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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風險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1-25 06:14:43

『壹』 風險監管指標管理是什麼意思

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
關於發布《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證監發[2007]55號 各期貨公司: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會制定了《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標准。
第四條
期貨公司擴大業務規模或者做出向股東分配利潤等可能對凈資本產生重大影響的決定前,應當對相應的風險監管指標進行敏感性測試。
第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聘請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公司年度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出具報告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編輯本段第二章 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
第六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凈資本、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等衡量期貨公司財務安全的監管指標。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在期貨公司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 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客戶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其他調整項。
第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比例對資產進行風險調整。
第九條
期貨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按照分類和流動性情況採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採取不同比例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對相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准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期貨風險准備金」等有助於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 除「期貨風險准備金」外,期貨公司認為某項負債需要在計算凈資本時予以調整的,應當增加附註,詳細說明該項負債反映的具體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決定是否同意對該項負債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預計負債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准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四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應當相應調減凈資本。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 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准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充分披露期末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等或有負債的性質、涉及金額、形成原因、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並在計算凈資本時按照一定比例扣減。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調整扣減比例。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期貨公司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第十七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在計算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時,應當相應扣除。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 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准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編輯本段第三章 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一)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500萬元; (二)凈資本不得低於客戶權益總額的6%; (三)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凈資本/營業部家 數)不得低於人民幣300 萬元; (四)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 (五)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六)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150%; (七) 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委託其他機構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第二十條
從事交易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45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從事全面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以下標准: (一)人民幣9000萬元; (二)客戶權益總額與其代理結算的非結算會員權益或者非結算會員客戶權益之和的6%。
第二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期貨公司的風險狀況及風險管理能力,提高其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准。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編輯本段第四章 編制和披露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於月度終了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按周或者按日編制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製表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並應當保證其真實、准確、完整。上述人員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方式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期貨公司應當保留書面風險監管報表,相應責任人員應當在書面報表上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該報表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5年。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 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全體董事簽字確認,並應當取得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
第二十九條
風險監管指標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和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於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還應當於當日向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編輯本段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未按期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或者報送的風險監管報表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限期報送或者補充更正。 期貨公司未在限期內報送或者補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期貨公司違反企業會計准則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認定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准。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進入風險預警期。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觸及預警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對公司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並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並抄送其全體股東; (二)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優化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水平; (三)要求公司進行重大業務決策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風險監管指標的影響; (四)責令公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頻率,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優於預警標准並連續保持3個月的,風險預警期結束。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並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進行驗收。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期貨公司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採取監管措施。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風險監管報表,包括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匯總表、凈資本計算表、資產調整值計算表、客戶分離資產報表、客戶權益變動表、經營業務報表和客戶管理報表等。 (二)資產、流動資產,是指期貨公司的自身資產,不含客戶保證金。 (三)負債、流動負債,是指期貨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含客戶權益。 (四)重大業務,是指可能導致期貨公司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發生10%以上變化的業務。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依法設立的期貨公司,不完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07年8月1日之前達到本辦法的要求。

『貳』 審計風險中行業狀況、法律環境與監管環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怎麼理解

了解法律環境及監管環境的主要原因在於:(1)某些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可能對回被審計單位經營活答動有重大影響,如不遵守將導致停業等嚴重後果;(2)某些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如環保法規等)規定了被審計單位某些方面的責任和義務;(3)某些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決定了被審計單位需要遵循的行業慣例和核算要求。

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所處的法律環境及監管環境,主要包括:(1)適用的會計准則、會計制度和行業特定慣例;(2)對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法律法規及監管活動;(3)對開展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政府政策,包括貨幣、財政、稅收和貿易等政策;(4)與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和所從事經營活動相關的環保要求。

『叄』 中美貿易戰,中國如何實現金融風險監管

1、加入SDR 2、開設亞投行 3、貿易戰一個月前,就已經各級基層領導下鄉指導今年的糧食生產 4、北方大豆補貼 5、人民幣和石油直接結算 6、整治國內的輿論風氣 emmm其他的我就不多說了,說太多要去喝茶

『肆』 審計風險中法律環境及監管環境怎麼理解

了解法律環境及監管環境的主要原因在於:(1)某些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可能對專被審計單位經營屬活動有重大影響,如不遵守將導致停業等嚴重後果;(2)某些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如環保法規等)規定了被審計單位某些方面的責任和義務;(3)某些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決定了被審計單位需要遵循的行業慣例和核算要求。

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所處的法律環境及監管環境,主要包括:(1)適用的會計准則、會計制度和行業特定慣例;(2)對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法律法規及監管活動;(3)對開展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政府政策,包括貨幣、財政、稅收和貿易等政策;(4)與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和所從事經營活動相關的環保要求。

『伍』 政府對銀行業的監管理由是什麼

銀行監管指政府對銀行的監督與管理,即政府或權力機構為保證銀行遵守各項規章、避免不謹慎的經營行為而通過法律和行政措施對銀行進行的監督與指導。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發展歷經了建國初期的開創階段,計劃經濟時期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等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年3月1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已初步成形。這兩部大法成為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核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等監管職責,這意味著專門性的代表國家的權威監管主體已經確立。該法還進一步規制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包括對金融機構的審批,金融機構業務的稽核、稽查監督、存貸款利率的監管、財會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則進一步明確地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設立的條件和程序、組織機構、銀行存貸款業務中的義務、謹慎性要求、禁止業務、財務報告、監督管理、接管和終止及違反法律的責任等內容。
雖然,我國的銀行監管已形成了一定的體系,但還存在許多不足和缺憾,還需要不斷補充與完善。

