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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監管政策

發布時間: 2020-11-23 22:31:04

①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1)什麼是監管政策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② 什麼是監管政策

監管政策:為了監督管理而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

③ p2p監管政策是什麼

好 像 是 由 多 個 部門 頒 發的 《 關 於 促 進 互聯網 金 融健 康發 展 的 指 導意見》吧

④ 政府監管理論的政策體系是什麼意思

是本書
本書在對現有政府監管理論進行梳理的基礎上,緊密結合國內外政府監管實踐,對相關回監管理論進行了答分析和運用,並對監管實踐中的核心問題進行了歸納和解釋,特別關注了在中國現階段條件下的政府監管理論與方法的創新,並對相關政府監管的政策體系和合理路徑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尋。在結構安排上,全書首先從經濟學視角分析了政府監管的內涵、組織、動機和影響等,然後從理論上探討了政府監管的理論與政策體系,接著分行業討論了經濟性監管的理論與政策,這些領域分別是:公用事業、電力、電信、銀行、證券、保險、市場等經濟性監管領域,最後對葯品、食品、安全、環境等後起的社會性監管領域進行了系統探討。

⑤ 什麼是金融監管政策的溢出效應回答滿意加20分

引入境外投資者對規范資本市場和公司治理的改進效應。境外機構投資者最顯著的特徵是具有中長期投資需求,這必然要求我國資本市場的運行規則與國際慣例接軌。這些規則主要包括金融監管制度,資產評估、會計制度等中介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規則、交易品種、公司治理機制等規范市場參與主體的行為模式制度。引進境外投資者有利於規范我國的資本市場和上市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制度整體上還不成熟,主要體現在應急性太強,操作性不足,缺乏有效的調控手段和可行性措施。境外投資者參與國內市場交易活動,迫使境內金融監管機構採取措施加強市場監督和調控。由於引進境外投資者增強了與國際資本市場的連動性,必然要求與境外監管機構進行緊密合作,這可以借鑒先進的國際監管經驗,引進國外先進的監管手段,更加及時、准確地預警金融風險。同時必然要求政府完善法律制度,依法辦事,減少行政干預,建立規范、有序的資本市場。此外境外投資者帶來大量的資金,他們「擇梧而居」必然選擇資產優良、公司治理結構完善、信息披露透明的公司。這勢必增加境內上市公司的競爭壓力,激勵公司管理者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對規范我國上市公司的經營行為和促使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起到積極作用。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激發投資者信心,使市場更加活躍。
引入境外投資者對境內投資者的溢出效應。目前國內資本市場與成熟市場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距,諸如投資價值觀、投資理念、投資策略等多方面。資本市場上引進境外券商和機構投資者共同參與競爭,國外機構投資者先進的投資管理思路、企業經營模式和操作方法具有示範作用。一方面,這種溢出效應促進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在境內的傳播與擴散,有助於境內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培養出一批國際型專門人才,在較短的時間內學習並掌握國際證券市場的運作模式,提高資產管理和運作水平,增強競爭力,壯大境內機構投資者的隊伍,改善我國證券市場以散戶投資者為主的市場結構,使證券市場朝著健康的道路發展。另一方面境外投資者的價值型投資理念有助於改變我國境內投資者在股市上的投機觀念,使境內投資者投資觀念趨於理性化,有利於改變當前「庄股橫行、散戶追漲殺跌,追求短期利差目標」的現狀。投資者將遵循股價結構性調整的脈絡,重視上市公司本身的投資價值與「大盤藍籌股」,追求長期投資利益。此外,引入境外投資者有利於對境內投資者進行市場風險教育,加強境內投資者的風險管理意識,注重資產的流動性,運用資產組合管理手段合理分散風險,使資金向「藍籌股」流動,增加股價與業績的相關度,降低中國股市風險,增強民眾對國內股市的信心,為國內的高額儲蓄轉化為投資增加渠道。總之,引入堅持穩健投資原則的理性境外投資者,有助於改變中國股市高度投機的市場概念,提高我國境內投資者的素質,降低學習成本曲線。
引進境外投資者的金融創新效應。隨著投資者和籌資者需求的日益多樣化,風險、期限、收益、權利等各不相同的投資工具組合使資本市場更有吸引力。這可為投資者提供更多增加收益、抵禦風險的工具和手段,使得證券的供給與社會對它的需求相吻合。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國外市場有豐富經驗,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研究與開發具有比較優勢,如資金、技術、品牌、管理、市場營銷體系等,可以通過對境內資本市場進行直接投資,如在股權證券、債務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也可進行間接投資,如投資中外合作基金、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或國內的各種證券投資基金;或可在它們兩者之間進行品種結構的調整,構建投資組合,如回購協議、大額存單、商業票據和貨幣市場基金等,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選擇渠道,增添更多的投資品種。另外一方面,境內券商、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在真實的競爭環境中同對手展開競爭,在金融創新方面可以先進行模仿學習,再進行創新,把稀缺的資源用於增強自身素質,通過不斷地調整產品,發展多種投資工具,積累經驗,提高服務質量可走出競爭初期的不利狀況,逐步做大做強。

