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監督科
A. 檢察院的偵監科干什麼的
負責偵查監督,也就是之前的批捕科。
B. 檢察院偵監科的職能和執法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專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屬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C. 如何理解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監督
偵查監督是法律監督的一個重要方面。
即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依法實行監督,根據中國憲法,人民檢察院實行偵查監督權,目的在於發揮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相互制約的作用,保證正准確合法地追究犯罪,防止和減少冤、錯案件的發生。
偵查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1)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法律手續是否完備,有無非法拘捕、錯捕或漏捕人犯的情況。
(2)在立案、偵查、預審、勘驗、搜查、扣押、鑒定中,有無違法行為。
(3)在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中有無違法亂紀、刑訊逼供等情況。
人民檢察院實行偵查監督,主要是結合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工作進行,如發現有上述違反法律的情況,要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3)偵查監督科擴展閱讀
偵查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刑事訴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偵查監督有利於保證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證辦案質量。
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可以使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得以及時發現和有效糾正,從而保證偵查活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
從訴訟程序上保障對犯罪分子的及時、准確、合法的追究,保證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防止和避免出現冤假錯案,保證案件的質量。
(二)偵查監督有利於維護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實踐證明,在偵查活動中,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證據、採取有關的強制性措施,而通過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等非法方法取證,或進行非法拘禁等,都將嚴重損害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因此,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就可以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上述違法行為,從而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偵查監督有利於提高偵查人員的執法水平,督促其嚴格依法辦事,更好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性
人民檢察院通過偵查監督,及時糾正偵查人員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從而促使偵查機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提高對嚴格依法辦案的認識和執法水平。
同時通過偵查監督,及時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亂紀行為,提高對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公正性、合法性的認識,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性。
D. 檢察院偵監科不批准逮捕和不予批准逮捕的區別是什麼感謝大家的回答。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其中,逮捕是最嚴厲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的嚴厲性體現在強行剝奪人身自由,羈押審查,通常直至判決生效時止。
採取逮捕措施後,能方便辦案人員隨時訊問,還能有效地防止串供、毀滅證據、逃跑、自殺等妨害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情況發生。
因此,逮捕作為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是一把雙刃劍,運用的合法適當,可以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違法、不當的逮捕必然會侵害公民的合法權利乃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涉案行為人一旦被批捕,之後極有可能被提起公訴,而考慮到我國極低的無罪判決率,涉案行為人極有可能被定罪,極難獲得徹底無罪的結果。
反之,如果檢察機關不予批准逮捕,那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就相對容易很多,即在進入審判階段前就將案件無罪化處理,實現了實質的有效辯護。
因此,可以說,在實務中,辯護律師能否促使檢察機關充分、全面認識到涉案行為人的無罪事由,進而不予批准逮捕,決定了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命運。
一,從執行機關來說
逮捕的提請機關、批准(決定)機關和執行機關
通常來說,逮捕發生在偵查階段,逮捕的提請機關為偵查機關、批准機關為檢察機關、執行機關均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涉案當事人,或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但實際上,逮捕同樣可能發生在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和服刑階段。
1,在偵查階段的逮捕:
提請機關為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認為涉案行為人需要逮捕,應當作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由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在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不含省級)認為涉案行為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由本院偵查部門移送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