『陸』 在這次金融危機中,中國政府對大多數企業實施什麼和怎樣的嚴格監管,從而把風險降低

中國對外資的匯入和匯出都嚴格監管,當有大量人民幣兌換美元想要轉賬轉到外國銀行時,中國會嚴格審查!且途徑要走中國人民銀行審查。避免人民幣大量折現,從而使人民幣貶值!
美國的做法是他的金融系統同全世界聯網,同時還是私人的。想要大量美元轉歐元的途徑太多且方便。如同網上銀行一樣,隨時都可以打款。所以被人利用。
在企業方面,中國90%的稅收是國企提供。金融危機時,各個國企都把分公司的財務支出權力全部收回總公司。避免戰術上的障礙。

『柒』 防範風險改進監管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防範風險改進監管的主要措施如下:

(一)前期預防措施

廉政風險防範管理的前期預防措施是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界定風險的基礎上,針對黨員幹部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出現的思想道德風險、制度機制風險、崗位職責風險,採取廉政教育、聽證質詢、公開承諾等前期預防措施,增強黨員幹部廉潔自律的主動性和監督制約機制的有效性,預防腐敗行為的發生。

(二)中期監控機制

廉政風險防範管理執行階段的中期監控機制是建立在前期預防措施的基礎上,通過信息監測、定期自查、垂直抽查等手段,對黨員幹部行為、制度機制運轉、權力運行過程實施監控,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便進一步採取相應的後期處置辦法。

(三)後期處置辦法

廉政風險防範管理後期處置辦法是針對中期監控發現的問題,視情節嚴重程度不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廉政風險防範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實施警示提醒、誡勉糾錯、責令整改三種措施,及時糾正工作中的失誤和偏差,堵塞漏洞,避免問題演化發展成違紀違法行為。

『捌』 著力防風險 銀監會出台了哪些政策

出台《關於民營銀行監管的指導意見》,緊密圍繞「引導科學發展」和「嚴守風險底線」兩個核心目標,提高民營銀行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保障民營銀行安全高效運行和整體穩定。
出台《關於規范銀行業服務企業走出去 加強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加強信用風險管理、加強國別風險管理、加強合規風險管理、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企業「走出去」面臨的關鍵問題、薄弱環節和突出風險,提出一系列具體監管要求。
出台《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明確了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應遵循的基本規則和實施標准,鼓勵網貸機構與商業銀行按照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市場化原則開展業務。
下發《關於開展銀行業「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重點評估亂設機構、亂辦業務、不當利益輸送、信貸、票據、理財、信用卡等重點業務領域的風險突出環節以及信息披露不合規、重大經營管理信息隱瞞不報等問題,以檢查業務的方式倒查內部制度和合規存在的問題。
下發《關於開展銀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主要針對同業、投資、理財業務等跨市場、跨行業交叉性金融產品存在的杠桿高、嵌套多、鏈條長、套利多等問題,要求銀行自查套利和規避監管行為。
下發《關於開展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
出台《關於集中開展銀行業市場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對股權和對外投資、機構及高管、規章制度、業務、產品、人員、廉政風險、監管行為、內外勾結違法、非法金融活動「十大亂象」。
出台《中國銀監會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銀行業風險防控的重點領域,既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房地產領域風險、地方政府債務違約風險等傳統領域風險,又包括債券波動風險、交叉金融產品風險、互聯網金融風險、外部沖擊風險等非傳統領域風險,基本涵蓋了銀行業風險的主要類別。
出台《關於切實彌補監管短板 提升監管效能的通知》,旨在強化監管制度建設、強化風險源頭遏制、強化非現場和現場監管、強化信息披露監管、強化監管處罰和強化責任追究,主要針對監管部門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面臨的關鍵問題、薄弱環節和突出風險,進一步提升監管有效性,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
出台《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明確崗位責任,完善信息系統,規范押品管理業務流程;同時,對押品分類、估值、集中度管理、壓力測試等提出明確要求,有利於商業銀行加強押品風險管理。
出台《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在強化廉潔從業、嚴禁利益輸送、防範道德風險、提升服務水平方面提出具體要求,整頓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
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按照「疏堵結合、打開正門、扎緊圍欄、加強治理」的總體思路,鼓勵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進一步針對大學生合理需求研發產品,同時要求從事校園貸業務的網貸機構一律暫停新發校園網貸業務標的。
出台《關於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在監管履職中嚴格實行公私分開的意見》和《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履職迴避辦法(試行)》,從制度上預防監管履職中可能產生的腐敗問題和道德風險,築牢公私分開「防火牆」,打好公正履職「防疫針」。
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規范銷售市場秩序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銷售行為,有效治理誤導銷售、私售「飛單」等問題,切實加強行為監管並維護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
出台《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標志著網貸行業「1+3」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進一步明確網貸行業規則,有效防範網貸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加快行業合規進程,實現網貸機構優勝劣汰,真正做到監管有法可依、行業有章可循。

