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監管
① 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部門是
直接監督醫院的單位主要是衛生局醫政科和衛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監管科
②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監督管理的職權有哪些
你問的太籠統,不好回答,就是他轄區的所有醫療機構都由他管,包括民營診所
③ 你覺得從立法層面應該怎樣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
④ 醫療機構價格由那個部門監管
向當地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局投訴。正規醫院的每一項收費金額版,都是通過當地物價局審權核批準的,如果懷疑他們存在亂收費,可以到物價局投訴。
物價局,政府負責物價工作的行政機構:
一、貫徹執行國家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全省價格總水平的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
三、負責全省價格監測體系和價格信息網路建設等。
衛生行政部門是指各級政府中負責醫療衛生行政工作的部門,比如我們常提到的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與各省、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各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方面的政策、環境工作,具體的執法、業務工作由下屬事業單位等實施,下屬事業單位包括負責行政執法的衛生監督局(所),負責傳染病、慢性病預防控制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前叫衛生防疫站),負責婦幼衛生的婦幼保健院,還有各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等。
⑤ 以什麼為重點 加強醫療機構 行業監督
以持續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為重點,加強醫療機構行業監督作用。
(一)健全全民醫保體系
全民醫保是中國特色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基礎。下一階段改革要在完善制度上加大力度。一是逐步提高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府補助標准,推進建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提升基本醫保支付能力和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二是加大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積極推行按病種付費、按人頭付費、總額預付等綜合方式,增強醫保對醫療行為的激勵約束作用,實現提高醫療服務質量與控制醫葯費用過快增長的雙優結果。三是提升基本醫保管理和服務水平,推進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即時結算,建立異地就醫結算機制。同時,逐步完善基本醫保管理體制,理順管理職能,提高經辦管理運行效率。四是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健全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築牢醫療保障底線。五是積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支持發展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商業健康保險,滿足多層次的健康保障需求。
(二)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
一是鞏固完善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穩固基本葯物集中采購機制,有序推動基本葯物制度逐步延伸到村衛生室和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穩定長效的補償機制,深化基層機構編制、人事薪酬改革,鞏固基層醫改成效。二是繼續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路建設,健全以縣級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為基礎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路。在城市,要加快建設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與大醫院分工協作的新型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三是深入實施基層中醫葯服務能力提升工程,不斷完善中醫葯和民族醫葯發展機制和政策。四是轉變衛生服務模式,逐步建立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制度。積極推進家庭簽約醫生服務模式,建立全科醫生與居民契約服務關系。五是穩步提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水平,繼續提升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准,實施好規劃免疫、婦幼保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加強區域公共衛生服務資源整合。六是進一步落實鄉村醫生補償、養老等政策,加強鄉村醫生的培養培訓,提升鄉村醫生隊伍的服務能力和水平,不斷築牢農村衛生服務網底。
(三)加快推進公立醫院改革
公立醫院是我國醫療服務體系的主體,在保基本中發揮支柱作用。一是切實履行好政府辦醫職責,合理確定公立醫院功能、數量、規模、結構和布局,堅持公立醫療機構面向城鄉居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主導地位。二是以破除以葯補醫機制為關鍵環節,統籌推進管理體制和價格、葯品供應改革,理順醫葯價格,建立科學的補償機制。三是推進建立公立醫院內部治理結構,深化人事分配等機制綜合改革,建立適應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加強績效考核,建立科學的醫療績效評價機制,建立和完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縣級公立醫院覆蓋9億人口,是連接大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樞紐,也是解決好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的關鍵一環。當前,要把縣級醫院改革作為重點,加快改革步伐,力爭用3年的時間全面完成,切實發揮好縣域內龍頭醫院作用。與此同時,要深化拓展城市醫院的綜合改革試點,加強頂層設計,統籌規劃,統一指導,綜合推進,進行系統性的改革試點,形成改革政策的疊加效應。
(四)積極推進健康服務業發展
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是深化醫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質的必然要求。鼓勵社會辦醫是發展健康服務業的重要內容,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創新思路,鼓勵社會力量以出資新建、參與改制、託管、公辦民營等多種形式投資醫療服務業,優先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要加大價格、財稅、用地等政策引導,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規定,加快落實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在市場准入、社會保險定點、重點專科建設、職稱評定、技術准入等方面同等對待的政策。同時,要加快發展養老護理、中醫葯醫療保健、健康保險等服務,把深化醫改與加快發展健康服務業緊密結合起來,互為促進、聯動發展。
(五)加強衛生信息化建設
要建立健全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人口健康管理水平。要積極推進醫療衛生信息技術標准化,加快研究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健康檔案、電子病歷、醫療服務和醫保信息等數據標准體系,加強區域醫療衛生信息平台建設,推動醫療衛生信息資源共享、互聯互通。要以面向基層、偏遠和欠發達地區的遠程影像診斷、遠程會診、遠程監護指導、遠程教育等為主要內容,發展遠程醫療,使優質資源更加便捷地服務基層群眾。
(六)推進人才培養使用制度改革
一是建立適應行業特點的人才培養制度,深化醫學教育改革,重視人文素養培養和職業素質教育,加快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二是加強全科醫生隊伍建設,開展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做好全科醫生轉崗培訓、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實施全科醫生特崗項目,確保如期實現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配備目標。三是加大護士、養老護理員、葯師、兒科醫師等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培養。四是允許醫師多點執業,鼓勵具備條件的醫師向基層流動,加強規范管理,保障醫療服務質量安全。五是加快推進醫療領域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醫療行業特點的薪酬制度,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保障廣大醫務人員的合法收入普遍提高。
(七)完善醫療衛生監管體制
強化全行業監管職能,優化監管機制、完善監管制度、創新監管手段,加大執法力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要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嚴肅查處葯品購銷、醫保報銷等關鍵環節和醫療服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信息公開、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加強醫德醫風建設,要教育和引導廣大醫務工作者自覺珍惜職業價值,不斷提升自身修養,更好地為患者服務。要完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優化醫務人員的從業環境,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⑥ 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有哪些法律責任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版停權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葯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⑦ 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應當包括哪些方面你認為如何才能實現對公立醫療機構的有效監督
1.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葯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
處罰種類: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3.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4.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5.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證可證》。
6.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 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7.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⑴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⑵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⑶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⑷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⑸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⑹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⑺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8.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的。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⑴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⑵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⑶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⑷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的。
9.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警告、罰款、吊銷執業證件。
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⑴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⑵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⑶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⑷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的;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⑹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10.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
處罰種類:暫扣或吊銷執業證件
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暫扣或吊銷執業證件
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警告、暫扣或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
處罰種類: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並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⑴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⑵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⑶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上款第(三)項出具的有關醫學證明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15.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行政處分、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 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⑴因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⑵給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後果的;⑶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16.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
