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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1-24 07:59:59

A. 水上安全監督管理 是干什麼的

寧波水上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交通部

寧波水上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1995年10月23日,交通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上安全監督管理,保障船舶、設施和人命財產的安全,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以下水域:
(一)寧波港區水域,即:靈橋、新江橋以下,蟹浦山(亭)與太平山燈塔連線以南、金塘島東南端宮山與塗泥嘴燈樁連線以西水域。甬江口北導流堤堤頭燈樁與長跳嘴燈樁的連線為內外港區的分界線,該線以西為內港區,以東為外港區。
(二)大榭島沿岸水域。
(三)蝦峙門航道及相關錨地水域。
蝦峙門航道系指桃花島燈樁與蝦峙雷達站連線至上溜網重島燈樁與點燈山連線之間的可航水域。
(四)交通部授權主管機關管轄的海區水域。
第三條 內港區水域及蝦峙門航道為狹水道。
第四條 凡在本規定第二條所述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設施及其所有人、經營人、代理人、船員、設施人員和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寧波港務監督(交通部寧波海上安全監督局)是依據本規定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二章 船舶、船員管理
第六條 船舶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並具有有關證書。
第七條 船舶和船上有關航行及作業安全的設備,必須具有船舶檢驗部門核發的有效技術證書。
第八條 船舶必須具有船舶檢驗部門核發的乘客定額證書方可載客,並不得超額。未經核準的船舶,不得擅自搭客。
客渡輪應採用規定的專用信號標志。
第九條 船舶應按標準定額配足合格船員。設施應按國家規定配備掌握避碰、信號、通信、消防、救生等專業技能的人員。
第十條 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無線電報務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有效適任證書。
船員必須持有《船員服務簿》和相應的專業技術訓練合格證書以及特殊培訓證書。
第十一條 從事營運的個體或聯戶船舶,必須經船檢部門檢驗合格,持有有效的船員證書和船舶執照,並按規定辦理各種保險手續。

第三章 船舶進出港
第十二條 國際航行船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由船舶所有人或其在港代理人辦理進出港口申報手續,並接受檢查,經許可後方可進出港口。
第十三條 外國籍船舶進出港、通過蝦峙門航道和在港內航行、移泊時,必須由主管機關核準的相應等級的引航員引航。
第十四條 航行國內航線的中國籍船舶進出港必須辦理進出口簽證。
第十五條 船舶、設施使用甚高頻無線電話(以下簡稱VHF),必須遵守通話紀律。
船舶進出港口或在港內航行移泊或在外港區錨地錨泊,必須在VHF6頻道(156.300MHZ)上保持守聽,向主管機關的航行控制台報告船舶動態。
第十六條 船舶應當按照規定,正確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外國籍船舶進入我國港口,也應按規定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第十七條 機動船在進出港或在港內移泊時,應及時顯示交通部《沿海港口信號規定》規定的號旗、號燈、號型。200總噸以上機動船在進出港或在港內移泊時,還應懸掛船名旗。
第十八條 船舶在港內不得使用無線電發報機,但當遇險或發生其他意外事故時可以臨時使用。事後須及時向主管機關報告。
船舶可以使用VHF13頻道(156.650MHZ)與主管機關通話。
第十九條 船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機關有權禁止其離港: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法律、法規或規章;
(二)處於不適航或不適拖狀態;
(三)發生交通事故,手續未清;
(四)未向主管機關或有關部門交付應承擔的費用,也未提供適當的擔保;
(五)主管機關認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情況。

