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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1-25 03:21:24

⑴ 檢察機關是否有權對民事執行程序進行監督

根據2013年9月23日施行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一、第三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二、第五十四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審查終結的案件(申請監督),應當區分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二)提請抗訴;
(三)提出抗訴;
(四)提出檢察建議;
(五)終結審查;
(六)不支持監督申請。
控告檢察部門受理的案件,民事檢察部門應當將案件辦理結果書面告知控告檢察部門。
三、第五十六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受理當事人申請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監督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並作出決定。
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案件和對民事執行活動監督案件的審查期限,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⑵ 法院執行監督制度是什麼

民事執行檢察制度作為民事檢察監督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法律監督的本質屬性專,同時具有其自屬身特有的制度運行規律。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是對於執行過程中法院的違法行為和錯誤裁判的監督,具有司法行政監督的特點。

同時,因其屬於對法院民事執行過程的監督,具有居中監督的特殊地位,其監督的理念應當為在維護司法公正秩序的基礎上充分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監督。

對這些特點的研究,以及根據這些特點廓清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范圍和對象,有利於保障民事案件執行工作的合法有序運行,發揮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積極作用。

⑶ 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如何監督執行

1、確保制度作用有效發揮領導者要起帶頭作用。中國古代的曹操就曾以「割發代首」樹立遵守制度的榜樣。領導嚴格遵守了,自然會對員工產生影響。一個合格的領導就是要嚴格的要求自己,只有要嚴格要求自己,從自身做起,才能領導他人,員工才會心服口服,才會服從領導的安排和指揮,員工都是這樣的心裡,他們覺得領導做不到的,憑什麼來指揮自己呢?有這樣的心裡也是很正常的呢,所以領導一定要嚴格遵守制度,這樣才能使員工遵守。同時要將制度的完善和執行作為公司的一項基礎工作,長期關注。
2、提高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通過對實際工作的了解,認真徵求廣大員工的意見,並開展制度討論。同時各部門之間要加強聯系,做到所訂制度具有統一性、互補性。制度出台後要相對穩定。對確實不適應形勢發展要求的制度不能墨守陳規,該及時修訂、完善或廢除的,要堅決取締舊制度,確保制度不脫離實際。一套制度的出台和實施,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呢,一定要科學合理,要讓員工能接受,連員工都不能接受的制度能執行下去嗎?這樣就是無效制定呢,所以呢,企業在做每項決定的時候,一定要讓員工可以接受,這樣很利於企業管理。
3、營造自覺遵守制度的氛圍執行制度時,應加強指導和幫助,及時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主要應把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學習內容,同時還應將員工對制度的掌握程度作為對員工考核的重要內容,激勵員工自覺學習制度。在加強制度學習時還應運用發生的諸多違規案例開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充分認識不執行制度對集體和個人所造成的危害,從而自覺遵守制度,營造良好氛圍。企業的制度一定要讓員工明白,這樣的制度對他們自身有什麼好處,可以作為他們的績效,直接影響他們自身的利益,這樣他們就會嚴重遵守和執行了呢。
4、加強制度執行情況跟蹤在執行制度過程中,還應建立部門之間、員工之間相互監督的制衡機制,發現違規情況及時舉報,並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對知情不報者,也應給予相應處罰。同時,部門要對各部門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定期考核,有效提高制度執行力。制度的執行也要定期的進行檢查的呢,不是每項制度都可以執行下去的呢,要先實際運用,然後看在企業的效果,如果效果不好,那肯定不能執行下去的呢,這也是個磨合期,要看執行的情況,要看在企業有沒有起到好的效果,要定期跟蹤,了解詳細情況。
END
注意事項
企業制度是每個企業不可缺少的,不是所有的制度的都是適合企業的呢,要考察要適應的呢,一項制度的出台,管理者一定要保證他順利進行,要提到制度的執行力,如果沒有執行力,那制度就是空談。

⑷ 執行裁決監督案件立案多長時間

一、判決書生效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
(一)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之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又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7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具體情形主要包括:
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2、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二)可中止的是由發生時間被限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若發生在6個月之前,則分兩種情形處理:
1、若在最後6個月前中止事由消失的,則不發生中止的法律效果;
2、若中止是由持續到最後6個月之內的,則自最後6個月的第一天開始中,待將來中止是由消失後在接著計算6個月。
三、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總括起來有三大類:權利人起訴、權利人主張、義務人承認。
(一)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此外,下列事項之一,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申請仲裁;
2、申請支付令;
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6、申請強制執行;
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二)權利主張包括以下情形: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第1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三)義務人承認。主要包括:義務人做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
(四)除上述情形之外,尚包括兩類特殊情形:
1、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2、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綜上所述,判決書生效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但可能因為中止或中斷而產生的法律效果,導致實際經過的時間長於2年。

