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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1-24 22:19:59

Ⅰ 民航局xx省安全監督管理局

如果是機場管理監察員,工作的地方是在機場,不過跟機場的一線員工是有區別的,工作的地方主要是在塔台上,(當然,剛進去的階段可能要先到別的部門學習,了解機場業務一段時間),很多機場的塔台都是在機場的外面的,不在外場裡面,一般機場員工是沒資格上去的,那裡是整個機場運行的指揮中心。裡麵包括氣象、導航、電氣、電子等等很多個部門。
說到休息,運行的都是三班倒,也就是24小時都要有人上班,因為即使你這個時段你的機場沒有飛機起降,但是還是有可能有別的飛機從上空經過,運行要為人家導航的。平時不忙,就是節假日,比如春節、十一、五一,不要想說放假,當全國人民都放假的時候機場所有人都要加班的,很多部門都停休。平時的休息看各機場自己定,有的地方上一天休一天,有的上兩天休兩天,工作時間不一定是8小時制,有可能是12也有可能是16。
說到壓力,有句話叫做「民航無小事,一出全是大事」,呵呵,人命關天的。所以進的去必須盡忠職守 。
補充一下,如果跟樓下說的那樣周一到周五上班,民航界不用幹活了,周末和假期是航班最密集的。難道你不知道我們機場集團公司的中高層管理者都是公務員嗎?機場的公務員是真正的人民公僕,比那些坐辦公室的不知道忙多少。我的回答就這樣了。

Ⅱ 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怎麼樣

列建築業企業資質許由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質、級資質;(二)務院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企業及其屬層級企業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三級資質;(三)水利、交通、信息產業面專業承包序列級資質;(四)鐵路、民航面專業承包序列級、二級資質;(五)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等級資質、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等級資質 列建築業企業資質許由企業工商注冊所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含務院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企業及其屬層級企業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二)專業承包序列級資質(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面專業承包序列級資質);(三)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含民航、鐵路面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四)專業承包序列等級資質(含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等級資質) 列建築業企業資質許由企業工商注冊所設區市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含務院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企業及其屬層級企業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二)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三)勞務包序列資質;(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首申請或者增項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提交材料:()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電文檔;(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三)企業章程;(四)企業負責技術、財務負責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相關資質標准要求提供材料;(五)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所列注冊執業員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六)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非注冊專業技術員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保險憑證;(七)部資質標准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特殊專業技術員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保險憑證;(八)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企業設備、廠房相應證明;(九)建築業企業安全產條件關材料;(十)資質標准要求其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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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民行監督的立案理由及依據是什麼

民事行政監督一般是不立案的,但公安機關要下達不立案理由通知。 在拓寬案源取得實效的同時,為確保立案監督質量,現在司法部門即在正式啟動立案監督程序前重視調查和審查,著力提高成案率;在啟動立案監督程序中重視與公安機關溝通和協調,力求達成共識;在案件立案後重視跟蹤和引導,減少和杜絕公安機關立而不查、久偵不決的情況,確保法律監督落到實處;在監督有案不立的同時重視對違法立案問題的監督,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案件,提出糾正意見,監督公安機關撤案。

Ⅳ 淺談如何做好民行檢察工作

A 淺談如何做好基層民行檢察工作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神聖職責,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行檢察科作為密切聯系群眾,服務群眾的業務窗口,其工作效率的高低、辦案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繫到檢察機關在群眾心中的形象,關繫到群眾對法律監督機關的信任度,因此,做好基層民行檢察工作意義重大。

一、規范民行檢察監督行為,全力推進民行檢察工作

(一)是規范案件受理立案程序。要嚴把受理立案關,實行立案告知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對申訴案件實行集體討論、嚴格審查制度,對影響較大、標的額較大、對案件爭議較大的案件報主管檢察長審查決定,對每一件案件都認真分析原因,總結經驗,以提高辦案水平和案件質量;

(二)是注重審查公開制。在案件的審查過程中注重公開,對必要案件舉行公開聽證,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抗前證據開示,公開證據、公開不涉密的事實、公開適用的法律、公開雙方意見,讓辦案人清白,讓當事人滿意;

(三)是規范辦案協調制度。規范內部協調,加強民行和控申、公訴等科室的聯系,建立統一登記、案件移送、歸口答復、督促起訴線索移送等內部工作制度;規范協調機制,探索建立與法院的協調機制,組織召開專題聯席會議,對調卷閱檔、支持起訴、執行監督等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多進行有益的協商探討,從制度上規范民行部門與法院關於案件的工作流程。

二、推進民行檢察工作創新、發展並逐步完善了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機制。

(一)是加大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力度。始終堅持把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作為強化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主要方式,逐步擴大辦案規模,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形成一定的監督規模和態勢。

