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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業務知識

發布時間: 2020-11-25 07:22:39

㈠ 紀委監察業務知識

紀檢監察是紀檢監察機關行使的兩種職能。紀檢是黨的部門,查處違紀黨員;監察是政府部門,查處違紀幹部。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紀委)按照黨章規定履行職責,各級監察機關(監察局)依據《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1993年紀委和監察局實行合署辦公,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履行紀檢監察兩種職能。
紀檢監察辦案的程序

1、從掌握的案源線索中開展外圍調查;

2、由紀委常委會議討論立案,下達立案通知書或監察通知書到單位黨委黨組及本人,成立調查組,進行立案初查,寫出初查報告;

3、向上一級紀檢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採取必要措施(包括「雙規」「兩指」)或請示同級黨委與公安、檢察院、審計、財政等單位或部門協查,進一步取得有力證據(包括調查筆錄、調查證明、公安檢察詢問筆錄復印件、有關帳務、票據及復印件、實物等),所有材料必須蓋章、簽名。有改動的地方必須蓋模。到組織或人事部門抄錄被調查對象個人情況,組織部門蓋章生效;

4、案件調查終結,寫出調查報告;

5、形成見面材料,並要求被調查對象簽署意見和姓名並蓋手印;

6、要求被調查對象寫出書面檢討;

7、由紀委調查組派2人以上到被調查對象所在黨支部、黨委召開專門會議,逐一聽取黨員同志對被調查對象的處理意見,並實行全體舉手錶決。由所在黨支部將會議記錄和處理意見形成文字上報紀委。如果被調查對象是支部書記,則免予開會表決,由其所在黨支部開具證明交上級紀委。

8、將所有傍證材料、調查報告、見面材料、本人檢討和立案調查程序材料分類,送案件審理室進行審理。嚴格按照《紀律處分條例》《監察法》及「二十四字」方針,對案件進行定性量紀處理。

9、通知被調查對象進行審理談話,告知其違紀事實及量紀處理情況,並要求簽字蓋模。如果是副科級以上黨員幹部還要由同級黨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

10、下達處分文件。將處分文件、調查報告及本人檢討分別送一份到組織部門進行存檔。處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黨委黨組、報送相關部門;

11、案件調查及審理終結。將調查卷及審理卷材料分卷裝檔保存。

以上就是紀檢監察的大體信息,具體要學習可以在網上查看《中國共產黨章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本職位通常要求黨員報考,例外的很少,具體查看招考簡章。如果要求黨員,那麼非黨不能報考。

㈡ 當前紀檢幹部要學習哪些業務知識

1、加強學習培訓,努力提高素質。紀檢監察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業務性很強的工作,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各個領域,這就要求紀檢監察幹部不斷學習和掌握各個方面的知識,加強紀檢監察知識業務培訓,努力接受高層次知識培訓,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那種靠老經驗工作和辦案的舊方式已越來越不適應當前的形勢要求。面對這種不進則退、不變則滯的狀況,一是應採取走出去的辦法,有計劃地選派紀檢監察幹部到上級機關參加業務知識培訓;二是要對新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的同志,除搞好崗前培訓外,經常舉辦業務培訓,促其加快從不懂到較懂到精通的進程,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三是可根據工作需要,建議上級機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紀檢監察幹部外出參觀學習,更新觀念,開闊視野;四是重視實際辦案工作實踐鍛煉,建議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有計劃地輪流抽調沒有案子的派出派駐機構和基層紀檢監察幹部,參與上級機關的案件查辦工作,既整合力量,強化隊伍,又鍛煉幹部,培養能力。
2、培養高尚的道德品質。紀檢監察幹部對自己應嚴格要求:一要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高度的職業責任感,有為黨、為民弘揚正氣打擊邪惡的雄心壯志,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始終保持旺盛的工作熱情,勤奮敬業。二要正確運用自己的職權,秉公辦事,自覺拒腐防變。三要謙虛謹慎,嚴於律己,團結協作。四要帶頭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堅決維護紀檢監察幹部的良好形象。
3、加強思想政治理論教育和作風教育。紀檢監察幹部要切實增強忠誠於黨的事業的堅定性,不斷提高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增強在復雜形勢下辨別是非和抵禦各種不良思想侵蝕的意識和能力。當前,社會上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有所抬頭,紀檢監察幹部處於反腐敗斗爭的前沿,是腐朽思想侵蝕和不法分子拉攏、腐蝕的首選對象。因此,只有不斷加強紀檢監察幹部的作風教育,才能使紀檢監察幹部始終保持清正廉潔和秉公執紀的優良作風。
4、加強自我監督,強化自我約束。紀檢監察幹部要學會自我監督,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貧,自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爭做「三嚴三實」的表率,努力成為黨風廉政建設和拒腐防變的楷模,成為黨員幹部廉潔自律的榜樣。