『玖』 監管機構 風險評估 兩個維度

政府風險管理的流程是主體管理對象用以達成目標的運行機制。通過風險管理流程,要達到三方面的成效:
1、風險識別,客觀評估,確定風險所有權;
2、風險內部控制,通過標准化運維等方式實現損失最小化;
3、風險外部公關,培育風險文化,全社會共同治理,爭取群眾的滿意度最大化。
一、風險的全面評估:評估風險,定所有權。
風險評估是風險管理的前提和基礎,在實踐中包括全面評估風險和確定風險所有權兩項關鍵。
1、復雜環境中的社會風險評估,需科學識別風險和設定容忍度。
風險評估是管理流程的首要步驟,現階段的風險評估具有一定普適性。例如政府風險管理所面臨的國家層面風險源主要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重要基礎設施、國內犯罪和國外恐怖襲擊。在我國,政府風險管理的主要風險是四類突發公共事件,即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在英國,國家風險包括自然事件、主要事故和惡意襲擊三類;在美國,政府風險管理的重點是國土安全風險管理,主要風險源是18類重要基礎設施和關鍵資源;在加拿大,國家所面臨的全部風險被劃分為蓄意性風險和非蓄意性風險兩類;在澳大利亞,國家風險涉及國家機構內外兩方面共17個風險領域;在德國,國家風險被分為自然災害、技術故障/人為錯誤、基礎設施和恐怖主義四類。
在明確容忍度的基礎上,更加細化的風險評估,普遍應用「可能性」和「影響」兩個維度來操作,通常用P(Possibility或Likelihood)R(Risk或Consequence)矩陣予以可視化的評估定級。
在實踐中,風險評估的要務是設定風險容忍度,它是主體願意承擔、可以容忍的風險數量和類型。風險容忍度的確定和改變受到文化、社會、政治、法律、技術、經濟、自然環境等外部環境以及主體的目標、資源、實際風險管理能力等內部環境的影響,一旦環境發生變化,主體的風險容忍度也將隨之變化,從而風險管理的識別、分析、評價及應對等的標准及策略也將改變。因此,政府應根據社會心態,科學設定風險容忍度,並與時俱進,及時調整。
2、確定風險所有權,構建風險責任體系。
從國際經驗來看,政府風險管理的風險所有權明確是通過風險責任的合理分配來實現的,使得各級各類主體既各擔其責,又能統籌協調,全面做好風險管理。
首先,針對管理項龐雜、邊界模糊、責任遞增的特徵,政府風險管理通常的做法:
①明確風險管理的總體職責及各部門的角色和職責;
②積極開展協作,通過風險管理組織化實現風險責任共擔。
例如,英國政府首先明確主要風險責任在政府部門,在此基礎上,這些政府部門再根據風險性質與規模,一是將部分責任傳遞到其下級機構承擔,二是與其它相關單位簽訂風險共擔合同,分擔風險。
其次,針對管理主體條塊分割的特徵,政府風險管理的主要做法:
①確立風險管理主導機構;
②設置相應機構進行分類管理和分級管理。
例如:英國政府把保障公眾安全作為政府的核心工作之一,為此政府在風險管理方面承擔制定規章、服務照顧、實施管理等三方面的職責。據此,英國政府明確劃分了政府風險管理的三類單位:組織實施單位、實施支持單位、具體執行的業務部門。
我國在應急管理中的實踐,採取的也是在明確風險責任的基礎上,確定風險責任承擔主體,採取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和屬地管理相結合,並依靠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從而構建責任體系。
二、風險的內部控制:標准運維,法制固化。
政府風險管理的風險內控,是管理主體在內部運行過程中,開展風險最小化的運行設計,主要依靠的是標准化的運維和制定法律法規予以固化。
1、制定風險管理標准,規范化開展風險內控。
制定管理標准,有利於規避常見風險和規范組織行為,是風險內控的典型做法。從澳大利亞和紐西蘭開始,西方國家紛紛制訂全國性風險管理標准,指導和推動風險管理的發展。影響較大且被ISO認可的國家性標准有澳新風險管理標准(AS/NZS4360:1995)、加拿大風險管理標准(CAN/CSA-Q850-97)、英國風險管理標准(BS-6079-3:2000)和日本風險管理標准(JISQ2001:200l)。標準的具體內容可視國情而定,以澳新風險標准為例,風險管理標准主要包括:應用范圍與概念、風險管理要求、風險管理概論、風險管理步驟、風險管理記錄和檔案;附件則為實際操作提供了一套適合於各類組織風險管理的方法和程序,滿足了綜合風險管理的需求。
2、實施系統的風險內控,通過法制予以固化。
系統內控是關鍵,只有構建起統一領導、各司其職、運轉高效的政府風險管理網路才能最大程度地實現風險內控的價值。以英國為例,其政府風險管理機構包括主導機構、支持單位和具體執行部門三類,它們在英國國家整體風險管理體系中有不同的定位。
第一類,主導機構主要負責制定風險管理政策,主要包括內閣辦公室和財政部。內閣辦公室國民緊急事務秘書處會同財政部預算執行小組、財政部風險支持小組等部門,制定政府內部風險管理的相關政策,總體設計和把握評估政府風險管理建設的進程,解決整體風險管理建設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第二類,支持單位主要為風險管理決策提供支持,支持單位包括全國水平檢測委員會、聯合情報委員會、公務員管理委員會等,針對所屬部門的風險管理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提供相應的研究咨詢報告,為行政部門負責人和高級官員提供風險管理的建議,並為風險管理提供信息和技術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類,具體執行部門主要負責風險管理政策的落實。各職能部門在本部門職能范圍內落實風險管理工作。英國政府共設有24個內閣部門,除去首相辦公室等10個辦公室外,還包括商業、創新及技能部,社區和地方政府部,文化傳媒體育部,教育部,環境、食物及鄉村事務部,國際發展部等14個部門。
法制建設是保障,政府風險內控必要用法制予以固化,才能規范化和可持續。德國2009年9月修訂的《公民保護和災難救助法》,第18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在與各州的共同努力下,聯邦政府要開展全國范圍內的風險分析」。澳大利亞政府風險管理的法律體系完善詳細。維多利亞州指導並規范風險管理的文件主要包括《維多利亞所屬保險部門法案》《財政管理法》《維多利亞政府管理革新項目》。《維多利亞所屬保險部門法案》更多關注的是國家級保險, 並為相關部門提供風險管理的咨詢與培訓。由財政部監管的《財政管理法》制約著300多個政府部門、權威機構和公共部門,該法案要求這些部門發展並執行風險管理戰略, 並保持對這些過程的監管。健全的法律使得澳大利亞政府管理面臨的很多風險都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三、風險的外部公關:培育文化,社會共治。
政府風險管理的外部公關,一方面是由於群眾作為外部評委,有權評價政府風險管理的績效;另一方面,政府風險管理也迫切需要社會各界的參與才能長治久安。
1、培育風險文化,可持續發展。
政府風險管理的可持續發展,要求政府培育風險管理的文化;用風險文化構成政府風險管理的良性環境,有利於改革的動員、管理的落實和執行、措施的創新等等。
在實踐中,加拿大和英國等政府在改革過程中,開展了風險文化的培育和應用;提出建立學習型和彈性化的風險管理文化。促使公務員形成對風險的正確理解和認知,提高其風險意識和責任感,培育有利於規避和處理風險的組織環境,支持能夠有效承擔風險和變革的組織文化發展。
2、倡導社會協同、全員參與的風險治理。
政府開展風險管理是主角和主力,但風險社會的風險治理需全社會的合力。群眾既是社會風險的治理主體之一,同時也可能是最直接的社會風險源。因此,政府風險管理需要社會協同和全員參與,既是為了全方位的風險治理,同時也有利於風險的最小化。
①政府積極形成風險社會的社會秩序,倡導群眾自覺抵制社會風險,不從事或參與可能導致公共安全問題的活動;
②引導群眾鑒於自身利益的相關性,自覺開展風險排查和隱患清理;
③用好群眾的數量優勢,組織群眾和社會組織開展有序的社會監督,及時預警和處置;
④培養群眾當好「第一反應人」,在技能合格的前提下,開展自救和互助工作,增加社會安全的廣泛保障;
⑤組織協調,鼓勵群眾開展鄰里互助,形成利於公共安全的社會氛圍。