(二)是構建以抗訴為中心的多元化監督格局。堅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有效監督,始終把抓好抗訴作為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中心任務,充分運用抗訴手段糾正錯誤裁判;加強再審檢察建議工作。認真研究強化再審檢察建議的措施,充分發揮好再審檢察建議在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強化同級監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進一步規范適用范圍、標准和程序;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把糾正錯誤裁判與糾正違法行為有機結合起來,既要依法提出抗訴,又要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更換辦案人建議書,及時監督糾正法院和法官在訴訟中的違法行為。

(三)是做好重點領域的監督檢察工作。大力推行民事督促起訴、支持起訴工作,切實保護國有資產、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認真開展好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確有問題的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加強對調解的監督,通過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等方式對虛假調解、惡意調解以及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調解案件進行監督。

(四)是加快推進監督制約機制建設。民事行政檢察辦案的特殊性,決定了上級檢察院辦案任務重、下級檢察院案源不足的現狀,要積極創新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機制,改進工作方法。

強化以辦案規則為重點的辦案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的受理、立案、審查和結案環節的辦案程序,細化工作流程。

強化辦案責任,嚴格案件審查期限規定。積極推行立審分離的辦案制度。規范案件討論制度,統一法律文書格式,簡化辦案程序,縮短辦案周期,提高辦案效率。

建立健全上下級檢察院協同辦案機制,開展巡迴辦案、交叉辦案和集中辦案等辦案方式,實現民事行政檢察一體化工作模式。重視徵求人民法院對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落實和完善聽取各方當事人及律師意見等制度。

Ⅳ 新形勢下如何加強民行檢察工作

「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活動實行監督」。憲法的上述規定給檢察機關作出了明確定位。民行監督是檢察業務工作中專業性較強的工作,也是極其重要的法律監督工作之一。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民行檢察職能,在維護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司法公正上起到了積極作用。現階段政法機關把化解社會矛盾作為當前三項重點工作之一,進一步發揮民行檢察工作的職能作用顯得更為重要。因此,當前加強和改進民行檢察工作,就需要我們在思想認識上進一步提升,工作方法上進一步創新,監督力度上進一步加大,制度規程上進一步完善,以適應新時期創新檢察工作,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一、民行檢察工作的現狀與不足
我國憲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因此,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執行)案件應當實行同等監督。但是現實中,檢察機關在行使法律監督中,往往著重於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忽視了對民事、行政審判活動的監督。
二、創新和改進民行檢察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學習,提高思想認識,提升業務素質
充分認識民行檢察工作在檢察機關的地位和作用,是全面開展民行檢察工作的基礎。民行檢察工作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發揮著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過去我們對民行檢察工作的認識存在偏差,重視程度不到位,隨著形勢的發展,從檢察機關到民行檢察部門的檢察人員,都要不斷轉變觀念,找准工作定位,進一步認識新形勢下的民行檢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同時,要加大業務培訓力度,培養一支專業性強、高素質的民行檢察隊伍,在履行監督職能中,學會監督、敢於監督、善於監督。
(二)加大宣傳力度,改進宣傳方式
司法實踐中有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對民事、行政案件不願向檢察機關提請申訴,其原因:一是從檢察機關到人民法院再審建議沒有規范辦案期限,辦案時間太長;二是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的監督力度持懷疑態度。因此,加大檢察宣傳力度勢在必行,宣傳不僅可以是在街頭擺攤設點進行咨詢、講解,可以採取不定時地召開不同形式的座談會,深入基層走訪一些機關、企業等相關單位,溝通交流,聽取一些意見和建議,使更多不同層次的公民了解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
(三)拓寬工作思路,創新監督方式
民行檢察工作要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必須加快改革,建立新機制,完善制度體制,克服坐堂辦案、就案辦案的陳舊監督方式,主動走出去到一些律師事務所,企業、行政部門了解情況,摸排線索。在開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主動向人大、政法委匯報工作,求得他們的支持.(濮陽縣人民檢察院 馬麗珍)作者:濮陽縣人民檢察院 馬麗珍來源綜合)

