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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 2020-11-25 20:54:29

Ⅰ 江蘇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人員編制

省食抄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6名(含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制4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任省衛生廳副廳長);食品葯品安全總監1名;正副處長(主任、局長)41名,其中,正處長(主任、局長)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副處長(副主任、副局長)24名。省食品葯品稽查專員6名(2名正處級、4名副處級)。

Ⅱ 想考江蘇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公務員,不知道怎麼准備。急求

公務員考試沒有指定教材。所有報考者均參加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考試。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包括言語理解與表達、常識判斷(側重法律知識運用)、數量關系、判斷推理和資料分析。全部為客觀性試題。申論主要通過報考者對給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煉、加工,測查報考者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問題解決問題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公務員考試考核的內容極為繁雜,涉及到數量關系、言語理解、判斷推理、常識和資料分析五大部分。無論哪個專業的考生,都很難同時擅長這五大部分的題目。因此,考生應該積極的從多方面的渠道深入了解公務員考試的內容和形式,通過網路、講座、看書、聽取已考過公務員考生的經驗等多方面、多渠道掌握公務員考試的總體情況。因為就考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當然也就買這兩本書了!

Ⅲ 江蘇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機關財務、行政事業性收費、固定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統計和信訪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
(二)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處。
承擔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對有關部門和市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承擔食品安全統計工作,分析預測食品安全總體狀況,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
(三)政策法規與科技標准處。
組織起草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規范性文件和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聽證等工作。組織實施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重大科技項目,推動食品葯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監督實施食品葯品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參與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准。
(四)食品生產監管處。
掌握分析生產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食品生產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五)食品流通監管處。
掌握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六)食品餐飲監管處。
掌握分析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七)葯品注冊管理處。
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葯品、醫療機構制劑、已有國家標准葯用輔料、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注冊並承擔相應責任,優化注冊管理流程,監督實施葯物非臨床研究、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中葯飲片炮製規范,組織實施中葯品種保護制度。
(八)葯品生產監管處。
掌握分析葯品生產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葯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承擔放射性葯品、麻醉葯品、毒性葯品及精神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葯品不良反應監測、再評價。
(九)葯品流通監管處。
掌握分析葯品流通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葯品經營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參與葯品(含基本葯物、醫療器械)招標監管。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並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十)醫療器械監管處。
掌握分析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醫療器械注冊、生產、經營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實施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范。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
(十一)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處。
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保健食品、化妝品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組織開展保健食品、化妝品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
(十二)稽查局。
組織查處重大食品葯品安全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地方稽查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相關產品監督抽檢計劃。監督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承擔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和對下指導工作。
(十三)應急管理與宣傳處。
推動食品葯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並開展演練,承擔重大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地方食品葯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監督實施食品葯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承擔食品葯品安全科普宣傳、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處(對外交流與合作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培訓工作。負責執業葯師注冊工作,組織葯學(葯品)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組織開展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五)規劃財務審計處。
擬訂食品葯品安全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省系統預決算、財務及審計工作,監督管理國有資產。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寧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省葯品監察
江蘇省食品葯品檢驗所(江蘇省食品檢驗檢測中心)是在江蘇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領導下對食品和葯品質量實施技術監督檢驗的技術機構。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全省葯品質量監督檢驗和技術仲裁、葯品注冊檢驗、進口葯品檢驗、國家葯品標準的起草和修訂,開展葯檢科研和業務技術指導等工作;承擔全省食品安全綜合監管抽查檢驗、食品質量考核檢驗、仲裁檢驗,為突發性食品安全事件提供診斷依據。
省醫療器械檢驗所
江蘇省醫療器械檢驗所專業從事醫療器械產品(准產/試產)、葯品包裝產品的注冊檢驗、市場監督檢驗及社會各方的委託檢驗、質量仲裁檢驗等檢測工作,從事有關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咨詢工作。
省葯品認證中心
1、受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委託,對申請認證的葯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制劑室進行技術審查,並組織實施認證現場檢查;協助對申請驗收的葯品研究機構、臨床試驗基地進行初審;參與證後監管的檢查工作。
2、受省葯品監督管理局委託,承擔對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資料的技術審查和組織技術評價;參與對醫療器械生產質量體系考核的現場檢查工作。
3、承擔全省葯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葯物濫用監測工作;開展上市後葯品的再評價工作。
4、受省葯品監督管理局委託,承擔對新葯申報原始資料的技術審查,參與申報單位的現場考核工作。
5、受省葯品監督管理局委託,組織對醫療機構制劑的申報資料進行技術審查和現場考核工作。
6、承擔對葯品認證檢查員、質量體系內審員及有關專家的日常管理工作;與省葯品監督培訓中心共同組織對《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葯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葯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中葯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醫療機構葯劑質量管理規范》(GUP)相關單位、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培訓。
7、根據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安排,開展與國內外相關機構之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開展有關技術咨詢等工作。
8、承辦省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一)承擔全省葯品(含醫療器械,下同)不良反應資料的收集、管理、上報,對各市、縣(市、區)葯品不良反應監測專業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二)承辦全省葯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網路的建設、運轉和維護工作。
(三)組織葯品不良反應教育培訓。
(四)組織葯品不良反應監測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五)組織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方法的研究。
(六)承辦省食品葯品監管理局委託的其他工作。
(七)根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布置,組織、協調對重點品種的不良反應監測,開展上市後葯品再評價,發表不良反應監測信息,向涉葯單位和公眾提供葯品不良反應的專業咨詢。
省葯協會
江蘇省葯學會前身是南京葯學會,1962年與南京葯學會分開,成立江蘇省葯學會(對外稱:中國葯學會江蘇分會),是我省從事葯品管理、葯學教育、葯學科研、醫院葯學、葯品生產和葯品經營等葯學工作的,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相當資歷的葯學科技工作者組成的學術團體。
徐州醫葯高等職業學校
學校隸屬於江蘇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是江蘇省唯一的一所省屬醫葯高等職業學校,是教育部、省教育廳命名的國家和省級生物制葯技術專業技能型緊缺人才培訓基地。