『拾』 互聯網監管風險與商業銀行監管風險有什麼區別

淺析我國網路銀行的監管

網上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推動了銀行業務流程的再造,優化了經營過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金融活動參與各方的信息不對稱狀況為網路的發展提供了更有效的支持和更大的發展空間,但同時。銀行業務的虛擬化,突破了傳統銀行業的經營模式、價值觀念和管理,改變了現有銀行業的競爭格局,形成了新的銀行業組織形式。使銀行機構的傳統角色發生了進一步的變化,也使金融風險更具復雜性和蔓延性,對銀行經營管理和外部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與挑戰。

一是網上銀行將改變傳統銀行的競爭格局。以往金融業的競爭主要體現在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網點數、從業人員數等方面,而在網路經濟,無論金融機構規模的大小,在網路上都是平等的,大、中、小金融機構將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傳統商業銀行的分支行網路和雇員逐漸成為銀行拓展業務的沉重負擔,金融業的競爭將主要是金融產品的功能和金融服務的質量的競爭,許多金融機構將有機會在網路上利用其優秀的服務重建自己的地位,中小金融機構可憑借技術優勢掌握商業先機,贏得傳統金融時代難以得到的客戶資源和競爭優勢。

二是網上銀行將改變傳統銀行業的經營模式。網路信息技術在銀行業的應用,打破了傳統銀行業務的地域、時間限制,上,銀行可以全天候地連續運行,可吸納本地區、本國乃至國外客戶,可以以接近於實時的速度收集、處理和應用大量的信息,使金融機構能在更廣的地域和范圍開發新的客戶群,開辟新的利潤來源。這樣,銀行的業務戰略不能再局限於某一個市場,競爭對手不再限於某幾家銀行,任何一家銀行,即使是很遙遠的金融機構都可以成為潛在的競爭對手。與傳統銀行業相比,網上銀行經營成本下降,利差大大降低。銀行無法再靠資金規模、網點優勢或其他壟斷優勢盈利,銀行必須改變傳統的定價策略。