Ⅵ 如何解決檢察訴訟監督工作難問題

您好 ,
(一) 完善訴訟監督工作機制。將訴訟監督工作方式和程序細化,便於實踐操作。訴訟監督權力主要是一項程序性權力,因此對於訴訟監督工作自身的程序必須明確並且具有可操作性。建議立法機關在深入調研和司法實踐的基礎上通過法律對訴訟監督的程序作出明確規定。重點圍繞容易發生執法不規范問題的關鍵崗位和關鍵環節,嚴格流程管理和過程式控制制,加強訴訟監督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健全權責明確、程序嚴密、監督有效的執法工作機制。
(二)強化訴訟監督意識。如果沒有一批高素質的檢察幹警,沒有一支訴訟監督意識強的檢察隊伍,就不能適應檢察事業發展的需要,更不能擔負起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歷史重任,因此,要切實提高檢察幹警素質,才能強化訴訟監督意識。要堅持把增強監督質量效果作為加強和改進訴訟監督工作的切入點和著力點,增強質量效果意識,嚴格監督標准和程序。提出刑事和民事行政抗訴,既要依法、堅決,又要慎重、搞准;對把握不大或者監督以後效果不好的案件,不輕易啟動監督程序;對拿準的已經啟動的監督事項,加強偵捕訴銜接配合,綜合運用各種監督手段,跟蹤監督,一盯到底,務求實效。
(三)營造良好的訴訟監督環境。進一步增強工作主動性,自覺把訴訟監督工作置於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之下,及時報告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事項,緊緊依靠黨委、人大的支持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排除監督中的阻力和干擾。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執法司法機關的溝通聯系,共同開展調研,統一執法尺度,促進嚴格執法和公正執法。深入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活動,擴大檢察機關訴訟監督工作的影響力和滲透力。
(四)擴展案件線索來源渠道。針對民行案件案源少的問題,主動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各執法單位檢查監督執法情況。同時加強宣傳,積極宣傳檢察職能,尤其是民行監督職能,擴寬民行申訴案件的來源渠道。在相關社區街道、鄉鎮聘請的檢察聯絡員,定期主動聯系,適時了解相關情況,最大范圍擴大民行案源。對民行工作的開展情況以及取得的成效應注重收集和整理,適時進行宣傳和報道,讓更多的群眾了解民行工作,支持民行工作。
(五)對刑罰變更執行實現同步監督。加強檢察機關對有關機關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變更執行活動全過程進行的監督,包括對罪犯的計分考核和執行機關的內部討論(即事前)、執行機關的材料申報和裁決機關的裁決過程(即事中)以及裁決機關的裁決結果(即事後)等進行監督,這樣可以有效阻斷不應變更刑罰執行的案件進入後續程序,扭轉檢察機關不能及時審查刑罰變更執行裁決的被動局面。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Ⅶ 民行監督包括哪些內容

民行監督全稱是民事行政監督,對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進行監督,審查已經生效的裁判數否存在錯誤,對於錯誤的裁判提起抗訴並糾正原裁判,它屬於檢察院的監督職責(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是全面的監督: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監督,檢察院有專門的職能部門民行科負責)