引入境外投資者的負效應分析

引入境外投資者可能造成的「逆向選擇」效應。當前我國資本市場與成熟的資本市場相比差距還很大:證券交易市場15000億總市值相對於8萬多億國內民眾的儲蓄存款,總體規模偏小;股市市盈率普遍偏高,平均市盈率高達30—40倍;上市公司的運作很不規范,資金利用效率不高導致盈利能力低下,具有長期投資價值的高質量上市公司不多,資本回報率較低;缺乏其他避險工具,國債、企業債券和基金市場規模有限、品種很少,不利於規避風險。這必然增加境外投資者進入境內資本市場的投資成本,導致習慣成熟市場游戲規則的穩健型境外投資者不敢貿然進入中國的資本市場,降低資金入市意願。而從事貨幣與證券市場投機的國際游資卻會利用我國資本市場上存在的種種制度缺陷,如市場不成熟、運作不規范、金融監管制度不健全、進退市場的成本較低等進行投機。這勢必造成外資短線炒作多於長線投資的狀況,使原本投機色彩很濃的國內資本市場遭受更嚴重的投機危害。我們希望開放資本市場引進的是具有中長期投資需求的境外投資者,在給境內企業帶來巨額資金的同時,帶來成熟資本市場投資者的理性投資理念。可以讓境內機構投資者在與境外投資者共同參與競爭的過程中,學習到境外機構投資者先進的投資管理思路、企業經營模式和操作方法,提高自身資產管理和運作水平,增強競爭力。
引入境外投資者的風險「放大」效應。我國現行監管制度整體上還不成熟,與國際先進的監管制度之間還存在很大的差距。而引入境外投資者參與境內資本市場的競爭,擴大了市場參與主體,也帶來了相應的風險,使得我國當前並不完善的金融監管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一方面,境外投資者可以利用自身開發金融衍生產品的優勢,進行業務多元性和各分支機構之間的互動,規避東道國的監管。另外一方面,跨國金融公司的某個業務部門出現問題,可能會感染到其它業務部門。著名的巴林銀行因受到新加坡分支機構一名員工的操作失誤波及,導致破產。更為嚴峻的是,國際短期金融投機資本利用我國某些制度缺陷,進入國內的資本市場進行炒作,杠桿投資原理的運用可以造成金融業巨大的風險,擾亂我國金融健康發展的秩序。因此可以這樣認為,引入境外投資者,使金融監管的基礎發生重大變化,從只需對國內金融投資者進行監管,擴大到對以全球資本市場為運作空間的跨國投資者的操作進行監管,誘導金融風險的不確定性因素增多、復雜性加大、技術性上升,在現有的較為脆弱的監管能力下,一旦發生金融風險則較難控制,風險擴散勢必造成「滾雪球」似的放大效應。
引人境外投資者的資源分流效應。引進境外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在對境內機構投資者產生溢出效應的同時也可能帶來分流效應。中國的資本市場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但現期的資本市場「蛋糕」規模仍有限。高盛亞洲總裁胡祖六曾認為,中國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僅有十幾家真正值得投資。同時,中國資本市場中對機構投資者具有重要意義的優質客戶擁有較多資金、交易頻繁的客戶和優秀人才仍是很有限的,國外機構投資者進入中國,必然要與境內機構對具有投資價值的公司資源、優質的客戶資源、優秀的人才資源展開激烈的爭奪。而國內的機構投資者與境外機構投資者之間仍存在較大的差距,主要體現在:資金實力的差距,國外的大通、JP摩根等著名投資公司都擁有雄厚的資本,更重要的是它們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具有強大的融資能力;客戶服務的差距,境外投資機構爭奪客戶的優勢不僅體現在「顧客就是上帝」的服務理念和服務態度上,更重要的是可以利用高新技術手段,根據客戶的需求開發新的金融產品,為客戶提供專業化、個性化的「一條龍」服務。相比較而言,我國的投資機構則在服務理念與態度上存在差距,根據客戶要求開發新產品的能力不足;人才吸引力的差距等。而這些差距在短期內是改變不了的,這勢必造成優質客戶和優秀人才等資源配置分流到境外的機構投資者,對境內機構投資者提出嚴峻的考驗。

