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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程序及步驟模板

發布時間: 2020-11-23 19:59:11

① 公安執法時該有哪些步驟

(一)監督對象的特定性。對象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
(二)監督主體的廣泛性。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社會組織、個人和公安機關內部的監督。
⒈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
⑴督查制度;
⑵法制部門監督制度;
⑶公安行政復議制度;
⑷公安賠償制度。
⑸職務迴避制度
⒉公安機關外部執法監督:
⑴國家權力機關監察制度;
⑵行政監察制度;
⑶檢查監察制度;
⑷行政訴訟制度;
⑸社會監督制度。
(三)監督形式的多樣性。權力機關、人民政府以及上級公安機關,可以通過檢查、審查、調查等形式進行監督;
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對偵查、執行刑罰等活動進行監督;
行政監察機關可以通過檢查、調查等行政檢查程序進行監督;
督查機構則依照專門的督查程序監督;
其他社會監督主體可以通過批評、建議、檢舉和控告等形式進行監督。
(四)監督過程的程序性。公安執法監督是一種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現為依法進行的、可以產生某種法律效力和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因此,無論何種主體、出於何種理由進行的監督,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② 行政執法程序是什麼

行政執法程序是針對行政執法行為而言的,是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避免相對人的權利因行政主體的隨意判斷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執法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表現形式。所謂空間形式是指行政執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動作形式等。

所謂時間形式,是指行政執法行為過程的先後順序以及所必須履行的每個環節,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處罰必須經過傳喚、詢問、取證和裁決四個環節,而且每種形式有時間上限制。

種類

行政執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種類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標准,可以劃分為許多種類。標准不同,種類的劃分也不同。

1、根據行政程序適用的范圍,可分為內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據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可分為具體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

3、根據行政職能的不同,可分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2)城管執法程序及步驟模板擴展閱讀:

特點

不同種類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點: 由於行政立法行為內容的廣泛性、行為對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後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較復雜、嚴格。如座談會、聽證制度、專家論證制度和備案制度等,成為不可或缺的程序內容。

行政執法程序一般應體現行政效率的原則和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但是由於行政行為對象的特定性、內容的具體性和行為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其程序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如行政許可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等。

由於行政裁定對象是當事人雙方存在爭議或者糾紛,行政裁定程序具有準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趨勢,其核心內容體現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權屬裁定等。

行政執法程序意義

行政執法是將法律法規規章直接應用於個人或者組織,直接影響個人或者組織的權利義務。如行政許可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資格或者權利;行政確認是通過、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

行政處罰是以懲罰違法行為為目的,對違法相對人權益的限制、剝奪或者對其科以新的義務。沒有無形式的內容,也沒有無內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為,難以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 我國歷來廣泛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視為實體的「附屬品」。

現代法治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無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應受法律制約,都應法制化。

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規雖有程序上的規定,但內容過於原則、簡單、概括,側重於行政執法主體的權利,缺少違反程序的法律後果與責任,缺乏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性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國沒有執法程序的法律規范,只是散見於一些部門法律法規中。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執法程序

③ 城管的執法程序是什麼

1、一般抄程序:查看現場襲,調查(製作相關筆錄),立案,下達違法通知、整改通知,向上級報案件審批,同意後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聽證告知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未履行的依法申請法院執行。
2、簡易程序:查看現場,調查(製作相關筆錄),立案,下達違法通知、整改通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延伸:
1、你好
2、敬禮
3、亮證
4、然後就是現場取證
5、糾正違章
5、涉嫌違法違規的按一般程序或簡易程序處理。現場檢查、立案、下達調查通知、扣押相應物品的還需下達物品登記保存通知、製作詢問筆錄、下達處罰事先告知、調查終結報告、聽證通知、處罰決定、結案報告。

④ 城管的行政立案程序

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應當立案處理。執法人員應當製作《立案審批表》,經版所在分隊(權科室)負責人審核,報市或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一)一般規定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2、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⑤ 城管如何執法