Ⅳ 江蘇食品葯品職業技術學院有哪些專業

江蘇食品葯品職業技術學院開設專業

輕紡食品類

食品加工技術(中英合作辦學)
食品加工技術
食品營養與檢測(食品營養與保健方向)
食品貯運與營銷
食品生物技術

生化與葯品類

生物技術及應用(白酒方向)
生物技術及應用(啤酒方向)
微生物技術及應用
生物制葯技術
生物制葯技術(葯物制劑方向)
應用化工技術
應用化工技術(食品添加劑方向)
工業分析與檢驗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
生物技術及應用

環保、氣象與安全類

環境監測與治理技術

農林牧漁類

飼料與動物營養

旅遊類

烹飪工藝與營養
酒店管理
酒店管理(茶館經營與管理方向)
旅遊管理

製造類

機電一體化技術
機械製造與自動化
數控技術
電氣自動化技術
模具設計與製造

電子信息類

應用電子技術
計算機應用技術 (微軟軟體方向)
計算機多媒體技術 (廣告與動漫方向)
計算機網路技術

財經類

市場營銷
物流管理
電子商務
國際經濟與貿易
商務管理
會計
會計與審計
會計電算化

交通運輸類

報關與貨運代理

文化教育類

商務英語
應用日語
旅遊英語
文秘(涉外方向)