第四章 水上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條 除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外,在港內航行的船舶應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第二十一條 機動船在港內航行時,應在航標所指示許可通航的水域靠右航行。在安全可行情況下,應盡量靠航道的外緣行駛。情況特殊而需要從來船的右舷通過,應先鳴放聲號,或用VHF通話,徵得來船同意後,方可採取行動。
200總噸以下的機動船,在內港區航行時,應主動讓出深水航槽。
非機動船應靠邊行駛,並注意附近機動船的信號;夜間必須在易見處顯示白光環照燈一盞。
第二十二條 機動船在港內航行時,應控制航速,備車行駛。
船舶在內港區航行時,實際速度順流不得超過八節,逆流不得超過六節,鼓浪較大的船艇,還應適當減低速度。
慢車航行仍無法達到前款規定要求的,應以本船允許的最低速度為限。
船舶通過渡口和顯示慢車信號處以及遇有干舷較低的小船時,應盡可能減速或淌航,在彎道和低潮位時,也應減速或淌航。
慢車信號只能在船舶、設施進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業時顯示,並須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內港區橫越航道的船舶(含對江渡輪)有義務避讓上下行駛的船舶。橫越航道時,與直航船船首間距不得小於200米。
直航船要注意橫越船動態,謹慎駕駛,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造成緊迫局面。
第二十四條 1000總噸以上的船舶或大型船隊,禁止在內港區下列航段追越:
(一)正在進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航道及附近水域;
(二)鎮海江南三航四公司預製品碼頭至鎮海客渡碼頭之間;
(三)梅墟渡口至三官堂油庫碼頭之間。
在上述航段,1000總噸以上的船舶之間,大型船隊之間以及1000總噸以上的船舶和大型船隊之間禁止交會;順水船應鳴放規定的避免交會聲號,要求逆水船等候和避讓,並採取有助於避讓的措施,逆水船應等候順水船。
航經其他彎曲航段和水上交通環境復雜航段禁止追越。
第二十五條 船舶在港內同向航行時,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並盡量避免追越;如需追越,應按照規定的聲號或用VHF聯系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行動。追越船在追越中負有避讓責任,被追越船應積極協同追越船安全通過。
第二十六條 船舶裝載貨物應裝載得當,符合穩性要求,並不得超載。艙面貨物不得遮蔽駕駛員視線和航行燈光,並留足人行通道。裝載貨物不準伸出舷外,大件貨物確需伸出,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 載重噸位小於5噸的農、副、漁業船,不得進入甬江航行,有關船閘、堰壩應嚴格管理。
港內航行的小型農、副、漁業船,應船體堅固,屬具齊全,並配備固定的船員;載貨不得超高、超重,浮力艙不得他用;內河船舶進入內港區還須適當減少載重量,夜航必須點燈。
第二十八條 船舶靠、離碼頭或系、離浮筒時,應注意來往船舶,避免妨礙他船航行安全。過往船舶應加強瞭望,協同避讓。
第二十九條 200總噸以上的船舶和拖輪船隊如在港內掉頭,應在掉頭前10分鍾顯示掉頭信號,同時加強瞭望,待周圍環境允許後再行掉頭。掉頭完畢應即停止顯示掉頭信號。
船舶遇有他船顯示掉頭信號並掉頭時,應避免駛過。如必須駛過掉頭船時,應先用聲號聯系,徵得掉頭船同意方能行動,並應主動避讓。
第三十條 在主管機關管轄海域內,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海上拖帶,必須經船舶檢驗部門進行拖航檢驗,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非拖輪拖帶船舶或竹木排等物體,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但進行海難救助的除外。
船舶拖航時應具有避讓他船的控制能力,在逆流航行時,實際航速不小於1.5節。
在內港區,拖帶長度(拖輪船尾至最後一艘被拖船船尾間的距離)不得超過100米;並排拖的以兩艘為限。
超過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三十一條 港內航行的機動船失去控制時,應立即顯示相應信號,並就近靠邊停泊,在排除故障或招請拖輪協助後,方可繼續航行。
拖帶失控船在港內航行或移泊,必須顯示有關信號,停泊後應停止顯示。
第三十二條 船舶在港內航行,遇有能見度不良情形時,必須遵守主管機關有關船舶能見度不良時航行及錨泊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熱帶氣旋期間,船舶在港內航行或避風,應遵守主管機關有關水上防颱風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港內禁止隨意拋錨。船舶需在港內或港口附近錨泊,應在主管機關公布的錨地范圍。錨泊期間,須保持值班瞭望,注意來往船舶和風向、潮流,防止走錨。
任何船舶不準在彎道處和航道上錨泊。
第三十五條 在設有禁止拋錨和水下管線標志處上下游各100米距離水域內禁止船舶拋錨。
第三十六條 船舶需要活車時,事先必須注意和警告船尾附近的船舶、竹木排,在不危及他船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在活車期間應加強瞭望,警告來船。
第三十七條 船舶在港內停泊,應留有保證船舶安全操縱的值班人員,遇有風情警報等緊急情況時,全體船員必須在崗,並採取應急措施。
第三十八條 停航或修理的船舶,應有保證船舶安全的值班船員留守。如遇惡劣天氣,必須增加值班船員,並採取措施,保障安全。
港內停泊的船舶,如需檢修主機、輔機、鍋爐、錨機、舵機、電台,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試鳴聲號的,應按照交通部《沿海港口信號規定》,使用專用聲號。
第三十九條 停泊在港內碼頭或錨地的船舶,需進行明火作業的,必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方可進行作業,並應遵守主管機關有關船舶明火作業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 通航環境管理
第四十條 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工程選址,應事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進行水上水下施工的,還應附圖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遵守主管機關有關規定。
未經核准擅自施工的,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立即停工,補辦相應手續。妨礙水上交通安全的責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一條 進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船舶,應配備VHF等通訊設施。在航道上作業時應有專人值班,保持與過往船舶聯系。
第四十二條 系泊浮筒的船舶,每檔應以兩艘為限,並不得有礙航行;夜間按規定顯示號燈。
系船浮筒在沒有系帶船舶時,夜間應顯示白光環照燈一盞。
第四十三條 碼頭應設碼頭管理人員。凡專營貨物裝卸及旅客運送的500噸級以上碼頭,其所有人必須按規定配備合格的碼頭監督員或碼頭長,並按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負責督促、檢查本單位碼頭靠離泊條件及船舶靠離的現場安全。
靠船碼頭應有保障船舶安全靠離操縱的泊位。對200總噸以上的船舶,檔位應不少於該船總長度的120%。碼頭上應顯示規定的泊位信號。
未經指泊的船舶,不得在碼頭停靠或在他船外檔並靠。船舶不得在碼頭橫檔停靠或作業。
第四十四條 在內港區碼頭靠泊的船舶,並靠寬度不得超過30米;在彎道處深水側的泊位,船舶並靠寬度應不超過20米。夜間按規定顯示信號。
高架設施高出主甲板15米以上的工程船,夜間還應在高架頂部顯示紅光環照燈一盞。
在港內停泊的竹木排,應加強管理,防止漂散。夜間應在高出排面1.5米處,顯示白光環照燈一盞。
第四十五條 姚江大閘等■閘排水泄洪,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認為將妨礙正在進行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安全時,可通知■閘管理部門調整排水時間■和排水量,■閘管理部門應予配合。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遮擋助航標志、導航設施及航道疏浚標志。
因建設或施工確需拆建或改建航標的,必須經主管機關批准。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承擔有關拆建或改建的費用。
第四十七條 船舶發現助航標志、導航設施變異、失常,或發現有礙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流物以及其他有礙航行安全的情況,應迅速向主管機關報告。
第四十八條 船舶遇有沉沒危險時,應盡力駛離航道,防止礙航;如已沉沒,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要盡快設置臨時標志,並立即報告主管機關。
船舶、貨物、船用屬具在港區內及主管機關管轄的其他水域沉沒或滅失,所有人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如妨礙航行安全,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其所有人、經營人限期打撈清除,逾期不打撈清除的,主管機關有權採取措施強制打撈清除,其全部費用由沉沒物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進出船塢、上下船排的船舶,必須顯示有關信號,採取切實有效的安全措施。對通航秩序有影響的,還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五十條 港內、蝦峙門航道及相關錨地禁止張網及從事其他捕撈作業。
第五十一條 凡在港內及主管機關管轄海域拋放廢棄泥沙、石料的,均應在主管機關規定的區域進行。
第五十二條 在港內開展水上體育活動、軍事演習、船舶放艇操練等,須經主管機關同意,方能進行。
港內不準進行實彈射擊。甬江內禁止游泳。
第五十三條 水下管線的所有人,必須按有關規定和主管機關的要求在兩岸設置晝夜醒目的標志。
第五十四條 沿岸單位、碼頭和船舶射向航道的強光、弧光應予以遮蔽。
甬江兩岸單位和船舶的高音喇叭只能在必要時使用,且不得播放文娛節目。