要做好一名城管,首先在執法過程中要用情用理,使執法工作體現人性版化。執法權過程中,只要思想工作做得好、做得細致,做到了行政相對人的心坎上,許多問題都會迎刃而解。耐性細致不怕麻煩的講解及充分尊重行政相對人人格,與當事人進行充分的溝通,在發放的各類告知書中,附上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文等,使公正執法和執法效果得到最佳統一,即緩解了執法氛圍又收到了良好的執法效果。二是在執法過程中要細化裁量,使執法真正體現公平公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如不合理行使,會造成行政處罰 「同案異罰」現象,客觀上會影響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和廉潔性。在具體的執法工作中,將違法情節劃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等幾類情況,對照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後果等因素確定行政處罰的幅度,並向執法相對人公開。這樣將自由裁量量化、細化做出的行政處罰才能體現出行政執法的公平公正性,才能被當事人接受,才能被公眾認可。

⑥ 一般程序的內容是什麼所用執法文書順序是什麼

內容如下:

【法規名稱】 遼寧省物價局關於下發《遼寧省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頒布機構】 遼寧省物價局
【發 文 號】 遼價發[2003]55號

遼寧省物價局關於下發《遼寧省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市物價局、各市價格認證中心:
現將《遼寧省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操作規程(試行)》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省局報告。
二○○三年四月一日
遼寧省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一全省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標准,依法、客觀、公正地對涉案財物進行價格鑒定,規范價格鑒定行為,提高價格鑒定的科學性,維護國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工作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委《關於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和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印發<關於規范價格鑒證機構管理意見>的通知》及《遼寧省涉案物品估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涉案財物是指各種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中涉及的財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繳物、沒收物、應稅物、糾紛物、理賠物、抵押物、質押物、拍賣物、無主物、土地、房地產、資源性財物、交通事故財產損失以及其他各種涉案的有形、無形財物。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是價格鑒證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價格鑒證機構的管理與監督。價格鑒證機構統一名稱為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人員是指取得價格鑒證師資格或國家計委頒發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四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本規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價格認證中心進行的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活動。價格認證中心按照本操作規程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書經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授權組織、仲裁機構確認後,作為處理、審理、裁決、執行案件中確定涉案財物價值(最終以價格表示)的依據。

第二章 價格鑒定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是涉案財物的價格鑒定人,具體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授權組織、仲裁機構涉案財物的價格鑒定工作。價格認證中心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價格認證中心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其性質為事業單位;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具有相應的組織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價格鑒證師或持有國家計委頒發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人員資格證書人員3人以上;
(五)具有技術職稱的人員不低於在編總人數的30%.

第六條 價格鑒定人員必須在一個價格認證中心內從業,定期參加業務培訓和後繼教育,按規定進行資格年審。價格鑒定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

第三章 價格鑒定程序

第七條 價格鑒定委託人:
(一)刑事案件和行政處罰案件,委託人為負責辦理案件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含派出機構)、行政執法機關或授權組織、紀檢監察機關、經濟仲裁機構;
(二)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委託人為審判機關,或經審判機關同意雙方當事人;
(三)罰沒財物,委託人為負責執法或處理的機關、組織;
(四)無主財物,委託人為法律規定的有權處理的部門或組織;
(五)依法需要變賣(拍賣)的查封、扣押、追繳、抵稅、抵貸、質押、抵債等財物的價格或者拍賣保留價格的鑒定,委託人為司法、行政執法機關或拍賣機構;
(六)不屬於上述情況的,由雙方當事人直接委託。

