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監管報告
❶ 銀行監管方面的論文
NORTHERN ECON0MY
對雛國銀行監管治理硇評析與思考
口/姜宏鴻
一
、金融監管治理的理論基礎
(一)金融監管治理的含義
由於金融監管是政府的一項公共政策,是政府為社會提
供的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服務,因此,我們可以將金融監管
治理理解為金融監管部門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社會目標,通過
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營造行使公共權力、制定和
執行政策所依賴的良好制度環境和運行機制,確保監管機構
不受各種外界干擾,最終達到恰到好處的為其初始委託
人—— 廣大金融消費者提供最有效的保護。
r. 金融監管治理的重要意義
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安全成為一國經濟正常運行的重
要因素。理論和實踐證明,監管機構的良好治理對金融安全
有重要影響。特別是金融危機的經驗教訓一再表明,監管當
局監管不力是引發危機的重要因素。如Lindgren等人對
1997—1998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研究表明,對監管過程的
政治干預延遲了對危機嚴重程度的承認,進而延遲了行動加
深了危機。
在實踐中,金融監管者的行為並不必然會與既定監管目
標一致,既存在著因監管者被「俘虜」導致監管寬容問題,也
存在著監管人員利用監管權力尋租、設租導致監管腐敗的問
題,還可能有監管措施過於嚴厲、監管范圍過寬的監管過度
問題。因此,金融監管機構本身內部治理的完善程度對金融
監管體制與機構能否真正發揮應有效能、提高監管績效具有
重要影響。
二、良好金融監管治理的衡量標准
1.Geraats的監管治理標准
Geraats(2o04)通過對OECD國家中央銀行的調查,提出
央行治理透明度的5個要素:(1)政治透明度;(2)經濟透明
度;(3)程度透明度;(4)操作透明度;(5)對實現政策目標程
度的評估頻率。
2.Marc Quintyn和Michael W.Taylor的監管治理標准
Marc Quintyn和Michael W.Taylor(2002)提出了金融監管
治理的兩維標准:第一,獨立性標准,它細分為管制獨立性、
監管獨立性、機構獨立性、預算獨立性四項獨立性四維標准;
第二,有效負責和盡職安排的九條標准。
3.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監管治理標准
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2002)在Marc Quintyn和
Michael W.Taylor報告基礎上,提出了良好監管治理的4條
標准:監管機構的獨立性、負責和盡職性、透明度、監管人員
90 北方經濟·2008年第10期
的正直誠實品質,並就正常時期和危機時期的監管治理安排
進行了區分。
2004年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進一步論述了良
好的監管治理,他們了提出良好的監管治理的框架的兩個主
要方面:一是監管者的良好治理的要素(elements);二是國際
組織制定的金融系統標准和規則。
三、我國銀行監管治理現狀的初步分析
從1984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正式行使金融監督管理
職能,在近20年時間里,監管法律、機構設置等各方面都不
斷完善,銀行監管工作取得了重大進步。特別是2003年,中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出來,專司對
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職能,開啟了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新篇章。
隨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也相繼出台,為保證銀行監
管獨立性、提高監管有效性奠定了基礎。經過多年努力,中國
銀行業的監管治理已基本具備了良好監管治理的形式,但仍
需完善。
(一)監管機構獨立性
獨立性是指監管機構能夠獨立自主地履行監管職責,不
受政治層面和被監管機構的影響和干擾。江春、許立成
(2005)在研究了世界80個國家相關資料的基礎上,比較了
各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研究表明中國人民銀行的獨立
性非常低,遠遠低於樣本的平均值,雖然銀監會成立後獨立
性有所提高,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1.規制權獨立性。目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賦予
了中國銀監會在法律框架下制定各種監管規則的權力 ,因此,
與那些主要立法和次要立法都非常細致、沒有為銀行監管機
構制定規則和條例留下任何空間的立法體系相比,我國銀行
監管機構享有一定的制定規章的權力空間。
2.監督獨立性。我們一般將監督功能分為4個領域:銀
行牌照的頒發、監督、制裁、危機管理。我國雖然在法律法規
上明確了如許可證的發放和吊銷、強制性制裁和干預等權
力,但現實中存在政治干預和行業俘獲等現象,嚴重影響了
我國銀行監管機構獨立性。
過去很長時間以來我國金融體系從屬於計劃體系,銀行
業中巨額的不良貸款很大一部分是由於非理性政府行為干
預所致。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監管職能的獨立性也無從
談起。從1998年以來,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革
等諸多措施,中央政府逐漸減少對銀行的干預,逐步放鬆控
制性監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監管當局的獨立性。但
同時,股權改革並沒有改變政府在銀行股權結構中的壟斷地
位,政府仍然會保持著對銀行的一定影響力。
3.機構獨立性。機構獨立性是指監管機構從政府的行政和
立法部門分離出來的狀態。中國銀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
業單位,直接向國務院報告;採用集體決策機制,專家及國際專
家咨詢委員會提供建議,但不參與決策,決策過程的公開性和透
明度不高。
4.預算獨立性。在我國,銀監會從2004年起對被監管機
構收取監管費;並將其全部上繳國庫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實
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銀監會實施監管工作所需經費參照其
他國家部委,按照部門預算的規范程序向財政部申請,由財
