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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1-25 18:38:59

㈠ 我國的食品監管體系是什麼樣的

借鑒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管理經驗,結合我國和北京市實際情況,從長遠考慮,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應由綜合協調多部門分段監管向綜合協調多部門品種監管轉變。在國家現有體制下,北京要進一步完善以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多部門分段監管模式,以市場准入制為核心,以綜合協調為依託,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保障,通過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和技術手段,進一步強化源頭管理,風險管理,全程監管,從而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和監管能力,構建與中國特色世界城市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1、以法律的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市場准入。食品安全的市場准入是包括主體准入和客體(商品或服務)准入。即通過在進入市場環節實施市場准入,在市場交易環節實施動態監管,對不合格食品或違法經營者實施市場退出的機制,對食品安全實施從農場到餐桌的全程監管。目前,北京的一些食品市場准入管理,需要修改完善《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加以保證。具體來說:一是加強市場准入管理,明確食品批發市場開辦條件、開辦者責任義務;明確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要求,重大活動主辦單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監管部門法律責任;加強專門從事食品倉儲、物流、運輸等經營活動的監管等。二是要強化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責。進一步明確鄉鎮街道食品安全職責,以利於承擔其區域內對小作坊、食品攤販、非法食品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等行為的監管。三是要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就食品現場制售,包裝、儲運等食品相關行為,送餐企業、餐飲器具集中消毒企業、民俗旅遊戶、廟會餐飲服務提供者等特殊經營主體,細化和明確監管部門及職責,解決監管空白與職責交叉問題,實現食品安全全程和無縫隙監管。

2、建立完善協調有力的綜合協調平台。在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的框架下,建立協調有力的綜合協調和決策的指揮平台,實現監管部門之間的互聯互通。比如對食品安全應急事件的處置問題上,需要明確統一指揮調度程序,區縣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和食品辦、市應急辦的職責,誰牽頭,誰調度應重新加以明確,避免處置現場的混亂。進一步完善日常監督協調。完善市場准入、統一監測、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食品安全信息統一歸集與發布等工作機制。建立全面的食品安全督導檢查機制,督促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各區縣政府及各街、鄉、鎮落實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切實發揮風險管理在食品安全科學監管的作用。食品污染涉及多因素、多環節、多主體,要逐步實現從最終產品監管到全過程的預防性監管。科學引導輿論,增強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媒體應對能力,營造良好食品安全消費環境。提高居民食品安全知識素養。

4、提高監測能力,建立科學監測體系。一是開展食品安全科學的基礎性研究、高技術研究、關鍵技術前瞻性研究和相關戰略研究。二是緊跟國際先進水平,圍繞我市食品安全監管重點及難點,重點開展涉及非食用物質、食品添加劑、食品接觸材料、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輻照食品的分析測試、風險評估等技術研究。如當前發生的有餐飲企業使用「一滴香」問題,在大量實驗數據的基礎上,通過專家分析評估證明是安全的。

5、強化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監管。加強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對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者實行公開預警、警告、通告,達到守信獎勵和失信懲戒的目的。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嚴格的信用管理制度,凡在食品生產、銷售方面有過嚴重劣跡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行業。推行信用評價措施並以此作為食品安全管理中監管依據。通過建立統一的企業和食品信用信息平台,歸集信用信息記錄,對食品和企業實施信用監管。總之,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是食品安全有效監管的保障。

㈡ 如何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在食品安全監管,至少應包括四個方面的監管,即行業組織的自我監管、政府監管、社會監督、消費者的自我救濟。筆者從事法學實踐工作近十年,從基層法律工作者角度,結合《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規定,提出新的思路和建議,希望能對我市各職能部門如何更好履行職能,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監督管理有所裨益。

