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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經營監管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24 07:52:58

㈠ 四川省宜賓市怎麼申辦煤炭經營許可證哈

煤炭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
一、項目名稱:煤炭經營許可證
項目編碼:342經委02
二、審批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頒布實施、《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第25號令、四川省經委、四川省工商局聯合制發的《四川省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實施細則》川經[2005]147號。
三、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宜賓市經濟委員會
四、行政許可決定機關:四川省經濟委員會由市經委初審轉報
五、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有數量限制,其申請按《行政許可法》第57條規定辦理。
六、行政許可條件:1、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3、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和儲煤場地;4、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5、符合四川省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及環境保護的要求;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申請材料:
1、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2、煤炭經營資格申請報告、申請表;
3、從事原煤及其洗選加工產品的批發企業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以上;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經銷企業3萬元以上,並出具證明及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
4、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

㈡ 我這樣的條件做煤炭經營生意能行么

條件應該是不錯。
你是只是做散煤銷售,應該風險會相對小一些。
因為資金會及時收回,但量不會很大。但煤炭的利潤還是比較高的。

沒找到黑龍江辦煤炭經營許可證的辦法,附上遼寧省的供參考。

行政事項名稱:煤炭經營許可證核發
行政事項類別:行政許可
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5號1996年8月29日)第四章第四十八條:設立煤炭經營企業,須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和國務院規定的分級管理的許可權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 。申請人憑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煤炭經營。
2、《煤炭經營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5號2004年12月27日)第五條:國家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制度。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經過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第六條:煤炭經營資格實行分級審查、分級管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煤炭經營企業的經營資格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申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經營規模:煤炭批發企業年經營數量在五萬噸以上,煤炭零售及型煤加工企業年經營數量在一萬噸以上;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煤炭批發企業不得低於人民幣五百萬元,煤炭零售企業不得低於人民幣貳百萬元,民用型煤加工企業不得低於人民幣壹佰萬元;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辦公);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和儲煤場地,煤炭批發企業不得低於3000平方米,煤炭零售企業不得低於1500平方米,民用型煤加工企業不得低於1000平方米;
(五)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
(六)符合國家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
1、煤炭經營資格申請表;
2、煤炭經營資格申請文件;
3、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4、注冊資金證明;
5、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效力的其他證明;
6、固定經營場所的《房屋所有權證》和使用證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7、企業自有儲煤場地證明(使用權證)或租賃、聯營場地的使用權證和使用合同(包括場地面積、設施,使用期限三年以上);
8、環保設施現場圖片及環保設施使用管理辦法或環保行政部門出具的儲煤場地環保合格證明;
9、煤炭計量、質檢設施使用證明;
10、煤炭計量、質檢設施合格證明;
11、國家有資質部門頒發的計量、質檢工作人員上崗證書;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核准證明;
許可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符合申請條件後,准備申請材料,然後提交到各地級市的煤炭經營資格初審部門。
(二)受理
初審部門應在滿足合理布局及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告知可否接受申請。如接受,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即視為受理。
(三)審查
受理後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到有關現場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具備條件的上報省煤管局請求核准;否則,不予上報,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決定
省煤管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將延期理由告知申請人。
告知方式:經審查核準的頒發證件;不予核準的,以書面的方式告知理由。
辦理時限:二十個工作日
主辦單位及辦公電話:遼寧省煤炭工業管理局行業管理處 024-86879718
單位地址及郵件編碼:沈陽市於洪區怒江北街2號甲 110036
行政監督:遼寧省煤炭工業管理局法制辦公室 024-86879969

㈢ 遷安對煤炭的管理辦法是什麼

煤炭經營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煤炭經營監督管理,規范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炭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煤炭經營,是指從事原煤及其洗選加工產品的批發、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經銷等活動。

第四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國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

工商、質檢、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經營企業

第五條國家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制度。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經過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第六條煤炭經營資格實行分級審查、分級管理。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煤炭經營企業的經營資格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省級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可以規定設區的市有關部門負責煤炭經營資格初審。