Ⅷ 淺談如何提高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效果

李勇民, 梁其勝 【內容提要】努力提高檢察監督效果是檢察機關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而民行抗訴案件改變率的高低不僅關繫到檢察機關抗訴質量和監督效果,同時還會影響到檢察機關的監督地位和自身形象。筆者就影響民行檢察監督效果的情形、原因及其對策提出一些粗淺看法,以供商討。【關鍵詞】提高;民行;檢察監督;效果;對策 【作者簡介】李勇民,崇左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梁其勝 , 崇左市人民檢察院民行科副科長,廣西 崇左 532200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行政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我國檢察機關的民行檢察監督權在現階段主要表現在再審監督,採取的是事後監督方式,其目的在於維護國家民事行政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就其具體內容而言,民事行政案件檢察監督的任務在於對可能存在的因裁判者原因造成的司法不公,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以督促裁判者公正司法並為合法權益人提供一個利益救濟途徑,是為糾正審判偏差和錯誤而確立的一項特殊制度。目前我國的司法審判制度正處於改革時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得到了很大擴充,英美法系的一些審判理念和審判模式也被潛移默化的借用,向現代司法制度轉變是一個好的發展方向,但在我國的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能力整體還比較低,尤其是地處農村和邊遠地區的弱勢群體,很難平等地參與到訴訟程序之中,一些當事人由於訴訟能力和取證困難等因素導致不公正裁判結果的情況仍然不少,同時,目前我國的法官整體素質和確保審判公正的監督制約機制卻沒有同步跟上。因此,對民事行政行訴訟案件進行檢察監督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一、當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基本情況及其特點、存在的主要問題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主要表現為民事行政抗訴權,是現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審判進行監督的有效手段。但是,抗訴工作是我們檢察機關業務工作的一個薄弱環節,其主要表現在抗訴案件的改變率不高。據了解,近三年來廣西檢察民行案件抗訴改變率徘徊在60%左右,在對三個市檢察院進行抽查有關法院再審維持原判的民行抗訴案件22件中,檢查組認為屬抗訴出現錯誤的有12件,占再審維持原判總數約55%,認為屬抗訴意見正確的是10件,占再審維持原判總數約45%,而盡管抗訴意見正確,但絕大多數案件在抗訴「說理」方面也是缺乏說服力,以致沒有得到法院改判或改變,如某市院抗訴的一學生在去上實驗課途中致殘案,抗訴書雖引用了有關法規,但未能將「因老師未在去上實驗課途中跟隨監管學生,致一未成年學生在路途中為圖方便擅自攀越馬路護牆而未能制止造成傷殘」的事實責任說清,而再審法院則以「學校組織學生前往實習車間上課,履行了相應的職責,其行為並無不當」的模糊理由作出了維持原判決。改變率的高低不僅關繫到檢察機關抗訴質量和監督的效果,而且還會影響檢察機關的監督地位和自身形象。為此,提高抗訴案件再審改變率是檢察機關當前應亟待解決的問題。盡管影響抗訴改變率的因素有很多,但從根據事物變化的外因與內因互動的辨證關系看,內因往往是最主要的因素,筆者了解到有一個市檢察院的兩名辦案人員在同一年進入民行科,一人抗訴的5個案件全部獲得法院改判,而另一人抗訴的4個案件均被法院維持原判,從這看出,抗訴案件能否改判是與辦案人員業務水平密不可分。筆者認為,影響民行抗訴案件改判的種類及情形主要有:1.抗訴出現錯誤,法官再審維持原判。一是檢察機關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或者對法律的理解出現偏差而提出的抗訴,這種案件看起來似是而非;二是屬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內而檢察機關沒有正確把握好。由於檢、法承辦人員知識、年齡、社會經驗等自身素質上的差異,導致無論是在對案件事實及證據的分析判斷、邏輯推理、證據體系的認定鑒定的採信,還是對程序法律的適用,都無法徹底否定個人因素,所以在一些疑難復雜案件上難免會出現不同的看法和認識,這也正是「自由心證」法則之所以存在的空間。如賠償案件中的賠償損失承擔比例與主要、次要責任之間的關系問題要有一個正確認識,即除非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證實原判賠償承擔比例與主要、次要責任之間存在顛倒錯誤,才可以抗訴;三是案件事實本身在認定和適用法律上具有不確定性或是爭議性,而檢察機關用審查刑事案件的觀念和標准來審查民事抗訴案件,導致對一些事實、證據的認定及法律適用上分歧嚴重,從而出現各說各的理,僵持不下,而最終是再審維持原判。2.抗訴符合條件,但缺乏說服力,不為法官所接受。一是檢察機關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或者對法律的適用未能說清楚,或是本末倒置,論述不當,以至不為法官所認同;二是法官業務水平較低,不能理解或是固執己見;三是論證出現疏漏,缺乏嚴密性,以至被不良法官利用出現的疏漏,以雞毛當令箭,以認識分歧為由,不予改判;四是缺乏實事求是的精神意識,把該抗訴的范圍與不該抗訴的小問題一同抗訴或是過分誇大其裁判的錯誤,以至影響到法官的情緒意識而不予改判。3.抗訴准確且論據清楚嚴密,但法官不予改判。