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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1-25 09:33:02

㈠ 哪個政府部門負責監督企業用電及能耗信息

電能耗政府那個部門管

㈡ 如何做好臨時用電的安全監管

要想做好臨電安全監管,首先要了解臨電安全中的主要安全隱患,臨時用電的主要安全隱患就是人身觸電和電氣火災兩大部分,這樣就可以有針對性的進行管理了,對於人身觸電主要是要做好三極配電兩級保護這其中要注意兩級保護的配置是否匹配,再就是接地保護做好各種用電機具的接地保護,最後就是做好纜線的敷設。對於電氣火災主要是要核查各級配電箱和配置的纜線負荷是否與用電設備負荷匹配,通俗的說就是不要小馬拉大車,其他就是接線要牢固可靠避免接觸不良的情況發生。另外,電焊機和切割機是引發火災較多的用電機具要多加註意。

㈢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監管的內容有哪些

電力監管機構按照供電監管辦法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電監管,規范供電行為,維護供電市場秩序,保護電力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全國供電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
電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供電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條 供電監管應當依法進行,並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從事供電業務,並接受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管。供電企業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本辦法所稱供電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投訴舉報,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供電設施建設,具有能夠滿足其供電區域內用電需求的供電能力,保障供電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實施監管。
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向用戶提供的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准或者電力行業標准;
(二)城市地區年供電可靠率不低於99%,城市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於95%,10千伏以上供電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於98%;
(三)農村地區年供電可靠率和農村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符合派出機構的規定。派出機構有關農村地區年供電可靠率和農村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的規定,應當報電監會備案。
供電企業應當審核用電設施產生諧波、沖擊負荷的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拒絕不符合規定的用電設施接入電網。用電設施產生諧波、沖擊負荷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干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用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戶不採取措施或者採取措施不力,產生的諧波、沖擊負荷仍超過國家標準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拒絕其接入電網或者中止供電。
第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設置電壓監測點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選擇電壓監測點:
(一)35千伏專線供電用戶和110千伏以上供電用戶應當設置電壓監測點;
(二)35千伏非專線供電用戶或者66千伏供電用戶、10(6、20)千伏供電用戶,每10000千瓦負荷選擇具有代表性的用戶設置1個以上電壓監測點,所選用戶應當包括對供電質量有較高要求的重要電力用戶和變電站10(6、20)千伏母線所帶具有代表性線路的末端用戶;
(三)低壓供電用戶,每百台配電變壓器選擇具有代表性的用戶設置1個以上電壓監測點,所選用戶應當是重要電力用戶和低壓配電網的首末兩端用戶。
供電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設置電壓監測點的情況報送所在地派出機構。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安裝、校驗電壓監測裝置,監測和統計用戶電壓情況。監測數據和統計數據應當及時、真實、完整。
第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保障供電安全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守有關供電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供電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電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供電條件,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法處置供電突發事件,保障電力穩定、可靠供應。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重要電力用戶安全供電管理,指導重要電力用戶配置和使用自備應急電源,建立自備應急電源基礎檔案資料庫。
供電企業發現用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用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消除用電設施安全隱患。用電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隱患,用戶拒不治理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用戶中止供電。
第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期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向用戶提供供電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戶用電申請之日起,居民用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其他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8個工作日,高壓單電源供電用戶不超過20個工作日,高壓雙電源供電用戶不超過45個工作日;
(二)對用戶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審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8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三)對用戶受電工程啟動中間檢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戶申請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
(四)對用戶受電工程啟動竣工檢驗的期限,自接到用戶受電裝置竣工報告和檢驗申請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7個工作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受電工程設計,用戶應當按照供電企業確定的供電方案進行。
第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向用戶受電工程提供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對用戶受電工程建設提供必要的業務咨詢和技術標准咨詢;對用戶受電工程進行中間檢查和竣工檢驗,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准;發現用戶受電設施存在故障隱患時,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告知用戶並指導其予以消除;發現用戶受電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隱患時,應當指導其立即消除,在隱患消除前不得送電。
第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實施停電、限電或者中止供電的情況進行監管。
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需要停電或者限電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
(二)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
(三)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的有序用電方案或者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執行。
引起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當盡快恢復正常供電。
供電企業對用戶中止供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供電企業對重要電力用戶實施停電、限電、中止供電或者恢復供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處理供電故障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報修服務制度,公開報修電話,保持電話暢通,24小時受理供電故障報修。
供電企業應當迅速組織人員處理供電故障,盡快恢復正常供電。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之時起,城區范圍不超過60分鍾,農村地區不超過120分鍾,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不超過240分鍾。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向用戶做出解釋。
第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履行緊急供電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因搶險救災、突發事件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及時提供電力供應。
第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處理用電投訴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用電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對用戶的投訴,供電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答復用戶。
第十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有關電力行政許可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供電營業區、供電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和電工進網作業許可等規定。
第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公平、無歧視開放供電市場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用戶用電申請;
(二)對躉購轉售電企業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輸配電設施,拒絕或者拖延接入系統;
(三)違反市場競爭規則,以不正當手段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排擠競爭對手;
(四)對用戶受電工程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公平競爭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和收費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按照國家核准電價或者市場交易價,依據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
供電企業不得自定電價,不得擅自變更電價,不得擅自在電費中加收或者代收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供電企業不得自立項目或者自定標准收費;對國家已經明令取締的收費項目,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供電企業應用戶要求對產權屬於用戶的電氣設備提供有償服務時,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參照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用戶、躉購轉售電單位簽訂供用電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供電。
第二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成本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成本的規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採取便於用戶獲取的方式,公開供電服務信息。供電企業公開信息應當真實、及時、完整。
供電企業應當方便用戶查詢下列信息:
(一)用電報裝信息和辦理進度;
(二)用電投訴處理情況;
(三)其他用電信息。
第二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報送信息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信息。供電企業報送信息應當真實、及時、完整。
第二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有關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政策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減少電能輸送和供應環節的損失和浪費。
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對淘汰企業、關停企業或者環境違法企業採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未收到政府有關部門決定恢復送電的通知,供電企業不得擅自對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用戶恢復送電。
第二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採取有效措施,指導用戶科學、合理和節約用電,提高電能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供電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責令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如實公開有關信息。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對供電企業報送信息和公開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監管機構的規定將與監管相關的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供電企業進行檢查;
(二)詢問供電企業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可以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供電企業違反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記錄;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影響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對供電企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違反電力監管有關規定,損害供電企業、用戶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沒有能力對其供電區域內的用戶提供供電服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變更或者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指定其他供電企業供電。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責令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三十七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電力監管機構及其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的規定公開有關信息的。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不低於、不超過,包括本數。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電監會發布的《供電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㈣ 用電安全屬於什麼部門監管

