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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員猥褻男童

發布時間: 2020-11-25 03:22:06

㈠ 我犯了猥瑣男童罪我該怎麼辦

你喜歡同性其實也無可厚非,這是你自己的事,但是為什麼有「猥褻男童」這個罪呢?重點在於對方還未成年,不能完全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清楚的認知所有的對錯,在法律意義上處於受保護狀態,所以即使他跟你都是自願的,也不行。

舉個例子(沒有冒犯的意思,單純的說明問題):一個智障人士,突然決定將所有的財產都送給你,這也是法律不允許的,他願意也沒用,因為他不明白這意味著什麼,等到他餓了沒錢買飯吃,再後悔找誰去,所以必須由他的監護人同意才可以。在這個例子中,這個智障人士跟你的朋友在某種意義上都一樣,都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所以,別想不開了,你要真喜歡他,就要愛護他,保障他的權益(包括法律規定的),等他成人,否則你就換個人去愛。在法律面前,沒有例外。

至於你說想找人傾訴,我請你慎重。我也曾經有一個同性戀朋友,跟我說了之後,我當時也年輕不懂事,反應過激,導致現在朋友沒得做,所以你要找的朋友如果不知道你的性向,最好慎重。考慮找其他的男「同志」說,也要慎重,你要想清楚你是不是真的喜歡男孩子,還是只是想嘗試一下,如果是後者,那碰到男同志的話一般都會盡力拉你進去,你想改回來就難了。

綜上:你現在犯了錯誤,壓力很大也正常,但是要勇於面對自己的錯誤,認清自己到底想要什麼。避免錯上加錯才是上策。

㈡ 猥褻男童罪是怎麼定義

未滿14周歲為童

㈢ 猥褻多名男童判什麼罪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隱私權和精神純正權。所謂精神純正權,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風的養成權。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風養成中不受不正當教唆的人格權。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編輯本段]二、處罰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應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

㈣ 16歲男孩猥褻兒童拘留多久

猥褻兒童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涉嫌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㈤ 30年前猥褻男童還判刑嗎

強制猥褻兒童一般在5年以下量刑,法律規定最高在五年以下的,追訴時效為回5年,你這個現在已經過去答30年了,追訴時效早都過了,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了,除非是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或者應當立案,在逃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㈥ 孌童、猥褻兒童,是什麼意思

孌童
釋義:
被當作女性玩弄的美男。
舊時供人狎玩的美男子;或稱為——男妓。
漢語孌童本義是指美少年,「孌」是容貌美好的意思,
至南北朝左右開始專指與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男童或少年。
文法:
在中文的文法上,由於「孌童」並沒有動詞的用法,
因此不能寫作「孌童癖」或「孌童行為」,
若要說明此行為,該以「男同性戀」或「男同性愛」
等動詞來表示;「孌童」
只是名詞,解作「男妓」、
也泛指身為被動一方的男性同性戀者。現代稱小受的
「孌童」與「戀童」
很多人也分不清「孌童」與「戀童」的意思
「孌童」
只作名詞——解作男妓、也泛指
身為被動一方的男性同性戀者;
「戀童」
可作動詞——解作成人愛好與兒童發生
性關系的犯罪行為。

㈦ 22歲女保姆猥褻11歲小男孩,並懷孕生子,為何家長仍留他做工

我們都知道美國制定法律都是非常嚴格的,特別是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這里就有一個非常特殊的囚犯,她因性侵未成年人而入獄,但是當時他的父母並不知道這件事情,事後才知道。

在佛羅里達州立,28歲的女傭瑪麗莎家在哪裡做傭人。事後,她坦白了自己的罪行,並被判刑,她在5年前勾引小男孩,並生下了孩子。瑪麗莎被判刑後,小男孩的母親說,自己從沒把瑪麗莎當外人,而是當親生女兒,但她卻對兒子造成這么大的傷害。小男孩的母親說,自己的孩子,也還只是一個兒童,按通常的說法還不能被稱為少年呢。