一是因受到外界包括來自權力和社會的不良影響而不敢改判;二是因怕受錯案追究制及其政績的影響而不予改判;三是因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而不肯改判。 以上分析影響民行抗訴案件改判的種類情形並不是絕對的,它們當中有時是多種原因交叉一起的,也還可以細分,從中可以看出影響民行抗訴案件改判的種類及情形較多且較為復雜。 二、影響民行檢察監督效果的主要原因 許多同志在分析制約民行檢察發展、削弱民行監督影響力的原因時往往對外部阻力有較深刻的認識,而對自身存在的問題缺少反思。因此,檢察機關自身存在的問題同樣會削弱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筆者認為,影響民行政檢察監督效果的內在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1.定位錯誤使民行監督工作偏離了監督軌道。 一是工作方式不當,將刑事檢察理念、工作方法帶入民行檢察工作,習慣於採用調查取證的方式去查明案件真實情況及舉證責任原則,與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監督職責不相符合; 個人觀點:在司法實踐中,僅僅靠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往往不能實現抗訴,既然是申訴的案子,往往是有爭議,比較繁瑣的案件,當事人因客觀情況無法收集的證據,特別是很重要的證據,法院又不去調查的,該如何辦呢? 二是充當當事人的代理人角色,絞盡腦汁替當事人找理由、尋證據,誇大其辭,甚至是無理狡辯,以致法院對檢察機關的抗訴不能正確對待,認為是在挑法院的毛病,刻意責難,和法院搞對抗,使他們在心理上無法接受,甚至從觀念和體制上排斥檢察監督,致使檢察監督的實效大打折扣;三是受片面追求數量作為業績增長點指導思想的因素影響,主要是上級院考核下級院,直接或變相給下級院下達辦理抗訴案件指標,造成下級院為完成數量任務而濫竽充數不惜犧牲案件質量;四是抗訴的范圍不夠規范,對抗訴標準的理解和把握上過於寬泛。2.辦案人員業務素質不高是影響檢察監督效果的重要原因。 民行檢察人員業務素質不高,不能准確地理解、運用法律和把握抗訴條件是抗訴出現錯誤的主要原因。首先,實事求是地說,由於檢察人員的待遇和工作條件總的來說是與法院相比要差,高素質的人才並不願意到檢察院工作,民行檢察人員的工作實踐經驗與法院民事審判人員相比還有差距,加上我們對民行檢察工作重視程度與公訴工作、自偵工作相比也是不夠的,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刑輕民」的思想,許多地方檢察業務骨幹也並沒有被安排從事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而民事抗訴案件對法律知識及理論要求較高,所涉及的法律、法規面較寬,民事法律關系紛繁復雜,個別檢察人員無論是知識上,還是工作經驗上與實際工作有很大的差距,對確有錯誤裁判的案件,不能正確判斷出是否符合抗訴的條件,存在由於找不準抗訴理由而影響抗訴效果的現象。其次,對製作抗訴書說理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掌握得不夠,製作的抗訴書質量不高,存在抗訴理由表述不規范、層次結構不清以及法律文書各式製作不規范等現象,也直接影響到抗訴的效果。另外,還存在著濫用法律監督職權辦理關系案、人情案的現象,也影響到抗訴案件質量的總體水平。3.監督的方式方法沒有到位影響了民行檢察監督效果。 一是缺乏與法院應有的溝通的聯系和交換意見。由於錯案責任追究制的實行,錯案的多少,將直接影響原審法官的切身利益,也影響原審法院的利益,特別是抗訴案件的改變率直接表現為原審的錯案率,降低錯案率是審判機關追求的目標,而提高抗訴率乃至改變率是檢察機關追求的抗訴目標。因此,由原審法院的上級院辦理抗訴案件,其結果不僅反映了法官的行業利益,也反映了檢察官的行業利益,針尖對麥芒,審判機關為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行業的利益,從「維護生效判決權威性」的指導思想出發,造成出現「你抗你的,我判我的」消極局面和情況,使審判監督背離了其應具有的正常監督功能。因而,改變率的提高既有待於法官理性化的提高,也說明不能將監督工作簡單化,應在抗訴後加強與法院交換意見。二是缺乏適時向人大匯報反映的意識,從而失去藉助人大來對個案支持公正判決的監督。 三是監督的手段單一。把抗訴作為民行檢察工作的全部內容,把辦理民行抗訴案件的辦案數作為考核工作的唯一或者最主要的標准。監督的方式方法的簡單化在不同程度地影響監督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直接造成的後果是抗訴案件數量大幅度上升而監督的效果卻並不理想。4.對審判人員枉法裁判查處不力,也是影響民行檢察監督效果的重要原因。 由於種種原因,檢察機關對審判人員利用審判職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查處重視不夠,缺乏針對審判人員枉法裁判具有發現難、取證難、介定難的特點來建立有效信息收集和強有力的查處機制,以致不能及時發現和查處審判人員的枉法裁判行為,不能為案件監督的順利辦結和維護司法公正清除障礙,打開通道,從而造成一些抗訴案件盡管說理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而仍不得到改判的現象和情況。 三、提高民行檢察監督效果的對策建議 俗話說「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提高民行檢察監督效果,必須要解決民行檢察人員「不願監督、不敢監督、不會監督」的問題,不斷提高民行檢察人員的綜合素質,不斷增強法律監督的業務能力,從而在辦案過程中明辨法理,對案件有著獨到而深刻理解和判斷能力。1.樹立正確的民行監督觀是提高民行檢察監督效果的前提條件。 一是監督的目的要有正確的定位。民行抗訴的主要功能是針對法院生效裁判的錯誤,為當事人提供一條有效的救濟途徑,其目的是為了防止法官權力的濫用,通過糾正確有錯誤的裁判,實現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證公平正義在全社會范圍內的實現,這是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重要性所在。