大體上是供電部門管,消防隊也有管的。

㈤ 用電居民可以通過打哪個電話投訴供電局

如是廣東省內抄表到戶的用戶,建議您可致電95598供電客服服務熱線進行反映,該熱內線24小時為用戶提供用容電業務咨詢、電量電費查詢、停電信息、故障報修、投訴舉報及建議等服務。供電部門將會安排相關客戶經理為您跟進處理您所反映的問題。

㈥ 電力監管對維護電力"三公"調度發揮了什麼作用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電力監管按照供電監管辦法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電監管,規范供電行為,維專護屬供電市場秩序,保護電力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全國供電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
電監會派出(以下簡稱派出)負責轄區內供電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條 供電監管應當依法進行,並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供電應當依法從事供電業務,並接受電監會及其派出(以下簡稱電力監管)的監管。供電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本辦法所稱供電是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供電業務的。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供電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電力監管投訴和舉報,電力監管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條 電力監管對供電的供電能力實施監管。

㈦ 《電力法》對電價和電費監督管理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所稱電價,是指電力生產企業的上網電價、電網間的互供電價、電網銷售電價。電價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定價原則,分級管理。制定定價應當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依法計入稅金,堅持公平負擔,促進電力建設。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進入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者抄表收費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交納電費;對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提供方便。