處罰種類: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分;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醫療、保健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兩次以上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並由原發證機關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17.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採取其他方法終止妊娠,致人死亡、殘疾、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處罰種類: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採取其他方法終止妊娠,致人死亡、殘疾、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8.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警告、吊銷有關人員的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⑴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⑵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⑶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⑷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採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⑸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19.醫療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責任人員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⑴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⑵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⑶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⑷ 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⑸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⑹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⑺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20.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的。
處罰種類:警告、取締、吊銷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采供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采供血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採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扣或吊銷許可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⑴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的;⑵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的;⑶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的;⑷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⑸生物製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
2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
處罰種類:警告、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吊銷有關責任人員執業證書、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准,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的;⑵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製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
23.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進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條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進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據職責許可權,責令停建、關閉。
24.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鄉村醫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鄉村醫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⑴執業活動超出規定的執業范圍,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轉診的;⑵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以外的處方葯品的;⑶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⑷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
25.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鄉村醫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26.鄉村醫生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未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鄉村醫生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鄉村醫生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未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27.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
處罰種類:收繳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鄉村醫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發證部門收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8.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
處罰種類:取締、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鄉村醫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葯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9.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
處罰種類: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六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0.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業、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⑴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⑵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病重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⑶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⑷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⑸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⑹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的;⑺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的;⑻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⑼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⑽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⑾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⑿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31.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
處罰種類:取締、沒收、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葯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⑧ 公務員崗位中 市工商系統基層工商所綜合管理和醫療保險管理局定點醫療機構監管各自是做些什麼的呢
1、公務員崗位中,市工商系統基層工商所綜合管理 該職位是去基層,一般是鄉鎮,也可能是市區街道辦事處,醫療保險管理局定點醫療機構監管 醫療保險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監管是管理各大衛生所、醫院的。
2、公務員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2015年應屆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人員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中央機關及其省級直屬機構除部分特殊職位和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外,應招錄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央直屬市(地)級機構職位、縣(區)級及以下職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10%左右的職位用於招錄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於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報考中央機關的,在地(市)直屬機關工作的經歷,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服務年限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報考。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迴避關系的招錄職位。
⑨ 衛生部關於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以《條例》為依據,嚴格醫療機構等醫療服務要素的准入審批,切實加強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的日常監管,醫療服務秩序逐步好轉。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醫療機構審批(包括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格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
(一)嚴格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嚴格按照《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規定審批醫療機構。要建立審批責任制,堅持誰審批,誰把關,誰負責;對醫療機構類別、規模等主要審批事項,要實行集體審議、集體決定。
(二)嚴格審核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材料。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批准設置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審核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書、申請人資質條件、可行性研究報告、設置協議書、選址報告、資信證明、建築設計平面圖等設置申請材料,以及醫療機構土地使用、規劃建設等方面的證明材料,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沒有對醫療機構設置進行規劃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批准設置醫療機構。
(三)實行醫療機構設置批准公示制。衛生行政部門對受理的醫療機構設置申請要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設置醫療機構的類別、執業地址、診療科目、床位(牙椅、觀察床),以及設置人和設置申請人名稱、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情況等。公示期間接到舉報或提出異議的,要及時組織查實,未查實前不得批准設置。
(四)加強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備案管理。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時,應當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提交備案報告,詳細報告審核結論、批准事項等情況。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審核備案報告,必要時可以組織現場考核,對於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或違規審批醫療機構的,要依法及時糾正或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設置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