逮捕的批准機關為人民檢察院,如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符合逮捕條件,應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
2,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逮捕:
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並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偵查機關移送起訴尚未逮捕的涉案行為人時,認為需要逮捕,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具體來說,在審查起訴階段,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
尚未逮捕涉案當事人,審查起訴部門認為需要逮捕的,移送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3,在審判階段的逮捕:
在審判階段,作出逮捕決定的決定機關是人民法院。分兩種情況:
一是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在審理期間,法院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二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法院可以決定逮捕。
4,在服刑期間的逮捕:
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犯新罪或發現漏罪,是否需要再辦逮捕手續,程序法上並無明確規定。大多數意見認為,被關押的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已經受到最高限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的逮捕的6個條件,不需要採取逮捕措施。
因此,為了預防服刑人員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供,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同時也為了保障服刑人員在訴訟活動中享有的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有必要將服刑人員的關押地轉移至偵查起訴機關所在地的看守所。
但有一種特殊情況,服刑人員原判刑期即將屆滿,又符合需要逮捕的條件,需要提請批准逮捕或決定逮捕。《關於監獄辦理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司發通﹝2014﹞80號)第二條規定:
「罪犯在監獄內犯罪,辦理案件期間該罪犯原判刑期即將屆滿需要逮捕的,在偵查階段由監獄在刑期屆滿前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在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在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後,監獄將被逮捕人送監獄所在地看守所羈押。」
二,從批准條件來說
不予批准逮捕的條件
在討論辦案機關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之前,首先必須了解,在什麼情況下,辦案機關會批准逮捕。
三,從逮捕期限來說
逮捕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證據條件,即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其內涵包括以下三點: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經查證屬實。
第二,罪責條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根據已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比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衡量其所犯罪行,最低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4)偵查監督科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四十四條對涉案行為人社會危險性的判斷標准,作出了具體規定: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六)年滿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E. 請問在檢察院,公訴科,偵查監督科,反貪局,哪個部門升職比較快啊
升職快慢和在哪個部門沒有多大關系,主要看個人能力和該部門的人才儲備情況而定。如果個人能力強,而該部門人才儲備少,那麼升職的機會就多。
檢察院,公訴科,偵查監督科,反貪局,這三個部門的升職並沒有相關數據,所以無法確定那個部門升職比較快,請自行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公訴科,人民檢察院下設科室之一。主要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偵查監督科,人民檢察院下設科室。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反貪污賄賂局是檢察院的內設機構,主要是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反貪污賄賂局是有法律明確授權的偵查機關,有偵查權,可進行專門的調查工作和強制性措施的法定偵查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則是對黨員和國家機關內部的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和處理,屬於內部監督機關。反貪污賄賂局根據舉報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線索,對該線索進行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則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公訴和偵查監督得到的鍛煉機會比較多,是提高業務能力的好地方;反貪局披著一身虎皮,與各機關接觸的機會比較多,比較適合拓展人際關系。個人覺得如果單純從升職快的角度來說的話,辦公室比較適合,畢竟領導接觸的機會比較多,當然,前提是自己要有足夠的實力
F. 檢察院偵查監督科
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是指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專查機關提請批准逮屬捕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進行監督,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工作。
主要工作職權是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對於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G. 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怎麼辦故意傷害案
重傷案件相對好處理,主要是輕傷案件,批捕時不好判斷。關於審查輕傷害案件批捕中的難點及對策,要說清楚,這就是一個大題目了。
一、遇到的難題有哪些?