Ⅳ 江蘇省有對食品生產小作坊的標准規定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依法從事散裝或者簡易包裝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在有形市場外,無固定店鋪,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的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承擔主體責任,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農業、衛生計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民族事務、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提供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經費、人員等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統籌規劃,建設適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並完善配套設施,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生產經營本地優質特色食品、傳統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健康發展。
第六條鼓勵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加入相關食品行業協會。相關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照章程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提供培訓、咨詢、維權等服務,引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合法生產經營。
第七條新聞媒體應當真實、公正地報道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信息,加強對誠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信息報道,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建立並實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咨詢、投訴舉報、獎勵和保護舉報人等方面的工作制度,推動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九條對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十條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法固定場所和設備、設施;
(二)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設立食品小作坊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征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必要時對其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準予登記,頒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並將登記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通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標明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范圍和產品包裝形式。食品小作坊不得超出登記的食品品種范圍和包裝形式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
食品小作坊具體登記管理辦法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二條對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目錄管理,具體食品品種目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製品、罐頭製品等食品;
(二)僅用簡單勾兌工藝生產的酒類;
(三)專供孕產婦、嬰幼兒、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的其他食品。
第十三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沒有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衛生計生部門應當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食品小作坊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二)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三)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四)生產加工場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五)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或者變質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劑;
(六)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七)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清洗消毒產品對人體安全、無害;
(八)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衛生規范要求。
第十五條食品小作坊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同批次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索要有關購銷憑證或者記錄其來源。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制度,並保存相關憑證或者記錄。相關憑證或者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六條食品小作坊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櫃貯存食品添加劑,並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十七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簡易包裝食品的,應當在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小作坊食品」字樣、食品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准中的通用名稱;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採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
第十八條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四)使用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五)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以餐廚廢棄物或者廢棄油脂為原料加工製作食用油或者以此類油脂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七)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或者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九)偽造、變造、冒用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產品包裝、標簽標識或者其他證明材料生產加工食品;
(十)接受食品生產企業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託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
(十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在登記證有效期內連續停產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在歇業、重新開業前七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加工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安全承諾書、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目錄。
第三章食品攤販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在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後,依法劃定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並向社會公布。
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不得劃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進入劃定區域(點)的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進入劃定區域(點)前,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從業人員的身份證、住址、聯系方式和經營品種等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食品攤販備案信息向社會公布,並定期告知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備案信息製作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應當載明食品攤販的姓名、經營品種、經營區域(點)、經營時段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食品攤販應當在劃定區域(點)和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並在其攤位明顯位置張掛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第二十五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二)具備相應的制售食品的設備、設施以及防塵、防蠅等衛生防護設施;
(三)使用的食品包裝容器、工具和接觸食品的售貨設施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
(四)依照食品安全標准使用食品添加劑;
(五)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清洗消毒產品對人體安全、無害;
(六)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七)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環境整潔、衛生。
第二十六條食品攤販應當從合法渠道采購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並查驗相關憑證。
第二十七條食品攤販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行為;
(二)經營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和僅用簡單勾兌工藝生產的酒類;
(三)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其他食品。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並組織實施。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的抽樣檢驗內容。
省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納入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范圍,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對於食品小作坊不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撤銷其相關登記。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對消費者投訴舉報較多、本地區消費量大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應當加強抽樣檢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用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查檢測。
第三十二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封存有關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等物品;發生食物中毒的,應當及時送醫療機構救治。
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和收治中毒者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兩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報告。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會同衛生計生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用業務培訓、行政指導、示範引導等方式,對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規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提高食品生產經營水平。
第三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組織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隊伍,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管理。
發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或者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勸誡制止,告知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處理。
第三十五條食品小作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者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尚未完全履行處罰決定的,原發證部門應當暫停受理其登記證變更、注銷等申請事項。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信用檔案,記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基本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風險監測和信用記錄等情況,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質量監督、農業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准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相關信息,並做好有關信息的通報、報告工作,必要時應當與相關部門進行會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食品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經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或者超出登記的食品品種范圍生產加工食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食品,下同)貨值金額不足一百元的,並處五百元罰款;貨值金額一百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並由發證部門撤銷其已經取得的登記證,三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或者單位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
第三十九條食品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二百元的,並處一千元罰款;貨值金額二百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第四十條食品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第四十一條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
第四十二條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及其原料,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
第四十三條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劃定的區域(點)和時段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有權作出本條例規定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的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食品小作坊被吊銷登記證的,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小作坊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16年月日

Ⅵ 江蘇食品葯品職業技術學院的醫葯與健康管理學院楊猛老師手機號和qq號!在線等

1,這種東西你可以自己就是打114什麼的問下的啊,應該就是會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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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江蘇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葯品(含中葯、民族葯,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監督實施食品葯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葯品安全風險。
(二)監督實施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負責監督管理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實施食品安全管理規范,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組織實施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食品安全地方標准,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監督實施國家葯典等葯品和醫療器械標准、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葯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負責葯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和醫療機構制劑許可並監督檢查,負責葯品、醫療器械注冊並監督檢查。建立葯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葯物濫用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組織實施執業葯師資格准入制度,負責執業葯師注冊工作。參與制定省基本葯物目錄,配合實施基本葯物制度。監督實施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
(四)組織實施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審批、檢查葯品、醫療器械及保健食品廣告。
(五)負責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組織實施食品葯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推動食品葯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食品葯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市、縣(市、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市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辦省人民政府以及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Ⅷ 江蘇省食品葯品職業技術學院怎麼樣,好不好大不大

職業不錯那要看個人了

Ⅸ 江蘇省食品葯品職業技術學院行政級別

副廳級別
1、江蘇食品葯品職業技術學院,是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家教育部備案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院由江蘇省人民政府主辦,江蘇省教育廳主管,是國內唯一一所獨立設置的以食品科學為特色的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屬於專科學院,副廳級別編制。
2、學院院長、黨委書記都是副廳級別待遇(相當於省教育廳副廳長、淮安市副市長級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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