第六章 防止船舶污染管理
第五十五條 船舶應備有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污設備,並持有相應的防污文書。
國際航行船舶應配備《船上油污應急計劃》,150總噸以上的油輪和400總噸以上的非油輪均應備有「油類記錄簿」,化學品液貨船應備有「貨物記錄簿」,進行有關作業後,應及時准確填寫。
載運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的船舶,應持有有效的《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或《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信用證書》,或提供其他財務信用保證。
第五十六條 船舶在港內不得違反規定排放壓艙水、洗艙水、艙底水、有毒害污水和油類、油性混合物、船上垃圾、廢棄物,不得從事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作業;船舶裝載有毒害貨物或粉塵飛揚的散裝貨物的,不得沖洗甲板和艙室。確需進行上述作業的,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批准,
並採取相應的防污染措施。
第五十七條 在港區水域內和水上設置拆船廠(點),應向主管機關報送有關部門的核准意見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方可設置。
第五十八條 建造、修理、拆解和打撈船舶單位,均應備有防止污染的器材和設備,作業時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廢棄物污染水域。
油漆船舶必須防止油漆滴落水中造成污染,需在港內油漆船舶外舷船殼的,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批准。
第五十九條 從事油艙清洗、船舶殘油(油泥)和油污水接收處理的單位,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經認可後,方可從事該類作業。
船舶在港內進行洗艙作業,必須採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批准。
第六十條 從事液態化學品和油類散裝運輸的碼頭、泊位,應設有相應的污水接收處理裝置。
船舶、碼頭的輸貨管線,必須經過規定的壓力試驗,並處於良好狀態。管路連接處應備有殘液接受容器,作業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防止發生「跑、冒、滴、漏」事故。
第六十一條 在港區及管轄水域內,禁止擅自使用化學消油劑消除油污和使用劇毒性葯品進行熏蒸。如確需使用,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七章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進出港口或進行裝卸作業,必須事先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手續,並應嚴格遵守國家和主管機關有關船舶裝載危險貨物監督管理的規定。
前款規定也適用於主管機關管轄海域內的港外裝卸站。
第六十三條 船舶或設施儲存、運輸危險貨物,必須具備安全可靠的設備和條件。
船舶裝運危險貨物,應備有相應的證書和資料。
槽管輪或其他船舶載運散裝液態化學品、液化氣體或散裝油類物質,均須持有船舶檢驗部門簽發的證明其布置、構造和設備符合安全以及防污染要求的相應證書或文件。
槽管輪船員必須通過槽管輪專業訓練,並經主管機關簽證。
第六十四條 油輪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油輪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港內不得設置水上油庫。油輪或油駁作臨時性水上儲油庫,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在指定地點停泊。
第六十五條 小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遵守主管機關對小型船舶裝運危險貨物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十六條 客船、客貨船和客渡船,禁止裝運或捎帶危險貨物。
第六十七條 船舶在港內裝運危險貨物,發貨人應按規定事先向主管機關辦理危險貨物安全適運申報手續,並附送下列證書或資料:
(一)包裝危險貨物,應提交主管機關認可的包裝檢驗合格證明;
(二)危險貨物集裝箱,應持有由主管機關認可的裝箱現場檢查人員和裝箱部門簽發的「集裝箱裝箱證明」;
(三)放射性貨物,應具有省、市、自治區衛生檢疫部門核發的「放射性貨物劑量檢查證明書」;
(四)載運《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等規則中尚未列名的危險貨物,應提供相應的「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
(五)限量內運輸的危險貨物,應具有「限量內運輸危險貨物合格證書」;
(六)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應提交的單據。
第六十八條 危險貨物必須具有合適的包裝和明顯、正確的標志。承運單位和船舶應做好驗收工作,不合格的不得裝船。
對需改變《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規定包裝形式規格的,應事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
第六十九條 船舶裝運危險貨物,應按其性質選擇安全處所予以堆裝,並進行必要的襯墊和加固。性質不相容的貨物應按規定進行分隔。
第七十條 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按規定對船舶的裝卸或航行實施監裝(卸)及護航,其費用由被監護船舶承擔。
第七十一條 港區水域內的碼頭、泊位及水上作業點,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均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單位應按主管機關核定的種類、數量、裝卸作業方式進行作業。
船舶和作業部門應嚴格遵守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七十二條 拖輪拖運易燃、易爆危險貨物,須在煙囪上裝置火星熄滅器。被拖船駁禁止搭載旅客,並應遵守明火管理規定。
第七十三條 船舶在港內裝卸或運輸危險貨物時,船方及作業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破損、撒漏、入水。如發生事故或危及港口安全,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主管機關報告。