同時作為民行檢察人員,要充分認識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質量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生命線,不斷增強信心,提高自身素質,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辦出一批高質量和有社會影響的案件,提高民行檢察監督的知名度,為民行檢察事業開辟出更加廣闊的天空。 二是嚴格執行抗訴的條件和范圍。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民行檢察監督權監督的對象應是審判機關的民事、行政審判活動,審查生效判決、裁定的正確性並決定是否抗訴是實現檢察監督權的方式,而民行檢察監督所要追求的最終目標則是審判活動的司法公正性。由於個體認識的差異和局限性,要求每一份判決、裁定達到所謂絕對正確是不可能實現的,民行檢察監督的重心應緊緊圍繞審判活動公正性這一目標展開,把監督的注意力放在審判人員的民行審判活動上,而不應當過分苛求判決、裁定的絕對公平。因此,對於一些由於認識上的差異或不足導致的判決錯誤,或者訴訟程序上的輕微失當,如果既未影響到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也沒有嚴重影響當事人個人的實體權利,檢察機關不應將其作為危害司法公正的錯案加以抗訴。這些抗訴案件再審後,一方面支出了訴訟成本,另一方面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既未得到任何救濟,還給法院留下了檢察機關的民行檢察監督是在故意找碴的印象,因而抗訴應注意考慮社會效果和利益平衡,以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司法環境和司法權威為宗旨,從而贏得社會公信力。 三是建立科學的案件質量評價考核體系。首先,司法權的被動性決定了檢察機關無法控制案件數量。尤其是對於一審案件,在上訴程序完善,救濟充分的情況下,這類案件的數量將不可避免的下降,仍依辦案數量對下級檢察院工作進行考評的方式將隨著當事人上訴意識的加強而難以為繼。其次,在辦案數量不可知的情況下,為確保案件數量,往往只能犧牲案件質量,忽視檢察監督的目標。再次,刻意追求辦案數量,還可能產生干涉當事人處分權的後果。因此,應當以案件抗訴質量為主要標準的考核機制,將抗訴案件改變率作為考核的硬性指標,全面提高辦案質量,才能樹立起民行檢察監督的司法權威形象。2.提高民行檢察人員的素質是增強民行檢察監督效果的基礎。 一是自覺加強政治理論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作為民行檢察人員應當具備比法院審判人員更高的業務素質和辦案能力。有言道:不堅持學習的檢察官就不是合格的檢察官。故此應加強學習,通過網路傳播媒介等手段查找收集、積累相關資料知識,自覺努力造就自身成為一名愛崗敬業、學習型、創新型的檢察官,不斷提高理論水平和業務水平,使自身具備民行檢察工作必須的法律知識的檢察官。 二是開展每案一課制度。就是要善於對每辦一個案件的經驗教訓進行總結,尤其是對抗訴而沒有被採納案件的教訓總結是十分必要的,俗話說吃一塹長一智,意在找出維持原判的原因所在,以防止類似錯誤再次出現。 三是建立民行檢察人員激勵機制,提高民行檢察隊伍素質。首先,加大培訓力度,通過多種形式、多種途徑開展業務培訓,注重培養一批法律理論水平高,對民事、行政法律熟悉,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開展學習培訓、考核成為制度並與崗位獎罰掛起鉤來,以增強責任意識,提高辦案技能;其次,減少民行檢察部門人員流動,保持民行檢察幹警隊伍的穩定性,有利於辦案經驗的積累;再次,建立民行檢察人員准入制度,推行主辦檢察官制度,選配熟悉民商法律專門人才,充實民行檢察隊伍。 四是建立民行檢察業務信息電子書庫。由於民事行政檢察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繁多,監督的審判業務的種類多、專業性強,審查的案件法律關系紛繁復雜,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上級業務部門有必要建立以近年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民行抗訴成功案件為主、為辦案提供服務的民行檢察業務信息電子書庫,這是提高抗訴案件改變率的一個便捷而有效的途徑。3.增強抗訴書說理質量是提高民行抗訴案件改變率的關鍵和核心。 一是深化對改革說理作用的認識。抗訴書的說理是否恰當直接影響到受訴當官能否接受監督的最重要依據,也是當事人及其公眾品評檢察機關辦案水平的「門扇」。充分認識關於提出抗訴書說理改革要求的重要性在於:既通過對案件的全面審查,掌握了全案的基本事實,求得案件事實使其恢復本來面目,又通過查閱案件所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從而證實法院判決、裁定是認定事實錯誤還是適用法律錯誤或其它錯誤,在找准「抗點」和增強說理性上下功夫,從事實、證據和法律上說明法院的判決、裁定錯誤所在之處,並准確多角度地闡明抗訴理由,從而體現「以理服人」的監督理念。 二是掌握製作抗訴書說理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抗訴書是直接反映民行抗訴監督案件質量的書面載體,也是體現檢察官辦案水平重要表現形式的法律文書。為此,辦案人員應掌握製作當抗訴書基本方法和技巧,尤其是說理部分的基本結構,要求每個辦案人員對每一份抗訴文書都力求做到敘事明晰、詳略得當、層次分明,說理充分、論證嚴密、富有邏輯性,以保證抗訴書的嚴肅、規范和體現抗訴書的權威。三是堅持集體論證的作法。鑒於民事法律關系錯綜復雜,法律觀點容易造成分歧,難以統一定論。