⑸ 監督執行在哪種情況下實行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⑹ 什麼是預算執行監督

預算執行監督是指國家財政對各級政府預算編制、執行、調整乃至決算等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的監督。它屬於財政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預算管理的重要內容。
按照監督主體劃分,預算監督包括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預算、決算進行的監督,各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預算執行的監督等。預算監督是國家通過國家預算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過程,是對社會經濟活動各環節、各方面進行的監察、監督和制約。預算的作用在於促使各部門和行政機關改善管理,加強經濟核算,努力增收節支,對預算編制及執行中違反預算管理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實現預算收支平衡,保證國家預算基金的合理使用,圓滿完成預算收支任務。
預算執行監督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決算是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最終的、全面的反映,也是一年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結果在財政收支上的集中反映。按照預演算法的規定,中央決算和地方各級政府決算的審批權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常委會對決算的審查和批准,實質上是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最終結果進行監督。
編制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做到收支數額准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人大常委會審批決算的基本目的就是保證預算收支的真實、准確、完整,為以後的預算收支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礎。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由人大財經委提出關於前一年度決算的審查報告。主要內容是:(1)總的評價,提出是否批准政府決算草案的建議;(2)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3)做好財政預算工作的建議。財經委的審查報告,與政府決算和有關報告一道,由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審議。常委會最後作出的相關決議,一般是對財經委的審查報告表示同意,決定批准政府決算,並提出若干要求。
2、.聽取和審議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聽取和審議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工作程序和步驟一般是:(1)前期調研。財經委和預算工委在報告之前的一段時間里,向政府財政、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了解情況,取得資料,聽取意見。有時還召開座談會,邀請有關單位和專家參加,分析研究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預算收支面臨的形勢和問題。在調研的基礎上,形成若干簡報和背景材料,為常委會審議提供必要的參考。(2)聽取和審議報告。常委會舉行全體會議,聽取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人受政府委託所作的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常委會採取分組會議的形式,必要時也可以採取聯組會議的形式,審議這一報告。常委會審議報告時,有關部門和工作機構應當派熟悉情況的工作人員到會,聽取意見,並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要求說明情況、回答問題。(3)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報告的發言,由工作機構的人員如實記錄,送發言人校核後編發簡報;審議中的重要動態和審議意見,編印專報,報常委會領導。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政府研究處理;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常委會。
3.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
預算調整是指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原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部分變更。各級政府對於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批權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未經批准,不得調整預算,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原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決定。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人大財經委和常委會預算工委通報預算調整的有關情況。對預算調整進行監督的有關工作程序和步驟,與上述審批決算、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有關工作程序和步驟基本相同,監督的重點主要是調整的必要性和方案的可行性。
法律依據:
監督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應當在每年六月,將前一年度的中央決算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前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還規定,中央決算草案應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的一個月前,提交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查。
監督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監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按照工作慣例,一般是在政府提出上一年度決算草案及決算報告的同時報告本年度前一階段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一般是與當年預算草案及預算報告一道由政府提出,按照憲法的有關規定,一並由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根據監督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常委會聽取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監督法第十七條對預算調整及相關問題作出了如下規定:(1)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2)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整。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資金需要調減的,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3)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一個月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⑺ 執行監督的監督體系

對於執行批准權、裁決權、實施權,現已初有定論。首先是執行監督權由誰來行使的問題。目前在執行局內部的意見是,執行監督權由局長和主管院長來行使,或者在執行局內建立相應的監督機構行使監督權。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理由有二:其一,執行局長和主管院長各有自己的業務要辦,分身乏術。缺少時間管理只能造成穿新鞋走老路的窘況;其二,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實在是難以為之,蒼白無力的監督只能是多了一個空架子。特別是現在,人民法院內部人員有限,執行力量已嚴重不足,如還要在執行局內分人專管監督,就有對執行工作掣肘之嫌,監督執法公正和人員廉潔自律,是人民法院監察室和審判監督庭義不容辭的責任。而且,相對於社會監督、檢察監督和人大監督等外部監督體系而言,人民法院內部的監察和監督,因其具有專業性和針對性的特點,無疑是最有力、最直接的監督手段,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同時,目前的監察室和審判監督庭,長期處於「無米下炊」的境地。更應發揮其應由的職能作用,為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改革發展貢獻力量。並且,在《民訴法》、《行訴法》、《刑訴法》中,並未作出禁止審判監督庭不能監督執行案件的規定。所以,在不增加任何人員的前提下,應由監察室和審判監督庭來行使執行監督權較為妥當。
其次是如何行使執行監督權的問題。執行監督權的行使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即對執行案件的監督和對執行員的監督。對執行案件的監督可由審判監督庭進行,對執行員的監督由監察室來完成。審判監督庭因為已經建立了對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監督制約機制,所以只要將執行工作納入到現已成形的監督機制中即可。做法主要是將監督活動貫穿於執行工作的全過程,即全程監督。具體包括:審查立案條件,監督執行批准權、裁判權、實施權的行使,隨同個案執行,執行期限催告,審查月結案件的卷宗,接受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對執行工作的申訴,參加案外人異議的聽證等等。這些工作對於審判監督庭來說,駕輕就熟,毫不費力;另外,因為只有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出現了違法、違紀問題,才能對執行員進行審查。所以,對於執行員的監督,監察室可與審判監督庭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後頒布實施了《人民法院獎懲辦法》、《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法院幹部「八不準」》、《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建設一支高素質法官隊伍的若干意見》等規章制度,監察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即可。具體包括:戒勉談話,立案審查,處分聽證等等。