第八章 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
第七十四條 船舶、設施在進港前發生海上交通事故,應在到達本港48小時內,由船長或正駕駛填具「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遞交主管機關。船舶、設施在港內發生海上交通事故,應立即用VHF報告主管機關,並在24小時內遞交書面報告。
引航員在引航過程中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也應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遞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
第七十五條 船舶、設施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後,主管機關有權依照國家規定對其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查閱資料,被調查人應主動配合,並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和事故有關資料。
第七十六條 凡要求主管機關調解由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各方應向主管機關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必要的保全措施。
不願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起訴;涉外案件的當事人,還可以根據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第九章 海 難 救 助
第七十七條 船舶、設施在遇險或發生海難需要救助時,除發出呼救信號外,還應以最迅速的方式將遇險原因、地點和本船船名、船舶所有人、噸位、吃水、載客、貨及受損情況以及需要何種救助等報告主管機關或事故現場附近的港務監督機構。
船舶在主管機關管轄海區遇險,也可在VHF4頻道(156.200MHz)上通過主管機關下屬的各燈塔、導航台、站,報告上述內容並保持聯系。
第七十八條 遇險船現場附近的過往船舶,收到呼救信號或發現有人遭遇生命危險時,有義務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遇難人員或現場監守,並迅速向主管機關報告本船名稱、呼號、位置和現場情況,保持聯系,續報營救工作的進展和結果。
第七十九條 在主管機關組織對遇險或發生海難船舶、人員實施救助時,有關單位和在現場附近的船舶,必須聽從統一指揮。
第八十條 船舶、設施發生火災、漏水等重大事故,應盡力自救,減少損失;發生污染事故的,應盡力回收,防止污染物擴散。