第七條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和儲煤場地;

(四)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

(五)符合國家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取得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審查的煤炭經營企業經營資格,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在五千萬元以上;

(二)獨立擁有產權的儲煤場地在二萬平方米以上;

(三)獨立擁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施;

(四)獨立具備符合規定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人員。

第九條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二)煤炭經營資格申請報告、申請表;

(三)注冊資金證明及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

(五)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六)企業自有儲煤場地證明(使用權證)或租賃、聯營場地的合同證明(包括場地面積、儲煤能力和場地設施);

(七)環保行政部門出具的儲煤場地環保合格證明;

(八)質檢部門出具的計量設施、煤炭質量監測設施合格證明;

(九)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計量、質檢工作人員上崗證書。

第十條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不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經營非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煤炭經營資格。

第十一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接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到有關現場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經審查核實具備煤炭經營條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備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按規定由設區的市有關部門負責煤炭經營資格初審後報省級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審查的,設區的市有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

第十五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對准予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煤炭經營資格證。

第十六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對作出的准予從事煤炭經營的審查決定,應當通過公開發行的報刊、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申請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經營資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經營范圍包括煤炭經營的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煤炭經營活動。

未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頒發經營范圍包括煤炭經營的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煤炭經營資格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第十九條煤炭經營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原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煤炭經營企業終止的,應當到原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辦理煤炭經營資格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煤炭經營資格證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一印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

第二十二條煤炭經營資格證不得偽造,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

第二十三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審查煤炭經營資格,除法定收費項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依法收取的費用應全部上繳國庫,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三章煤炭經營

第二十四條煤炭經營企業從事煤炭經營,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保證煤炭質量,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從事煤炭經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由買賣雙方簽訂煤炭買賣合同。

煤炭買賣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賣人和買受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數量;

(三)品種、規格、質量;

(四)價格;

(五)交貨方式;

(六)發出地點(站、港)和到達地點(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貨款及運雜費的結算方式,買賣雙方的開戶銀行、帳號、納稅登記號;

(九)違約責任;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買賣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六條煤炭買賣合同簽訂後,買賣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辦理,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需由運輸企業承運的煤炭,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或煤炭用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運輸企業簽訂煤炭運輸合同。

第二十八條煤炭運輸合同生效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煤礦企業或煤炭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運質量合格、計量准確的煤炭;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運,並將承運的不同質量的煤炭分裝、分堆;煤炭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煤炭發運時承運、托運雙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後收貨人對煤炭質量、數量的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煤炭經營應當取消不合理的中間環節。國家提倡有條件的煤礦企業直銷,鼓勵大型煤礦企業與耗煤量大的企業簽訂中長期直銷合同。

第三十一條國家提倡有條件的煤炭經營企業實行代理配送。

第三十二條煤炭經營企業經營民用型煤,應當保證質量,方便群眾,穩定供應。

民用型煤應當推行集中粉碎、定點成型、統一配送、連鎖經營。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使用潔凈煤,推廣動力配煤、工業型煤,節約能源,減少污染

第三十四條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禁止下列經營行為:

(一)未取得煤炭經營資格擅自經營;

(二)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銷售煤炭產品;

(三)採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數量短缺等欺詐手段;

(四)壟斷經營;

(五)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的規定,哄抬煤價或者低價傾銷;

(六)違反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偷漏稅款;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從事煤炭運輸的車站、港口及其他運輸企業不得利用其掌握的運力參與煤炭經營。

第三十六條禁止行政機關設立煤炭供應的中間環節和額外加收費用。

禁止行政機關開辦煤炭經營企業或者從事、參與煤炭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禁止經營無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

禁止經營無煤炭經營資格的煤炭經營企業的煤炭產品。

禁止向無煤炭經營資格證的煤炭經營企業銷售煤炭產品。

第三十八條煤礦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煤炭產品質量管理的規定,其供應的煤炭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用戶對煤炭產品質量有特殊要求的,由買賣雙方在煤炭買賣合同中約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依法對煤炭經營進行監督管理,應建立對煤炭經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經營資格條件變化和依法經營狀況的全面檢查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和工商、質檢、環保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經營活動,並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公正廉潔,秉公執法