1、案件定性難。
首先,部分輕傷害案件輕傷後果的認定距案發時間過長,容易致後果與行為間缺少必要的因果聯系,無法得出故意傷害的唯一性結論。部分案件鑒定程序不規范、依據不充分、分析不透徹、數次鑒定數個結果,導致傷害後果難以確定,對案件的定性存在困難。
其次,刑法對輕傷害犯罪與尋釁滋事犯罪的有關規定頗為相似,界限模糊。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把「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規定為尋釁滋事罪的情形之一,於是在損害後果僅為輕傷的情況下,到底是定故意傷害罪還是尋釁滋事罪,司法實踐中分歧較大。
2、證據收集和補充偵查難。
首先,個別偵查人員出警不及時,在接到群眾報警後不及時收集、固定證據,而是等有鑒定結論後再行偵查,致使在被害人治療、鑒定期間,多種狀況發生變化,涉案嫌疑人也有機會謀劃應對策略,最終造成證據變化或滅失,導致案件的偵查工作陷入僵局。
其次,偵查人員取證不規范,對當事人、證人帶有強烈個人感情色彩的陳述甚至歪曲事實的陳述,不仔細甄別,待出現大量證據交錯、矛盾的情況後,已無法推倒重來,特別是一些親友、鄰里之間的輕傷害案件,偵查人員往往不能對案發現場及時進行勘查並製作筆錄,使案發時的客觀情況不能被准確固定。由此以來,由於各證據之間的予盾,致使案件久拖不結。
第三,有些偵查人員對案件跟蹤處理不到位,對被害人或證人提供的線索未及時查證,對犯罪嫌疑人未及時落實抓捕措施,對妨害偵查的走關系、搞串證等行為不予關注和制止,導致證據無法收集或者串證現象的產生。
最後,在偵查機關、檢察機關補充偵查時,案件雙方當事人情緒對立、不予配合,緊盯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的辦案動向,補充偵查常常遇到極大的干擾,改變強制措施常被誤認為辦案不公,稍有不慎即導致矛盾激化,使檢察機關面臨較大的信訪風險。
3、證據採信難。
首先,在輕傷害案件的事實認定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執一詞,證人證言尤其是目擊證人的證言就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證人證言之間往往存在矛盾,甚至大相徑庭。有的目擊證人因害怕得罪人而不願作證,有的目擊證人願意作證但表述不準確,有的目擊證人因與一方當事人素有交往、關系較好,就會在作證時不如實陳述,只提供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還有部分目擊證人相互串證,與其他目擊證人的證言完全相反。這些都給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階段對證據尤其是關鍵證據的採信帶來困難。
其次,實踐中部分被害人未經偵查機關辦案單位委託,或放棄偵查機關的委託,自行到其他人體傷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有的到兩個鑒定機關進行法醫鑒定,於是出現兩個以上鑒定結論,對傷勢的認定完全不一致,也導致證據採信困難。
二、批捕時怎麼辦?
1、准確把握輕傷害案件與尋釁滋事的區別。
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兩者加以區分的:從犯罪動機方面,輕傷害案件的發生一般是基於鄰里糾紛、日常瑣事,甚至是報復等原因;尋釁滋事犯罪則主要是出於無事生非、肆意挑釁等原因。從使用工具方面,輕傷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時,一般會使用相應的作案工具,如刀具、棍棒等;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時則多不使用相應的作案工具。從犯罪嫌疑人平時在社會上的表現方面,輕傷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平時在社會上的表現還是能得到認同的,但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則常常無事生非、起鬨搗亂。
2、督促偵查機關及時、全面、規范地收集證據。
檢察機關在獲知輕傷害案件發生情況後,可提前介入案件的偵查過程,督促偵查機關對輕傷害案件及時受理,對有案發現場的應迅速出警,及時、全面、規范取證,避免證據的滅失、變化或證人之間證言的串證。尤其要督促偵查機關重視對證人證言的收集,證人證言主要是目擊證人的證言,如找不到目擊證人,可積極尋找間接證人,通過間接證人再去找目擊證人。在補充偵查時,應緩和案件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採取正確的強制措施,使雙方當事人予以配合。
3、盡力消除證據之間的矛盾點。
檢察機關對輕傷害案件在書面審查的同時,對於明顯相互矛盾的證據,應走出去主動核實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盡力消除三者之間的矛盾點。發現有串證行為或故意作偽證的,除了依法追究其責任外,應重新取證。同時,也應對鑒定結論進行力所能及的核實,必要時可建議其重新進行鑒定。
H. 檢察院偵監科的職責
一、負責對全市刑復事犯罪案件制(包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審查逮捕、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工作的指導和疑難問題的請示。
二、承擔由市檢察院受理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或決定逮捕及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工作;審查辦理公安機關復核案件;適時介入重、特大案件的偵查活動,參加偵查機關(部門)重大案件的討論。
三、審查辦理批准和報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備案審查監督偵查機關、審查辦理本院偵查部門重新計算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案件,受理捕後因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訴而提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案件、律師對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妨礙律師依法執業的投訴。
四、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平安淮安工作的指導。
五、完成院領導和上級院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