政部通過部門預算予以核撥。實行監管收費與部門預算相結
合的模式能增大監管當局節約監管資源、改善監管服務、提
高監管效率的外部壓力,但同時,這也使我國監管機構易受
到政治干預,並且銀行監管機構不能通過靈活的薪酬制度吸
引人才。
(二)問責制
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機構對一國監管治理水
平評判的標准,問責制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監管機構之間
的合作有規范的機制,二是監管機構的管理層和監管人員有
明確的問責制。
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2000年9
月,央行、證監會、保監會首建三方監管聯席會議制度;2003
年6月初,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相關人員組成專門工
作小組並起草了《合作的備忘錄》,旨在進一步加強三家金融
監管機構政策溝通與協調,提高監管效率;2003年9月,銀監
會、證監會、保監會召開了第一次監管聯席會議,但聯席會議
這種鬆散的溝通缺乏制度剛性。
從問責制的第二方面來看,我國已初步建立了金融監管
人員問責制度,《銀監法》中對監管人員的職責及處罰辦法做
出了規定。但是,實施嚴格意義上的問責制需要一整套制度
和措施的支持,就我國現有法規而言,在其具體實施中還存
在不夠細化、實施難等問題,使監管工作存在很大的彈性。
(三)透明度
金融監管的透明度指有關監管的目標、框架、決策及依
據、數據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時地告知公眾。
銀監會成立後,在加強監管透明度建設方面做了許多工
作,如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實施政務公開等。但是,外部條件的
不充分制約了透明度建設步伐,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監管
信息的質量和可靠性存在不足,目前銀行業還沒有實行國際通
行會計標准,會計准則存在差異,影響了監管信息的准確性;二
是缺乏高速暢通的信息傳輸渠道以及有效地機制來保證銀行能
夠自覺根據監管當局公布的信息調整經營行為;三是廣大社會
公眾和金融消費者的監管信息、金融信息獲知意識不足。
(四)操守
操守是指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在監管活動中保持良好
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具有正直誠實品質。近年來隨著培
訓和引入力度加大,監管人員整體素質普遍有所提高,但對
照新的監管理念和良好標准要求,兼管團隊的整體素質還明
顯不足。同時,還存在操守不嚴現象,如人情監管、權力尋租
等。2003年謝平、陸磊曾在全國范圍對金融監管腐敗情況做
了一次問卷調查。從被調查主體看,1 1.6%的被調查對象認為
金融監管部門的腐敗程度高到不可容忍;25.9%的人認為監管
腐敗非常高,但是可以容忍;35.7%的人認為腐敗比較高,但是
在感覺上已經麻木了,這說明接近四分之三的公眾認為金融
腐敗存在而且比較嚴重。
四、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治理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監管當局的內部控制制度
1.建立合理的組織架柯。—個合理的監管組織架構是有效
監管的基礎。從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體制結構來看,
一方面層次太多,在幾乎每縣設立機構導致管理深度加大,另一
方面,職能部門設置面臨力量分散、信息不溝通的弊端。因此,金
融監管機構可以建立國家首席監督官制度,在全國性監管機構
的分支機構設立上,應當按照大的經濟區域原則劃分監管區域,
設立區域監管官。 。
2.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由於監管機構的業績
難以像一般企業那樣進行量化分析和精確考核,因而,實踐
中要推行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考核辦法,對監管機構即要有
對責任書中列明的監管目標進行的量化打分,也要有從整體
形象、內部管理、日常工作及效率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價,還
要徵求被監管對象對執法情況的意見,對監管個人進行綜合
評價。並且,還要將考核與正面激勵的結合,改革目前監管機
構的組織人事與收入分配製度,通過多種手段實現對監管人
員的激勵相容。
(二)改善銀行監管治理的外部環境
1.建立高效的監管協調機制。應加強銀監會與人民銀
行、證監會、保監會的協調。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經驗,確立人
民銀行作為總體監管者的特殊地位,對金融監管進行總體協
調。同時,應擴大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促進我國金融監管與
國際標准接軌。此外,還可以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讓其承擔
部分管理的任務,還能夠降低監管成本。
2.樹立依法監管的概念,提高監管的政策法規水平。獨
立而明確的法權地位是健全並完善監管機構內部治理的前
提,也是約束和規范監管機構及監管人員正確行事的基本依
據,同時還是保護監管者的盡職行為、確保監管機構獨立實
施監管行為的法律保障。因此,監管機構治理績效的提高,必
須以法律制度的健全與司法環境的改善為基礎。
3.加強外部監督力量。我們要通過各種媒體及時披露必
要的監管信息,並採取適當措施聽取公眾的意見與建議,鼓
勵公眾參與對監管當局的監督,有效發揮社會監督機制。同
時充分發揮外部審計的作用.,在監督監管機構的同時有助於
提高監管有效性。 (作者單位:山東財政學院)
北方經濟·2008年第1O期 91
❷ 誰在制約銀行監管的有效性
