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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的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1-25 23:05:06

『壹』 什麼是人大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

監督權是我國憲法、組織法和監督法賦予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充分說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中最高層次、最具權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是人民行使國家管理的權力、實現國家機構之間相互制約、保證國家機關正常運轉的重要保障。人大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大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是不可替代的。人大監督的實質,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從制度上確保憲法和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尊重和維護。
人大監督其特點是具有法律性、事後性、間接性、權威性,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系既有監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監督,又不代行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人大依法搞好監督,有利於推動一府兩院改進工作;一府兩院依法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有利於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監督包括法律監督、工作監督等方面。
法律監督。人大法律監督是指對一府兩院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內容可分為:一是立法監督,即對上述機關制定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監督;二是執法監督,即對被監督對象遵守執行憲法法律情況、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進行監督。
人大法律監督的主要方式:1.聽取和審議執法工作匯報;2.提出詢問、質詢和罷免案;3.執法檢查;4.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5.改變或撤銷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命令;6.受理人民群眾的申訴和意見。
工作監督。人大工作監督是指對一府兩院的工作是否正確執行憲法法律、是否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以及一府兩院的組成人員是否盡職盡責的情況進行監督。一是全面的工作監督。就是對一府兩院貫徹執行憲法和法律以及黨和國家路線、方針和政策的全面工作進行的監督;二是計劃和預算監督。就是審查和批准國家或地方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審查或批准國家或地方的預算及其執行情況;三是人事監督。就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的監督。

『貳』 誰來監督監督者

人民監督員制度自2010年全面實行以來,在實際運行中遇到一些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為監督評議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不到位、對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意見的處理決定缺乏救濟程序等。「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的積極性,弱化了監督效果。」前述最高檢負責人直言。
為此,《方案》通過拓展監督范圍、設置復議程序、建立健全知情權的保障機制等方式,來加強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效果。
首先,拓展監督范圍。
根據《方案》,試點地區檢察機關要拓展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范圍,在原有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基礎上,將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三種情形納入監督范圍,由人民監督員啟動相應監督程序。
「《方案》將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的情形納入監督范圍,由人民監督員啟動相應監督程序,這是律師權益保障上的進步。保障律師執業合法權益,既是尊重和保障司法人權、維護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標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峰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其次,設置復議程序。
人民監督員監督效果的實現要有健全的程序作為保障。實踐中許多人民監督員認為,僅經過一次監督評議,對多數不同意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監督意見沒有救濟程序,影響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監督工作的積極性,監督效果不能完全保證。
「按照現有規定,人民監督員在監督過程中發表的意見不具有實體意義,僅僅具有程序意義。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只能是參考意見,檢察院可能會吸納也可能會否定。」湯維建說。
為此,《方案》明確檢察機關處理決定未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評議表決意見,經反饋後,多數人民監督員仍然不同意的,可以要求組織案件監督的檢察院復議一次。
「設置復議程序之後,人民監督員的評議意見如果沒有被檢察院採納,包括了檢委會,這樣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復議,還是有檢察院來重新考慮人民監督員發表的評議意見。按照以前的做法,否定掉就結束了,但此次改革,還給人民監督員申請復議的一次機會,進一步加強了監督的效力。」湯維建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
再次,保障知情權。
「知情是監督的前提。人民監督員對案件監督知情渠道較少、缺乏制度保障等是人民監督員工作客觀存在的問題。為從根本上解決人民監督員案件的案源問題,更好地發揮人民監督員監督作用,必須建立和健全知情權保障機制。」最高檢負責人表示。
為此,《方案》通過建立職務犯罪案件台賬制度、建立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制度、建立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跟蹤回訪、執法檢查等機制的方式,來保障人民監督員的知情權。
湯維建認為,方案建立和健全知情權保障機制,延伸了人民監督員的職能,延長了監督的程序和時間,強化了監督的有效性。
「這幾個制度都是連在一體的,知情權、案件台賬、回訪等監督程序就是保障人民監督員被採納的意見可以落到實處,使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效力得到強化。」湯維建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叄』 監督是什麼意思 監督是什麼意思你們知道嗎

監督
jiāndū
①察看並督促:~執行ㄧ接受~。
②做監督工作的人:舞台~。

『肆』 正常監督和日常監督有什麼區別

正常監督代表對於工作或事件的監督狀態進行始終如一的監督,只要工作或事件存在,監督就是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日常監督通常是僅對工作或事件的某一有需要的環節進行監督,隨時隨地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於監督的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說開始結束。

