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序
① 如何申請法院開啟審判監督程序
您參考如下法條 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一百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八十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三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第一百八十四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② 什麼是審判監督程序與其他審判程序有什麼不同
審判監督程序是《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針對個別案件的獨立的審判程序,並非一般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普通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審判監督程序是糾正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序。
與其他訴訟程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必須是特定的機關和人員: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及符合再審申請條件的當事人。
第二,依審判監督程序法院審理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既包括第一審法院審理的已發生的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也包括二審法院審理的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
第三,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前提條件,必須是案件的裁判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
第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法院,可能是再審案件的原審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再審案件的上訴審法院;同時,上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權進行審理,並依法重新作出裁判。
第五,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時限的規定與其他程序不同,除當事人申請再審須在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外,無論是人民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還是人民檢察院基於審判監督權提起抗訴,都不存在時間性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定的再審條件,任何時間都可提起再審。
第六,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對象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具有強制性和穩定性,任何人都無權改變,當事人必須依法執行該生效的裁決。只有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監督權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或者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才能對該判決、裁定或調解再次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
第七,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不交納訴訟費。因為再審案件大部分是錯案,造成錯案的原因是法院審判人員的主觀疏忽或徇私舞弊,對錯案再審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是有失公允的。
審判監督程序的設立,是人民司法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在訴訟程序制度上的具體體現,是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審判監督程序的適用,對於保證案件的質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完善民事訴訟程序制度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③ 試述審判監督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異同
審判監督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區別:
1。審理的對象不同。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是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審程序是一審程序判決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
2。提起的主體不同。審判監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起;而二審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訴權的人和在一審程序中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提起。
3。提起的條件不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是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認識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而二審程序如果由上訴人提出則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訴,如果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則要求認為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4。提起期限不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除因發現新罪或將無罪改為有罪受追訴時效的制約以外,沒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決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正在執行的過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決或裁定執行完畢以後;提起二審程序必須是在法定的上訴期和抗訴期內。
5。審判適用的程序不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適用何種具體審判程序取決於以生效的判決,裁定原來適用的程序,原來是第一審案件,適用第一審程序審判,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是提審案件,應當使用第二審程序審判。
6。審判結果能否加刑不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其最終審判結果可以是減輕原判刑罰,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罰;而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案件作出裁判時必須遵守上訴不加刑原則。
④ 民事再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的區別
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做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再次進行審理和裁判所適用的審判制度。
審判監督程序是依法定程序,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查看和監督,以保證案件審判質量而適用的一種審判程序。
相同點:都是人民法院經審理完畢作出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之後而設立的程序,其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對審結的案件再次進行審理,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予以審查,正確的予以維持,錯誤的給予改正,遺漏的予以補充,以達到公正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實現社會主義法治。
區別:再審程序是一審、二審程序之後設置的另一程序。而審判監督程序是設在審判程序之中,為引起再審程序而設立的。再審程序因提起的主體不同,參加再審程序的主體不一樣,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必須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行使監督權的民事訴訟主體。
⑤ 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的區別
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兩者從含義上是一樣的,所以兩者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在於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並作出裁判予以糾正。
中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等對已生效裁判,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但不能停止裁判的執行;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5)審判監督程序擴展閱讀:
申訴
審判監督程序主體
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注意:申訴權人與上訴權人的范圍是不大相同的,如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申訴權,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即近親屬沒有獨立的上訴權),但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審判監督程序對象
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注意:對於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注意(再審時效):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的六個月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條)。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5條)。
參考資料:網路--審判監督程序
⑥ 在民事訴訟中,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基於什麼條件發生
在民事訴訟中,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基於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等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送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6)審判監督程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送法》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⑦ 審判監督程序是什麼
【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它又稱為再審程序。
基於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權和行使檢察監督權引起的再審程序和當事人行使訴權申請再審引起的再審。前兩種稱為審判監督程序,後一種稱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程序。從廣義上講,前兩種和後一種統稱為審判監督程序。
有利於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審判中存在的問題,改進審判工作方法和作風,提高審判人員的素質。
⑧ 法庭的審判監督程序怎麼申請
1、拿著判決書向有權管轄的法院申請再審,即開啟審判監督程序。
2、審判監督程序,目的在於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並作出裁判予以糾正。
當事人等對已生效裁判,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但不能停止裁判的執行;
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最髙檢察院對各級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檢察院發現同級或上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可報請上級檢察院抗訴。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
(8)審判監督程序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