作者:喻強 中國銀監會成立以來,綜合運用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窗口指導、風險提示、約見談話等手段,實施審慎有效監管,促進了我國銀行業健康發展。但這些監管手段的有效性,較國際先進水平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監管的嚴肅性、權威性、強制性還有待於進一步加強。 非現場監管的制約因素 目前,非現場監管在有效評價銀行經營狀況、實現風險早期預警等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其主要的制約因素有以下方面: 首先,數據基礎不夠真實准確。 究其主要原因,一是數據統計部門多,如銀行內部的會計、統計及信貸等部門,各部門上報數據的統計口徑不完全一致。 二是部分科目統計指標和會計科目設置不對應,統計數據不能直接來源於會計數據,需要靠統計人員手工操作,容易造成遺漏。 三是部分銀行未嚴格執行統計和會計制度,如合並報表中沒有剔除因內部往來而虛增的資產等。 其次,非現場監管數據指標體系不完整,不能支持對銀行風險狀況的深入分析和評估。 不完整的地方有,一是不能全面反映銀行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如沒有非信貸資產結構及質量指標、利率及匯率等市場風險監測指標等。 二是對所有銀行採用統一的指標標准值,未明確對銀行分支機構的監測重點及標准,沒有體現不同銀行的經營特點,沒有體現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的相互關系。 三是隨著銀行業務的發展變化,部分指標的計算口徑和標准已不符合銀行經營的實際狀況或不能充分反映銀行的經營風險。 再次,非現場的風險分析及評價方式不系統。 我國尚未建立系統的商業銀行風險評價模型和預警系統。現時,對銀行的風險分析重點仍放在監控指標的合規性上,而不是採用歷史比較分析、行業比較分析和期限缺口分析等動態分析手段。因此,也就沒辦法揭示銀行風險變動趨勢,以及對潛在風險和未來風險的預測。 另外,對銀行業整體風險狀況的分析,局限於簡單的數據匯總分析和經驗判斷,難以起到早期預警和指導現場檢查的作用。 最後還應指出,銀行的監管信息系統建設落後。 我國尚未建立網路化的監管信息系統,沒有可供監管人員隨時調閱和分析監管數據的監管信息處理平台,導致了以下問題: 一是非現場監管信息滯後,按季、半年和年生成的《非現場監管統計報表》不能滿足監管部門對銀行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進行持續監控的需要。 二是由於現有的固定格式報表不能完全滿足監管分析的需要,監管人員需花費大量時間精力重新收集、核對和加工處理數據,也加重了商業銀行的工作負擔。 現場檢查和監管合力不足 現場檢查是監管人員發現核實問題的有效手段,但現場檢查的成本相對較高,為此,要通過加強現場檢查的連續性和針對性來提高現場檢查的效率,而這正是目前現場檢查中急需解決的問題。 問題之一,現場檢查缺乏連續性。 主要體現在,大量的現場檢查項目是臨時性安排的,與非現場監管和以前現場檢查結果之間缺乏有機聯系。 還有,大量的現場檢查在檢查報告完成後,對被查機構的整改情況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缺乏有效的後續跟蹤檢查。同時,檢查結果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復檢查現象較為突出。 問題之二,沒有針對不同銀行的風險特點來確定檢查重點和檢查力度。 銀行機構在業務結構和規模均存在不同,相應的主要風險點也不同。但目前的現場檢查項目安排往往採用「一刀切」的方法,一個檢查項目同時對多家銀行機構展開運動式檢查,其結果是對高風險銀行的檢查范圍和力度不夠,而對低風險銀行的檢查力度過大,造成監管資源浪費。 從銀行的監管實踐看,銀行業監管部門、市場監督和內部審計三股力量沒有實現有效的聯合。 首先,內外監管部門之間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人民銀行、監事會、審計署及銀行內部的審計稽核部門均對商業銀行進行現場檢查,但檢查項目的確定和計劃安排在事前未充分溝通,檢查結果和處理情況也未及時交流,造成重復檢查、重復處理的情況時有發生。 其次,未充分發揮市場監督和中介機構的作用。銀行的信息披露不夠充分,存款人、債權人、投資人、股東等市場參與者沒有足夠信息用以對商業銀行進行評價和選擇,難以對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形成有效的制約作用;外部中介機構如外部審計部門擁有大量專業資源和信息,監管部門尚未充分利用這一渠道來提高監管效率。 (作者供職於北京銀監局)
❸ 銀行監管業自查報告
這種不是一般人可以弄得到的吧。。。反正我是沒有。。。
❹ 中國政府是怎樣實現對銀行的監管的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發展歷經了建國初期的開創階段,計劃經濟時期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等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年3月1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已初步成形。這兩部大法成為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核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等監管職責,這意味著專門性的代表國家的權威監管主體已經確立。該法還進一步規制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包括對金融機構的審批,金融機構業務的稽核、稽查監督、存貸款利率的監管、財會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則進一步明確地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設立的條件和程序、組織機構、銀行存貸款業務中的義務、謹慎性要求、禁止業務、財務報告、監督管理、接管和終止及違反法律的責任等內容。
監督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全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於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和5個計劃單列市(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設立了36家銀監局,於306個地(市)設立了銀監分局,於1730個縣(市)設立了監管辦事處。銀監會成立時間在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職責。
❺ 銀行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監管的目標、原則和標准
四條監管目標:保護廣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增進市場信心;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努力減少金融犯罪,維護金融穩定。
基本原則: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
公開原則是指監管活動除法律規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應當具有適當的透明度。公開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監管立法和政策標准公開;二是監管執法和行為標准公開;三是行政復議的依據、標准、程序公開。