一、加大對不作為或亂作為的政府官員的行政和刑事責任追究力度。
近幾年各地頻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政府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督失職問題一直備受社會苛責。某些職能部門的不作為讓食品安全監管形同虛設,一些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盡管涉嫌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卻很少被追究刑事責任。確保百姓的餐桌安全,單靠處罰相關企業顯然不夠,必須把失職的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一並納入處罰范圍,對監管失職人員追究法律責任。在現實生活中,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出於各種目的,玩忽職守、怠於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凈化食品市場秩序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惟利是圖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有恃無恐地製造食品安全問題,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屢屢發生。甚至某些職能部門還為不具備法定食品生產經營資質的經營者開綠燈,違法行政許可等等。《食品安全法》授予行政機關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對被監管者而言是行政權、國家公權力,對廣大消費者與社會公眾而言則是沉甸甸的責任。為督促行政權執掌者各司其職,《食品安全法》從法律責任方面各職能部門拒絕或怠於行使監管職責、以及濫用職權監管職責的法律責任。此種法律責任既包括國家對政府官員給予的行政處分,也包括國家對受害消費者承擔的國家賠償責任。同時《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根據本條規定,構成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的,對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宜昌目前還沒有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以應更加突出宣傳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

筆者同時認為,若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監管部門的負責人應主動引咎辭職,地方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也應被撤職。這種問責機制對於牢固樹立法治政府、責任政府與服務型政府的新理念,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產生了積極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為將此種問責機制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食品安全法》第95條分別規定了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和監管部門主要領導的行政處分措施。雖然只有一個法條,但從該法條中可以明確,政府的「一把手」和職能部門的「一把手」,都有可能由於本地、本部門違反法定食品監管職責而被摘掉「烏紗帽」。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5條第1款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違反該法規定、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此處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既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副職領導(如副縣長、副區長),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正職領導。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5條第2款之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違反該法規定、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強化食品安全全程監管。
由於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產、加工、儲藏、運輸、流通和消費等諸多環節,任何一家監管部門都難以單獨承擔安全監管的重責大任。在「一個部門管不了」的情況下,現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被迫選擇了多家部門分段監管的思路。其中,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查處重大事故。
分段監管體制雖然有助於督促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避免「一個部門管不了」的現象,但也出現了「多個部門管不好」的弊端:監管部門之間既存在著監管重復,也存在著監管盲區。在「田頭」到「餐桌」的各個食品生產經營環節,似乎都有農業、質監、工商、衛生等部門「重兵把守」,但有毒有害食品仍在市場上泛濫成災。在消費者投訴產品質量問題後,相關部門之間要麼缺乏信息互通,要麼相互推諉。再如,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不屬於任何一個環節的事項,由哪個部門負責並不明確,客觀上又產生了部門職能交叉、問責不清的嚴重問題。由於職責分工不清,有些部門在小集團利益的驅使下,採取了「有利就搶著管,無利就讓著管」的實用主義思維,必然削弱監管部門的監管效率,甚至貽誤最佳監管時機。

為徹底打破「一個部門管不了、多個部門管不好」的惡性循環,應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無縫對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特別是我市衛生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應建立溝通平台,保障信息暢通。就地方層面的監管職責分工而言,該法第5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為消除監管空隙,提高監管效率,《食品安全法》第6條還要求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為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對當地食品企業的監管資源優勢,要求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負總責。《食品安全法》第5條第1款和第3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因此在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強化全程管理過程中應由地方政府統一協調。
筆者認為,建立信息共享,加強溝通平台建設,應該一手抓監管的分工,一手抓監管的合作。換言之,既強調每家監管部門依法勤勉、權威高效地履行各自法定職責;又強調監管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監管聯動、無縫對接,最終全面建立360度全方位、24小時全天候地覆蓋各種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環節的合作監管體制。與監管分工相比,監管合作更具挑戰性與艱巨性。