三是網上銀行增加了銀行業風險管理的難度。信息技術的應用使得網,亡銀行的風險具有了跨行業性和外牛性。跨行業性就是其風險超出了傳統意義上金融風險的概念。風險不僅產生於市場價格的波動、經濟增長的質量,而且產生於軟硬體配置和技術設備的可靠程度,技術性風險成為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重要特徵。網上銀行業務的外生性是技術性風險本身的主要特徵。由於以上風險問題的存在,前幾年,在一些國家,客戶顧慮安全、服務質量等問題,接受網路金融服務的趨勢並不明顯。許多銀行只把開發網上銀行業務當作保留客戶和提高銀行形象的手段,並沒有視為一個利潤中心來對待。

四是網上銀行的興起,增加了監管的難度。僅從網上銀行本身業務的內涵和屬性看,網上銀行已經具備了新的風險特徵,改變了傳統銀行業務的提供方式和銀行運作的存在形式,要求銀行監管當局在監管內容、手段、方法等方面作出相應的調整。首先是監管當局將不得不在評價銀行機構業務風險的同時,更加註重對銀行運行的技術性風險,也就是安全性的評估;其次,銀行向客戶提供的產品進一步走向綜合化,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交叉程度加深,分業管理的難度加大,監管的邊界更加模糊;再次,大量交易由有形走向無形,紙質憑證逐漸被憑證取代,交易頻率增加,交易量隨之增加,傳統的監管方式將難以對交易的風險、合法性和合規性進行評估。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網際網路技術的應用,進一步打破了銀行業務經營的地域界限和行業界限。一方面,跨地區、跨國境經營將變得更加便捷,任何一個地方的客戶都可以選擇在傳統情況下無法選擇的異地銀行,任何一家銀行都有可能給在傳統條件下無法接觸的客戶提供銀行服務;另一方面,非金融機構,如網路公司或商貿集團,完全可以藉助自身的技術優勢或業務與客戶優勢,為其客戶提供銀行服務。這將直接改變一個國家或地區金融體系結構的內容,對一些地區或小國家來說,存在著不需要擁有自己的金融體系的可能性,完全可以依靠選擇大型國際性金融機構跨境提供服務。

此外,網上銀行也為業混業經營提供了載體,促成了銀行業與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新型合作方式,對分業經營模式和現有法規框架體系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沖擊。這—切均增加了金融業和監管的難度。

對我國來說,網上銀行的發展還面臨以下挑戰。首先,我國銀行體系還不夠完善,還有較多尚待解決。在傳統銀行的管理經驗尚未充分積累的基礎上發展網上銀行,存在一定的風險。其次,我國缺乏網上銀行發展的良好市場環境,信用制度也不夠完善,缺乏信用評估機構,人們的信用意識比較薄弱,支付方式仍然以現金為主。再次,我國缺乏保障網上銀行和商務活動有效開展的法律框架體系,一些基礎性法規如(電子商務法)尚未出台,電子憑證的有效性、數字簽名的合法性問題尚未解決。最後,占我國銀行業主體的中資銀行的綜合性管理人才和監管當局的電子銀行監管人才非常缺乏,業務人員和監管人員對網上銀行的認識並不充分,現有的業務經驗和管理制度不能滿足發展網上銀行業務的需要。目前,大部分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中資銀行,普遍強調業務的發展,忽視了對網上銀行業務安全性的評估和管理,這是中資銀行發展網上銀行的極大隱患。

銀行監管當局發展和監管網上銀行的對策

有挑戰就意味著有機遇。發展網上銀行,是對我國銀行業傳統的相對低效的經營管理方式進行再造、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整體競爭力、實現跨越式發展的良好機遇;發展網上銀行,將有助於我國銀行業加快國際化進程,向國際水平靠攏。

銀行監管當局充分認識到網上銀行發展對銀行業的重要性,同時也認識到中國銀行業體系存在的問題。考慮到網上銀行是一個新事物,在未完全掌握網上銀行發展的性之前,重要的是先發展起來,「摸著石頭過河」,在發展中發現問題,在發展中解決問題。從實際情況出發,銀行監管當局對我國網上銀行的發展與監管,近年來主要採取了以下三個方面的策略。

(一)依據積極審慎的監管原則對網上銀行實施市場准入監管

國際上,一些國家和地區監管當局對「滑鼠+水泥」型的網上銀行,即已經持有銀行營業執照的傳統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一般經過市場准入審核程序,只對純虛擬銀行進行市場准入審核。經過認真,我國銀行監管當局將現有銀行新開網上銀行業務納入市場准入體系。主要是考慮網上銀行業務具有獨特的風險內涵和表現形式,對網上銀行業務進行市場准入監管,對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信息系統的安全性進行評估,將有利於提高銀行對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管理能力,促進網上銀行業務的穩健發展。在具體審核過程中,監管當局遵循了積極審慎的審核原則。一方面,鼓勵商業銀行進行機制再造,發展網上銀行業務;另一方面,對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能力進行嚴格審核,嚴格評估銀行網上銀行業務運作系統的安全性。

