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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1-25 19:07:10

A. 新三板行政監管和自律監管的區別

《國務院決定》明確指出,證監會應當比照《證券法》關於市場主體法
律的相關規定,嚴格執法,對虛假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
行為採取監管措施,實施行政處罰;
全國股轉系統要制定並完善業務規則體系,建立市場監控體系,完善
風險管理制度和設施,保障技術系統和信息安全,切實履行自律監管職責
處理行政監管與自律監管關系的基本原則是:
1、依法明確行政監管與自律監管的內容與邊界,兩者不得相互替代;
2、能夠通過自律、市場、公司自治解決的事項,行政力量原則上不介入。

B. 行政處罰與監管措施有何區別

《行政許可法》
《行政處罰法》
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來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不得超過法律所規定的范圍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注意規章不能直接設定行政許可)
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規章的形式,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但罰款的限額分別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規定。

C. 行政監督管理

《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要求到2007年年底全面完成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頓和規范規定的各項任務,該工作由財政部、商務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等9個部門協調合作完成。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目標:使無證勘查和開采、亂采濫挖、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礦山安全事故及破壞生態環境現象明顯減少;礦山布局不合理的狀況得到明顯改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化、集約化程度明顯提高;基層監管到位,投資環境改善,礦產資源管理加強,基本建立規范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指出,要以科學發展觀指導地質工作,提出了加強地質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加強地質工作的基本原則;明確了新時期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一是突出能源礦產勘查;二是加強非能源重要礦產勘查;三是做好礦山地質工作;四是提高基礎地質調查程度;五是強化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調查監測;六是推進地質資料開發利用。完善地質工作體制機制需要注重的工作是健全公益性地質工作體系、加強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建設、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完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機制、培育礦產資源勘查市場、深化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改革和擴大地質領域對外開放等。從推進地質科技進步、積極發展地質教育和加快地質人才開發等幾個方面大力增強地質科技創新能力。加強對地質工作的領導、科學編制和實施地質勘查規劃、做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工作、強化礦業權管理以及發揮地質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以促進全面提高地質工作管理水平。

《關於加強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288號)提出了加強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的5方面的總體要求。明確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的重點任務是健全地質勘查市場准入機制、完善地質勘查行業技術標准、規范、規程、加強對地質勘查市場的引導與監管、推進地質勘查行業技術進步與創新、促進地質勘查行業的交流與聯系、制定地質勘查規劃和行業發展戰略、制定促進地質勘查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和強化地質勘查行業信息服務。提出了做好當前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的若干要求。

D. 哪些措施屬於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

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有29種:

(1)監管談話、談話提醒;

(2)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

(3)記入誠信檔案;

(4)責令改正;

(5)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

(6)要求報送專門報告、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要求披露資料;

(7)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8)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業務活動;

(10)限制分配紅利;

(11)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限制證券買賣;

(13)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權利;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

(14)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15)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務;

(16)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17)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

(18)暫停履行職務;

(19)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公司;

(20)暫不受理業務或業務資格申請、暫緩審核相關申請;

(21)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2)責令股東轉讓股權;

(23)一定期間內不受理有關文件、申請或推薦;

(24)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25)向社會公示違反承諾的情況;

(26)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7)不予注冊登記,從名單中去除;

(28)證券市場禁入;

(29)撤銷證券公司。

(4)行政監管擴展閱讀

我國行政法理論體系沿襲了大陸法系的特點,對行政行為做了較為細致的劃分,而現有的和正在構建的行政法律法規體系也深受理論界的影響,不但對行政行為的種類予以細分,而且對其設定許可權、實施和應遵行的程序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中國證監會「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正是在行政處罰法出台後、其他行政行為的專門規范法出台前這一期間內出現的一個特定概念。

由於某些行政行為其實很難完全予以界分,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並未對行政處罰的內涵作出明確,而列舉式的處罰種類之規定顯然先天存在「掛一漏萬」之不足,這一不足在需要採取多種監管手段的證券監管領域尤顯突出,這就使得中國證監會採取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中的某些措施實際上與行政處罰無異,但卻不受行政處罰法的約束。