第八條 價格鑒定委託程序:
委託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時,委託人應遞交《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委託書》。《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委託書》應載明:
(一)委託人的名稱、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委託價格鑒定標的品名、牌號、規格型號、數量、來源及購置時間、購置地點、購置價格、質量狀況、財物性質(指盜竊、搶劫、抵債、拍賣、罰沒等),鑒定目的、鑒定基準日期、委託受託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加蓋委託人印章,並根據需要附有關實物或圖片、合同、圖紙、權屬證明、技術說明、質量鑒定結論等資料;
(二)查封、扣押、追繳、罰沒財物應註明起獲的時間、地點及其被使用、損壞程度的記錄,涉案財物如有圖片的應附圖片(照片或圖片復印件);滅失財物除填寫上述內容外,委託人應提供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復印件、辦案機關對有關情況認定結論(事實)書面材料及相關資料,並由委託機關負責人簽字;
(三)委託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九條 價格鑒定基準日
基準日的確定,除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應以辦案機關確定的日期為准。辦案機關沒有確定基準日的,應按以下原則確定,但應取得委託人的同意。
(一)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繳、沒收財物價格鑒定基準日一般為侵財作案日(或案發日);一案中有不同的作案日,應根據不同作案日分別進行價格鑒定。貪污、賄賂案件的返贓財物,按委託人要求確定價格鑒定基準日。
(二)查封、罰沒物一般以司法或行政執行查封、罰沒日期為價格鑒定基準日。如查封物、罰沒物需變賣處理,應以委託價格鑒定日為價格鑒定基準日。
(三)糾紛、抵債物一般以委託人約定的時間為價格鑒定基準日。
(四)抵押物一般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時間為價格鑒定基準日。
(五)無主物中無法交付貨主的貨物,以規定期限的最後一日為價格鑒定基準日;其它無主物以價格鑒定日或變賣處理日為價格鑒定基準日。
(六)其他涉案財物一般以委託價格鑒定時間或委託人約定的時間作為價格鑒定基準日。

第十條 價格認證中心受理委託後,依據委託人遞交的《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委託書》和所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現場勘驗、市場調查和資料搜集。
(一)現場勘驗:
現場勘驗必須由兩名以上價格鑒定人員參加,對技術含量較高、專業性較強的涉案財物鑒定,應聘請有關專業機構或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進行技術鑒定,配合做好技術(質量)鑒定結論,並在鑒定文書上簽字或蓋章。