⑻ 怎麼寫檢察院對法院執行工作進行監督的意見和建議

檢察院的身份寫的:
意見建議:
1、針對民訴法修改後對於執行檢察的授權,高檢應盡快出台司法解釋。同時兩高應該盡快就執行修改後民訴法關於執行檢察規定問題商定並且簽署具有操作性的工作規范性文件。
2、最高檢盡快組織執行檢察業務知識的學習和研究,安排檢法兩家的民行檢察幹部與發育執行幹部進行交互掛職學習,學習和體驗對方的工作,以利於更好落實民訴法的規定。
3、檢察機關應為完成民訴法關於執行檢察的任務,盡快在人員、機構、物質配備上增加和充實民行檢察隊伍,盡快實現執行檢察工作的機構專業化、人員專門化的配備。
法院角度
1、加強立法,全面規范執行監督工作;
2、強化執行公開,為接受檢察監督創造條件;
3、建立「網上檢察監督機制」,接受實時檢察監督;
4、加強聯動機制建設,促進執行監督的良心運行;
5、建立檢察監督效果保障機制,確保監督取得實效。

⑼ 執行監督的簡介

執行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執行監督是指對執行程序或執行工作的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監督,媒體的監督,法院內部的監督和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等。而狹義的執行監督,僅指人民法院的內部監督。具體指在執行程序中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具體執行實施行為或者執行裁決行為有錯誤,或者執行法院發現自身錯誤時,依照一定程序進行糾正的制度。
人民法院內部執行監督程序如何啟動,現行法律沒有規定,該程序的啟動主要有三種途徑:1、當事人認為法院的具體執行實施行為或執行裁決行為有錯誤,向上級法院或本級法院院長申訴,由上級法院或本級法院院長啟動監督程序。因為當事人的權益受到錯誤執行的侵害時,中國執行法律沒有規定完善的救濟途徑,只要當事人提出申訴,上級法院或執行法院就應啟動執行監督程序進行復查,以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2、人大基於執行個案監督,發現執行錯誤,向法院發出監督意見書啟動法院的監督程序。3、檢察院基於法律監督職權,發現執行錯誤,向法院發出檢察意見或檢察建議書,從而啟動法院的監督程序。
絕大部分執行案件實行的是執行獨任制。執行幹警就如同「承包到戶」的農民一樣,各干各的「承包田」,彼此不相溝通和往來,至於每起執行案件是如何執結的,採取了那些方法和措施,是否存在違法、違紀現象,則絕少被問及和了解;執行員在執行過程中主觀隨意性大,什麼時間送達、取證,執行的快、慢,是否採取強制措施,採取何種強制措施均由自己決定。甚至出現案件到辦案人手後已兩年,卻沒有送達執行通知書的現象,以致錯過執行良機,造成當事人上訪;個別執行員在形式上雖按執行程序操作,實質上卻不做耐心細致的法制宣傳,教育疏導,也不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當事人實際支出費沒少花,卻沒有一點執行效果,引起當事人的強烈不滿;更有甚者,藉手中所集中的權力,勒卡當事人,從而敗壞了人民法院的聲譽,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以上種種表現,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於執行工作的職權劃分不清晰、運作機制不科學,執行權過於集中,又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制約造成的。

⑽ 最高法院對申訴下級法院執行監督如何處置

二審終審不能上訴。但可以向二審法院或更上級法院提出申訴,是否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也就是再審程序,由接受申訴的法院決定。一般情況提起再審程序有三種方式,一是原審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法院院長提出;二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發現違法或明顯有誤的,有權提審或下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三是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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