㈢ 如何提高紀檢監察幹部工作業務能力

1、加強學習培訓,努力提高素質。紀檢監察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業務性很強的工作,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各個領域,這就要求紀檢監察幹部不斷學習和掌握各個方面的知識,加強紀檢監察知識業務培訓,努力接受高層次知識培訓,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那種靠老經驗工作和辦案的舊方式已越來越不適應當前的形勢要求。面對這種不進則退、不變則滯的狀況,一是應採取走出去的辦法,有計劃地選派紀檢監察幹部到上級機關參加業務知識培訓;二是要對新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的同志,除搞好崗前培訓外,經常舉辦業務培訓,促其加快從不懂到較懂到精通的進程,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三是可根據工作需要,建議上級機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紀檢監察幹部外出參觀學習,更新觀念,開闊視野;四是重視實際辦案工作實踐鍛煉,建議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有計劃地輪流抽調沒有案子的派出派駐機構和基層紀檢監察幹部,參與上級機關的案件查辦工作,既整合力量,強化隊伍,又鍛煉幹部,培養能力。
2、培養高尚的道德品質。紀檢監察幹部對自己應嚴格要求:一要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高度的職業責任感,有為黨、為民弘揚正氣打擊邪惡的雄心壯志,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始終保持旺盛的工作熱情,勤奮敬業。二要正確運用自己的職權,秉公辦事,自覺拒腐防變。三要謙虛謹慎,嚴於律己,團結協作。四要帶頭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堅決維護紀檢監察幹部的良好形象。
3、加強思想政治理論教育和作風教育。紀檢監察幹部要切實增強忠誠於黨的事業的堅定性,不斷提高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增強在復雜形勢下辨別是非和抵禦各種不良思想侵蝕的意識和能力。當前,社會上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有所抬頭,紀檢監察幹部處於反腐敗斗爭的前沿,是腐朽思想侵蝕和不法分子拉攏、腐蝕的首選對象。因此,只有不斷加強紀檢監察幹部的作風教育,才能使紀檢監察幹部始終保持清正廉潔和秉公執紀的優良作風。
 4、加強自我監督,強化自我約束。紀檢監察幹部要學會自我監督,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貧,自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爭做「三嚴三實」的表率,努力成為黨風廉政建設和拒腐防變的楷模,成為黨員幹部廉潔自律的榜樣。

㈣ 與紀檢、監察相關的基礎知識有哪些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和《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之規定,紀檢監察案件檢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為受理和初步核實、立案、調查和移送審理四個階段。