另一方面,由於除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外的行政行為尤其是行政強制性措施的專門法尚未出台,因此對於那些確實屬於非行政處罰性的監管措施,中國證監會是否有權採取,應如何採取,目前基本屬於無約束狀態,而這種無約束狀態不但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也使中國證監會的執法權威受到質疑、執法效果欠佳。

因此,未來如何在完善我國行政執法法律體系的基礎上結合證券監管的特性,建構兼顧效率與公平的證券執法體系,是一個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

E. 到底什麼行政部門監管百度網盤

網路網盤這平台這么多漏洞讓大量騙子有可乘之機就這么早早推行了,為了掙錢坑了很多人。得有關部門管理,挽救一下被害的人!

F. 行政監管部門是那個部門

行政監管部門是只有以下特徵的部門!
(1 )黨、國家機關和人民群眾是行政監專督的主體,具有屬廣泛性和群眾性。

(2 )被監督的對象,稱為行政相對方,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3 )其內容是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決定、命令的情況。

(4 )其目的是,監察和督導國家公共政策執行機關工作人員及國家公務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遵紀守法情況。

G. 什麼是行政監管

定義
行政監管是政府對其轄區內某些事物的控制。
監管目的
政府監管的目的不是取代市場,而是為了矯正市場失靈。世界各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表明,政府監管是同市場化相伴隨的,而不是有你沒我的二元對立關系。
區別於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乃是在同一個行政體系內部上級對下級所管轄事務的干預,只適用於某一行政體系內部。
區別於司法監管
指行政機關對下屬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的有效監管,方式有:制定規章制度、敦促、禁止、限制行為。 比如中國食品葯品監管局對下屬制葯行業乃至具體企業備案、審批、抽檢、審驗的監管就屬行政監管。

H. 證券業的行政監管措施是什麼意思

證券業的行政監管措施的意思:
就是對不符合證券業要求的,行政機關可以採用監管措施,即採取責令改正並暫停辦理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備案6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

所謂證券監管措施,是指中國證券監管機構(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文簡稱證監會)對於證券期貨行業各類違法或不當行為所施加的監督管理措施的總稱。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的過程中有權採取的行政措施有下述幾項:

1、進入現場調查取證

對現場的檢查,是執法人員在違法行為的現場採取的行政措施。執法人員有權進入違法行為發生的場所,如證券交易所、證券營業部、上市公司的住所地等等。執法人員對現場的檢查,除了應當責令違法人員改正違法行為,對被檢查人的有關文件、決定、計劃、報告、會計賬冊、單據、報表、有關證件等進行核對、查證外,還應當對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違法事實的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並應當製作現場筆錄,載明違法的事實,取得第一手的證據,為作出處罰決定提供事實依據。

2.詢問

包括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件作出說明。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由被詢問人閱讀後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筆錄可以作為作出處理決定的依據之一。

3.查閱、復制以及必要時封存有關資料

有關資料包括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為了保存證據,防止違法行為人轉移或者隱匿有關能夠證明違法事實的文件和資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必要時有權將這些資料予以封存。封存是將要封存的資料加貼封條,加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公章,在專門的地點進行保管,未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准許,任何人不得開封。

4.查詢有關賬戶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到有關金融機構或證券經營場所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5.申請司法機關凍結有關賬戶

凍結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對金錢和有價證券的行使權利的限制,經凍結了的賬戶上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未經作出凍結決定的機關允許,任何人不得動用。由於凍結是一種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的限制,因此並非所有的國家機關有權作出凍結的決定,只有法律才能規定有權作出凍結決定的機關。證券法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自身並無凍結權,在必要的情況下,只能申請司法機關凍結。必要的情況是指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或證券賬戶有違法資金或證券,並有證據證明有可能被轉移或隱匿的,為了保全證據,減少損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申請有關司法機關對其予以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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