推進資本市場引進境外投資者的對策與建議

明確引入境外投資者是發展我國資本市場的必然趨勢。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資本市場的一體化趨勢也日益明顯並逐步形成全球統一的資本市場。新的形勢下提高我國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水平,加大我國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力度,已經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根據我國簽署的加入WTO的協議,入世五年後,我國將遵守WTO《服務貿易總協定》「自由化原則」指導下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同時,為拉動我國經濟的增長,需要吸引巨額的外國資本進入中國市場,這必然要求進一步放鬆市場准入限制,降低交易成本,帶來市場透明度的相應提高。此外,由於我國資本市場剛剛起步,有著極其巨大的發展空間和增長潛力。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和市場的巨大潛力必將對境外投資者產生強烈的吸引力,吸引境外投資者分享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成果。因此引入境外投資者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長遠戰略。
要積極推進資本市場引入境外投資者。在實踐上,我國對外開放資本市場已經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摸索。到2002年3月中外金融機構已簽訂基金合作協議達到19項。2002年6月中國證監會出台了《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取消了外資參股中資證券經營機構的行政管制,國泰君安、中國銀河、申銀萬國、南方證券等券商相繼與境外機構聯手。同年11月,中國證監會等三部委聯合頒布《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外資通過收購、兼並方式進入資本市場。相繼11月8日推出QFII制度,允許合格境外投資者在嚴格限制下進入我國的A股市場,為資本市場的國際化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為積極推進資本市場引入境外投資者,政府有必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經理人市場,讓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改變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股權結構,提高我國上市公司的業績,改善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完善信用制度,設立專門機構致力於信息收集、披露、監控職責,確保銀行、企業和其他涉外經濟部門提供數據等信息的真實性、可用性;按照國際會計准則建立國內的會計制度,使我國金融企業、上市公司的財務制度更加規范化、國際化,增加境外投資者使用財務報表的實用性,以便及時准確地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安全進行決策、預測未來的投資機會;良好的政策框架和經濟法律環境可以為外資進入中國金融業降低法律風險,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經驗,形成一套符合市場規范、適用的統一、透明、可操作性強的完備的法律體系。
要採取措施盡量降低負效應。機遇與挑戰並存,引入境外投資者也是一面「雙刃劍」。我們須從維護國家經濟主權的角度,掌握對金融業的控制權和發展的主動權。在引進境外投資的同時,須創造穩定的經濟環境、法律環境、金融監管環境。首先,對外開放資本市場,引入境外投資者必須增強宏觀經濟適應外部沖擊的能力,國內金融當局制定的金融政策和資本市場的相關政策法規必須具有穩定性和有效性,才能保持國內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其次,建立一個涉及金融業各個層面的,較全面的、持續的、動態的全方位監管控制體系,在開放條件下維護金融中介機構之間的公平競爭,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公眾的信心;再次,完善法律制度,在監管中盡量多使用市場的、法律的手段,盡可能避免或少用行政手段,對金融機構的風險分析量化、規范化、制度化。從而達到鼓勵長期資本進入,限制短期資本流入的目的。
全面開放簡單來說更容易經歷金融危機,90年代東南亞金融危機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但是完全封閉可以避免但是從長期來說也不利於金融行業本身和整個國家經濟發展,更不利於發揮金融的作用。凡事都有正負面的影響。最簡單的一句話就是在合適的時間,合適的地點,做合適的事情..........