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八十一條 對積極協助維護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域污染、救助遇險船舶和人員、送交撈獲物資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機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八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監督管理處罰規定(試行)》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起訴。
期滿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港內的軍用船舶應遵守本規定中有關港內航行和錨泊的要求,特殊情況例外。
漁業船舶除其登記、檢驗、船員考試、發證等內部管理外,均應遵守本規定。
上述船舶參加營業運輸時,還須持有相應的船舶證書和船員適任證書,到主管機關辦理進出港簽證。
第八十六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拖輪船隊」是指拖輪和拖帶的船舶或竹木排組成的隊形。
(二)「大型船隊」是指拖輪及其拖帶1艘以上1000噸或拖帶2艘以上500噸船舶、或大型工程船舶所組成的隊形。
(三)「漁業船舶」是指從事捕魚的船、漁業冰鮮運銷船、以及為漁業服務的供應船、工程船、指揮船等。
(四)「以上」均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
第八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寧波港務監督負責解釋,並可根據本規定製訂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寧波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其他城市參照對比

B. 船舶申請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辦法>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121號)第5條規定,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1)從事貨物運輸業務1年以上,注冊資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2)按照《海關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條規定,有具有履行海關事務擔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提供的擔保;(3)企業財務制度和賬冊管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4)企業資信良好,在從事運輸業務中沒有違法前科。第6條規定,「運輸企業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文件:(1)《承運海關監管貨物境內運輸企業注冊登記申請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3)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4)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下稱《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5)承運海關監管貨物車輛的駕駛員名單及備案登記資料;企業更換駕駛員的,應當及時向海關辦理駕駛員的變更備案手續。提交本條2、3、4項文件時,還應同時出示原件供海關審核。船舶注冊登記需提交:《載運轉關運輸貨物船舶注冊登記申請表》、《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復印件、光船租賃船舶需提交《光船租賃證明書》復印件、內支線船舶需提交交通部批件的復印件。根據文件規定,海關是不給個人自有船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如需辦理,須按照上述法令,看是否符合條件,如符合條件可至海關辦理企業注冊登記手續,企業注冊登記後,至船籍港海關辦理船舶注冊登記手續。

C. 辦理船舶進出境監管薄的海關文件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6號)

D. 取消船舶進岀港鑒證及海事監管模式改革實施方案

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印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印發取消船舶進出港簽證及海事監管模式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了將在2015年初,以海船進出港報告製取代現有的船舶進出港簽證,並將加快推進《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的制訂工作,力爭與取消船舶簽證工作同步實施,強化船舶安全檢查和船舶現場監督。
同時,取消船舶簽證後,將同步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修訂完善,建立配套法律制度。

海船舶〔2014〕6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屬海事局,有關航運公司:
為做好取消船舶進出港簽證相關工作,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取消船舶進出港簽證及海事監管模式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14年11月15日

取消船舶進出港簽證及海事監管模式改革實施方案
改革方案以便利運輸、強化監管為宗旨,以實施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為基礎,以實施信用管理為依託,以加強現場監督管理為保障,通過海事監管力量的優化配置和海事信息化建設成果的運用,推進海事監管模式轉型升級。
方案共涉及以下九大方面工作:

(一)制定《船舶安全監督規則》。
加快推進《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的制定工作,力爭與取消船舶簽證工作同步實施,建立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實施船舶誠信管理制度。此外同步對《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船舶安全檢查規則》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建立相關配套法律制度。

