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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檢查

發布時間: 2020-11-24 04:33:44

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監督檢查」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給你解釋下安全生產:
所謂「安全生產」,就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了避免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採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
其次,監督管理和監督檢查只是簡寫,具體是監督管理體制和行政監督檢查,以下是這兩個名詞解釋:
目前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體制是: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國家監察與地方監管相結合、政府監督與其他監督相結合的格局。
監督管理的基本特徵:權威性、強制性、普遍約束性。
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行為監察與技術監察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監察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監督檢查,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法對管理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檢查的具體內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依法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行政監督檢查的主體是享有某項行政監督檢查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監督檢查的對像是做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行政監督檢查的性質是一種依職權的單方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行為。
行政監督檢查又分為專門監督檢查和業務監督檢查。
專門監督檢查包括兩個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
業務監督檢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物價部門和衛生部門等。
行政監督檢查的方法有:檢查、審查、調查、檢驗、鑒定、勘驗等。
行政監督檢查的程序有:表明身份、說明事由、提取證據、告知權利。
最後我簡單說監督管理重在宏觀,重在管理。監督檢查重在微觀,重在檢查。

㈡ 檢查 監察 檢察的區別

檢查、監察和檢察的區別:

1、含義不同

檢查的英文名稱為Check, 定義為為驗證航專空器其功能是否符合屬經批準的標准而進行的工作。 所屬學科為航空科技(一級學科) ;航空器維修工程(二級學科)。

監察,用於對機關或工作人員的監督(督促)考察及檢舉。如果面對的目標是環境、儀表等,用監測、監視、監控等詞。

檢察指審查被檢舉的犯罪事實,如「對此,司法機關決定立案檢察」。

2、特點不同

檢查多指核對、查出問題。

審查被檢舉的犯罪事實。

監察是監督各級國家機關和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並檢舉違法失職的機關或工作人員。

(2)監管檢查擴展閱讀:

檢查的作用和難度:

一、作用

1、查找問題和缺陷;

2、減少失誤;

3、提高正確率;

4、保證質量和效果。

二、難度

1、檢查難以自我發現;

2、檢查的方式缺乏合理性、規范性;

3、檢查的意識往往淡漠被忽視;

4、檢查的效果難以得到保證;

5、檢查的結果難以使人信服。

㈢ 什麼是行政監督(檢查)它一般有哪些方法

答:行政監督(檢查)有時又稱行政調查,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 它一般有以下幾種方法:1. 檢查。檢查有很多形式,綜合檢查、專題檢查;全面檢查、抽樣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現場檢查、人身檢查等。如安全檢查、產品質量檢查、衛生檢查等。2.調閱審查。如對有關文件、證件、報表、帳冊等進行審查。3.調查。就調查種類而言,有一般調查、立案調查、聯合調查、專題調查、現場調查等。4.查驗。查驗是行政主體對相對方某種證件或物品進行檢查、核對,以確認相應證件、物品的真偽和從中發現相關的問題,以實現行政監督(檢查)的目的。5.檢驗。檢驗是行政主體或行政主體委託其他技術性機構對相對方的某種物品進行檢查、鑒別或化驗,以確定相應物品的成分、構成要素是否符合標准等。6.鑒定。鑒定是指行政主體或行政主體委託其他技術性機構對相對方的某種物品或材料、證件等進行鑒別、評定,以確定真偽、優劣,或確定其性質成分等。7.勘驗。勘驗是指行政主體或行政主體委託其他組織對行政相對方實施某種行為的場地進行實地查看,了解相應行為的現場情況,以確定有關個人、組織是否參與了相應行為以及參與者的責任情況。8.登記。登記是指行政主體要求相對方就某特定事項向其申報、說明,由行政主體記錄在冊的行為。9.統計。這是行政主體通過統計數據了解相對方情況的一種監督方法。統計監督的方法種類繁多、應用廣泛,如人口統計、勞務統計、物價統計、生產統計等。

㈣ 監督是什麼意思,和檢查意思相近嗎

不一樣

監督是實時的,你正在做的時候就有人監督,發現問題比較早。

監督一般平級 檢查一般上級對下級

而檢查,一般是事後檢查,而且有的還抽檢。不全面。

㈤ 檢查 監察 監督的區別和聯系

監察: 用於對機關或工作人員的監督考察及檢舉。如果面對的目標是環境、儀表等,用監測、監視、監控等;
檢察:是指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我國專指人民檢察院)為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而審查一定法律事實的活動。
監督:即對現場或某一特定環節、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的目標。