首先,注重探索運用外部司法資源,實行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一起參與案件討論和「抗點」論證,進一步提高「抗准」案件的能力;其次,基層檢察院與上級檢察機關認識不一致,兩級院的承辦人應一起討論,各抒己見,充分發表自己的看法,既能克服個體存在的局限性,又能集思廣益,依靠集體的力量,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關這三關,為高質量的抗訴說理新鮮出爐創造先決條件。4.加強和改進監督的方式方法是拓寬民行檢察監督效果的有效途徑。 一是庭前要與主審法官的溝通到位。由於法院實行了錯案追究制度與目標獎金掛鉤,雖然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怕抗訴案件再審糾正後個人受到追究,影響庭室評先創優。因此,案件抗訴之後,不是坐觀其變,而是積極主動跟蹤問題,積極與法院溝通,交流意見,及時掌握抗訴案件審理動態,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後,經常主動與主審法官溝通,交換對案件的意見,消除法官的對立情緒和認識上的分歧,避免因認識上的原因而出現的抗訴無效情況,也使主審法官感到檢察機關對案件的重視,抗訴是有理、有據的,從而心悅誠服地接受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 二是適時向人大匯報反映,爭取人大支持。對於個別案件經與溝通協調法院而固執已見或是長時間不開庭審理的,經進一步證實確是裁判錯誤的,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可採納的正確觀點不予採納,有維持原錯誤裁判傾向的情況,要適時將案件向人大匯報,爭取人大支持,藉助人大的個案監督權利保證公正判決。 三是適當運用再審檢察建議。民行再審檢察建議與抗訴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民行檢察監督體系,而檢察建議相對抗訴而言,屬於一種比較溫和的監督方式,由於它不是由檢察機關啟動再審程序,而是由人民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序,屬於人民法院自己發現問題,人民法院容易接受。這樣,不但能夠加強檢、法兩家的協調,提高檢、法兩家的辦案效率,而且能夠達到共同實現司法公正的最終目的。俗話說「遲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利用再審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序是通過法院內部監督機制糾正自身錯誤,既能減少訴訟環節和節約司法成本,縮短辦案周期,也能滿足申訴人急於尋求公正的意願和避免申訴人因短時間內不能糾正錯誤判決而引發上訪事件的發生。實踐證明,再審檢察建議是一種便捷而有效的監督模式,它能使檢法之間、政法機關與當事人之間、當事人相互之間的錯綜復雜的關系趨於一致,在短時間內實現和諧統一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四是擇機促成當事人和解,積極尋求案件處理的最佳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民事和解是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則,但應注意民行檢察人員不能作為主持和解的證明人。5.加大對審判人員職務犯罪查處力度保障民行檢察監督渠道的暢通。 一是針對審判人員職務犯罪具有發現難、取證難、介定難等特點,建立信息資源互通與評估機制,民行辦案人員要有偵查意識,注意在審查民行案件中發現審判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提高對審判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發現能力。 二是按照偵查一體化機制的要求,形成統一調配力量,合力攻堅,集中突破的辦案格局,提高對審判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偵辦能力,為案件監督的順利辦結和維護司法公正清除障礙,打開通道。三是加大宣傳力度和適時公布典型案例,增強人民群眾對懲治司法腐敗的信心。 筆者認為,要做好民行檢察監督工作就要正視我們自身存在的問題,《孫子兵法?謀攻篇》雲:知彼知己者,百戰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勝一負;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殆。這句話對於我們更好地開展民行檢察監督工作同樣有借鑒意義,要想完成民行檢察監督的任務,就要研究民行檢察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民行檢察監督水平,尤其是要保證抗訴案件應有的效果,要真正做到「敢抗、會抗、抗准」,民行檢察人員自身必須掌握抗訴的方法和技巧,此為「知己」,同時,要掌握法官包括被申訴人對案件事實的論點錯誤之所在和盡可能預測出現的新論點並作出相應防範,此為「知彼」,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民行檢察工作應有的監督功能,並與審判機關形成良性的制約關系,為實現公平與正義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參考文獻】1.江偉?略認檢察監督在民事訴訟中和行使[J].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民事行政檢察指導與研究,總第3集。 2.覃興盛?對當前我區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社會效果情況的調查分析[J].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編,檢察理論與實踐,2006,(1). 3.唐春全?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對策[J],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民行業務,2004,(4).4.劉國榮?

