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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1-25 16:24:47

1. 談公安執法監督的意義

大力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是公安部黨委提出的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深化「三基」工程建設,全面推動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舉措,是確保公安機關嚴格、公正、文明、理性執法的重要途徑,也是提高公安機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能力和執法公信力、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的重要舉措。近幾年來,雖然公安機關開展了「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大討論」、「大練兵」、「大接訪」、「三考」活動和「三基」工程建設,執法規范化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公安機關還存在著執法思想不端正、執法主體不規范、執法素質不過硬、執法制度不落實、執法方式不得當、執法管理不科學、執法監督不生效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公平正義,危害了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損害了公安隊伍的形象。為此,全面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工作,確保嚴格、公正、文明、理性執法,意義尤為重大。
一、有利於提高公安機關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水平
雖然公安機關整體執法質量和執法水平也在穩步提升,但是,從近年的年度執法質量考評來看,從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案件來看,從信訪案件來看,公安機關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法律文書製作不合法、不規范。一人檢查、搜查、詢(訊)問,提取和扣押物證、書證無見證人在場,法律文書使用混亂,條款引用錯誤等。二是詢 (訊)問筆錄不按規定和要求簽字的情況仍然存在,證據材料的收集、固定和保全不規范。三是不依法履行告知、通知義務,侵害他人訴訟權利。四是不作為。對待群眾報案,不及時受理、不依法立案,不全面,立而不偵、保而不審,案件久拖不決的現象仍然存在。
加強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可以有效杜絕以上問題的發生。1、加強思想認識,高度重視公安法制工作。要站在依法治國方略的高度,必須加強思想認識、重視法制工作、實實在在把法制工作抓實抓好,執法領導要率先垂範切實落實法制各項制度措施,按「帶頭學法,依法決策,身體力行,模範執法」的要求,全力構造「大法制工程」,使法制工作上一級新台階。2、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切實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質。要在全體民警中掀起學習法律知識,提高自身文化水平的熱潮,使每位民警都能增強提高自身素質的迫切性,主動自覺地利用空閑時間學習。3、加大監督力度,提高執法監督質量。要解決基層執法質量問題,就一定要加大監督力度,提高執法監督質量。提高執法監督質量就應實行監督的多樣性、可行性和實效性。一要擴寬執法監督視野。二要完善執法監督環節。三要暢通監督渠道。四要擴大監督內容。4、進一步健全執法質量考評制度。要將公安隊伍建成一支規范、公正、文明的執法隊伍,就必須建立起一套嚴格的執法質量考評機制。一是建立整改回訪制度。二是推行執法質量公開上牆。三是實行基層執法單位、法制員審核案件登記制度。四是執法質量考評結果要定期公布,將執法質量季度考評監督和平時考評監督結合起來。5、切實把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落到實處。一是把執法質量「一票否決制」及領導連帶責任制落到實處。二是實行重獎重罰制。三是追究責任要提高效率,才能起到警示作用。追究執法單位,執法民警的執法過錯責任,對在執法質量考評中需要追究責任的後進執法單位領導,後進執法民警,法制部門要在考評後及時上報,經有關部門研究及時做出追究決定,這樣才能促進執法水平的提高,起到懲前毖後的作用。
二、有利於及時、高效的開展執法監督,使執法監督信息化、科學化
以往公安機關執法監督的方式,基本採用調閱案卷,開展專項執法檢查,開展執法質量考評,日常個案考評等形式來進行。通過健全完善網路執法辦案系統,就可以從公安網上直接調閱案卷,對辦案審批流程實行動態監督,也就是對案件實行「事中監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對年終執法質量考評也可以建立專門系統統一抽取案件,在考評後自動生成考評分數,進行統計、分析和研判,以便確定工作重點。使公安法制工作科學化、規范化、現代化。
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是涉及公安機關各部門、各警種以及廣大民警執法思想、執法行為,執法制度建設,執法監督機制建設等內容的系統工程,我們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以積極適應時代發展的新要求、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新期望為出發點,以全面提高公安機關的執法能力和執法公信力為目標,以大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反映最強烈的執法突出問題為突破口,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全面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在更大范圍、更高水平上實現執法思想端正、執法主體合格、執法素質過硬、執法制度健全、執法方式得當、執法管理科學、執法監督有效等問題,確保嚴格、公正、文明、理性執法。

2. 公安機關事中監督是誰來監督

檢察院可以事中監督的。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依法實行監督。 在監獄、看守所,檢察院有專門的監所檢察科室設立的。對其活動是否合法,實行事中監督。
下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院可以事中監督的部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第一百三十一條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並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3. 根據的不同,公安執法監督可以分為直接監督和間接監督

這位朋友你好,根據食品安全法,原先由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承擔的餐飲監管這內一職能,自食品安容全法出台後劃歸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監管,其人員也從衛生監督所劃歸葯監局,許多地區的葯監局成立了類似於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性質的食品衛生監督所(食品葯品稽查大隊、食品化妝品監督所等等,名稱不一),但也有地區並沒有成立這樣的機構。總體來說,這個機構的性質與衛生監督所類似,都是局屬單位,代錶行政機關進行監督執法。勞動監察大隊也是這樣,他是勞動局下屬的執法大隊。至於農保局,這個單位我沒有聽說過,反正我這里沒有這個部門,我所在的青島地區涉及農業的部門有農業局、農業機械管理局,但沒有農保局。總體比較而言,我認為還是農保局比較好一些。因為他畢竟是「局」,而食品監督所和勞動監察大隊雖然是執法機構,但卻是局下屬的一個單位,級別上比「局」要低,在晉升職稱或者評優等方面,肯定不佔優勢。具體怎樣,還請你仔細斟酌。