一、受理和初步核實
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實,是案件檢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個辦案工作的前提和基礎。
(一)受理。是指案件承辦部門對群眾或組織直接檢舉控告的、上級交辦的、有關機關移送的、違紀者自述的以及紀檢監察機關發現的線索材料,經過領導批示後,造冊登記採取恰當方式予以處理的活動。認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應製作《初步核實呈批表》,轉入初步核實階段。
(二)初步核實。簡稱初核,是立案前進行的初步調查摸底核實的活動,目的是通過初步核實了解所反映的問題是否存在,為立案與否提供依據。初核不同於一般人民來信的了解,也不同於立案後的調查。它是案件檢查的一個重要的特定階段。
1、初核的要求。迅速及時,突出重點,細致完備,保守秘密。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環節,盡快判明所反映的問題是否存在和嚴重程度,從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維護立案的嚴肅性和准確性。
2、初核階段的主要工作。一是參加初核人員的確定。最低不少於二人;二是初查方案的制定;三是實施初查。制定初核方案的內容通常包括:①所反映的主要問題和需要核實的內容。②初核的方法和步驟,包括初核的時間、范圍、程序、注意要根據所反映問題的輕、重、緩、急合理安排,尤其是那些處於不穩定狀態、隨時可能流失的證據應優先收集。③要熟悉哪些知識法規,對照哪些要求。④需要哪些部門配合和必要的物質保障等,包括交通工具以及其它應急措施。⑤明確初查中應注意的事項和工作紀律。
3、初查的實施階段要注意的主要問題
(1)要選准初查的主要方向,抓住主要矛盾。要針對不同案件的不同特點,抓薄弱環節,迅速獲取主要證據。譬如查受賄案件,行賄受賄相比,行賄是薄弱環節,然後再分析行賄人的薄弱環節在何處,從哪裡下手更為有利?獲取貪污的證據。帳據與當事人相比,帳據是薄弱環節,因為它是客觀存在的,它無法為自己辯解。
(2)要切實加強保密工作,出其不意,攻其不備。泄密就意味著失去了主動權。泄密主要是辦案人員保密觀念差,疏忽大意,也有關系復雜的因素,在這方面,千萬不能掉以輕心。
(3)要注意初查手段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紀律檢查機關通常採取8種措施調查取證。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根據情況採取4種措施調查取證。紀檢機關的8種措施是:①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②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③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簡稱「兩規」);④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⑤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⑥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⑦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⑧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其中第⑥、⑦種兩種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不允許在初核階段採取。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使用的4種措施是:①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行政紀律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②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③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作出解釋和說明,但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簡稱「兩指」);④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
⑷要注意收集、提取證據的及時性。有些證據時間性極強,必須抓緊時間才能爭取主動。初核結束後,要寫出《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如「關於×××所犯錯誤的初步核實情況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及初步核實的結果;存在的疑點及處理建議。參與初核人員在初核報告上簽名。
(5)初核後幾種情況的處理。一般有四種情況:一是構成違紀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要寫好初查認定的違紀事實,為提請立案做准備。二是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或具有從輕減輕的情節,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恰當處理。如批評教育、口頭或書面檢查、調整職務、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上級要報結果的按程序及時報結。三是反映內容失實的,應向被反映人黨組織說明情況,必要時還應向被反映人說明情況或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四是構成刑事犯罪的要將初查情況向領導匯報後,按一定程序移送司法部門。
4、初核的時限。初核的時間規定為兩個月,必要時延長一個月。如有重大、復雜的問題,經批准後再延長。

二、立案

立案是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其管理許可權對紀檢監察對象的有關違紀問題經過初步調查核實後,認為確有違紀事實,並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決定進行深入調查,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的一種程序性活動。
(一)立案條件。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違紀違法的事實,二是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立案是一項及其慎重的工作,如果立案時感到沒有多大把握,或至多隻能給予免於黨政紀處分的,一般不要匆忙立案。
(二)立案要求。准確及時,分級立案。一般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紀委、紀檢組決定立案,注意在立案前,應徵求同級黨委、黨組的意見。徵求意見的方式可以書面,也可口頭,不作統一規定。紀檢機關履行立案權和檢查權。屬下級紀委立案的重大典型的案件,上級紀委可直接立案,上級紀委認為需要立案的,也可責成下級紀委立案。對於黨組織嚴重違反黨紀的問題,由上一級紀檢機關報請同級黨委批准立案。對於司法機關以刑事犯罪處理的案件,由紀檢機關直接受理,不再辦理立案手續,如未構成犯罪和受到處罰,但構成違紀的,由紀檢機關經核實後辦理立案手續,復制材料要全(包括司法文書、主要證據、本人檢查等)。有的需進一步核實完善證據的,應當將證據材料完善好。
(三)立案程序。關於立案程序主要有五個內容:一是審查立案材料。二是寫出《立案呈批報告》,內容包括①案件線索來源②被反映人的自然情況③初步核實認定的主要違紀事實④立案的黨政紀根據⑤呈報單位的意見由承辦案件主要負責人簽名並附上檢舉揭發材料。三是審查批准立案要集體研究決定,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如意見不一致,請示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四是製作下發《立案決定書》(黨紀案件)或《立案通知書》(政紀案件),並報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或人事部門,被立案人的所在單位,一般以書面形式。五是重要案件的備案,主要是下級機關向上級主管機關報告,要記錄在案,以備查考。