三、在民事賠償訴訟中加大懲罰性賠償適用。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該條就產品缺陷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我國《食品安全法》9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依《食品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品」。據此,食品既包括未經加工的原料,也包括經過加工製作的食品成品。《侵權責任法》第五章規定的「產品責任」中的產品,則為《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而依《產品質量法》第2條的規定,「產品」指的是「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若食品符合「經過加工、製作」和「用於銷售」要件,亦構成產品,食品類產品就既屬於《侵權責任法》「產品責任」所轄范圍,亦在《食品安全法》所調整的食品范疇之內。因此,因食品類產品的缺陷而遭受損害的消費者,既可根據《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亦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47條請求懲罰性賠償。
但是《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針對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而《侵權責任法》第47條針對的是缺陷產品,就食品領域而言,針對的是存在缺陷的食品類產品。但《侵權責任法》本身沒有明確規定產品缺陷的概念,需要參照特別法。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6條的規定,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准。僅從文義而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當然屬於缺陷產品;若符合了食品安全標准,則不屬於缺陷產品。《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和《侵權責任法》第47條在食品領域懲罰性賠償的產品類型上並不會產生不一致。但有學說認為,應當以不合理危險為標准認定產品是否具有缺陷,即便產品的各項性能指標都符合該產品的強制性標准,該產品仍然可能存在缺陷;司法實踐中亦有案例予以支持。因此,即便某食品類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消費者雖不能請求《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但若存在不合理危險,依然構成缺陷產品,被侵權人仍可以請求《侵權責任法》第47條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
筆者要強調的是,依《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的規定,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消費者就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而《侵權責任法》第47條其適用范圍較之前者明顯縮小,只有在致人死亡、健康嚴重受損的人身損害情形,被侵權人才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也就是說,生產某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類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類產品,構成《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但若沒有發生嚴重的人身損害,則不構成《侵權責任法》第47條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因此,筆者認為在民事賠償訴訟中要加強《食品安全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但是,從維權成本角度講,沒有人會為十倍懲罰性賠償而維權。但《食品安全法》盡管引入了懲罰性賠償,但數額僅有十倍的賠償。這個賠償太低了,既然是懲罰性賠償就不應該封頂,設立這個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讓制假企業知道,一萬個人買了產品,哪怕只有一個消費者提出來要賠償,整個企業可能就倒掉了。對於那種故意的、惡意的行為,應當在經濟上給予致命的懲罰。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更廣泛地適用精神損害賠償,以彌補其規定的不足,當然筆者也期待法律的完善。

㈢ 中國食品安全監管的部門有哪些

食品安全涉及從農田到餐桌的各個環節。我國已開始對食品葯品實行統一監督管理。農業部負責農產品種(養)殖環節的監管;而將原來食品安全辦、食品葯品監管局的職責、質檢總局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工商總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整合。

組建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對生產、流通和消費環節的食品和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統一監管。經過此次機構調整,食品安全的監管職能將高度集中到兩個部門,即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2010年國務院決定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有15個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同時,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擔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3)食品監管擴展閱讀:

食品安全問題處理如下:

1、生產者與銷售者必須保證食品質量與安全,講究誠信,憑良心辦事,把食品企業對社會的食品安全責任化為自己的自覺意識,從源頭上解決問題。

2、良好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證,各部門應該互相協作,層層落實,並應該隨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行政執法的結果應該向人民群眾公開。

3、盡快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標准,完善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從嚴要求,約束企業保障食品的合格。

4、加大對食品檢測檢驗研究和應用的投入,控制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並建立較為完善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體制,減輕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

5、建立安全教育宣傳體系,讓作為食品安全的終端受眾的消費者加強對食品安全的關注和認識水平,並學會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㈣ 食品安全主要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有哪些

主要監管部門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1、與農業部的有關職責分工。農業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葯、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

2、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准制定。

3、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

4、與商務部的有關職責分工。商務部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5、與公安部的有關職責分工。公安部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葯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

(4)食品監管擴展閱讀:

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條規定: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㈤ 政府主要食品監管職能部門的職責是什麼

質量技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的主要職能部門;
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
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
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

㈥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如何進行監督檢查

根據法律規定,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有權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那麼,監督檢查如何進行呢?《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說得很明白,監督檢查時應詳細記錄情況和處理結果,並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簽字後歸檔。專家表示,這是依法行政對監督檢查行為的程序作出的要求,體現了食品安全監管活動的規范性和嚴肅性。同時,也有利於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意識,促使其自覺地依法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對工商機關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程序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機關應當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機關的監督檢查。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後歸檔,並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專家指出,監督檢查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的情況以及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還應當記錄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人員姓名、單位、職務,以及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場所名稱、檢查事項等。監督檢查記錄一般以書面形式為主,必要時可輔以錄音、錄像等形式,注重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記錄要求簽字,其作用一是明確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經營者雙方的身份,二是對記錄內容及監管人員的職責的確認,三是以便在發生爭議時作為證據。如果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中註明情況。 監督檢查記錄經雙方簽字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進行歸檔。記錄和歸檔可以作為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重要資料,與許可證頒發、消費者舉報投訴等其他信息相結合,進行匯總分析,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信用分類監管制度。另一方面,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也可以將上述信息通過網路或者其他形式的信息通報制度,實現與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記錄的互相交流。