第四十一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煤炭經營企業或者煤炭用戶了解有關執行煤炭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有關資料,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煤炭經營企業和煤炭用戶應當提供方便。

第四十二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四十三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實施資格審查和日常監督管理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未經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審查批准,或偽造煤炭經營資格證,或以買賣、出租、轉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擅自從事煤炭經營活動的,由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銷售自己生產的煤炭產品的,由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採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詐手段進行經營的,由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煤炭經營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經營無煤炭生產許可證或無煤炭經營資格證的企業的煤炭產品的,或向無煤炭經營資格證的煤炭經營企業銷售煤炭產品的,由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八條煤炭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從事其他非法經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發布前,依據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煤炭經營管理辦法》,已經進行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繼續有效。

第五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的煤炭經營監管制定實施細則。

㈣ 煤炭經營資格許可證能否過戶

需要視當地的政策來進行的。
煤炭經營許可證是前置的,只要它變,營業執照就可變。但法律規定許可證是不能轉讓的,但實際上可通過股權變更來實現,但有的地方為防止許可證買賣轉讓有很多限制,比如說新成立煤炭企業三年內不得變更股東等。可視公司和所在地區情況而定。

為加強煤炭經營監督管理,規范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特製定《煤炭經營監管辦法》,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煤炭經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㈤ 關於煤炭經營方面的法律法規在那有

關於煤炭經營的法律法規有: 《煤炭法》國家法律, 《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國家發改委)

《煤炭經營管理辦法》這部法規已作廢,
已由《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國家發改委 第25號令 代替。

㈥ 怎樣增加煤炭經營資格證注冊資金

關於印發《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資格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市經委:《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資格證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備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資格證管理辦法》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資格證管理辦法(送審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省政府晉政發[2005]6號「關於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設 促進全省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的意見」精神,規范獨立洗煤企業的煤炭經營行為,促進煤炭經營秩序進一步好轉。根據《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煤炭經營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意見,結合全省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現狀,決定將全省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活動納入煤炭經營監管范疇。第二條:在山西境內的獨立洗煤企業從事煤炭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獨立洗煤企業,是指不隸屬煤礦、焦化廠單獨設立的,以買進原煤通過洗選加工後賣出精煤、中煤等煤炭產品為主要業務的洗煤企業。第四條:省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獨立洗煤企業申請煤炭經營資格的初審。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獨立洗煤企業頒發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資格證。環保、國土、質檢、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審批范圍第五條:全省境內經縣級(含縣級)以上項目審批部門立項批准建成的、生產能力30萬噸(單套設備)以上的獨立洗煤企業,納入申請領取煤炭經營資格證范圍。全省境內經縣級(含縣級)以上項目審批部門立項批准建成的、生產能力30萬噸(單套設備)以下的獨立洗煤企業,按照省政府晉政發[2005]6號「關於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設 促進全省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的意見」規定已納入關閉取締范圍,不予發放煤炭經營資格證。第六條:未經項目審批部門立項批准,擅自建立的獨立洗煤企業,不予發放煤炭經營資格證。第七條:各大中型煤礦坑口洗煤廠和焦化廠配套自備洗煤廠不納入煤炭經營資格證發放范圍。第三章 審查條件第八條:獨立洗煤企業申請煤炭經營資格證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注冊資金不低於500萬元;(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和儲煤場地;(四)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五)有符合規定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人員;(六)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獨立洗煤企業申請煤炭經營資格證應提交以下材料(一)企業申請煤炭經營資格證的報告和申請表;(二)企業注冊資金及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四)項目主管部門的項目許可手續;(五)環保行政部門出具的環保合格證明;(六)土地部門出具的合法土地使用證明;(七)水利管理部門出具的取水合格證明;(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質量檢驗能力符合要求證明;(九)、有關技術人員上崗資格證書;第四章 審批程序第十條:全省境內符合條件的獨立洗煤企業填寫申報資料報所在市經委,各市經委負責本轄區內申請煤炭經營資格證的獨立洗煤企業上報資料收集匯總,要求在收到企業上報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煤炭工業管理部門。第十一條:省煤炭工業管理部門接到申請資料後,對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省煤炭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獨立洗煤企業的申請書及有關資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初審意見。第十二條:省工業經濟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及有關資料之日起15日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予以頒發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資格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三條:省工業經濟管理部門對作出的准予從事煤炭經營的審查決定,應當通過公開發行的報刊、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告。第十四條:申請人持依法取得的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資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方可從事煤炭經營活動。第十五條:未取得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資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頒發經營范圍包括煤炭經營的營業執照。第十六條: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資格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前30日內向原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辦理延期手續。第十七條: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資格證不得偽造,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第十八條:市經委和煤炭經營資格初審、審查部門,審查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資格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十九條: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資格初審及審批部門對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情況要根據《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和《煤炭經營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十條: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資格資料匯總、初審、審批部門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公正廉潔,秉公執法。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一條:獨立洗煤企業未經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審查批准,或偽造煤炭經營資格證,或以買賣、出租、轉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擅自從事煤炭經營活動的,由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二條:獨立洗煤企業採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詐手段進行經營的,由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煤炭經營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資格資料匯總、初審、審查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 則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2007年11月27日省經濟委員會下發的「關於對全省獨立洗煤廠進行煤炭洗選加工經營資格審查的通知」(晉經能源字[2007]694號)同時廢止。

