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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紀委監察局

發布時間: 2020-11-24 22:52:13

Ⅰ 市紀委,監察局對嫌疑違紀幹部進行立案審查,後果會怎麼樣

市紀委,監察局對嫌疑違紀幹部進行立案審查後果是三種:

1、幹部沒有犯錯,積極配合調查,紀委會幫其沉冤得雪。

2、幹部有問題,那麼紀委將會根據所犯過錯進行處分

3、幹部違紀違法,紀委將先根據所犯過錯進行處分,在交給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

依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1、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2、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3、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4、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1)市紀委監察局擴展閱讀:

上饒市紀委市監委對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信州區副區長,市公安局信州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祝少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祝少敏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禮品;違反組織紀律,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

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參與賭博。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祝少敏身為公安機關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的宗旨,知法犯法、執法違法,靠山吃山,嗜賭成性,與社會人員結成利益同盟,大肆收受財物,充當不法分子「保護傘」,將公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

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形象,破壞了當地正常社會秩序,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上饒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上饒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祝少敏開除黨籍處分;

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共信州區第四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財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Ⅱ 紀委和監察局的關系

2016年11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簡稱《方案》),確定了監察體制改革思路。方案提出,三省市的監察體制改革,「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方案明確,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1. 中央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對試點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試點地區黨組織對試點工作負總責,也要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由省(市)委書記擔任組長。

  2. 國家監察委不是一個黨的機構,它和黨的機構「合署辦公」;但它也不是政府機構,因為它已經從政府機構中獨立出來,形成了一個跟政府「平行」的機構。因此,它就是一個國家監督機關。

  3. 監察體制改革,此前已有跡可循。10月27日,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發布,其中指出:「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值得注意的是,這是「將監察機關與人大、政府等首次並列提出」。

  4. 11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直至12月26日,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在三省市施行。

Ⅲ 紀檢監察局是什麼干什麼的

紀委、監察局為一套工作機構,主要職能:

一、主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二、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

三、調查處理黨員領導幹部違紀問題。

四、調查處理違反政紀的行為。

五、做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抓黨紀宣傳教育。

六、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七、擬定有關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參與制定黨內有關法規。

八、做好紀檢監察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的建設管理工作。

九、糾風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省紀委、監察廳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任務。

(3)市紀委監察局擴展閱讀:

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

國務院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領導為主。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屬部門派出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

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機關對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實行統一管理,對派出的監察人員實行交流制度。

監察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

監察人員必須熟悉監察業務,具備相應的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正職、副職領導人員的任命或者免職,在提請決定前,必須經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

監察機關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紀律實行監督的制度。

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監察人員。

監察人員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監察機關的職責

國務院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范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Ⅳ 市委監察局和紀檢委一樣嗎這兩個單位什麼性質,怎麼樣

不一樣。

監察局是地方政府機關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與中央政府的監察部、省、自治區政府的監察廳對口。

紀委,又稱紀檢委,是「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簡稱)。屬於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不屬於政府部門。中央紀委是紀律檢查部門,不隸屬於任何部門,但服從中共中央委員會領導。

拓展資料

監察局職能:

1、檢查所分工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行使權力的情況,重點檢查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和大額資金使用情況。

2、巡視所分工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政勤政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

3、受理對所分工部門(單位)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4、按照市紀委、監察局賦予的許可權,對所分工部門(單位)及所屬系統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5、按照市紀委、監察局的統一安排,對所分工部門(單位)開展效能監察。

紀檢委在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Ⅳ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1、主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規章,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2、主管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紀委、監察部、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

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保證政令暢通。

3、負責調查處理市級黨政群機關、各部門和各區、縣黨的組織以及縣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規章的案件,決定給予或取消案件涉及的黨員處分;

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范圍內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4、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區、縣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撤職及其以下的行政處分

(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5、按照中共中央和省委、市委的要求,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全市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清正廉潔。

7、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在本地區的實施細則,參與制定地區性的黨內規定。

8、對市政府各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有關規范性文件的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或撤銷的建議;變更或撤銷區、縣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9、會同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門、中央和省駐市各單位以及各區、縣黨委和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各區、縣及市級各部門紀委(紀檢組)領導班子人選;

負責市級各部門紀委副書記、紀檢組副組長、市屬縣級企事業單位紀委正、副書記的審批;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10、負責組織實施全市縣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對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進行檢查監督;承擔黨風廉政建設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日常工作。

(5)市紀委監察局擴展閱讀:

紀委內設機構:

辦公室

1、負責處理委局機關日常事務,負責市紀委全委會議、常委會議、書記辦公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活動的籌備組織工作,負責與市紀委委員的聯系;

2、匯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組織起草委局有關文件文稿和全委會議工作報告,編發通報和信息,審核以委局及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