三、調查

案件調查是紀檢監察機關查處案件的中心環節,它是進行初核、立案後的一道關鍵工序,事關整個案件調查成敗,在這期間需要對初查認定的問題充實完善證據,同時要對涉及的其他問題以及有關責任人的問題進行全面的調查取證。這個階段的主要工作是:
(一)擬定調查方案:①需要查清的主要問題。②調查的步驟、方法,要根據各個案件的不同情況,因人、因地、因事採取靈活多變的策略;力爭取得查案的最佳效果。③預計完成任務的時間④辦案人員的組成、領導關系以及應注意的事項。調查方案應報有關領導批准後實施。
(二)宣布立案決定。首先,通知被立案人所在單位的黨組織,向其本人宣布並交待其立案期間應遵守的紀律,主要內容有:①自覺接受組織調查,如實說明情況,主動交待問題,認真檢查錯誤,配合組織盡快查清問題。②不得與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況,不得對抗調查與反調查。③不得對舉報、控告人、證人及上述人員家屬進行打擊報復,未經立案機關調查組同意,被調查人所在單位不得批准其出境、出國、出差,和對其進行調動、提拔、獎勵。向其宣布立案談話,要作好宣布立案談話筆錄,讓本人簽字。
(三)調查取證。在案件調查階段,除了前面講到的12種調查核實措施外,還可以採取組織措施,根據《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調查人確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應擔任現任職務,或對抗、阻撓、干擾、破壞對其問題查處,妨礙案件調查時,可以建議對其採取停職檢查措施。
1、如何收集證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都是證據。
(1)證據的種類。主要有9種:①物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痕跡);②書證(記載內容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③證人證言;④受侵害人的陳述;⑤被調查人的陳述;⑥視聽材料(原始聲響、錄像帶等);⑦現場筆錄(調查人對案件有關場所進行檢查時所作的筆錄);⑧鑒定結論;⑨勘驗、檢查筆錄(主要是公安、司法人員對案件的有關場所、物品及其證據材料進行勘驗、檢查時所作的筆錄)。調查人應按規定全面、客觀收集。證據經過鑒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2)證據的分類。主要分5類:①有錯證據,無錯證據;②原始證據,傳來證據;③直接證據,間接證據;④言詞證據,實物證據;⑤有效證據,無效證據。
(3)收集證據的要求。一要客觀全面,尊重客觀事實,不能帶觀點、定調子、有框子,該收集的證據都要收集;二要主動及時;三要多做思想工作;四要符合規定程序。收集證據必須兩人以上,未經組織委派或私自收集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尤其要注意不能搞逼供、誘供。收集物證、書證、應盡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也可以拍照、復制,但必須註明單位和出處。
2、如何鑒別和使用證據,防止偽證和錯證。證據只有經過鑒別屬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所謂偽證,是指違反事實真相的證據,如假證明、鑒定、記錄等,出偽證的主要目的是故意包庇或陷害他人而捏造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對出偽證者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責任。所謂錯證,屬非故意行為,由於條件所限而形成不能反映客觀事實的證據。證據的使用,一般主要有:①沒有物證、書證的情況下,僅憑言詞證據認定錯誤時,必須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直接證據。②在沒有其它直接證據或只有一個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要做到:一是所有間接證據必須查證屬實;二是每個證據與案件事實都有客觀聯系;三是所有證據都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而且每個體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如果沒有排他性或者說還有其它可能就不能定案。③認定錯誤事實之間的證據之間有矛盾,且矛盾不能排除或得不到合理解釋不能定案。④證據只能證明一種可能但不能排除其它可能,不能定案。⑤當認定數額上出現矛盾時,通常就低認定。
3、如何做調查筆錄。要做到認真細致、客觀公正,不隨意刪改,不斷章取義,正確表達被調查人、證人的意思、書寫格式要規范化要求,字跡要工整,不得亂寫錯別字,更不能亂用代號。筆錄要一人一證、一事一證,談話方式可以漫談式,也可問答式,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談話方式,調查人要配合默契,事先要掌握談話的重點,要認真擬定談話提綱,先問什麼,後問什麼,審問清哪些問題,如何問等等,准備得越充分越細致越好,尤其對一些業務不熟練的同志更是如此。談話始終要圍繞違紀錯誤的有關情況來問,記錄也要圍繞這個中心。問話的同志要問到位,記錄的同志也要記到位,每一問題都要追問到窮盡的時候為止,如有些筆錄上講:「某主任曾經說過」,那麼你要問是哪個主任,什麼名字(防止同名),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在場有哪些人?講了什麼話等每一個環節都要問詳細,決不能含糊其辭、兩可之間的話出現在筆錄上,對一些已經問到位的問題,不要反復重復,以便引起被調查人的警覺和反感,問答或談話,提問人要注意掌握節奏,照顧記錄人的書寫速度。最好能夠把被調查人的語言特徵、語言神態都反映出來,有的談話出現僵局,無法回答所提出的問題,長時間沉默也要記錄當時情況,以供將來定案參考。談話要求被調查人審閱後簽字、蓋章或押印,在最後一頁明確寫上:「以上筆錄看過不錯」等,在所有改動部分,都要押印。
(四)調查終結
1、錯誤事實見面材料。是調查人員把經過核實認定的錯誤事實以書面形式同本人見面。這里主要是能夠作為處分依據的主要錯誤事實,要精練、簡潔,寫明錯誤性質及要承擔的責任,切不可泄露立案依據、調查過程、檢舉人、證明人等。錯誤事實見面材料以調查組名義落款。見面時應由二名以上調查人員進行,必要時可請被調查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參加,對沒有閱讀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讀,認真聽取本人意見,對被調查人所提意見的合理部分,應認真採納,該作補充調查的補充調查,申辯無理由的要予以解釋。如被調查人有不同意見,可以在見面材料上作出說明,也可寫申辯材料,如本人拒不簽署意見,調查組應在錯誤事實上註明。對被調查人簽署的不合理意見,寫出有事實根據的說明。
2、調查報告。是案件調查基本結束前的工作。其主要內容:①立案依據及調查的簡要情況;②主要錯誤事實及性質;③有關人員的責任;④被調查人對錯誤的態度;⑤處理建議。調查報告的每一項內容,都要言而有據,客觀、公正、准確地反映調查的真實情況,不能憑自己的想像與分析形成結論性的材料,對一些難以認定的重要問題採用寫實的方法予以反映。對一些問題比較復雜、證據材料繁雜的案件,寫調查報告時,最好要將關鍵證據搞一些摘錄,這樣尤其對初學寫調查報告的人有好處。報告形成後,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如調查人員對錯誤的性質、有關人員的責任及處理建議等有較大分岐,經過討論不能一致的,應按調查組長的意見,寫出調查報告,但不同意見應在報告中適當反映。調查報告最後經分管領導審議後定稿。
(五)調查時限。立案的黨紀案件時限為3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在延長期間仍不能查結,可報經立案機關批准後延長調查時間。政紀案件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但至遲不超過一年。