Ⅸ 如何加強對民行抗訴案件原判決執行環節的監督

民行檢察部門對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原審判決執行環節的監督是民行審判監督工作的一個方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法院必須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原判決、裁定必須中止執行。但是,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實踐中,卻出現了檢察機關抗訴,原審法院仍繼續執行原審判決、裁定,或上級法院已經裁定中止執行,但原審法院託故仍繼續執行等問題,致使已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仍被執行,不但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影響了檢、法部門的公信力,而且也給案件的再審造成了一定的干擾。 一、檢察機關的抗訴應當影響法院對民事案件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在司法實踐中,對抗訴是否影響原判決、裁定執行這一問題,一些地方的法院把檢察機關的抗訴與當事人的申訴等同起來認識,以「申訴不影響執行」為由,拒絕檢察機關的監督,認為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不影響原判決、裁定的執行。澄清這一問題十分必要。 法院的這種認識顯然是錯誤的。首先,等同看待,無法可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該條即是「申訴不影響執行」的法律依據。但是《民事訴訟法》沒有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設置「抗訴不影響執行」的法律規定。可見,法院的認識沒有法律依據。其次,二者在法律規定上有明顯區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由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可見,申訴再審與抗訴再審主要有兩點區別:一是申訴引起的再審存在法院駁回申訴的情況,抗訴引起的再審則無此事宜。因此,法院對抗訴案件的再審是必然的,原判決、裁定必然中止執行;二是法院裁定再審的時日不同,一是三個月,一是三十天,後者是能較快影響原判決、裁定的執行效力的。從而可見,檢察機關的抗訴應該影響案件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原判決、裁定應當是自抗訴之日起即失去執行的法律效力。 建議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修改為:「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抗訴書之日起,如該案件正在執行中,應自動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並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自決定再審之日起應作出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公章。」以案件性質區別對待,體現「人民檢察院抗訴即能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效力」的法律權利。 二、對已抗訴民事案件原判決的執行監督應重點把握的內容 對已抗訴案件的原判決、裁定的執行進行的監督工作,實際是一種程序的監督,但由於執行了案件的實體權利,也可以認為是對實體執行工作的監督。如吳橋縣檢察院監督的一起案件:該縣某演出團體負責人寧某與另一演出團體發生合同糾紛。寧某因不服法院判決,向檢察院申訴。抗訴後,滄州市中級法院裁定:「本案指令吳橋縣法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但是該縣法院沒有執行中級法院裁定,仍強制執行原判決,從寧某的工資賬戶劃扣工資發還給執行申請人。對此,吳橋縣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法院執行中院裁定,返還已執行財產,並查明原因及責任。從而維護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在該案中,法院出現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因抵觸情緒,原審法院在得知檢察機關抗訴後,故意緊鑼密鼓地執行原判決,以獲取相關材料支持原判決中的錯誤。二是因顧及顏面或其他不可告人的原因,原審法院故意在再審開庭前繼續強制執行原判決,以執行完畢的即成事實給申訴人製造壓力,企圖規避抗訴案件的改判。三是在執行中,故意混淆上級法院在再審裁定中關於中止執行的指令與執行部門在執行程序中對當事人發出的中止執行裁定的法律效力,拒不執行上級法院的指令,或以執行部門沒收到、當事人是否收到裁定為理由,歪曲執行上級院的裁定,導致違法執行的發生。 上述問題應是檢察機關對抗訴案件原判決執行環節檢察監督的重點:一是以執行依據為視角,把各類法律文書的效力作為關注的要點,以文書的生效期日為依據,看該文書是否被新的法律文書中止或撤銷;二是以執行行為為視角,主要是把執行行為作為監督要點,看這種執行行為是否遵照執行了上級院或本院的裁定,任何在執行中止裁定作出或撤銷裁定作出後的執行行為都是違法的,都應予以監督,已執行的案件標的應悉數返還被執行人;三是以監督對象為視角,主要是把執行人員及案件的原審法官作為監督對象,對其違法執行要進行綜合分析,看是否是單純違反辦案紀律的行為,是否與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貪污受賄等行為有聯系,以決定使用不同的監督措施,維護司法公正。 三、對已抗訴民事案件原判決執行的監督程序應進一步探索完善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檢察院對執行裁定的抗訴不予受理」的規定,對這一解釋,有些地方法院延伸理解成了法院不接受檢察院對執行工作的監督的法律依據。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的民事監督包括對執行工作的監督,但有明確的程序規定。近年來,許多地方法院已就如何接受執行監督問題與檢察機關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實踐,有效地促進了檢、法工作的順暢銜接,維護了司法公正。隨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責的不斷加強,對民事執行監督的開展已是大勢所趨。因此,建議立法機關盡快出台相關法律規定,完善民事執行監督的法律程序,使其納入正規。 就當前的法律現狀,開展好這項監督工作,應把握好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檢、法兩院協商溝通程序。檢察院與法院應該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商情地方人大法制部門就民事執行工作如何開展法律監督問題進行協商,就具體應該監督的方面進行溝通,雙方制定科學可行的操作辦法,作為監督程序遵照執行,避免法律沖突。如,檢、法兩院可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化解抵觸情緒。對已進入執行程序的判決裁定,根據抗訴程序的進展,就建議法院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設立受理辦法,法院則要接受並認真對待檢察建議,適時中止判決的執行。二是糾正違法程序。在民事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檢察機關認為法院僅存在程序性的不當執行時,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形式要求人民法院採取措施自行進行糾正。法院對檢察院的糾正違法通知書應在收到後採取積極地對應措施,及時把糾正、採納的結果書面反饋給檢察機關。三是案件查辦程序。檢察機關認為法院執行官在辦理民事執行案件過程中有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裁定失職、濫用職權等違法情形的,應及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作行政追究。如果構成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由瀆檢部門立案查處,以遏制民事案件執行環節的職務犯罪,保障民事執行活動的正確運行。 (作者單位:河北省吳橋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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