1.勘察內容:按委託人提供的財物填報表順序對鑒定標的進行現場勘驗。核實鑒定標的。了解技術使用宏觀環境,如使用環境、強度、利用率、技術改造等情況。了解具體情況,如財物類別、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啟用時間、購買價格、產權歸屬、主要用途、功能、使用能源、工作精度、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大修周期等情況。了解其他與該財物價值相關的內容。根據勘驗情況現場初步估定單項成新率。在勘驗過程中如發現遺漏、重復以及與委託不符的情況,應及時與委託人聯系確認,必要時變更委託。
2.勘驗方式:對價值高的涉案財物,應逐個勘查;對價值低、數量大的成批財物,可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檢查或抽查,抽查數量不低於總量的30%;在勘察過程中,價格鑒定人員應填寫工作底稿,作好現場勘驗記錄。
3.技術鑒定:通過現場勘查無法確定新舊程度和尚可使用時間等價格鑒定所需的基礎資料時,價格鑒定人員須藉助一定的技術手段、方法對標的物進行技術鑒定。委託人未提供鑒定物質量狀況,鑒定人員又無法確定時,應要求委託人或由價格認證中心代理委託人到國家法定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後,再進行價格鑒定。需要抽樣鑒定質量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抽樣。
(一)市場調查與搜集資料:
市場調查和資料搜集要與鑒定目的、價格類型、鑒定基準日相一致,采價點一般要選擇三個以上,要注意扣除采價中不合理因素,採集與價格類型相符合的真實成交價。價格鑒定人員在調查前先根據委託人申報財物進行分類,如通用機械、專用設備車輛、船舶、儀表、電器、日用品、建材、文物、貴金屬、無形資產等,以便按類進行調查。
1.進行價格調查:
(1)按國家規定的定價形式進行調查。鑒定標的屬於國家定價的品種,採集國家規定的價格;鑒定標的屬於國家指導價的品種,採集國家指導價的中准價、最高限價、最低限價;鑒定標的屬於市場調節價的品種,採集市場中等水平的價格。
(2)按鑒定標的性質、鑒定目的分別採集不同經營單位的價格。大型設備及生產資料採集工廠直銷價或物資部門供應價;批量大的財物和批發企業的貨物分別採集生產經營單位的出廠、批發價格;小型機電財物、個人生活用品零售企業的貨物採集經營單位的批發、零售價格。
(3)特殊財物價格的調查。文物、珠寶、貴金屬應先請有關部門作品質鑒定後,再向專營商店採集同類財物的價格;一般野生動(植)物採集市場中等水平價格;進口財物在市場上有價格的,採集同類財物市場價格;市場上沒有同類財物價格的採集國外同類財物現價或價格變動情況、基準日匯率及各項進口費用。
2.價格指數調查
某些專用設備,委託人提供原購置價,但找不到鑒定當期價格的,可調查該財物當期當地價格指數,為使鑒定價格准確,盡可能採集該財物的小類價格指數。
3.搜集參考資料
價格主管部門編印的價格資料;有關部門編印的專業價格資料;信息報刊登載的價格資料;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編制的各年《清產核資固定資產價值重估統一標准目錄》;或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全國固定資產價值(評)估系數標准目錄》;當地統計部門編制的各期分類價格指數;有關部門發布的其它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屬於以下財物不做價格鑒定:
1.違禁品,如毒品、淫穢財物、槍支彈葯、管制刀具等;
2.國家文物管理局規定的館藏三級以上文物;
3.國家規定的重點保護動植物及其製品(衍生物);
4.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和權屬不清的糾紛財物;
5.既無殘值又無使用價值的;
6.國家規定的其他不準進入流通領域的財物。