㈧ 男教師猥褻男童,受害者該怎樣維權

我認為受害者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維權,第一利用社交媒體曝光事件,第二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總而言之,被猥褻後,不要害怕,要大聲地說出來,說出來之後不僅會讓我們的心理負擔減少一些,還有利於如何制定策略懲罰犯罪者,另外,也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㈨ 拐騙男童,將其據為己有進行猥褻的,是否以拐騙兒童罪與猥褻兒童罪並罰

並罰,因為拐騙不代表必須要猥褻,所以並罰,而且拐騙兒童罪不能吸收猥褻兒童罪

㈩ 有誰知道邁克·傑克遜猥褻男童案到底是怎麼會事

下面摘錄一些男童一家在法庭上的接受辯方律師盤詰時的證詞明顯矛盾錯漏的場景,附點評。

男童弟弟,"唯一案情目擊者"(「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罪」及「孌童罪」證人,男童弟弟稱他與家人在邁克爾的烏有鄉庄園作客時,邁克爾給他與哥哥酒喝,還給他們色情雜志看,還曾兩次親眼目睹邁克爾「性侵犯」了他哥哥,而兩次都是半夜睡不著起來閑逛時進入邁克爾的套房,在邁克爾的卧室門外偷看到的。)

場景一:(辯方律師拿出一本色情雜志《閣樓之出軌邊緣》,這是美國合法出版的成年刊物,檢方聲稱是在邁克爾的床底下搜到,上面有邁克爾與男童兄弟的指紋,這是檢方的「重要證物」,指傑克遜曾以色情雜志引誘男童。)
辯方律師:邁克爾從來沒有給你看過這本色情雜志是嗎?
男童弟弟:他給我看過!
辯方律師:你確定?
男童弟弟:是的!
此時辯方律師轉向陪審團指:這本雜志發行於2003年8月,而原告一家最後一次離開烏有鄉庄園卻是在2003年3月,邁克爾怎麼可能在2003年3月之前給原告男童兄弟觀看在2003年8的出版的雜志?!
男童弟弟趕緊改口:哦,我說的並不是這一本,是其他類似的雜志。

(法庭內一片嘩然!)
點評:英國天空電視台新聞報道:那本雜志將對檢方和警方是重創。因為看上去,那本雜志是栽贓。如果被證明,整個案子就要撤消了!!

場景二:(警鈴問題。邁克爾的卧室裝有警鈴,一有人接近就會響起。而男童弟弟曾兩次偷看到邁克爾在卧室里侵犯他哥哥,而居然警鈴都沒有驚動傑克遜。)
辯方律師:你每次一進那房裡,是不是警報就關了?
男童弟弟:是的
辯方律師:你見過邁克爾曾關閉過警鈴嗎?
男童弟弟:沒有。
辯方律師:那你每次進房間都聽的到警報嗎?
男童弟弟:是的。
辯方律師:那麼你兩次進入邁克爾的房間目擊他猥褻你哥哥的時候,警鈴響了嗎?
男童弟弟:是的......但如果門是關的,邁克爾就聽不到。
(門是關的,邁克爾聽不到,那他裝警鈴有什麼用?如果門是關著的話,你又是怎麼進去的?又是怎麼看到的?)

另,男童弟弟一開始對警方說,傑克遜給他們喝的是「紅酒」,但到了法庭上,卻又變成「白酒」了。

點評:在一個談論案情的電視節目中,一名電視觀眾說:「我認為這個弟弟是被人鼓動說出他想說的任何話。我母親曾經告訴過我,在生活中,只要你說的是實話,你每一次說到它都不會變。如果是謊話,你每說一次就變一次。現在就是這樣。」
這是兩次對話,拿男童的話,不攻自破,前後矛盾很多
附帶一句,人已經走了,談論他生前的污點已經沒意義了,就算他有罪,那也是極其小的一點,更多的亮點怎麼不去關注呢?況且,他還是一個極其偉大的慈善家,所以,無論如何,我相信這個案子,不過是男孩家庭一個騙錢,炒作,無聊的把戲,不過是媒體一個賺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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