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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監管措施

發布時間: 2020-11-26 02:43:47

1.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每年審核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發行監管制度,切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依法嚴厲打擊以私募基金為名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建立促進經營機構規范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風險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類私募基金的統一監測系統。
第六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其他有關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業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七條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三)主要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
(四)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第八條 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第九條 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夥人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並通過網站公告。

第三章 合格投資者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第四章 資金募集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第五章 投資運作

第二十條 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

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二十二條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第六章 行業自律

第二十七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管理信息系統。
基金業協會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十八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分析私募基金情況,及時提供私募基金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和實施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的,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通過網站公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投資者投訴,進行糾紛調解。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採取有關措施。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三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八章 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
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並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及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行為的,按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第四十條 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安全制度方面建立的措施有哪些平日里針對這些措施,又是如何去落實的

一、「一把手」抓安全,真正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雖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要求,以及有關主管部門規章制度約束,企事業單位都將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頭銜掛在了總經理、廠長、等「一把手」的頭上。而實際上,這些「一把手」大都也只是掛個頭銜而已,「一把手」的頭上有很多的頭銜,但「一把手」們真正最關心的往往不是安全。年初、年底開個安全會,布置一下安全工作任務,做一下總結,「一把手」視乎就這樣完成了一年中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角色。
實際上,一個單位的「老總」這樣做是遠遠不夠的。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不是在發生安全事故後來承擔領導責任,而應該是在企業整個生產運營過程中,時刻關注安全形勢,以「一竿子插到底」的方式牢牢掌控企業安全管理的各個環節,只有如此,各層安管人員才能真正重視起來,企業安全管理制度才能層層落到實處。
二、制定全面而細致,又簡練便於操作的安全管理制度
前面的例子說明了企業需要什麼樣的安全管理制度,那就是即全面細致,又簡練,操作性強的安全管理制度,而不是冗長繁瑣而又空泛的安全管理制度。可操性強的制度,各級管理人員執行起來才能得心應手,明確知道哪些必須做,哪些不能做,這樣的制度落實才有實效。
三、採取行業「自律」,主管部門及第三方「監管」的安全監督模式
正規的單位,特別是具有較大危險源及人員密集型場所的單位,都有防火委、安委會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這樣的機構往往既是本單位安全制度的制定人、執行者,又具有本單位安全生產檢查監督職能,行業這樣的「自律」方式實際效果並不好。如果將安全督察部門或人員與安全制度執行部門或人員完全分開,這樣一來,企業的安全「自查自糾「就不易流於形式了。
各級主管部門,對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具有監督與管理的職能。但往往主管部門管理著幾十、上百甚至成千上萬家單位。主管部門對各行業的安全監管主要側重在政策制定、資質審查等方面,不可能做到對企業運營實施全方位安全監控,而第三方專業監管單位卻可以做到這一點。上海「11.15」特大火災事故經歷慘痛,切不說承包單位無資質,及層層分包帶來的安全隱患,如果在施工現場,安全監管到位,監管人員能及時制止當事人違規操作,這場人為的特大火災事故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7月10日在俄羅斯伏爾加河發生的沉船事故,已造成一百多人死亡,技術原因且不推究,單就嚴重超載這一事實就說明安全監管的缺失。
我們的交通運輸行業、建築施工等單位最需要的就是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監管。如果能夠做到讓有資質、聲譽好的第三方對經營單位生產現場做到全程安全監控,勢必會有效地遏止安全事故特別是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 合理制定安全生產目標、科學考核安全工作
每年年底或年初,各單位都會制定全年的安全生產目標,然後層層分解落實,作為年終安全考核的依據。安全生產目標的制定也要合情合理。目標過低,有違「安全第一」的宗旨,員工也容易懈怠,不利於安全管理;目標過高,雖然願望是好的,但脫離實際的目標會讓各層管理人員感到無論如何努力都無法完成,而喪失信心,沒了積極性,同樣不利於安全生產。因此如何制定合理的安全生產目標,也是各單位需要重視的事情。

3. 新三板企業拿到警示函可以申報ipo嗎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新三板掛牌公司因違反規則在1年內被多次實施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的,全國股轉系統可以限制其變更轉讓方式、發行融資、並購重組等業務的辦理。並且,全國股轉系統定期在官網公布對自律監管對象實施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的情況,並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資本市場誠信檔案包括發行人、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及其董監高、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等主體的信息。按照《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等違法失信信息,在誠信檔案中的效力期限為3年,但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刑事處罰和判決承擔較大侵權、違約民事賠償責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為5年。

