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
Ⅰ 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家監察委主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國家監察委員會委員。
(1)國家監察擴展閱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Ⅱ 為什麼國家監察委是一個國家機關
因為它是處理國家行政事務的下設監察機關,所以它是隸屬於國家。
性質擺在那裡,社會不承認都不行。
Ⅲ 剛成立的國家監察委員會是屬於內部監督還是外部監督檢察機關和它有什區別請詳細解釋一下,廢話請少說
首先你要問清楚國家監察委,對誰來說屬於內部監督還是外部監督,如果要是對國家行政機關來說,國家監察委的監督當然屬於外部監督。
檢察機關屬於司法機關監察委員會,屬於監察機關二者的性質就是不同的。盡管二者都可以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但是監督的方式不同,你可以搜索一下他們的具體職能。這個職能就比較多來了。
Ⅳ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由誰選出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監察委員會主任
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1]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1]截止2018年2月,31省份都已選出省級監察委主任,他們同時都是當地省級紀委書記。有關監察委員會主任的相關規定已經於2018年「兩會期間」寫入憲法,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七節,規定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1]2018年3月18日,楊曉渡當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2]搜狗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人數1人。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現任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為楊曉渡。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任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沿革
2017年1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的工作報告全文公布。王岐山在報告中提到,將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家監察法、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並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預防腐敗局並入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再保留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1]。
2018年3月1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楊曉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任期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2]。新華社北京3月18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簡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簡歷
楊曉渡簡歷
楊曉渡,男,漢族,1953年10月生,上海市人,1970年5月參加工作,197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
現任中共十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1970-1973年安徽省太和縣宋集公社高廟大隊知青
1973-1976年上海中醫學院葯學系葯學專業學習
1976-1984年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醫葯公司股長、副經理、黨支部書記
1984-1986年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醫院黨委書記
1986-1992年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行署副專員(其間:1988-1989年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2-1995年西藏自治區昌都地委副書記、行署副專員
1995-1998年西藏自治區財政廳廳長、黨組副書記
1998-2001年西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財政廳黨組書記
2001-2006年上海市副市長
(1998-2001年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06-2012年上海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2012-2014年上海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其間:2013.11-2014.01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14-2016年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
2016-2017年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監察部部長、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2017.01)
2017-2018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監察部部長、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
2018-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中共第十九屆中央委員,十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共第十八屆中央紀委委員,2014年1月增選為中央紀委常委、副書記,十九屆中央紀委委員、常委、副書記。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
Ⅳ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什麼負責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條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
(5)國家監察擴展閱讀:
"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職能:
1、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此外,監察委員會還將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
4、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Ⅵ 國家的監察委員會主任是由什麼選舉的
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1]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1]截止2018年2月,31省份都已選出省級監察委主任,他們同時都是當地省級紀委書記。有關監察委員會主任的相關規定已經於2018年「兩會期間」寫入憲法,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七節,規定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1]2018年3月18日,楊曉渡當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2]
監察委員會主任
產 生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主任名單
(更新至2019年8月1日)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楊曉渡[2]
北京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陳雍
天津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鄧修明
河北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劉爽
山西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王擁軍(代理)
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劉奇凡
設置歷程
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
2017年10月末,十九大結束不久,中辦印發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要求,在2017年底2018年初召開的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上產生三級監察委員會,使改革與地方人大換屆工作緊密銜接。 同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規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其後,中央紀委研究室表示: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其中,監察委員會主任由紀委書記兼任,副主任均由紀委副書記兼任,委員主要由紀委常委兼任。
2017年底、2018年初,多省份縣市兩級監察委紛紛掛牌亮相,隨著省級人代會的密集召開,各地的省級監察委也密集組建。截至2018年2月,在各地省級人代會上,經過相應選舉程序,全國31省份省級監察委主任全部出爐,31位省級監察委主任同時也是當地省級紀委書記。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在憲法中增設「監察委員會」一節作為憲法第三章第七節,其中在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1]
2018年3月18日,楊曉渡當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2]
Ⅶ 紀委,檢察院,國家監察部,都有什麼區別
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區別:
審計機關是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進行財務收支、財經法紀、建設項目進行的經濟監督。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審計機關的職責: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3)、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進行監督;
(14)、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5)、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還負責對縣級以下的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監察機關的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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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有什麼不同
1、適用對象不同。
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對象是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監察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檢察機關等行使的偵查權,適用對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經濟犯罪的人員,涵蓋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的公職人員,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的例外
2、行使權利不同。
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監察委員會是政治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決定重要調查事項要由同級黨委、上級監委批准。
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
3、法律依據不同。
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依據是監察法,突出體現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檢察機關偵查權的適用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突出體現公安機關辦案時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並重,公正與效率平衡。
(8)國家監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條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行政監察工作應當在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管理下進行。
行政監察工作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和必要環節,也是國家機關內部監督的重要形式。
為了保證行政監察職能正確的實現,國家在政府系統設立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以改善和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行政監察機關具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行政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