公正原則是指銀行業市場的參與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銀監會進行監管活動時應當平等對待所有參與者。公正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實體公正,要求平等對待監管對象;二是程序公正,要求履行法定的完整程序,不因監管對象不同而有差異。
標准:
①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
②努力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力;
③對各類監管設限做到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
⑤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要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
⑥高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
在總結和借鑒國內外銀行監管經驗的基礎上,中國銀監會提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這一監管理念內生於中國的銀行改革、發展與|{盔管的實踐,是對當前我國銀行監管工作經驗的高度總結。
(二)理念、指標體系和主要內容
1.監管理念
所謂風險監管,是指通過識別商業銀行固有的風險種類,進而對其經營管理所涉及的各類風險進行評估,並按照評級標准,系統、全面、持續地評價一家銀行經營管理狀況的監管方式。這種監管方式重點關注銀行的業務風險、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平,檢查和評價涉及銀行業務的各個方面,是一種全面、動態掌握銀行情況的監管。
風險監管框架涵蓋了六個監管步驟:了解機構、風險評估、規劃監管行為、准備風險為本的現場檢查、實施風險為本的現場檢查並確定評級、監管措施效果評價和持續的非現場監測。
2.風險監管指標體系:
風險水平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包括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操作風險指標和流動性風險指標(請參閱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相關章節);
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包括正常貸款迂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請參閱信用風險相關章節);
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
3.風險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銀行風險的識別、計量、評價和預警機制,建立風險評價的指標體系,根據定性和定量指標確定風險水平或級別,根據風險水平及時進行預警
二建立高風險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判斷和救助體系
三建立應對支付危機的處置體系
四建立銀行類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及金融安全網
對單一銀行類金融機構而言,監管部門也高度關注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內
部控制、風險管理體系以及風險計量模型的有效性。
①管理信息系統的形式和內容應當與商業銀行營運、組織結構、業務政策、操作系統和管理報告制度相吻合,構成商業銀行成本核算、產品定價、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有力支撐。
②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人力資源狀況的監管
❻ 銀行發生案件後哪個部門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案件風險信息的報送時點是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24小時以內。
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在按照該制度要求的方式報送的同時,抄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對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以《案件風險信息快報》形式(見附件一),報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快報的內容應當包括: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事發時間及案件風險事件概況;涉及人員及情況;風險情況及預判;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公安、司法機關已採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案件風險信息報送的涉案金額和風險金額以上報時了解的金額為准。
第八條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在報送案件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對報送的風險事件進行核查和確認。
第九條如經調查確認案件風險信息不構成案件,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撤銷報告》(附件三)。
第十條案件風險信息在確認為案件之前不納入案件統計系統。
❼ 銀行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
(1)銀行監管的目標
明確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中國銀監會成立後,在總結國內外銀行業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四條銀行監管的具體目標:一是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二是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三是通過金融、相關金融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的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四是努力減少金融犯罪,維護金融穩定。
(2)銀行監管的基本原則
依法原則;
公開原則
公正原則
