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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監管細則

發布時間: 2020-11-25 19:20:18

1. 中國證監會對p2p網貸行業監管細則有明確規定的條例嗎

8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在官網公布了《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說明。該條例的出台進一步明確了互聯網金融行業行為標准,也進一步升級了監管政策。
該條例對目前的P2P網貸行業總體來說有如下三點影響:
第一,該條例與最近公布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以及《高法》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是一脈相承的,為P2P網貸的細則制定確定 了法律基礎。該條例特別說明了網路小額借貸管理需遵照此辦法執行,因此對P2P網貸來講也具有牌照監管含義,可以想像P2P網貸的細則將是非常嚴格的。
第二,該辦法規定所有非存款的放貸組織可以將資產對機構做債權轉讓和資產證券化,但並沒有允許對個人轉讓,或者有類似吸收存款的行為,這會對現在很多線下吸收資金的P2P網貸機構產生影響,迫使其把線下資金端向線上轉型。
第三,該辦法強調組織信息的共享和報備,有利於建立統一的徵信體系,有望結束目前放貸機 構重復授信和混亂經營的局面,對p2p機構的長期穩健發展是一大利好。
資料參考:迪蒙網貸系統網路。

2. P2P監管細則出台後,現在的p2p理財還都合規嗎

1-P2P理財合不合規,要根據是否符合相關監管政策的規定。

2-《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3. 8月24日銀監會發布p2p監管細則後對宜信有什麼影響

細則中對p2p的信息中介定位,銀行存管,十三條紅線……8月24日正式落地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宣告P2P網貸進入「有法可依」的時代。對行業而言,網貸平台終於可以「名正言順」地開展業務,但同時也進一步加速了行業的優勝劣汰。易通貸CEO康文對媒體表示:正式稿發布標志著行業已經正式進入「淘汰賽」階段。
《辦法》明確重申了P2P網貸信息中介的性質,並以行業始料未及的借貸上限將P2P網貸框定在小額范圍內。多位行業專家分析,這是監管層強調P2P網貸與傳統金融行業互為補充的地位,希望劃清P2P與傳統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各司其職,共同服務經濟發展。
針對個人20萬元、法人和組織機構100萬元的限額,行業普遍認為是參照刑法中對非法集資的量刑且,該量刑確定的時間較早,已經不符合當前的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何況100萬元就目前來說對於中小企業而言略顯杯水車薪。
而從平台運營角度看,大部分平台都會面臨為適應新規而需要調整業務模式的壓力,或許會因此有更多平台轉型或者退出行業。
實際上,行業的優勝劣汰開始於今年年初。據第三方數據統計,截至2016年7月底,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台數量下降為2281家,相比6月底下降了 68家,環比下降2.89%。雖然行業平台數量有所減少,但是另一個關鍵數據卻說明P2P行業洗牌並不意味著P2P行業在走下坡路。數據顯示,2015年 P2P行業成交規模達到了9000億,而2016年1-7月累計成交量就達到10252.58億元。平台的淘汰出局,以及日益增長的投資需求將不斷促進行業的發展,但同時也考驗著P2P平台的運營能力和應變能力。可預見的是,在監管細則落地後,還將會有相應的條例等逐步公布,屆時,P2P行業將面臨更深層次的管理和更為嚴峻的考驗。
所以,監管細則對宜信影響肯定是有的。
目前已經有一些平台對監管條例做出反應,可能會選擇轉型或者退出,但也有一批堅持P2P的平台在積極調整。以易通貸為例,易通貸定位純線上信息中介,目前已經在行業內平穩運行了5年,始終沒有觸及監管紅線。早於2014年,易通貸即獲得ICP許可證,目前銀行存管也正在系統調試中。易通貸的官網和APP顯示,在監管落地之前,易通貸已經開始小額化趨勢,嘗試上線了小額信貸業務。目前,易通貸自然人借貸的新標的均低於20萬的最高限額。對於此,易通貸負責人表示,易通貸的定位和經營策略均基於對行業的基本分析,致力於成為「小而美」的網貸平台,本次監管細則的公布只是促使他們更快推進小額化進程。

4. p2p監管細則要求直接與銀行進行存管嗎

最近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5. 關於P2P網貸監管細則 哪些才是更需要關注的

P2P網貸監管細則中對平台資金管理要求銀行資金存管,對貸款額度要求,而此兩者是投資人需要注意的。因為是要求平台達到,因此後期可以作為平台是否合規的要求之一。

6.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6)p2p監管細則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7. P2P監管細則什麼時候出台

已經出台了,2017年12月8日,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了第57號文件《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你直接網路搜索看看具體的細則吧。

8. P2P最新的監管細則有哪些

一是界定了網貸內涵,明確了適用范圍及網貸活動基本原則,重申了從業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是確立了網貸監管體制,明確了網貸監管各相關主體的責任,促進各方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增強監管效力;
三是明確了網貸業務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管;
四是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余額上限;
五是注重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明確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揭示及糾紛解決途徑等要求,明確出借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六是強化信息披露監管,發揮市場自律作用,創造透明、公開、公平的網貸經營環境。網貸機構應履行的信息披露責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信息,定期披露網貸平台有關經營管理信息。
為避免《辦法》出台對行業造成較大沖擊,《辦法》作出了12個月過渡期的安排,在過渡期內通過採取自查自糾、清理整頓、分類處置等措施,進一步凈化市場環境,促進機構規范發展。
其中負面清單、第三方存管、限制借款集中度是主要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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