『伍』 職能監督 主管監督 專門監督的區別

1、 一般監督。一般監督,也叫層級監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上、下級行政隸屬關繫上產生的一種相互監督的關系和活動。一般監督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體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為廣泛的一種監督,具有直接性、經常性和廣泛性等特點。
一般監督包括日常監督、主管監督和職能監督三種主要形式。
所謂職能監督,是指政府各職能部門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職能范圍內對其它部門實行的工作監督,它包括平行關系和上下級關系的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職能監督是以業務內容為核心的專項監督。如國家財政部就其主管的國家財政收支工作,對各部委、各地區的預算、計劃、收支等工作實施的監督等。又如國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業務,對各部委、各地區行政編制、人事錄用、人事法規執行情況等進行的監督。
一般監督的方式多種多樣,並由此而形成的制度豐富多彩,下面介紹幾種主要的制度。
(1)工作報告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這里所說的報告工作,就是指下級國家機關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就工作中的一些重大決策、重大措施、重要事項、事件和問題向上級所做的報告。工作報告分為工作簡報、年度報告、專題報告、臨時報告和綜合報告等形式。通過這些報告可以保證上級行政機關及時了解下情、掌握動態、發現問題、採取措施,進而有效地領導和監督下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
(2)審查批准制度。審查批准制度是指監督主體按照有關的法律規范對被監督對象的部分行政行為進行審核確認的活動,審查批準的內容主要涉及比較重大的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如對某一行政法律規范、行政決定、命令、預算、決算、財政收支計劃、報表、帳簿、單據等進行審閱核對,以確定其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3)備案檢查制度。按照法定規定,下級制定的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或者某些行政執法活動都應在事後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以供上級行政機關及時了解情況。同時,如果在備案檢查中發現違法或者不當之處,上級行政機關可以責令下級行政機關予以糾正,或者由上級行政機關直接撤消。
(4)違紀調查制度。違紀調查制度是指具有監督權的的國家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所發生的事故和違法亂紀案件所進行的調查和處理,它包括一般性問題的調查和處理,比較重大復雜的違法亂紀問題的調查和處理。
(5)行政復議制度。凡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社會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並造成了損失的,有權依法申請復議。受理復議的復議機關一般是具有上下隸屬監督權的機關,即做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只涉及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抽象行政行為。
(6)批評建議制度。批評建議制度是指下級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對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領導者的決定、命令、指示等,認為有違背法律、政策或有錯誤時,有權提出批評或建議,以監督上級行政機關的工作。當然也包括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領導者對下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領導者提出批評和建議。
從目前中國的公共行政管理實際情況來看,一般監督發揮著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也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主要是一般監督的職權和責任不夠明確,制度不夠健全,行為不夠規范,尤其是受「官本位」和封建人治觀念的影響,自下而上的監督,往往會受到較大的阻力和干擾,這就需要進一步健全規范,完善制度,積極探索監督方式的新路子。
2、專門監督。專門監督是指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是政府內部設立的專門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關,對國家所有行政部門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所進行的全面的監督。行政監察本質上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監督活動,其目的是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中國目前的行政監察機關,包括國務院的監察部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以及向所屬部門派出的監察機構。
根據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國務院監察機關的監督對象是:國務院各部委及其國家公務員;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它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的監督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的其它人員;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業務范圍包括:一是監督、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二是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它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三是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它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四是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它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它職責。
從上述不難看出,行政監察機關的基本職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效能監察。即對被監察對象是否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進行監督;二是清正廉潔監督。即是對被監察對象是否違反法律、法規以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監督。為確保行政監察職責的有效履行,行政監察機關擁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處分權等。行政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按照職責許可權,既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監察建議,也可以對違反行政紀律的監察對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對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由行政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等。
3、特種監督。特種監督是特指審計監督,是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業務活動所進行的審查和監督。其目的是督促和幫助財務財務行政部門等的財經活動納入國家法制的軌道,維護經濟秩序,嚴肅財經紀律,為打擊經濟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事實依據。
中國審計監督機構建立於20世紀80年代。1983年9月,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建立了國家專門審計監督機關,形成了由國家審計、部門單位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組成的審計監督體系。一是國家審計機關。在中央,是國家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的領導下,組織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在地方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審計局。二是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國家金融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大型基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但在業務上要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三是社會審計組織。目前主要有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他們從事審計工作,必須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委託,接受審計機關的管理和指導做出的審計報告應當報送審計機關審定。
目前政府審計監督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財務合規性審計。主要任務是審計財務管理和會計帳目,查明財務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和規章制度。二是績效審計。主要是對政府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進行審計和評價,其范圍包括政府經濟活動的組織和管理系統的全部活動。三是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主要以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為基礎,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為組織人事部門選拔任用幹部提供參考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具有以下法定職權:
(1)要求報送權。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它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和謊報。
(2)檢查權。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它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調查權。審計機關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制止並採取措施權。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5)通報權。審計機關有權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但應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6)處理權。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依法作出處理。

『陸』 「職能監督、主管監督、一般監督、專門監督、內部監督、外部監督」分別是什麼意思,區別在哪


職能監督
,是來指政府源各職能部門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職能范圍內對其它部門實行的工作監督,它包括平行關系和上下級關系的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職能監督是以業務內容為核心的專項監督。如國家財政部就其主管的國家財政收支工作,對各部委、各地區的預算、計劃、收支等工作實施的監督等。又如國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業務,對各部委、各地區行政編制、人事錄用、人事法規執行情況等進行的監督。