(二)加強網上銀行發展與監管的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

依據積極審慎的原則,2001年6月,銀行監管當局制定和發布了《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准入條件和風險管理要求; 2002年4月又發布貫徹該辦法的通知,進一步完善了對商業銀行經營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要求。2002年4月,銀行監管當局組織成立了「網上銀行發展與監管工作組」,以充分利用社會各方面專家的力量,為發展和監管網上銀行研究和制定政策。目前,監管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網上銀行安全性評估指引」,對商業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在安全性方面提出更系統、更具體的要求;對網上銀行業務的跨境銀行業監管、網上銀行業務的電子化憑證等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同時,成立課題小組,充分借鑒國際最佳做法和利用現成的研究成果,研究和設計對網上銀行的監管框架。

(三)強化對銀行監管人員和商業銀行從業人員的培訓

人才缺乏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網上銀行業務的一個主要制約因素,培養一批掌握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管理和的綜合性專業人才是推進我國網上銀行穩健發展的關鍵。針對銀行監管人員普遍對網上銀行認識不足的特點,銀行監管當局沒有急於對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進行現場檢查,而是先在全國范圍內組織了系統的網上銀行風險監管培訓。同時,通過不同形式要求商業銀行注重對業務人員的培訓。為配合培訓的需要,銀行監管部門還組織人力編寫了《網上銀行風險監管原理與實務》和《金融幹部網上銀行知識讀本》,充分借鑒國內外關於網上銀行發展和監管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經驗,介紹網上銀行的發展現狀和趨勢、風險特徵和經營管理要求,介紹對網上銀行的監管方法和監管工具,以普及網上銀行以及電子商務知識,提高監管人員的監管能力和商業銀行業務人員的風險管理能力。

當然,要實現對網上銀行的有效監管,促進我國網上銀行的穩健發展,以上三個方面的工作僅僅是基礎性的。下一步,需要將對網上銀行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納入人民銀行正規化監管計劃和之中,並推進對網上銀行業務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制度化和系統化,進一步加快對網上銀行的法規建設進程。

銀行從業人員和監管人員要認識到網上銀行是銀行業發展歷程的新事物,代表了銀行業的發展方向,要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和研究網上銀行,了解網上銀行的特性和規律性。通過發展網上銀行改造我國銀行業的現有運作方式,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競爭能力,推動我國銀行業的穩健發展。

一、網路銀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網路銀行的發展如火如荼,但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尚缺乏相應的制度加以規范,由此產生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

問題之一:如何對網路銀行實施有效監管?

隨著網路銀行的普及,金融監管當局面臨的棘手問題是如何改變監管方式,以適應形勢的需要。例如設立網路銀行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如何保證在網上推出金融業務的機構有充分的信譽擔保和服務實力,採納何種市場准入與市場退出機制,如何在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之間作出選擇,諸如此類的問題都有待解決。

網路銀行能夠突破時空限制,提供三A服務(Anytime任何時間、Anywhere任何地方、Anyway任何方式)。依託無邊界的網際網路*網路銀行無須設立任何分支機構,就可將其觸角伸向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在其獲准注冊的地區以外經營業務,世界各地的居民都是其潛在客戶。然而公眾並不知曉網路背後到底是個什麼組織,不知曉其物理形態。

如果大家都可以在網際網路上設立網頁,而注冊地又缺乏足夠的監管制度,一旦該金融機構缺乏足夠的資金實力或業務實力,便會引起保障存款人利益以及保密措施等各種監管問題,擴大金融風險。由於網路的普遍性與連動性,金融風險一旦現實地發生,還將波及到世界其他角落,產生一系列連鎖反應。因此傳統的監管方式必須改革。

現行銀行業是一種實行許可證制度的特殊行業,盡管競爭十分激烈,但各種方式的管制無形中為銀行業創造了一個相對寬松的壟斷環境。然而到了以金融自由化、網路化、全球化為特徵的網上金融時代,銀行業生存的環境將大大改變。根據一項調查顯示,傳統銀行的服務成本占其收入的60%左右,而網路銀行的服務成本只佔收入的15%—20%。由於網路金融降低了市場進入成本,削弱了現有商業銀行所享有的競爭優勢,擴大了競爭所能達到的廣度和深度,這種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可能會吸引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高科技公司分享這片市場,提供多種金融產品和服務。

事實上,國外有些機構已經有所行動。例如美國安全服務聯邦信用協會等機構已開辦了網路銀行業務,微軟公司也正積極發展網路銀行業務,推出有關的軟體和規格標准。銀行業不僅要應對來自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而且被迫與通用資本(GECapital)、美國在線(A0L)、雅虎(Yahool)等展開競爭。

另外,網路銀行能夠融合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業務,減少各類金融機構針對相同客戶的重復勞動,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務。由於網路銀行從事的金融業務日益多樣化、混業化,而當前多數國家提倡的又是「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制度,這一體制在網路時代也將受到嚴峻挑戰。

問題之二:如何規范網路銀行的業務運作程序?