「上述未披露年報企業就算摘牌了,去申報IPO,新三板掛牌公司及其董監高帶著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應該也是會受影響的。」

4. 股轉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影響ipo嗎

理論就不抄了,原因我通俗點說一下吧,假設市場上的資金總量是有限的,股票數量越多,每隻股票能夠分到的資金就少了。IPO就是新增股票,越大規模的IPO會聚集越多的資金,對市場上其餘股票的壓力就越大。

5. 對失信行為應當有哪些約束和懲戒措施

誠信機制

6. 從社會支持角度來看,採取哪些措施可使沉迷網路的人和家人出現矛盾可以發該狀

未成年人對新鮮事物具有好奇心且自我約束能力薄弱,面對網路沉迷和成癮等風險,家長和學校要有效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互聯網,為其提供網路安全的底線性保障。

關於未成年人網路沉迷問題有著復雜的原因。

未成年人好奇心強、自製力弱、渴望得到認同等心理特點使然;

相關方對未成年人網路沉迷的引導和預防治療不夠。

一些游戲開發商專門研發門檻低、互動性強、獎勵誘惑多的網游;

一些網路游戲為了培養「忠實玩家」,針對未成年人的新角色、新道具、新玩法層出不窮;

一些游戲開發商在游戲中添加淫穢、賭博的素材,引誘自製力不強的未成年人沉溺其中;

一些網路視頻平台不僅缺乏針對未成年人的內容分級,更是通過「演算法推薦」「獎賞反饋」等成癮機制的設計,讓一些未成年人「根本停不下來」。

以上問題已經受到全社會的高度關注和重視。有關部門已推出一系列措施,意在促進互聯網的穩定有益發展,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對未成年人網路運用的發展狀況、政策法規、網路素養、文化環境等做出實時監測和全面評估,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互聯網運用保護規制體系,通過完善政策法規、凈化網路環境和培育正向文化,建立家長學校監管、互聯網平台自律、社會工作輔助、政府部門長效管控的綜合糾治體系,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互聯網。

7. 我國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方針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一章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展資料:

職業病的現狀

由於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還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總體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工業基礎薄弱,生產工藝落後,衛生防護設施差,工作場所普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鄉鎮企業、私人企業和外資企業發展,用工制度發生了變化,新興產業日益發展,許多新技術、新材料得到廣泛應用,各種新職業病危害因素也大量出現。

造成我國目前職業病危害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 由於我國還是一個總體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工業基礎較為薄弱,與目前較快的經濟發展速度相比,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科學技術裝備一時還跟不上。

  • 我國正處於從傳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時期,多種所有制並存的局面已經形成。國有企業體制轉換和結構調整進入攻堅階段,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集中暴露出來,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和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進入城鎮務工,形成龐大流動勞動力大軍。在當前職業衛生法制尚不健全的情況下,損害勞動者健康權益,不惜以犧牲勞動者健康為代價追求高額盈利的現象,在一些地區和企業仍十分普遍。

  • 鄉鎮企業的職業衛生問題更為突出。由於中小鄉鎮企業的無序發展,使原來主要集中在城市和工業區的職業病危害迅速向農村地區轉移,從經濟發達地區向發達地區轉移。在西部大開發過程中,這種情況可能還會日益嚴重。

參考資料:法律法規資料庫-中國政府網

8. 請問,我要在出版一份新雜志,都需要什麼完整的手續

文 號: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1號
標 題: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頒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
實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
終止日期:
類 別:
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總署

內 容: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1號)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9月20日新聞出版總署第1次署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石言源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期刊業的繁榮和發展,規范期刊出版活動,加強期刊出版管理,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期刊出版活動,適用本規定。

期刊由依法設立的期刊出版單位出版。期刊出版單位出版期刊,必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持有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領取《期刊出版許可證》。

本規定所稱期刊又稱雜志,是指有固定名稱,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順序編號,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冊連續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期刊出版單位,是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並履行登記注冊手續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設立期刊社的,其設立的期刊編輯部視為期刊出版單位。

第三條 期刊出版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出版方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傳播和積累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條 期刊發行分公開發行和內部發行。

內部發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內按指定范圍發行,不得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陳列。

第五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期刊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並實施全國期刊出版的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質量評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驗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機制等監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期刊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期刊出版單位負責期刊的編輯、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動。

期刊出版單位合法的出版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阻止、破壞期刊的出版。

第七條 新聞出版總署對為我國期刊業繁榮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期刊出版單位及個人實施獎勵。

第八條 期刊出版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刊創辦和期刊出版單位設立

第九條 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不與已有期刊重復的名稱;

