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監察
Ⅰ 監察人員在哪些情形下應當自行迴避
《行政監察法》第十四條規定:「監察人員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辦理監察事項的迴避,是指監察人員不得參與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監察事項。根據本條的規定,監察人員實行迴避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另一種是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的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有利害關系」是指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各種關系。
迴避的提出有以下幾種情況:(1)監察機關發現其工作人員具備迴避條件,應不安排有關人員辦理監察事項,已做出安排的,要做調整。(2)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認為自己屬於本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主動提出迴避。(3)被監察的部門、人員認為承辦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具備迴避條件,有權提出申請,要求更換承辦人。(4)檢舉人、控告人、申訴人以及與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監察人員應當迴避的。監察人員是否迴避,最終應由監察機關負責人決定,監察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其所在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監察機關負責人審查後決定。監察人員在辦理監察事項過程中,凡涉及到與本人或者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自行申請迴避,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決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響。應迴避的監察人員必須服從決定。
Ⅱ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憲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七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Ⅲ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是對是錯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這句話是正確的,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裡面規定的內容。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3)辦理監察擴展閱讀:
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Ⅳ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監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以及與其他機關相互配合制約機制第四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對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審查起訴、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退回補充調查等都作出相關規定。
(4)辦理監察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監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監察法的該規定,一方面,賦予了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效力,減少了工作環節,提高了反腐敗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也規范了監察機關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的要求和標准,對監察機關的調查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監察機關調查取得的證據,要經得起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審查,如果證據不扎實、不合法,輕則被檢察機關退回補充調查,影響懲治腐敗的效率,重則會被司法機關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影響案件的定罪量刑。
Ⅳ 監察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監察制度如何你指的是行政監督的話,那包括行政體制內部監督和外部回監督兩大類
答1.外部監督是指行政機關以外的權力與非權力主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其中外部權力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即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行政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即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實施的行政監督;中國共產黨組織作為執政黨實施的行政監督。
2.外部非權力監督包括:人民政協以及各民主黨派的行政監督;社會群眾及輿論監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團體(工、青、婦等)、群眾組織、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以及新聞媒介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
3.內部監督可以劃分為專門監督和非專門監督兩類。
內部專門監督,主要是指政府專設的監督機構實施的行政監督以及各類專業性行政監督。包括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物價監督和質量監督等專業性行政監督。
內部非專門監督,包括上下層級監督,即各級行政機關及其主管按行政隸屬關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進行直線監督;平行部門監督,即政府職能部門就其所轄事務,在自身許可權與責任范圍內對其它相關部門實施監督。
Ⅵ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什麼,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6)辦理監察擴展閱讀:
監察機關是對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公職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糾舉的國家機關。屬於國家機關中的監察機關。中國在建國初期,政務院曾設有人民監察委員會。
後政務院改為國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為國家監察部。1959年4月監察部被撤銷。1987年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決定,恢復並確立國家行政監察體制,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Ⅶ 機關可以辦理下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嗎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Ⅷ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案件與那些配合
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
《監察法》規定:
第四條第二款: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Ⅸ 監察機關在辦理行政違紀案件中,可以提請哪些行政機關予以協助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辦理行政違紀案件中,可以提請公安、審計、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依照本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處理違紀案件過程中,遇有超出監察機關職權范圍的緊急、特殊情況時,確需公安、審計、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的時候,可以提請上述行政機關予以協助。例如,監察機關為了查清事實和取得證據,需要對與案件直接有關的或者同案件的非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詢問時;需要向公安機關在押的人犯或者收容審查人員調查取證時;認為與查辦的案件直接有關的人員出境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失,需要不批准出境或者阻止其出境時;需要解決與證據有關的技術鑒定問題時;遇有拒絕、阻礙監察人員執行職務或者圍攻、毆打、威脅監察人員和檢舉人、證人以及沖擊監察機關等情況時。另如,監察機關在辦理行政違紀案件時,遇有財務審計、稅務稽查、海關監管或工商行政管理等涉及其他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情況,監察機關都可以提請其他行政機關予以協助。監察機關提請其他行政機關予以協助的事項,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關程序辦理。公安、審計、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機關在接到監察機關提請協助的要求後,應當予以協助、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