㈦ 為何經營煤炭生意要辦理煤炭經營許可證

廣東省煤炭經營監管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規范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煤炭經營監管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經營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煤炭經營,是指從事原煤及其洗選加工產品(包括焦炭、水煤漿等)的批發、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經銷等活動。
煤炭批發是指從煤礦或者煤炭經營企業購進煤炭,轉售給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或者其它煤炭經營企業銷售。
煤炭零售是指從煤礦或者煤炭經營企業購進煤炭,銷售給城鄉居民作為生活消費或社會團體作為公共消費。
民用型煤加工經銷是指從煤礦或者煤炭經營企業購進煤炭,經過粉碎、加工成民用型煤,銷售給居民作為生活消費或者售給社會團體作為公共消費。
第四條國家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制度。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應當經過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個體工商戶加工經銷成型煤無需領取煤炭經營資格證,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並接受其監管。
第五條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是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負責全省煤炭經營企業的經營資格審批和監督管理。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經營企業的經營資格初審和監督管理。
工商、質監、環保、價格、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廣東省煤炭運銷協會及各地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煤炭經營企業的自律管理,協助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開展煤炭經營政策法規宣傳和業務培訓等工作。
第二章煤炭經營企業的設立和變更
第七條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根據國家、本省有關規定以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優化結構、競爭有序、保障供應」的原則,制定全省煤炭經營企業布局和總量調控規劃。
各地級以上市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根據全省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和總量調控規劃,結合環境保護、城鄉規劃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煤炭經營企業布局和總量調控規劃,並上報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備案。
第八條申請煤炭經營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煤炭批發經營企業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煤炭零售經營企業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民用型煤加工經銷企業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儲煤場地:煤炭批發經營企業3000平方米以上;煤炭零售經營企業1500平方米以上;民用型煤加工經銷企業500平方米以上;
(四)有必要的裝卸設施、消防設施及噴霧防塵設施;
(五)有檢定合格的煤炭計量器具和符合標準的質量檢驗設備;
(六)符合國家和省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總量調控規劃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七)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經營資格申請報告、廣東省煤炭經營資格申請表;
(二)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新設立企業的,提交公司章程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注冊資本證明及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
(六)企業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七)煤炭儲運場地使用權證明(租賃煤炭儲運場地的,提供有效期為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
(八)煤炭儲運場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環保行政部門出具的煤炭儲運場地和設施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證明;
(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煤炭計量器具、質量檢驗設備的檢定合格證書或校準證書;
(十)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煤炭計量、質檢工作人員上崗證書。
第十條在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應當向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煤炭經營資格申請;在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煤炭經營資格申請。
第十一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到現場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地級以上市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或收到地級以上市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並通知地級以上市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
第十五條經審查具備煤炭經營資格條件的,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予以批准,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煤炭經營資格證。不予批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對作出的准予從事煤炭經營的審查決定,應當通過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網站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申請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經營資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經營范圍包括煤炭經營的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煤炭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煤炭經營資格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經營資格申請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予以延續;不予延續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告知理由。
第十八條煤炭經營資格證依法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的,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應在吊銷、撤銷資格證或者資格證有效期屆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通過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網站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