㈧ 電監辦是干什麼的

一、電監辦依據國家電監會的授權,履行所在省的電力監管職責
為推進區域電力市場建設,區域電監局對區域電力市場實行統一監管,電監辦接受區域電監局的指導和協調。
未設立電監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電力監管職責由區域電監局履行。
二、電監辦具體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監督檢查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標准向用戶提供供電服務情況,監督檢查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監督檢查電力技術、安全、定額和質量標准執行情況,參與制定電力發展規劃和電力生產與供應計劃。
(二)組織實施進網作業電工許可證、供用電監督資格證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受理、審核、頒發和管理工作。
(三)監督檢查購售電合同、並網調度協議的簽訂和執行情況,監管輸配電業務和非競爭性發電業務,監督檢查調度機構和電力企業執行調度規則的情況,處理有關電力交易和調度的投訴、申訴和爭議糾紛。
(四)監督檢查未參與區域市場競價機組的上網電價及輔助服務收費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電網企業輸、配(供)電成本有關規定執行情況;參與監督檢查終端銷售電價政策執行情況,對查出的電價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罰建議;提出有關電價調整的意見和建議。
(五)監督檢查電力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電力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組織新建電廠的並網安全性評價。
(六)受理電力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投訴和申訴;調查電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在授權范圍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七)監督檢查電力設施保護和反竊電工作落實情況,配合公安部門打擊涉電犯罪;配合環保部門監督檢查電力環保政策、法規和標准執行情況。
(八)按照國家電監會的統一規劃和標准,建設、運行和維護電力監管信息網和本單位區域網;統計並發布有關電力生產、安全、經營和行政執行等信息,並及時報送區域電監局,其中,重大安全事故的報送按國家電監會的統一規定執行。
三、協助區域電監局從事以下監管工作:
(一)參與區域電力市場建設。審核轄區內進入區域電力市場的電力企業市場主體資格,監管區域市場主體執行市場運營規則情況、操縱市場行為和發電企業市場份額比例,監督檢查區域市場交易機構的信息披露、交易、結算等行為,監督檢查區域電力調度機構「三公」調度行為和調度信息披露情況。
(二)監督檢查參與區域市場競價機組的上網電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區域市場最高最低限價及輔助服務收費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跨省輸配電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區域電網企業輸電成本有關規定執行情況。
(三)參與其他電力業務許可管理工作。
(四)參與有關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五)辦理有關行政執法案件或調查事項,執行國家電監會和區域電監局對違法違規案件的處理決定。
四、承辦國家電監會交辦和區域電監局委託的其他事項
五、其他事項
(一)電監辦的領導班子成員由國家電監會黨組管理,職務任免徵求區域電監局意見;正處級幹部由區域電監局審批,報國家電監會人事部門備案;副處級以下幹部由城市電監辦管理。
(二)電監辦預算通過區域電監局上報和下達。資金支付按照規定實行國庫集中統一支付。基本支出預算(含人員經費、公用費用)執行國家電監會規定的標准;項目經費按照誰使用誰申請的原則,由區域電監局審核匯總後上報。
(三)根據電力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逐步調整和完善電監辦的職責。

㈨ 用電投訴電話

用電投訴電話:12398
關於印發《12398電力監管投訴舉報熱線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版
辦稽查〔權2012〕85號
各派出機構:
12398熱線是電力監管機構聯系人民群眾的民生通道,暢通人民群眾的訴求渠道是電力監管機構貫徹落實監管為民,加強電力監管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為了進一步規范12398熱線運行管理,強化12398熱線窗口意識,實現12398熱線「形象亮化、服務優化、業務精化」的目標,我們制定了《12398電力監管投訴舉報熱線運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㈩ 安全用電有哪些管理規定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包括:1、總則
2、術語、代號
3、臨時用電管理
4、外電線路及電氣設備防護
5、接地與防雷
6、配電室及自備電源
7、配電線路
8、配電箱及開關箱
9、電動建築機械和手持式電動工具
10、照明
,還有一些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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