4. 公安局監督室科員是什麼的誰知道,詳細點

監督室,也有叫監察室,也有叫警務督察大隊,主要是對公安內部人員的工作進行自我監督和檢查的部門。科員就是這個科室的一般工作人員而已。

5. 監督是怎麼回事 對公安機關的 詳細說明

公民對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違法失職行為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和申訴。但目前尚無法監督,也無法直接向公安機關打聽相關案件進展情況。記者可以進行采訪,但沒有什麼特權。

《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有許多具體規定:象《刑事訴訟法》第八條明文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同法第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可以發糾正違法通知書,並且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但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很少會對檢察機關的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回復或說明的。

6. 公安機關是否有內部監督部門

抄我國的監察部門是很多的,對於公安部門及其相關部門人大政協有權監督,檢察院法院負責公安機關執法活動的監督,政法委全面指導監督公安機關開展各項工作,紀委監督處理公安機關違法違紀案件,公安機關內部由警務督察部門負責內部監督。

7. 公安督察 是做什麼的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20號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已於1997年6月4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總理 李 鵬
1997年6月20日

第一條為了完善公安機關監督機制,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安部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負責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公安部部長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公安部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督察機構建立由專職人員組成的警務督察隊。

第三條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督察長由同級公安機關領導成員副職擔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督察長、副督察長在任免前,必須徵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意見。

第四條督察機構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下列事項,進行現場督察:

(一)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

(二)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治安突發事件處置的情況;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五)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況;

(七)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八)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九)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

(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督察機構可以向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派出督察人員進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對專門事項進行督察。

第六條督察機構可以派出督察人員參加本級公安機關或者下級公安機關的警務工作會議和重大警務活動的部署。

第七條督察機構應當開展警務評議活動,聽取國家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見。

第八條督察機構對檢舉和控告應當認真核查,根據檢舉人、控告人和被檢舉人、被控告人雙方的陳述,或者檢舉人、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九條督察機構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拒不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命令的,可以責令執行;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或者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錯誤決定、命令,可以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報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法違紀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當場處置:

(一)對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可以當場予以糾正;

(二)對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志;

(三)對違法違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以及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

第十一條督察機構認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紀律需要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的,由督察機構作出決定,報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准後執行。

督察機構認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的,督察機構可以提出建議,移送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督察機構在督察工作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報告查處情況;下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查處不力的,上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可以直接進行督察。

第十三條督察人員在督察工作中,必須實事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接受監督。

督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不徇私情,嚴守紀律;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法律專業知識、公安業務知識;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經歷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

(四)經過專門培訓合格。

第十四條督察人員執行督察任務,應當佩帶督察標志或者出示督察證件。

督察標志和督察證件的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 公安督察有什麼職責

督察的職責如下:

1.監督重要警務的部署、措施以及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

2.監督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的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

3.監督治安突發事件處置的情況。

4.監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5.監督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6.監督警務人員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況

(8)公安監督擴展閱讀:

警務督察,又稱監督視察。簡單說就是警察的監督者。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依法確定的管轄范圍及其督察民警必須履行的責任義務。

《督察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警察在處理重要警務活動中行使職權及使用器械都要受警務督察的監督。警務督察讓人民群眾更加放心,他們是確保人民警察光輝形象的防火牆。

督察人員必須做到:

(一)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的各項紀律;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接受監督,不得濫用和超越職權;

(三)嚴格執法,文明執勤,清正廉潔,不徇私情;

(四)熱情服務,語言文明,禮貌待人;

(五)警容嚴整,著裝規范,舉止端莊。

參考資料:網路-警務督察

9. 公安執法監督有什麼特徵和意義

特定性、廣泛性、多樣性和程序性。公安監督為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和公安機關外部監督。
一、公安執法監督基本特徵
(一)監督對象的特定性。對象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
(二)監督主體的廣泛性。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社會組織、個人和公安機關內部的監督。
1、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
⑴督查制度;
⑵法制部門監督制度;
⑶公安行政復議制度;
⑷公安賠償制度;
⑸職務迴避制度。
2、公安機關外部執法監督:
⑴國家權力機關監察制度;
⑵行政監察制度;
⑶檢查監察制度;
⑷行政訴訟制度;
⑸社會監督制度。
(三)監督形式的多樣性。
權力機關、人民政府以及上級公安機關,可以通過檢查、審查、調查等形式進行監督;
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對偵查、執行刑罰等活動進行監督;
行政監察機關可以通過檢查、調查等行政檢查程序進行監督;
督查機構則依照專門的督查程序監督;
其他社會監督主體可以通過批評、建議、檢舉和控告等形式進行監督。
(四)監督過程的程序性。
公安執法監督是一種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現為依法進行的、可以產生某種法律效力和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因此,無論何種主體、出於何種理由進行的監督,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二、公安執法監督意義
(一)公安執法監督是實現公安機關的重要條件;
(二)公安執法監督是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依法職責、行使職權的重要手段;
(三)公安執法監督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
(四)公安執法監督是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的重要措施和途徑。

10. 誰對警察進行監管

可以去督查、紀檢等部門投訴,也可以去審計等監督部門。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八章第一節: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概述

警察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警察監督,是指警察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和警察機關內部專設的機構,對所屬警務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進行視察和督導並進行監督。如公安法制部門、公安督察、紀委等部門專門設立的監督機構。

廣義上的警察監督包括以下幾方面:其一、外部監督,包括執政黨、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社會團體、公民對警察的監督;其二、政府系統的行政監督,包括上級和本級的監督、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審計監督和其他監督。

警察執法如有偏差,可以依照以上論敘去投訴,如果遇到警察不公正的對待或蓄意的包庇,同樣處理。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依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規定,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現場督察。——《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

(10)公安監督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是為完善公安機關監督機制,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製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於2000年10月31日發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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