⑥ 互聯網金融最新監管政策有哪些

近 期的 都是 整 改 意 見

⑦ 貨幣的作用是什麼,貨幣的基本監管政策是什麼

貨幣的基本作用有價值尺度、儲蓄手段、交易中的一般等價物等功能。
而貨幣的基本政策就是確保社會的貨幣總量與社會經濟發展相一致。

⑧ 僱主責任險有什麼監管政策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安責險與僱主責任險的區別:
(1)限額區別。我省安責險統保項目設置了一次事故死亡責任限額和一次事故傷殘責任限額。企業發生職工傷亡的生產安全事故後,對死亡和傷殘可在兩個限額項目下分別賠償。而僱主責任險條款中一次事故只有一個責任限額(死亡及傷殘共計20萬元),企業發生員工死亡生產安全事故後,只有一個限額可用,死亡可能會擠占傷殘限額。
(2)保額區別。我省安責險統保項目設置了30萬元、40萬元、50萬元、80萬元四個檔次的保額。傷殘限額也分別提高為8萬元、10萬元、12萬元、20萬元。而僱主責任險雇員死亡保額一般在20萬元、傷殘保額在5萬元左右,已不能滿足市場需求。
(3)保險費率差別。由於是在政府推動下的全省統保,在安責險與僱主責任保險同等保險賠償限額的情況下,安責險的保險費率要比僱主責任保險低得多,從而減輕了投保企業的經濟負擔。
(4)投保簡單快捷。我省安責險統保示範項目服務保險公司實力強、網點多、服務優,企業投保流程簡單快捷。
(5)承保范圍擴大。我省安責險統保項目的主險的承保范圍除了原來的死亡和傷殘外,還加入了施救費用和第三責賠償保險。而僱主責任險沒有。
(6)理賠即時高效。我省安責險統保示範項目理賠服務依託代理公司在監管部門監督下及時高效,免除投保企業的後顧之憂。
安責險與意外傷害險的區別:
(1)保險標的不同。意外傷害險保障的是個人,賠款直接支付個人;安責險保障的是僱主,其保險標的是僱主對雇員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賠款可支付給投保企業。
(2)賠償標准不同。意外傷害險是針對員工的傷亡和傷殘的補償,安責險是針對僱主對雇員的賠償,一次性賠付給僱主,在保險期間增加了對被保險企業的事前、事中、事後服務工作,提供防災防損服務。
(3)納稅差異不同。安責險可以進入稅前成本列支,而意外險作為商業保險不能進入稅前成本列支。

⑨ 現在理財公司這么多,安全嗎,國家有什麼監管政策嗎

1、只要是理財都是有風險的,只是一般而言各個公司都有相應的風控來減少風險。
2、銀行目前的壞賬率都是在1%以上的,就是通過合理的風控使銀行可以持續盈利。
3、現在央行已經計劃允許銀行破產了,存款保障上限為50萬元。就是說即使銀行的錢也不一定絕對安全。
4、對於眾多理財公司,現在國家還沒有相應法規,只有指導政策等。
有問題可以追問。