㈥ 如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黨的工作部門要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監督工作。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監督。這屬於主體責任的監督,是全面監督,必須認真履行主體責任。

對本部門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遵守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正確行使權力和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嚴格監督,管好自己的「責任田」。

深入本系統,抓好日常監督。根據工作需要和管理許可權,對本系統、本領域相關單位黨組織及其負責人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履行管黨治黨主體責任、正確行使權力和廉潔自律等情況加強教育、管理、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批評提醒。

(6)監管檢查擴展閱讀:

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的好處:

1、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是監督檢查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緊貼黨委政府中心任務和工作全局,監督檢查工作才能找准著力點、更具針對性。

2、快速反應、全程參與

快速反應,全程參與,是近幾年監督檢查工作的一個新特點。中央有關重大決策部署出台後,監督檢查快速反應、高效跟進、迅速推開,不僅有利於提高工作的主動性,還有利於前移監督關口,防止和減少腐敗現象的發生。

3、多方參與、統籌協調

多方參與,統籌協調,是提高監督檢查整體合力的一個重要方法。監督檢查工作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僅靠一個層級或一個部門是難以完成的。

4、關注民生、突出民意

關注民主,突出民意,是監督檢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黨的十七大以來,中央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

5、嚴字當先、務求實效

嚴字當先,務求實效,是監督檢查工作取得實效的有力保證。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關乎長遠、關系全局,必須以嚴明的紀律保證其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㈦ 監督所的監督檢查,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涉及監理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

《建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這些法律、規章都對監理的違約責任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分析監理行為的過錯可能有哪些?為這些過錯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作為非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監理單位不為建設工程的項目法人和承建單位的任何違約承擔任何責任。

1)「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但監理單位並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資和工期的合同目標承擔任何實施義務。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和投資實施責任應該體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和《合同法》之中。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的主體,即發包人和承包人,沒有第三方監理人。

很明顯,《合同法》中規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關系,確立和包含了工程建設實施責任的全部關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二條明確規定了承包人對合同工期的責任和對工程質量的全部終身責任;第二百八十三、四、五、六條則明確了發包人對工期、費用的分擔責任,但沒有任何發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分擔責任。

概括地講,「建設工程合同」明確了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全部和終身的責任,劃分出了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合同期和費用責任的分擔辦法,也就是明確了合同主體雙方(而不是三方)對「建設工程合同」三大目標(質量、工期、投資)的實現責任。這是第一點要說明的。

那麼,是不是說監理就一點責任也不負了呢!不是的。監理對三大目標不負直接實施責任,但不等於監理不負其它責任,監理對三大目標的實施究竟負什麼責任呢?

2)監理單位(監理人)只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資和工期三大目標的實施承擔監督、檢查和驗收的義務,在目前應該說承擔部分監督、檢查和驗收的義務。

監理人對工程三大目標應負的責任,應體現在發包人和監理人簽訂的《監理合同》中。正如大家所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中發包人與監理人的關系屬於「委託合同」關系。那麼,委託合同又是什麼呢?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開宗明義,「委託合同是委託和受託人約定,由受委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那麼發包人委託給監理人關於「工程建設合同」中的「事務」又能是什麼呢?其一,不可能是「建設工程合同」中規定的應該由合同主體之一的承包人應該承擔的「事務」。簡單地講,就是監督、檢查和驗收。因此,就「建設工程合同」而言,監理人不是合同責任的獨立一方;就實施而言,監理行為僅僅是發包人行使其合同權力的一種表現形式(而不是履行合同義務)。而現階段在監理委託合同中,委託人往往都保留了對「監督、檢查和驗收」的最後行使權。因此,監理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承擔的也僅僅是「監督、檢查和驗收」義務的一部分。

那麼,哪些方面能夠體現出監理人作為「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的身份和地位呢?「監理的建築市場主體」的身份和地位,並不是體現在「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中,而是體現在「委託合同」的主體之中,體現在「公正、獨立、知主、的社會性行為原則中。

綜上所述:因為監理人不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因此監理人就不存在因為承包人的違約而對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問題,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標准條件等27條約定,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引起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在FIDIC合同條件中,這樣的闡述多處出現
。這些都強調了監理人在」工程建設合同」中的特殊地 位和法律關系。