第十二條 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時的當地同類財物質量狀況和新舊程度按質進行價格鑒定。所謂「當地」一般是指該地行政區域內。但對當地沒有同類財物價格的,可以鄰近地區的交易市場或中心市場交易價格為依據,並考慮運、搬費用等因素的影響。

第十三條 價格認證中心應當自接到《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委託書》之日起,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3日內作出價格鑒定結論;其他案件一般情況下7日內作出價格鑒定結論;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價格鑒定結論作出後,應向委託人出具《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結論書》。《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結論書》送達委託人時,由委託人在《價格鑒定結論書送達回證》上蓋章,並由送達人和簽收人簽字後歸案存檔。

第十四條 《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結論書》必須由價格鑒定小組成員集體認定、價格認證中心負責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證專用章後生效。《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結論書》應載明:
(一)價格鑒定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產地、數量、質量狀況、鑒定目的、鑒定日期。
(二)價格鑒定標的的現存地點、現實狀況及鑒定說明。
(三)價格鑒定因素分析、鑒定依據、鑒定方法和過程述要。
(四)價格鑒定結論。
(五)鑒定結論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和有關材料。
(六)價格認證中心全稱,2名以上具有執業資格鑒定人員和價格認證中心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價格認證中心印章。

第十五條 委託人接到《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結論書》後,又發現了新的情況和材料,或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價格認證中心提出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也可直接向省價格認證中心或省價格認證中心授權的、有復核裁定資格的市級價格認證中心申請復核裁定,或者向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申請最終復核裁定。案件當事人對《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結論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委託人申請,由委託人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提出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復核裁定。申請復核裁定時,需提交《涉案財物價格復核裁定委託書》。《涉案財物價格復核裁定委託書》應載明:
(一)提出復核裁定的主要理由;
(二)提出復核裁定的主要理由的依據,以及搜集和取證過程概述;
(三)依據的提供方和收集依據的具體經辦人應加蓋印章,並對提供依據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四)原價格認證中心涉案財物價格鑒定、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結論書;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六)委託人聯系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第十六條 如有下列情況,復核裁定機構不得進行價格復核裁定:
(一)人民法院已對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按照當時的法律已經結案的;
(三)按有關規定,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認為無需重新進行價格鑒定或復核裁定的;
(四)案件當事人未經辦案單位許可自行委託的;
(五)委託人自收到價格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在復核裁定時限內沒有提出異議的;
(六)同一刑事案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之間委託鑒定的目的、范圍、提供的原始資料有差異,價格認證中心難於判別,司法機關又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七)價格鑒定後標的物的形態發生變化或者滅失的;
(八)國家計委價格認證中心已經作出最終復核裁定的。
復核裁定一般應在受理復核裁定30日內出具復核裁定結論,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復核裁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上下不超過10%,一般情況下應維持原結論不變。

第四章 價格鑒定方法

第十七條 由於價格鑒定目的不同,價格鑒定特定條件不同,可選擇不同的鑒定方法;並根據物價部門的價格歷史檔案、成本資料庫、價格信息網路、價格監測網路提供的有關數據,以及通過當地市場的價格採集,客觀公正地作出價格鑒定結論。

第十八條 價格鑒定基本方法有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專家法。一般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可根據情況選用一種方法,重要財物應選用其它方法進行驗證修訂

第十九條 市場法。是指通過市場調查,選擇若干(三個或三個以上)與價格鑒定標的相同或近似的參照物,針對各項影響價格的因素,將鑒定對象分別與參照物逐項進行價格差異的比較,綜合分析各項差異比較結果,確定價格鑒定標的價格。
(一)基本計算公式:
鑒定值=參照物市場價格×(1±交易情況調整系數±時間調整系數±地域調整系數±功能調整系數)
(二)現行市價法的適用條件:存在三個或三個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參照物;價值影響因素明確,並且可以量化。

第二十條 成本法。是指根據價格鑒定標的在現時條件下重新購置(或建造)的價格,減去已發生的實體性、功能性和經濟性貶值,計算現時價格。
(一)基本計算公式
1.鑒定值=重置價一實體性貶值一功能性貶值一經濟性貶值或=重置價x綜合成新率
(二)成本法適用條件:必須具有被鑒定財物的完整資料或者通過現場勘測可以取得完整資料,包括製造的材料或新型替代材料及其價格,以及設計標准、格式和技術參數等。
(三)採用成本法計算出的價值不低於該財物清理變現的凈收益。對於基本能夠正常使用的財物,其成新率不低於15%,鑒定值不低於重置價的15%,一般以能繼續使用為前提假設的。

第二十一條 收益法。是指通過估算鑒定標的未來預期收益或者潛在收益並折算為價格鑒定基準日的現值。
(一)基本計算公式:
鑒定值=未來收益期內各期的收益現值之和
(二)收益額。是指標的使用帶來的未來或潛在收益期望值,必須是由鑒定標的直接形成的收益。收益的構成可以是稅後利潤、現金流量或利潤總額,具體選擇要視標的類型和鑒定目的確定,並與折現率保持一致。
(三)折現率。是指未來有限期的預期收益折算現值的比率,由鑒定人員以涉案財物行業的平均收益水平為基礎,結合其社會收益水平以及企業、鑒定標的收益水平及其未來變化情況綜合確定。折現率一般包括無風險利率、風險報酬率和通貨膨脹率。其中無風險利率可等於一年期存款利率或國庫券利率,風險報酬率可根據鑒定標的所在地區的經濟狀況及未來預測鑒定標的的用途及新舊程度等確定。除有可靠憑據表明確實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風險以及確有特殊情況之外,應按規定的方法或其他方法(如市場提取法,復合投資收益法等)計算折現率。

第二十二條 專家法。是指對書畫作品、古董、昂貴的珠寶製品、收藏品等價格鑒定標的,由於其獨特或唯一的特性,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歷史價值差異懸殊,而導致價格相差甚大,可比性差,進行價格鑒定可採用專家法,應當選擇有代表性的專家3人以上進行咨詢,然後確定其價值。