㈦ 食品安全監管的意義是什麼

如果沒有食品安全監管的話,別人在食物裡面要添加一些添加劑,會對人體的傷害,所以說食品安全監管當然是為了保證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安全。

㈧ 食品監管部門電話

食品監管部門全國統一投訴電話: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12331
工商局: 12315
質量技術監督局: 12365
衛生局:12320
商務局:12312

(8)食品監管擴展閱讀:

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建立責權明確、協調一致、高效運轉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提高食品安全控制水平的基礎。隨著食品產業的發展、食品貿易量的增加、新食品種類的快速增加、新的食品技術的發展以及飲食方式的改變,食品安全問題日益受到各國關注。

尤其是「瘋牛病」、「二英」、「蘇丹紅」等事件發生以後,許多國家認為,監管體制不完善是導致食品安全事件頻頻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為此,許多國家紛紛調整原來的監管體制。目前,歐盟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局,專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問題。

㈨ 如何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方法介紹如下:
一、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嚴格開展日常巡查,共完轄區各類食品生產經營主體量化分級巡查任務
二、嚴格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關
該局強化食品生產許可,同時組織開展證後審查。規范食品經營許可,餐飲環節許可事權下沉監管所。組織開展「清零行動」,清理過期經營許可證,指導企業換證或注銷。
三、抓整治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組織開展了打擊食品保健食品欺詐虛假宣傳、食品清理清查百日行動、校園及周邊治理百日行動