『柒』 監督是什麼

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這是政治學的經典論斷。所謂制約,實際就是監督。在現代社會,毫無監督的權力恐怕很難找到了,但監督的效果卻有大有小。有的監督有力、有效,保證了權力的健康運行;有的監督蒼白無力、形同虛設,掌權者幾乎可以為所欲為。由此,人們不禁要問:?到底應該怎樣看待監督? 所謂監督,最一般的解釋就是「監視督促」,通俗地講就是「找毛病」、「挑刺兒」,以促進被監督者改正缺點和錯誤,按照監督者的要求做得更好。這就會讓一些被監督者感到不舒服,因而總是自覺不自覺地抵制或逃避監督。其實,監督好比醫生看病,如果醫生不是認真地「挑毛病」,而是一味地恭維病人如何健康,這是對病人的愛護還是坑害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正是因為缺乏有效的監督,成克傑、胡長清、王懷忠之流才會走上不歸路。最近,中央領導同志強調,我們加強監督的目的,就是希望領導幹部不犯錯誤或少犯錯誤。可見,監督的實質是愛護。只有這樣來理解監督,才能大力倡導監督,把監督擺在一個適當的位置,進而積極地加強監督和主動地接受監督,真正把《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各項監督制度落到實處。 對於公民、黨員以及各級黨組織來說,監督是權利,也是義務。公民對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黨員對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的監督,黨組織之間的監督,是我國憲法和法律、黨章和黨內監督條例賦予的神聖權利,可以而且應該理直氣壯地行使,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和剝奪。同時,監督也是公民、黨員以及黨組織應盡的義務和責任,這一點尤其值得強調。當前,某些領導幹部存在違紀違法現象和嚴重的不正之風,迫切要求一切具有正義感的公民和具有黨性的黨員,勇敢地拿起監督的武器,予以揭露和批評,幫助領導幹部改正錯誤。如果對其不聞不問、聽之任之,那就沒有盡到公民、黨員和黨組織應盡的監督責任,最終不僅會毀了幹部,給黨和國家帶來危害,也會損害廣大公民和黨員的實際利益。顯然,這是不可取的態度,也是不明智的做法。 從系統觀點來看,監督是行為方式,也是制度規定。監督是一個有機的系統,有效的監督既來自公民、黨員等負責的監督行為,更來自科學的監督體制、機制和制度。與個人的監督行為相比,監督制度更帶有根本性、長期性、穩定性和全局性。制度好,公民、黨員等個體的監督就不再是一時一事的偶爾監督,而是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是有力有效、事半功倍的監督;制度不好,體制不順,機制不活,公民、黨員等個體的監督權利就無法正確而有效地行使。當前,少數地方和單位腐敗現象較為嚴重,主要的原因就是沒有建立科學的、管用的監督制度。因此,亟需以貫徹落實黨內監督條例為契機,緊密結合實際,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督體制、機制和制度。 從監督的價值取向分析,監督是有風險的,更是光榮的。當前,許多人奉行「多栽花、少挑刺」和「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處世哲學。從加強監督的角度說,這是一種落後甚至有害的意識。當然,這種意識也不是憑空產生的。長期以來,確實有不少人因為監督,因為給領導幹部「找毛病」、「挑刺兒」,吃了苦頭。然而實踐一再證明,敢於履行監督職責的人,敢於同錯誤作斗爭的人,最終是光榮的,會得到黨和人民的認可。可以相信,隨著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包括各項監督制度在內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必將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從根本上解決「監督難」和「難監督」的問題。(編輯:何靜文)

『捌』 監察什麼意思監督與監察有何區別

一、監察,用於對機關或工作人員的監督(督促)考察及檢舉。如果面對的目標是環境、儀表等,用監測、監視、監控等詞。

二、監督與監察的區別就是:

1、對象不同

監察是針對機關工作人員,督查是針對機關人員也針對社會組織。

2、含義不同

監察,用於對機關或工作人員的監督(督促)考察及檢舉。如果面對的目標是環境、儀表等,用監測、監視、監控等詞。

督查,即督促檢查(全稱),是一項社會活動,涉及領域廣泛,無論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還是社會組織等都可以運用這一方式促進任務的落實、推動目標的實現。

(8)監督的監督擴展閱讀:

監察范圍和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玖』 監督的意思

監督的意思:
1、察看並督促。
2、做監督工作的人。
《周禮·地官·鄉師》「大喪用役則帥其民而至,遂治之」 漢 鄭玄 註:「治謂監督其事。」

『拾』 檢查 監察 監督的區別和聯系

監察: 用於對機關或工作人員的監督考察及檢舉。如果面對的目標是環境、儀表等,用監測、監視、監控等;
檢察:是指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我國專指人民檢察院)為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而審查一定法律事實的活動。
監督:即對現場或某一特定環節、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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