第五章 價格鑒定文書檔案

第二十三條 價格鑒定結論書。價格鑒定結論書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其內容主要是報告鑒定結論,闡述鑒定結論成立的前提條件,說明取得結論的主要過程、方法和依據,閉幕式附必要的文件資料。價格鑒定結論書的基本內容和格式包括如下方面:
(一)標題和編號;
(二)緒言;
(三)價格鑒定標的;
(四)價格鑒定目的;
(五)價格鑒定基準日。寫明鑒定基準日的具體日期,式樣為:本項目價格鑒定基準日是××××年××月××日;
(六)價格定義;
(七)價格鑒定依據,包括法律法規、委託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鑒定方法收集的有關資料等;
(八)價格鑒定方法;
(九)價格鑒定過程,寫明起止日期、主要步驟等;
(十)價格鑒定結論,即價格認證中心對鑒定標的作出的最終結果。鑒定結論中的計算結果一律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並大寫。按金額大小確定尾數;屬於刑事案件的一律精確到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屬於非刑事案件的,萬元以下保留到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萬元至十萬元保留到拾元,拾元以下四捨五入;拾萬元以上保留到百元,百元以下四捨五入。
(十一)價格鑒定特別事項說明
1.價格鑒定結論成立的前提(或限定)條件和假設。
(1)寫明委託人提供資料必須客觀真實;
(2)寫明鑒定結論系根據特定的前提條件和假設得出,只有在該前提條件和假設存在的情況下成立;
(3)寫明鑒定結論僅為本鑒定目的服務,如鑒定目的發生變化,鑒定結論需要重新調整;
(4)寫明是否考慮了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變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不可抗力的影響;
(5)寫明是否考慮了特殊交易方式對鑒定結論的影響;
(6)寫明鑒定結論的有效期。
2.價格鑒定人員在鑒定過程中已經發現可能影響鑒定結論、但非價格鑒定人員所能計算的有關事項。
3.提示報告使用者注意特別事項對鑒定結論的影響。
4.聲明
(1)說明價格鑒定結論受到價格鑒定結論書中有關條件的限制;
(2)說明委託人應為其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3)價格鑒定結論書應由辦案機關送達有關當事人。未經本價格認證中心許可,委託人不得將價格鑒定結論書向委託人及有關當事人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公開於媒體上,否則負法律責任。
(4)寫明價格鑒定委託人如對價格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在價格鑒定結論書收到後15日內,向原鑒定的價格認證中心提出重新鑒定、補充鑒定或直接向上級具有價格鑒定復核裁定資質的價格認證中心申請復核裁定。案件當事人對《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結論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委託人申請,由委託人向價格認證中心提出申請。
(十二)價格鑒定作業日期
(十三)價格認證中心,包括價格認證中心全稱、公章、機構資質證書編號;
(十四)價格鑒定人員,由兩個以上具有價格鑒定執業資格的執業人員和價格認證中心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寫明執業資格及資格證書編號。
(十五)附件。價格鑒定結論書附件包括以下方面:
1.價格鑒定技術報告;
2. 價格鑒定明細表;
3. 價格認證中心資質證書復印件;
4. 價格鑒定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5. 必要的產權證明文件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價格鑒定工作底稿。價格鑒定工作底稿是價格認證中心從接受委託開始到全部鑒定工作為止的全過程中,鑒定人員所取得或記錄的反映價格鑒定項目全貌和鑒定結論形成過程的記錄及依據的各種資料。價格鑒定工作底稿一般由能夠反映價格鑒定工作程序、組織管理、鑒定標的狀況、鑒定方法和依據、主要問題分析處理等方面的各種記錄、圖表、文件、憑證及其資料所組成。具體包括:
(一)價格鑒定工作底稿目錄;
(二)鑒定過程總結說明;
(三)價格鑒定方案(包括項目負責人和鑒定人員的組織安排、鑒定起止時間、鑒定范圍、標的、程序和方法等);
(四)價格鑒定方案實際執行情況,方案內容逐項說明;
(五)價格鑒證目的相關文件;
(六)有關原始憑證(包括圖紙、技術鑒定結論書、合同、發票、設備運行維修改造記錄等);
(七)質檢報告;
(八)價格鑒定依據的文件、技術標准、價格資料、現場勘驗筆錄、詢價筆錄等;
(九)價格鑒定工作記錄,發現問題及分析處理意見;
(十)價格鑒定結論書初稿;
(十一)對價格鑒定結論有重要影響的未決定事項、期後事項及其它特殊事項的有關材料和情況說明、聲明;
(十二)價格認證中心項目負責人、審核人、法人代表對結論書和工作底稿的檢查、修改情況,內部審議記錄;
(十三)工作底稿均需註明日期,並由撰寫和收集人簽字;
(十四)價格認證中心和當事人聲明。工作底稿中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人員及財物佔有方和有關當事人應分別聲明。保證其撰寫或提供的資料、構成工作底稿和價格鑒定結論書各組成部分的內容真實完整,未作虛假陳述,也未遺漏重大事項;
(十五)價格鑒定工作底稿是價格鑒定主管機關和復核裁定機構審查價格鑒定結論的重要文件,原則上僅供價格鑒定主管機關、復核裁定機構審核、復核裁定價格鑒定結論和檢查鑒定工作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不得提供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見諸公開媒體。