㈧ 山西煤炭經營許可證取消後如何辦理煤炭營業執照

煤炭經營監管新規抄:由審查制改為備案制
在取消煤炭經營許可證後,國家發改委公布修訂後的《煤炭經營監管辦法》,發改委取消煤炭經營許可證,不再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制度。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後,在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同級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㈨ 關於煤炭經營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關於煤炭經營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煤炭法》和《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兩部。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1996年8月29日通過,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改。
二、《煤炭經營監管辦法》2014年7月30日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㈩ 那個經營范圍煤炭經營許可證哪裡辦里啊 需要什麼證件

各市煤炭經營監管部門依據省煤炭經營審批辦公室下達的新增煤炭經營企業數量指標,受理企業從事煤炭經營資格申請,並組織現場檢查,提出初審意見和現場檢查意見報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批辦公室。

凡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按企業隸屬關系,向省或市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煤炭經營資格企業的申請文件;
企業申請煤炭經營資格,應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交申請文件,文件應如實反映企業概況、企業類型、經營方式、煤炭經營資格各項法定條件具備情況,並應附申請企業的公司章程(內容按照《公司法》的規定)。
(二)市煤炭經營監管部門的初審意見和現場勘查意見。
(三)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⒈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注冊資本、地址、企業類型、資產狀況、領導成員、內設機構、員工構成、現有經營業務和收入、利稅情況等。
⒉從事煤炭經營的必要性。煤炭經營的主要客戶、煤炭貨源、銷售市場分布和主要運輸途徑等條件進行分析,明確從事煤炭經營的目的和意義。
⒊從事煤炭經營的可行性。著重對從事煤炭經營必須具備的儲煤場地、運輸和裝卸設施、計量設施、質量檢驗設施、環保設施、專業人員、流動資金等基本內在條件分析。
4.煤炭經營效益預測。對煤炭經營規模、成本、收入、利稅等情況做出預測。
5.結論。在以上分析基礎上,對從事煤炭經營做出基本結論。
(四)煤炭經營資格申請表(表一)。
(五)注冊資金證明及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出具最近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年檢合格、加蓋年檢印鑒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原件核對一致的復印件。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證明;
(七)固定經營場所的《房屋所有權證》和使用證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八)企業自有儲煤場地證明(使用權證)或租賃、聯營場地的使用權證和使用合同(包括場地面積、儲煤能力和場地設施。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九)市級或以上環保行政部門出具的儲煤場地環保合格證明;環保設施現場圖片及環保設施使用管理辦法;
(十)煤炭計量、質量檢驗設施使用證明;
(十一)質監部門出具的煤炭計量、質量檢驗設施合格證明;
(十二)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確認的具備對外出具煤炭質檢報告資格的質檢機構簽訂的委託協議或委託合同。

我所說的是山東省的具體申報,其他省應該大同小異。 均是依據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和國家發改委的規定辦理的相關手續。

樓上的說的是由省發改委發證,這種說法是錯誤的。雖煤炭經營資格證由國家發改委統一印刷,但在有煤炭資源,設省煤炭局的地方,由省煤炭局統一辦理。
山東省的煤炭經營資格證就不是山東省發改委發證,而是由山東省煤炭局經濟運行處辦理發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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