傳統金融業務通常只有銀行和客戶的參與,而網路銀行則需要計算機、網際網路等高科技產品的介入。銀行與客戶的面對面操作通過計算機演化為不受時空限制的人機無紙化操作,使得調整傳統商業銀行的規范不再適用,亟需制定新的規范來調整網路銀行關系。

以電子支付(E1ectronic Fund Transfer,簡稱EFT)為例。無論是Intemet Banking還是Internet Bank,電子支付都是其主要的服務方式。金融電子化之後,大量的現金、票據交易被電子資金劃撥所取代。有資料表明,美國80%以上的美元通過電子方式進行,每天約有2萬億美元通過聯儲電劃系統萬edwire以及清算所銀行間支付系統CHIPs劃撥。

雖然這種支付方式具有快捷、低價等優點,但由於電子劃撥涉及多方當事人,經濟責任較難劃分確認,若無相應的法律規范作保障,則可能帶來某些始料未及的後果。1973年美國發生的埃弗拉案(Evra訴瑞士銀行案)就是佐證。一筆2.7萬美元的資金末及時劃撥到位,卻引起210萬美元的損失,進而引發了一場銀行是否應對間接損失承擔責任的爭論。由於類似的案件難以杜絕,電子資金劃撥的無序狀態令金融界和廣大客戶為之不安。

推而廣之,網路銀行的其他業務也處於缺乏規范制約的狀態。網路的公開性勢必威脅到其安全性,而安全機制的缺位將進一步擴大網路金融的風險。加之目前世界上各主要信息技術公司和軟體開發商都分別推出各自不同的網路銀行運行模式,它們分別基於不同的技術平台和環境,遵循不同的業務處理流程。如果不對之加以統一規范,放任自流,則會影響到金融秩序的穩定乃至社會經濟的發展。
問題之三:如何應對日益猖撅的網路金融犯罪?

計算機犯罪是利用電子數據處理設備作為犯罪工具、或將數據處理設備作為犯罪對象的犯罪行為,而網路金融犯罪則是計算機犯罪在金融領域的具體表現。隨著金融業務的處理日益依賴於網際網路,金融機密和財富也日益集中於網際網路。為了金錢,不法分子可以鋌而走險,利用網路的強大功能實施網路犯罪。近幾年,網路金融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趨勢,而預防和懲治網路金融犯罪的有效手段卻未能出台。

網路金融犯罪之所以難以應對,是因為其具有下列特徵:第一,犯罪主體智能化。犯罪主體往往受過網路方面的良好培訓,不僅能避開網路安全系統的保護和稽查,而且還能消除作案痕跡。第二,犯罪方式抽象化。網路犯罪持續時間短,地理跨度大,而且犯罪行為是在虛擬化的網路空間進行的,也許惟一的記載就是一閃即逝的電子脈沖。第三,社會危害嚴重化。網路系統的任何故障、非法入侵和破壞、信息泄露等,都會給金融機構帶來巨大損失,甚至造成金融業的癱瘓。

藉助全球龐大的金融電子網,洗錢的醜行可以銷聲匿跡;編造、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若藉助網路技術,則其傳播面更廣,影響後果更大;在金融業務網內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結果不單是危害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更可怕的是公眾存款安全受到威脅。

就種類而言,利用電腦對網路銀行等金融機構實施犯罪行為的種類繁多,主要有:截取傳遞過程中的資料,篡改或不法復制資料內容;未經授權使用電腦的相關設施,載入不實記錄或信息進入網路銀行系統;改變或破壞存儲在網路銀行的信息或檔案;通過電腦打人網路銀行客戶的賬戶,竊取他人金錢。

例如,1997年德國漢堡的黑客在國家電視台表演如何使用控制器在無需提供身份識別號碼的情況下,把錢從一個賬戶移到另一賬戶;又如,2000年3月法蘭西銀行的信用卡解密號碼被黑客在網上公布,使得其3700萬信用卡用戶的經濟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網路金融犯罪日益猖撅。據統計,金融領域的電腦犯罪占電腦犯罪總額的40%以上,居各行業之首。在我國,其比例更是高達60%以上。基於網路金融犯罪的特殊性及其多樣性,各國都難以克服其相關立法的滯後性。尤其是我國,現有刑法制度只有四條有關網路電腦犯罪的法律條文,難以適應網路銀行日益發展的需要。

同時,由於網際網路不受時空限制,在電子空間傳播的網路世界是模糊和不確定的,犯罪分子可以來自全球各個角落,因此在網路金融犯罪中還存在犯罪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有罪判決任何執行等問題。

二、發展網路銀行應採取的對策

金融電子化是經濟騰飛的保證。網路銀行屬於金融高科技產物,是銀行業未來發展的主要方向之一。盡管圍繞網路銀行尚存在不少問題,但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方法總是相伴而生的,只不過各種方法有待於我們去發掘而已。

網路銀行的相關問題也是如此。在即將到來的國際信息商業社會,一個統一、協調、簡明、寬松的法律框架,對消除網路發展中的法律障礙,規范網路金融的發展極其重要。面對日新月異的網路銀行,我們的總方針是:根據網路銀行發展狀況,不斷完善技術,適時修訂法律,以確保網路銀行高效安全運行,從而促進國民經濟的信息化發展。

對策之一:加強金融監管電子化的步伐,採取電子中央銀行的監管方式,對網路銀行實施有效監管。

金融監管當局應運用先進的網路技術改革監管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網路銀行業務審批和監管機制。政府有關部門應密切關注網上銀行的最新發展及科技創新對國際銀行業及其監管所造成的影響,對網上銀行在國內的發展及前景作出冷靜、客觀的分析預測,在「保護競爭、促進效率」的前提下,就市場准入、通訊安全、控制權的法律責任、存款保險等保護措施和爭端解決的適用程序等問題加以立法,確保監管制度能夠配合銀行業結構因科技發展而出現的轉變。