3、督促檢查省委、省政府領導和省紀委、監察廳以及市委、市政府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督促檢查市紀委全委會議工作部署和市紀委常委會議、書記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及委局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匯總委局貫徹落實市委黨建領導小組分工任務情況,組織協調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答復工作,組織協調特邀監察員工作,承擔委局績效考核工作;

4、組織協調委局機關機要文件的辦理和運行管理,保管使用市紀委、監察局及其辦公室印章,負責制發委局機關各單位及派駐機構印章,負責委局機關保密工作,協調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密碼管理工作;

5、負責委局機關外事、對外聯絡接洽、值班工作;

6、統籌指導歸檔工作,負責委局機關及派駐機構文書、音像等檔案管理,編輯整理有關檔案材料;

7、協調委局機關有關工作,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辦公室工作;

8、負責委局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安全保衛、幹部職工醫療和衛生防疫等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

9、配合審計主管部門對委局機關財務進行審計;

10、負責委局機關及派駐機構涉案款物管理工作;

11、負責本單位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部

1、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設;

2、負責委局機關幹部隊伍建設,承辦有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人員檔案、工資福利等工作,配合機關黨委督促機關各室加強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

3、負責承辦委局派駐派出機構領導幹部隊伍建設以及有關綜合協調工作,承辦對派駐派出機構的統一管理工作;

4、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市級相關部門副縣級紀律檢查員、市政府相關部門內設紀檢監察機構領導幹部隊伍和組織建設;

5、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市直部門內設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和組織建設,承辦相關幹部人事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區縣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班子建設,承辦區縣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和考察等幹部人事工作,指導區縣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

7、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對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委局機關因公臨時出國(境)備案和因私出國(境)辦理等工作;

8、組織辦理市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工作;

9、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10、負責本單位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宣傳部

1、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理論政策、形勢任務、決策部署和先進典型等宣傳及輿論引導工作;

2、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教育工作,開展對黨員、公務員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黨風黨紀和廉潔自律教育,組織協調廉政文化建設及紀檢監察電化教育工作;

3、負責組織協調、歸口管理委局機關承擔宣傳教育職能的有關單位;

4、負責委局機關的新聞事務,承擔委局新聞發布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信息傳播工作,負責自貢紀檢監察網站建設、維護、更新工作;

5、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網路輿情信息收集、研判和處置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重點新聞網站等做好網路宣傳引導工作;

6、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宣傳教育、廉政文化建設和網路信息工作;

7、負責本單位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預防腐敗室

1、負責全市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政策制定和檢查指導;

2、協調指導有關部門開展預防腐敗工作;

3、組織協調全市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等工作;

4、負責統籌協調、服務指導駐市單位紀檢監察工作;

5、綜合分析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

6、起草市紀委有關會議報告、委局領導同志文稿,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委局重要文件,審核委局重要文稿;

7、匯總、整理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研究成果和信息資料,組織開展對紀檢監察工作歷史及規律的研究;

8、組織協調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調研工作和相關重大課題研究;

9、負責自貢紀檢監察學會日常工作;

10、負責本單位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黨風政風監督室(市委巡視工作聯絡組辦公室、市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1、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要監督檢查活動;

2、綜合協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規定的貫徹落實;

3、綜合協調政治紀律的執行和作風建設規定、廉潔自律規定的落實,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綜合協調對違反作風建設規定問題的查處;

4、綜合分析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相關政策理論研究,提出工作建議;

5、綜合協調應由委局機關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指導、督辦地方和部門對相關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

6、承擔巡視工作的協調服務、日常聯絡、信息溝通、配合督辦及文書檔案管理等工作;

7、履行市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職能,監督檢查承擔糾正損害群眾利益不正之風任務的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協調查處在開展行風建設和糾風專項治理中的失職瀆職行為;

8、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

9、負責本單位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訪室

1、受理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接聽舉報電話、處理網路舉報;

2、提供信訪舉報信息,報告重要舉報情況;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檢舉、控告進行核實;

3、處置信訪舉報中的突發情況;

4、對信訪舉報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信訪舉報工作;

5、負責本單位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案件監督管理室

1、負責對市管幹部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協助辦理市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工作;

2、按照有關要求,報告委局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情況,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

3、負責查辦案件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跨區域、跨部門協作辦案機制,歸口管理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協調事項,承擔市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市管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相關工作;

4、負責對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委局辦案場所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落實辦案安全工作責任制,督促做好辦案安全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

5、督促查辦省紀委、監察廳,市委、市政府及委局領導批辦、交辦案件及辦理相關事項;

6、負責對查辦案件及相關專項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7、負責市紀委幹部教育基地統籌協調管理工作;

8、負責委局機關及全市紀檢監察系統查辦案件工作績效考核等案件綜合工作;

9、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案件監督管理工作;

10、負責本單位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一、二、三、四紀檢監察室

1、監督檢查聯系單位和區縣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

2、監督檢查聯系單位和區縣黨委(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委(紀檢組)落實監督責任的情況,對涉及的市管幹部實施責任追究;