㈩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內容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九項制度
為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 管,維護食品市場秩序,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白山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九項制度。
一、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登記制度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查批准。對申辦許可證的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依據《吉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認真審查,按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經營場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工商登記注冊。必須堅持先證後照、依法登記原則。對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前置審批文件的,不得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對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改變許可項目、許可證到期的食品經營者,要及時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辦理,逾期不辦的,要依法注銷許可證。
(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經營者,不予辦理市場准入登記: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的;
2.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
3.個體工商戶吊銷《營業執照》不滿六個月的;
4.偽造、塗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5.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接受社會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示審批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相關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二、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質量管理,嚴把食品質量准入關。對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食品,應當採取責令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場。
(一)食品市場質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督促食品經營者嚴格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2.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銷貨記錄制度, 鼓勵有條件的經營者建立電子進貨查驗記錄和質量自檢制度;
3.監督市場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積極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場廠掛鉤」、「場地掛鉤」
等協議准入制度;
5.開展食品質量抽樣檢驗,重點強化對消費者申(投)訴集中和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種類食品的抽樣檢驗,確保上市食品質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監管。對下列食品,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責令退出市場: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3.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6.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7.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10.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11.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與實際不符的食品;
12.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處理。
1.對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但內在質量合格的食品,應當責令停止經營、退回食品生產者;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2.對經檢驗確定為內在質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時下架,並依法處理;
3.對已經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過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責令經營者追回;
4.對其他行政機關公布的屬於退市的食品,要依法處理,並採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場;
5.對不主動退市、責令退市後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仍以其他方式繼續銷售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四)退市食品消費警示。對轄區發現的退市食品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向消費者發布消費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蹤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記錄在案,以備查詢。要適時進行跟蹤回訪,確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場。
三、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市場日常巡查監管工作,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一)食品市場巡查的組織。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基層工商分局(所)開展食品市場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場巡查的內容。食品市場巡查過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經營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懸掛,是否出租出借證照,是否超范圍經營,是否具備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2.查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看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檢查驗收責任,是否索取了供貨方相關證照、發貨票等相關證明材料;
3.查經銷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經銷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4.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識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標
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國家規定必須標明的內容;
5.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是否含有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的內容;
6.查市場開辦者(包括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責任,看食品市場開辦者是否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是否認真履行法定責任義務;
7.查食品貯存,看經營者經營環境、條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及時清理超期變質食品。
(三)食品市場巡查要求。
1.必須兩人以上著裝亮證依法巡查;
2.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和處理,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一級機關報告;需要查處的,要依法予以查處,並將相關情況錄入經濟戶口;
3.按照經營者自律和誠信經營情況,組織開展經常性市場巡查,重大節日期間要相應增加巡查次數;
4.積極創新巡查方式方法,採取隨機抽取經營者經營的食品進行「倒查」的辦法,檢查其落實查驗記錄義務和建立執行自律制度情況。
(四)食品市場巡查記錄。基層工商分局(所)進行食品市場巡查時,應當翔實記錄巡查監管情況,對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補充記錄處理結果。巡查記錄經執法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後歸檔,巡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四、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制度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作出反應,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一)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行預警和處置:
1.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傷害或死亡的事件;
2.發生區域性銷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偽劣食品事件;
3.發生其他引起市場波動或者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程序。
1.按《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時限,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同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2.迅速派出人員前往事發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阻止和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開展調查核實及相關處理工作;
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圍及時向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出協查或者聯查通報,並及時向上級工商機關報告調查和處理的進展情況。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方法。經核實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食品安全事件,應當採取以下措施處理:
1.責令經營者對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防
止涉案食品擴散;
2.涉案食品已經擴散的,應當採取發布公告、責令經營者召回、組織追繳等措施予以追回;
3.需要立案查處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4.完整記錄預警和處置的有關情況,在應急狀態解除後,及時形成專題報告,報送當地政府,並逐級上報上級工商機關。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發布,並對其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法律性負責。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內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總體形勢和趨勢信息。包括反映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趨勢現狀及預測預警信息;
2.食品安全檢驗及監督檢查信息。包括不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准,假冒他人商標、包裝、裝潢及虛假廣告等信息;
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4.其他影響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1.通過新聞媒體適時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2.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並指導轄區食品經營者、市場開辦者在商場、超市等大型食品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公眾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對已經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建檔留存,以便有關單位或者消費者查詢。
六、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食品經營者經營場所、特點和信用,有針對性地採取分類監管措施,明確監管重點和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
(一)商場、超市的監管。監督商場、超市等企業,在鞏固進貨查驗、查驗記錄「兩項制度」成果的基礎上,切實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引導有條件的商場、超市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提高監管效能。
(二)食品批發企業的監管。嚴格監督食品批發企業建立和完善食品銷貨台賬,履行好進貨查驗義務和查驗記錄義務,確保食品經營行為規范。
(三)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監管。監督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設置食品信息公示欄,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監管。嚴格監督食品店履行查驗義務,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確保食品來源合法。
七、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明確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嚴格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確保各項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到位。
(一)實行食品安全逐級負責制。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逐級負責制。
1.各級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對上一級工商局負責;
2.市州局、縣級局和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派出機構,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領導及監督管理責任;
3.基層工商分局(所)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二)實行食品安全責任人制度。
1.各級工商局的主要負責人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領導責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根據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直接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
3.基層工商分局(所)長承擔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及基層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監管責任。
(三)責任追究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在《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發放工作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2.對無證、無照等違法經營行為,未及時進行處理的;
3.對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放縱違法行為,或者無法律依據減輕處罰的;
4.對群眾舉報、上級工商機關交辦、督辦及相關部門轉辦的食品案件,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5.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預警和處置的;
6.對應當上報的食品案件瞞而不報,或者對其他重要情
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7.對應當移送其他部門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的;
8.因主觀過錯,導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時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故,或者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9.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四)責任人的處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視具體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因不認真履行職責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的具體監管責任人,要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食品廣告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大對食品廣告的監管力度,依法嚴格規范食品廣告發布行為。
(一)食品廣告內容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保證食品廣告內容真實、健康、科學、准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二)違法廣告查處。對違法廣告、特別是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廣告和涉及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違法食品廣告,要嚴厲查處;對被確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要立即責令停止廣告發布行為;堅決制止和查處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不法行為。
(三)食品廣告監測和預警。應當加強對食品廣告發布情況的監測和預警,及時了解和掌握食品廣告發布動態,杜絕違法食品廣告發布行為。
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協作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協作機制。建立健全與衛生部門的協調機制;與質檢、食品葯品、農業、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完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通報機制。
(二)相關部門協作問題的處理。
1.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屬於其他監管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或移交相關監管部門;
2.對申訴舉報處理工作中發現應由其他監管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轉交並告知舉報人,相關移交、轉交材料要存檔備查;
3.對其他監管部門通報和移交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處置,並及時反饋結果。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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