(二)實施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
船舶進出港簽證取消後,取消海事人員的審批環節,改為系統自動信息收妥確認,直接由船舶電子簽證改為船舶報告制。
考慮到內河水域海事管理機構的信息化水平實際狀況,內河船舶報告制度分兩步實施:逐步對內河干線船舶實施簡易的船舶進出港報告,通過互聯網、手機、傳真或者船載AIS設備等實現船舶進出港信息的遠程報送。同時加快內河船舶信息化建設工作,完善相關措施,盡快推行與海船一致的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省級地方海事機構管轄的四級高等級航道以外的支流,自行制定切合實際的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
短途固定航線船舶可以視情採取定期船舶報告制,一天至少報告一次。

(三)強化船舶現場監督檢查。
進一步規范針對船舶技術條件和安全狀況的船舶安全檢查,建立統一規范的船舶現場監督機制,確定科學合理的選船機制,明確開展船舶現場監督的條件、內容、范圍、方式、頻次、執法標准等。對於四類重點監管船舶、重點跟蹤船舶、未進行進出港報告的船舶等,增加船舶現場監督頻次、擴大現場監督范圍。

(四)推行船舶誠信管理。
建立船舶信用評價體系,定期公布評價結果,並根據評價結果對船舶實施分類分級管理。船舶綜合質量管理與現行的誠信船舶和重點跟蹤船舶管理相銜接,根據分級分類結果對不同船舶實施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五)落實企業責任主體。
切實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船舶開航前自查制度,按規定格式做好記錄。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監督檢查時將船舶自查情況作為重要內容之一。

(六)建設船舶動態信息保障系統。
實現船舶動態全程監控。通過已建設的AIS岸基網路和船台設備的廣泛配備和AIS公眾服務平台等,實現對船舶位置的全程連續監控。建立完善的全國統一共享資料庫。加快內河船員管理與服務系統的建設應用,實現業務系統的統一應用和數據的匯聚集中,形成全國統一的共享資料庫。推進海事業務系統的建設應用。完善船舶動態管理等信息系統,通過AIS、VTS等動態監控信息和船舶進出港報告制信息的綜合應用,合理確定重點監管目標,提高現場執法的針對性,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七)強化現場執法力量。

(八)優化規費徵收機制。
引入委託收款、擴大定期結算、推進遠程支付,擴大港口建設費代收范圍,探索船舶港務費代收機制,充分發揮港口經營人和代理人的信息資源優勢,將規費稽查融入船舶監督檢查,節省海事執法資源,盡力減少規費的逃繳、漏繳。
(九)推進內河海事管理協同發展。
推進船舶動態管理系統在內河海事管理機構的廣泛應用,暢通航行通告等海事信息發布機制。強化涉水部門的聯動,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主動協調相關管理部門,加強信息化合作,切實做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

取消船舶進出港簽證,轉變海事監管模式,是中國海事局響應黨的「十八大」提出的「簡政放權,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要求的重要舉措,也將大大便利船舶進出港口,加快船舶周轉;也將提高海事服務和監管能力水平,促進海事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由事前監管向事中事後監管的轉變,引導航運業界回歸安全本源,傳遞「自覺守法,高效便民」的理念,實現科學的海事監管。

E. 船舶的製造監督哪個政府部門管理

IMO是國際海事組織的縮寫,當然是國際海事組織頒發的了。它就相當於人的身份證ID,每一條船都有自己的IMO number,證明自己的身份。

F. 船舶靠岸後什麼部門監管

你好我是海員。船舶靠岸由港口國海事部門監管即PSC,在船旗國就是FSC。

G. 船舶建造過程中有沒有第三方監督

當然有!廠檢 船檢 船東 設備商 還有第三方機構!比如磁粉探傷就屬於第三方檢驗,但是第三方檢驗必須要有相關主管機關的資質!

H. 淺析如何對停航船舶進行有效監管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在2010年2月9日發布《停航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監督管理辦法》(海船舶〔2010〕61號)。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網站查閱此辦法。

I. 采砂船舶需要接受港航部門什麼監管

航運管理機構對船舶營運資質有監管職責

J. 新《重點跟蹤船舶監督管理規定》

1年了,也到重新做安檢的時候了,再次申請,無A30項目,就好了
而且你說的一次幾個A30隻是滯留,不會黑名單的,你們船應該是1年內 不至一次被滯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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