2、監理人需要對自己的違約而對委託承擔責任。

作為委託合同的主體,監理單位必須對其在委託合同履行中的違約承擔民事責任。

1)監理單位受委託從事的主要工作內容。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九條明確,「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具體的工作要求主要通過《監理合同》來體現。

2)監理單位的違約沒有給委託單位造成損失時,可以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監理單位在《委託監理合同》責任期內的合同義務,無論如何細分和描述,都可以歸結為《合同法》中闡述的監督、檢查、驗收加上咨詢服務。在履約過程中,就工程的質量方面,凡是對承包人的工作該檢查的沒有檢查、該核驗的沒有核驗、該該通知的沒有通知、該不同意的批准了、該返工的驗收了,這些不論是否造成不良後果,就是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就是失職;就工程的進度方面,如果承包人沒有按照合同的要求來組織項目的實施,以至於有可能影響合同工期目標的實現,而監理單位對此又沒有提出預控意見,那麼,不論是否良後果,監理單位就是沒有發揮作用,就是失職;如果業主按合同規定應該提供的條件沒有提供好,有可能影響工期而導致業主承擔違約責任,這時監理單位也沒有提出預控意見,那麼,不論是否造成不良後果,監理也就失去了服務的作用,也就是失職。
但是,上述所述的監理單位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失職和違約,其實施責任都是在承包方和發包方,對於監理而言只是沒有發揮作用。沒發揮作用最多等於沒有參加。所以按照「監理單位不對建設工程合同主體的發包人、承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的論點,監理人的失職與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自然也構不成委託人的損失。那麼,委託人委託監理的意義又在哪呢?項目法人委託監理,與其說是發包人處於對其投資的社會效益的責任感,不如說是處於其投資的自身效益的利益感。委託人委託監理的意義,首先是為了保護發包人的合法利益,其次才是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利益。當然,監理參與不僅要維護發包人的利益,而且還要維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中,社會公認的弱者(是指在工程專業方面)是發包人,而不是承包人;對發包人利益的潛在侵害者是承包人,也不是監理人。監理人的失職行為可能誘發潛在侵害者成為事實侵害者,但決不存在著因果必然。侵害者應該對其侵害行為全部負責;監理作用的本質就是預防。

對於這樣的違約,如果委託合同有約定時,監理單位應該根據約定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3)監理單位的違約給委託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賠償的責任。

監理單位應該對因其過錯而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里包含三個要素,其一,監理單位存在過錯;其二,委託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其三,監理單位的過錯與委託單位的經濟損失存在著因果關系。

監理單位的過錯能夠導致委託單位經濟損失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監理單位超越委託許可權,指令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導致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由此引起發包人(委託人)違約而造成經濟損失;②監理單位超越委託許可權,指令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導致工期延誤、費用增加,由此引起發包人(委託人)的違約而造成經濟損失;③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的檢查、驗收超過了合同規定的時限,影響了承包人的正常施工而引起發包人(委託人)的違約造成經濟損失;④監理人對承包人提出的進度款支付申請、合同外簽證、合同價格調整等要求定奪不準、審查不嚴,直接造成發包人(委託)的損失。這時,監理單位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制訂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標准條件二十六條約定,監理單位對委託人的「累計賠償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的總額(除出稅金)」。

二、行政責任

執行建設監理制是國家實行基本建設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監理單位作為企業法人,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其行為不僅受委託合同的約束,一旦違約要承擔民事責任;同時還直接受到國家法律和行政規章的約束,一旦違法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罰。

《建築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行政規章也都有類似的行政處罰規定。

從以上可以看出,監理單位承擔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在主觀方面,行為是故意的,如果沒有故意就不會受到行政處罰;在客觀方面,必須有「與建設單位或建築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轉讓監理業務」的行為,但不是必須導致後果。

三、刑事責任

1、法律規定

《建築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企業串通,弄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型,並處罰金。這就是所謂的犯了「工程得大安全事故罪」。

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9]16號文規定「因參建單位工作失誤導致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除追究參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領導責任」。

2、監理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監理單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首先,在主觀方面,監理單位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並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而是過失,也就是說,監理單位在主觀上並不希望產生重大安全事故。但是,監理單位指令施工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或「與建設單位或建築單位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故意,即使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也不構成本罪。其次,在客觀方面,監理單位必須實施了指令施工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或「與建設單位或建築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並且產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後果。如果沒有後果,即使故意實施了這些行為也不構成本罪。

㈧ 監督和檢查的區別

監督是指的是要觀察你的一舉一動,檢查是看你工作做的到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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