⑩ 證券市場有哪些監管政策

政策具有連續性和可預知性,是現代公共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連續性是可預知
的前提。只有政策是連續的,社會對政府的政策才可以預知,才可以依據政府政策的走向來調適自己的行為,進而達到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若政府的政策變動無
常,那麼社會也就無法預知政府政策的未來,不但無從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調適,甚至還會無所適從。政府既無法實現與社會的良性互動,也會常常面臨政策失敗的尷
尬局面,進而影響政府治理目標的實現。在調查中發現,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明顯感覺到,政府關於證券市場的治理政策是變化無常的,對中國證券市場戲稱「政
策市」。那麼,造成這種現狀的主要原因是什麼呢?

首先,政府所扮演的雙重角色,導致政策的左右搖擺。目前,我國的上市公
司絕大多數是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政府是這些企業非流通國有股的股份代表,但政府同時又是證券市場的監管者,這雙重角色的矛盾導致了政府政策的左右搖擺。
當證券市場處於低迷狀態時,政府為了國有企業繼續融資的需要,便出會台一系列利好政策,製造「政策底」,刺激股指上漲,吸引投資者人市。而每當此時,市場
內具有政策信息優勢的機構和個人,便會利用非法資金和游資,內幕交易,肆意拉抬,製造證券市場虛假繁榮。這表面上是為了響應政府的政策號召,實際上是為了
攫取高額尋租利益。當股指持續飆升,股價飛漲時,政府又擔心市場泡沫過大危及經濟,政府便會以公開、公正、公平的監管者身份出現,轉變口氣,突施利空政
策,限制股市上漲,製造「政策頂」。每當此時,具有政策信息優勢的機構和個人便會成功逃頂,廣大中小散戶卻被套其中。等市場跌得過很時,政府再出台利好政
策,就這樣周而復始無限循環。

其次,證監會

公務人員的職務非常任制很難保證政策的延續性。中國證監會自從1992年10月成立到2001年這9年間的時間里,歷任證監會主席先後有劉鴻儒、周道炯、周正慶和周小川4人,人均任期2年零4個月,可見證監會主席人選變動之頻繁。每一位主席都有各自不同的監管思路,不同思路指導下的政策自然也不同。再加上每一位主席的上任,都帶來了證監會人員和職務的變動,政策的延續性自是很難保證。

最後,「中
心任務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帶來政策的波動。建國以來,我黨對國家的管理一直沿用著「中心任務型」的管理模式。即不同時期,我黨依據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同情況
為國家設立不同的中心任務,並號召和調動全社會的資源為實現中心任務而奮斗。其他的次要任務若與中心任務相沖突,或影響到中心任務的實現時,必須為中心任
務讓道,以保證中心任務的實現。這一模式應用在部門或地方,就是在不同時期設立不同的中心工作和目標,一切政策都要為中心工作和目標服務。這實際上是為政
策的制定和實施設立了一個中心框架和目標,與此中心框架和目標相沖突的政策就很難出台或得到實施。然而,不同時期的中心工作和目標是不相同的,政策制定的
中心框架和目標自然也不同,政策的波動也就成了必然。「中心任務型」的管理模式實際源於革命戰爭年代的「集中優勢兵力消滅敵人」的戰略,後來在建國後的政
治運動中被進一步強化,逐漸成為我黨管理社會的模式。但是,社會問題不象戰爭中的敵人,消滅掉以後就不存在了。只要有這一問題存在的社會土壤,同樣的問題
在一定時期會不斷涌現。用「中心任務型」的運動式策略來解決,只會摁下葫蘆浮起瓢。這種運動式的政策波動,反而使腐敗分子和違軌者有了應對的策略:運動來
時腐敗收,運動去時腐敗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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