3、督促聯系單位和區縣監督對象加強作風建設,監督檢查中央和省委、市委關於作風建設規定的執行情況,調查處理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

4、承辦聯系單位和區縣市管幹部的違紀違法案件和其他比較重要和復雜案件的初核、審查並提出處理建議,承辦聯系單位和區縣由委局機關參與調查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監督、指導聯系單位和區縣案件查處工作;

5、做好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工作,監督指導聯系單位和區縣上報問題線索處置;

6、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巡視、市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等工作,參加聯系單位和區縣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組織協調對聯系單位和區縣市管幹部的誡勉談話工作;

7、負責了解聯系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開展工作情況,綜合、協調、指導聯系單位及其系統和區縣的紀檢監察工作,協助考察了解聯系單位和區縣的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情況;

8、負責本單位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案件審理法規室

1、審理委局直接檢查處理和縣級黨組織、政府(部門)報批或備案的案件,承辦有關案件向省委、省紀委的報批或備案工作;

2、承辦黨員、監察對象對委局作出的黨紀政紀處分或其他處理不服,對縣級黨組織、政府(部門)作出的復議復查(復審復查)決定不服的申訴案件,及其他需要由委局辦理的申訴案件,處理、督辦委局收到的申訴信件;

3、承擔監察局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承辦監察局給予的行政處分的解除工作;

4、承辦縣級黨組織、政府(部門)和委局機關有關單位徵求案件審理室意見的案件;

5、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案件審理等相關業務工作;

6、負責提出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計劃和立法建議;

7、負責起草、修訂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實施細則;

8、負責協調委局機關有關單位制度的起草工作,並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審核;

9、負責有關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咨詢、答復和解釋工作,對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執行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和立法後評估;

10、負責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清理工作,負責對有關部門起草的法規制度草案提出意見;

11、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法規工作,負責編纂紀檢監察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12、負責本單位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

1、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

2、負責受理對委局機關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

3、負責受理對委局派駐機構領導班子及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

4、負責受理對區縣紀檢監察機關、市紀委派出紀工委和市級有關部門副縣級紀律檢查員、市直部門內設紀檢監察機構領導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

5、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監督工作,督辦有關違紀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6、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7、負責本單位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黨委

負責委局機關黨的建設,領導委局機關各黨支部的工作;

1、負責在委局機關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組織委局機關黨員學習政治理論、法律法規等,推進學習型黨組織建設;

2、負責委局機關和離退休支部黨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委局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發展黨員、開展黨員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訓工作;

3、負責委局機關日常紀律作風建設,制定相關制度,督促委局機關各單位加強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

4、領導機關紀委工作,受理對委局機關黨員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對有違紀違法的委局機關黨員作出處理決定,保障黨員的權利;

5、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和婦委會工作;

6、配合組織部門承擔委局機關幹部人事工作有關事項;

7、負責本單位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和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事項。

Ⅵ 監察局的職能是什麼

監察局的職能主要包括以下七點:

1、檢查所分工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行使權力的情況,重點檢查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和大額資金使用情況。

2、巡視所分工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政勤政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

3、受理對所分工部門(單位)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4、按照市紀委、監察局賦予的許可權,對所分工部門(單位)及所屬系統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5、按照市紀委、監察局的統一安排,對所分工部門(單位)開展效能監察。

6、受市紀委、監察局委託開展專項考核和檢查。

7、完成市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拓展資料:

監察局是地方政府機關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與中央政府的監察部、省、自治區政府的監察廳對口。在直轄市、地級市、自治州、縣級(包括縣級市、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中設有監察局(直轄市的區、盟、行署、鐵路局設監察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Ⅶ 市紀委,監察局對嫌疑違紀幹部進行立案審查,會開除嗎

嚴重違紀違法則可開除公職。

1、《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2、《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4、《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7)市紀委監察局擴展閱讀:

吉林工商學院原副院長張國志嚴重違法被開除公職

據吉林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日前,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監委對吉林工商學院原副院長張國志嚴重職務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張國志違反公務員法律法規關於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相關規定,散布有損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違反招投標法律法規,違規辦理招標投標;違反公務員法律法規關於職務廉潔的相關規定,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在下屬單位核銷個人醫療費,默許其妻子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違反財經法律法規,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相關費用;違反公務員法律法規關於社會公德的相關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貪污、受賄犯罪。

張國志身為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散布有損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違規辦理招投標,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喪失社會公德,侵佔國家財產,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監委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國志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法所得;建議由有關單位按照規定開除張國志中國民主建國會會籍;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Ⅷ 紀委和監察局的關系是什麼

紀委是黨的紀律檢查部門,是黨的機關;而監察局是行政機關的紀律監察部門,是行政機關。

Ⅸ 紀委監察局有哪些職位

紀委監察局職位包括:市委常委兼紀委書記、紀委副書記兼監察局局長、紀委副書記、紀委常委、監察局副局長、正處級檢查員、紀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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