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監察機關
⑴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只會負責
這個觀點是對的。雙重領導體制。下級國家機關既受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領導又受上級主管機關領導的制度。
⑵ 我國憲法規定上級監察委員會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室
對的,他們雙方的話是有一些責任的,一些法律依據的。
⑶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 )確定。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如下:
1、第十六條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2、第十七條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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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察「管轄爭議」,是指對於同一監察事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察機關都認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轄權而發生的爭議。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察機關發生管轄爭議之後,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監察機關,由該上級監察機關確定由哪一個監察機關管轄。
2、「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是指同發生管轄爭議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察機關均有領導與被領導關系的上級監察機關。這一規定的基礎是隸屬關系,比如,同一省的兩個地市監察委員會的共同上級監察機關,是該省監察委員會;兩個縣級監察委員會,如分屬同一省內的兩個不同地市,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還是該省監察委員會。
3、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在工作實踐中,既不能越權辦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也不能放棄職守把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推出不管。如果不能依法確定某個監察事項是否屬於自己的管轄范圍,要及時請示上級監察機關予以明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⑷ 以下哪些屬於下級紀檢機關應當向上級紀檢機關報告的問題線索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紀檢機關對反映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常委,以及所轄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問題線索和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向上級紀檢機關報告。
⑸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如何解決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監察法》原文條款:
第十六條第三款: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⑹ 工商銀行的上級監察機關
國資委紀委。
⑺ 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檢察委什麼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檢察委(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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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察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為最高監察。
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是國家各種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總依據。此次憲法修改建議中,用一節對監察委員會作出規定,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
充分彰顯了監察委員會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也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保證國家監察委員會履職盡責提供了根本遵循。
⑻ 各級監察委員會之間是什麼關系,上級監察委對下級有
上級監察委與下級監察委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上級監察委對下級監察委有領導權、有監督和指導權。
《監察法》規定:
第十條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⑼ 監察法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包括設區的市嗎留置三個月包括三個月嗎
設區的市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這里是含設區的市本級的。不超過三個月當然包括三個月。
另外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這里也是含省級本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