四、移送審理

凡立案調查需要追究黨政紀責任(黨紀處分或免於處分)調查終結後都要移送審理。
案件檢查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黨政紀為准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針的要求。「二十四字」方針概括起來講,主要有四點。一是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後果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等應清楚明確;二是認定的每一案件事實都應有經過鑒別屬實的充分證據;三是確定的錯誤性質和提出的處理建議,均應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黨政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四是案件檢查的各個環節都應符合規定的程序,並履行相應的手續;收集的證據所形成的案件材料也應符合規定的要求。
1、移送審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①立案調查已經終結;②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③需要追究黨政紀責任。
2、移送審理的材料和手續:①分管領導同意移送審理的批示(案件移送審理登記表);②立案依據,包括檢舉材料、有關領導關於初步核實的批示、立案呈批報告、初步核實情況報告、立案決定書;③調查報告及調查認定的錯誤事實見面材料和對被調查人不同意見的說明;④被調查人的檢討材料;⑤全部證據材料。現在一般都是調查和審理分卷,調查組將調查卷裝訂好後交給審理室。
根據省紀委的要求,對鄉鎮和市直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所辦案件,凡屬黨員和監察對象的,一律交由市紀委審理。沒有審理的案件,不得結案。
對立案調查後發現失實的,還需要批准機關銷案。在確定銷案後,要考慮到調查工作已給被調查人造成一定影響,要採取適當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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