效率原則
(3)銀行監管理念和標准
①監管理念。中國銀監會提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空、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
②良好銀行監管的標准。一是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二是努力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力;三是對各類監管設限做到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四是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五是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要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六是高效、解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
(4)風險監管
①風險監管概述。
從風險監管的實質來看,風險監管實際上是對合規監管的一種繼承和發展,而不是否定,合規監管是風險監管的一個組成部分。
從監管實踐看,風險監管的演變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的標志是1979年美國監管當局提出CAMEL評級體系。第二階段是風險為本的監管。風險為本的監管,代表著國際銀行業監管發展的趨勢和方向。
②風險監管的優點和作用
③風險為本的持續監管框架
一是了解機構;
二是風險評估;
三是規劃監管行動;
四是准備風險為本的現場檢查;
五是實施風險為本的現場檢查並確定評級;
六是監管措施、效果評價和持續的非現場監測。
2.銀行風險監管指標體系
(1)銀行風險監管指標概述
①准確性原則;
②可比性原則;
③及時性原則;
④持續性原則;
⑤法人並表原則;
⑥保密性原則。
(2)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體系的類別和定義
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分為三個主要類別,即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
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
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風險遷徙類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
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
(3)主要風險監管指標定義、公式和計算要素的含義
①流動性風險指標
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核心指標
流動性比率
流動性比率=流動性資產余額/流動性負債余額×100%,分別計算本外幣和外幣口徑數據,不得低於25%。
超額備付金比率
人民幣超額准備金率=(在中國人民銀行超額准備金存款+庫存現金)/人民幣各項存款期末余額×100%,該指標不得低於2%。
核心負債比率
核心負債比率=核心負債期末余額/總負債期末余額×100%,分別計算本外幣和外幣口徑數據,不得低於60%。
流動性缺口率
流動性缺口率=(流動性缺口+未使用不可撤銷承諾)/到期流動性資產×100%,本指標分別計算本外幣和外幣口徑數據,不得低於-10%。
❽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報告要怎麼寫
1.非現場監管系統通過各銀行金融機構填報的23張基礎報表,自動生成227張各類報表供版監管人員權進行分析。根據這些報表數據,監管人員可以快捷、准確地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信用風險、盈利性、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情況進行評判和分析,提高了日常監管工作特別是現場檢查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也提高了並表監管能力。
對主要是通過計算機聯網,銀監會分析人員可以很直接方便快速准確地分析和監督銀行的風險。
2.人民銀行總行及各級分支行先後開發了具有不同特點、覆蓋不同業務功能的多個版本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 具體包括銀行監管一司的外資銀行非現場監管系統 、 銀行監管二司的金融機構檔案管理信息系統 , 合作司的農村信用社非現場監管系統, 統計司的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監察局的金融機構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天津分行的銀行監管信息系統 , 武漢分行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系統和廣州分行的銀行監管信息系統等等, 這些系統的推廣和應用,對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質量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為我國進一步開發、完善和更新現有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❾ 瑞訊銀行的監管
瑞訊銀行致力於提供行業內至高的金融安全和透明性
.2000年在瑞士國家股票交易所(SIX)上市,股票代碼SQN
.市場資本總額:5億瑞士法郎
.管理的資產:100億瑞士法郎
.客戶年度外匯交易額高達1萬億瑞士法郎
.客戶存款保護高至10萬瑞士法郎
客戶資金安全性是金融行業最為重要的因素。由於瑞訊銀行總部位於全球最穩定金融環境之一的瑞士,客戶將受益於瑞士經濟和金融安全標准。客戶在瑞訊銀行資金被單獨存放,不能將其作為運營支出使用。如果萬一出現銀行違約,客戶資金法律保護高至10萬瑞士法郎,將直接返還給客戶。
瑞訊銀行受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FINMA)的監管。該獨立機構確保瑞士銀行系統的誠信,並保護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利益。因為受到該框架的規管以及遵從瑞士銀行法案,瑞訊銀行的全球客戶均可受益於瑞士銀行業標准,包括一旦出現銀行違約,每位債權人具有特權存款。瑞訊銀行在倫敦、迪拜、香港和馬爾他的下屬公司受當地金融當局的監管,並且遵從瑞訊集團附加的內部審計和聯合監督,以符合FINMA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