就我國而言,我們應結合國情,借鑒國外發展經驗,成立專門機構對網路銀行的設立、管理、具體業務功能的實現及硬體和軟體系統的應用等進行研究,為網路銀行的發展提供技術服務、支持和指導,並利用網路等先進技術進行非現場監管。

至於銀證分離和銀證合一的選擇問題,已有不少國家開始修訂他們的金融法,以便為實施銀證合一掃除法律障礙。典型的如1999年11月美國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該法案廢除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G1ass—Steagall Act),允許銀行、保險、證券三者跨界經營,在銀行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我國銀行業尚不成熟,在必要的法律規范建立前,如允許非銀行機構進入網路銀行市場,可能會對金融秩序的穩定帶來沖擊,容易形成不利局面,影響我國網路銀行發展的整體進程。因此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制還將持續一段時間。但隨著網路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金融監管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國也應擴大網路銀行的業務范圍,適當放鬆或解除銀行兼營證券、保險業務的限制,逐步實現銀行的全能化。

對策之二:制定網路銀行業務運作的統一規范。

各國應當盡快建立或完善各類有關網路銀行和在線支付的法律法規。必須根據網路銀行的實際情況,建立安全認證機制,統一技術標准,制定或修改適用於網路銀行操作運行的法律規范。

安全認證機制如有關安全技術(保密性、真空性、數據完整性、進網控制等)、安全服務設施(公共碼認證機構)等的規定。目前,由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科技司牽頭,聯合工行、農行、建行、交行、光大銀行等11家商業銀行共建金融權威認證中心(CA)已進入實施階段,在線支付的標准性、安全性將更有保障。

技術標准如有關電子支付、高速網路技術和數碼資料交換等的標准。這些標准應可靠、統一、易用、相互兼容、並能隨技術進步而改進。

網路銀行業務運行的法律規范,包括對網路銀行服務工具、網路銀行服務方式等的法律規范。例如電子貨幣的發行、電子票據的產生、電子貨幣和電子票據的流通、電子貨幣和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支付網路的建立、網路銀行服務的體制和基本模式、網路銀行服務結果的法律效力等,都需要確立統一的規范,以便明確網路銀行業務操作規則及風險責任的劃分確認。

仍以電子支付為例。國外對此已作出反應,紛紛制定相關的法律規則。小額電子資金劃撥(POS、ATM、Homebanking、ACH等)的法律規則,例如美國聯邦《1978年電子資金劃撥法》及聯邦儲備系統頒布的實施條例。大額電子資金劃撥(Fedwire、CHIPS、SWIPT、CNAPS等)的法律規則,例如聯儲J條例、CHIPS規則、SWIFT規則、美國《統一商法典》第4A編中的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或條例,明確了電子資金劃撥中的當事人、適用范圍、權利義務、責任承擔等。

我國目前尚缺乏全國性的有關電子資金劃撥的專門立法。1996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確立的是以紙票據為基礎的結算支付制度,沒有針對電子資金劃撥進行立法,而不少銀行各自推出的章程卻含有許多維護銀行自身利益、削弱消費者地位的條款。

為了保障電子資金劃撥的安全正常運行,我們應當借鑒美國《1978年電子資金劃撥法》和《統一商法典》第4A篇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貸記劃撥示範法》等的規定,適時地制定新的支付體系和制度,以便明確電子資金劃撥或使用電子貨幣實現在線支付時的風險責任負擔。

對策之三:加強安全防範,健全法律法規,開展國際合作,共同打擊網路金融犯罪。

應當明確,打擊網路金融犯罪僅靠立法尚不夠,完善技術,使得不法之徒的犯罪成本提高是首選途徑。我們應當不斷採用新的安全技術來確保網路銀行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如防火牆、亂碼和加密技術等,及時准確地在客戶和銀行之間傳遞正確的信息,同時防止非授權用戶(如黑客)對網路銀行所存儲的信息進行非法訪問和干擾,營造一個可以信賴的網路金融環境。

同時,我們應當制定有關法律,完善相關條文,從而確保網路安全,懲治網路犯罪。1997年8月德國的《聯邦多元媒體法》,第一次對網際網路進行立法管理。我國法律法規對網路安全與網路犯罪也有所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公安部關於對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備份工作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和計算機信息網路的管理使用作出了規定,有關金融從業人員應嚴格依照國家法律規定進行操作並完善管理,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和責任感。

我們還應擴大現行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將以網路為傳播媒介的各種行為包括在內:針對網路特殊性,盡快進行與網路管理相關的單行立法,以便及時准確地界定各種以網路為對象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實施網路銀行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進行嚴懲,從而加大打擊力度,促進網路銀行的發展。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現有刑法制定的四條有關網路計算機犯罪的條文難以適應網路銀行日益發展的需要,應當通過實踐和比較,借鑒發達國家關於網路犯罪的立法經驗,不斷補充我國刑法關於網路金融犯罪的種類或制定我國單獨的懲罰網路金融犯罪的法規條例。

由於網際網路不受時空限制,犯罪分子可以來自不同國家乃至全球各個角落,因此我國還應加強與世界刑警組織以及其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的聯系和磋商,共同制定打擊網路銀行犯罪和確定網路銀行風險責任的國際條款,開展國際合作,以確保網路銀行的順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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