(二)有期刊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三)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主辦單位;

(四)有確定的期刊出版業務范圍;

(五)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六)有適應期刊出版活動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編輯專業人員;

(七)有與主辦單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固定的工作場所;

(八)有確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該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中國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前款所列條件外,還須符合國家對期刊及期刊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總體規劃。

第十條 中央在京單位創辦期刊並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創辦期刊並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其他單位創辦期刊並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十一條 兩個以上主辦單位合辦期刊,須確定一個主要主辦單位,並由主要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期刊的主要主辦單位應為其主管單位的隸屬單位。期刊出版單位和主要主辦單位須在同一行政區域。

第十二條 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由期刊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期刊出版申請表》;

(二)主管單位、主辦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擬任出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簡歷、身份證明文件及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四)編輯出版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辦刊資金來源、數額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單位的章程;

(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十三條 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收到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期刊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批准決定之日起6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領取《期刊出版登記表》,填寫一式五份,經期刊主管單位審核簽章後,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在15日內,將《期刊出版登記表》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二)公開發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國國家中心申領國際標准連續出版物號,並向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申領條型碼;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期刊出版登記表》審核無誤後,在10日內向主辦單位發放《期刊出版許可證》;

(四)期刊出版單位持《期刊出版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期刊出版登記表》由期刊出版單位、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條 期刊主辦單位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內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記機關不再受理登記,期刊主辦單位須把有關批准文件繳回新聞出版總署。

期刊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期刊出版許可證》,並由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單位可以向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六條 期刊社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經核准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規定所稱期刊業務范圍包括辦刊宗旨、文種。

9. 以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工作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哪些內容

以2008年12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通知》為標志,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管要求逐步從規則為本過渡到風險為本。

2018年我國迎來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第四輪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互評估,中國人民銀行等反洗錢監管部門先後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錢規范性文件,要求各類金融機構深入實踐風險為本,提高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有效性,防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起源和發展

2000年

英國制定的《新千年的新監管者》提出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這一理念;





2004年

英國發布的《國家反洗錢戰略》承諾政府在履行監管職責時,將以風險為基礎,用靈活的原則性規定取代描述性的、具體的監管要求;

2006年

金融機構反洗錢自律組織沃爾夫斯堡集團發表了《風險為本的反洗錢方法指引》,將風險為本反洗錢原則確定為機構用以識別潛在洗錢風險的度量准則之一;





2012年

FATF正式頒布《FATF新40項建議》,詳實闡述了FATF第四輪「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體系互評估的具體內容和技術名稱;

2013年

《FATF新40項國際反洗錢/反恐融資體系合規性與有效性說明》的頒布,系統闡述了FATF「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互評估的技術要求及規范標准;





風險為本的特徵


1、風險和措施相稱

為預防洗錢風險或降低洗錢危害,所採取的措施應與識別出的風險相匹配。按照優先次序,使風險或危害較大的領域受到更高的關注。

2、成本和收益相稱

反洗錢資源的投入將被有效地運用於高風險金融機構、業務和已識別的威脅,降低洗錢活動對社會的危害,並能夠適應不斷變化的形勢,更好地管理風險。

3、方法和效率相稱

反洗錢工作方法將更富彈性,並優先採取效率較高的方法,通過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顯著減輕洗錢對於全社會的危害。





風險為本的原則


1、合法審慎原則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並且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縱,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2、保密原則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3、全面性原則

金融機構應全面評估客戶及地域、業 務、行業(職業)等方面的風險狀況;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全面打擊洗錢活動。





以風險為本的風險管理概念介紹


定義:

風險管理是公司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涵蓋內容:

所涉及的風險管理包含且不限於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合規風險、聲譽風險、洗錢風險、網路信息科技風險等。





風險管理的三道防線介紹


第一道防線:運營和管理

企業的業務部門或是流程的所有者,作為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機構應對其管轄范圍內的所有風險負有完全責任,識別風險並確保有效的控制到位。

第二道防線:風險和合規性管理

職能部門,包括法務、合規、財務、人力、質量、安全等,所有可以協助一線核心業務部門進行風險管控的部門。

獨立於業務側,基於專業知識,協助業務部門識別,評估和報告風險。從整體層面把握企業風險管理目標,並監督和促進業務和運營層面的風險管理有效進行。

第三道防線: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對現有業務風險管理流程的質量控制,對企業重點風險管理和控制結果出具獨立審計報告。

內部審計應當具有足夠的獨立性和客觀性,通過檢查風險疏漏和控制缺陷,幫助第一道防線修補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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