第二十五條 檔案保管時間
(一)刑事案件價格鑒證文書檔案一般保存期為適用刑期後一年;
(二)其他案件價格鑒證文書檔案一般保存期為五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未納入本規程范圍內的其他涉案財物的價格鑒定和復核,國家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鑒定,無規定的參照本規程的原則予以鑒定。具體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原則暨計算方法,由省價格認證中心提供。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⑦ 如何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程序

一、要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是我國法制建設的要求。1、要完善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堅持便民利民原則,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制度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在實現復議救濟功能的同時充分發揮復議的監督功能。
2、要充分發揮人大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作用。行政執法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人大要在行政執法監督方面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相關職能部門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3、要藉助新聞輿論監督的強大威力。把一些行為和問題直接暴露,孰是孰非,一目瞭然,處理者亦須盡快拿出公正的處理意見。誠懇接受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高度重視和解決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
二、提高行政執法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1、建立良好的行政執法管理工作體制。形成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規范行為的機制。
2、加強行政執法人員隊伍建設。行政執法人員平時即要加強自身素質的提高,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執法觀。要文明執法、文明服務,努力提高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把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成為一支政治強、作風硬、業務精、廉潔高效、文明執法,黨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賴的隊伍。
三、要改善行政執法的外部環境。
1、轉變政府職能,突出管理和服務重點。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緊緊圍繞職能轉變和理順職責關系,進一步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規范機構設置,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完善行政運行機制。梳理執法依據和清理行政職權,為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打下基礎。
2、減少行政執法層次。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積極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由市、縣兩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
3、加強法制宣傳,執法過程本身就是宣傳法律的過程,要使執法活動取得當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必須提高管理相對人的法律素質。通過多種途徑,廣泛宣傳法律、法規、政策,使法制觀念深入人心。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行政執法工作得到全社會的認同和配合,也有利於從源頭上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⑧ 城管違法執法該走什麼法律程序

根據你的描述;
1、你可以直接去找城管,與其協商,情況。根據你的描述,城管即使要處罰,也只是罰款等行政處罰,沒有權利,沒收車輛。所以,你可以直接去交涉。
2、如果交涉無果,你可以到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行政訴訟不收費,你需要帶身份證,你汽車行駛證、駕駛證。證明車輛權屬即可。城管無權沒收車輛。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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