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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程序

發布時間: 2020-11-23 16:23:20

A. 監察機關對違反紀律行為調查的程序是什麼

對違反紀律行為有關組織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並配合調查。請參考以下法律資料: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第二十八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採取以下措施調查取證,有關組織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

(一)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二)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三)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四)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

(五)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

(六)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並可以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

(1)監察程序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也指出調查取證的若干問題:

第二十九條

調查取證要做到:

(一)收集物證、書證,應盡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復制,但須註明保存單位和出處,書證還須由原件的保存單位或個人簽字、蓋章。

(二)收集證言,應對出證人提出要求,講明責任。證言材料要一人一證,可由證人書寫,也可由調查人員作筆錄,並經本人認可。所有證言材料應註明證人身份、出證時間,並由證人簽字、蓋章或押印。

證人要求對原證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時,應重新出證並註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證。與證人談話,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陳述、被調查人的陳述,適用本項規定。

(三)對於有關機關移送的調查材料,必須認真審核,經調查人員認定後才可作證據使用。

第三十條

調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機關和其他執法部門等提供與違紀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有關機關應予積極配合。

第三十一條

應認真鑒別證據,嚴防偽證、錯證。發現證據存在疑點或含糊不清的,應重新取證或補證。

B. 機關監察室職能、工作流程

紀檢組監察室職責

主要任務是:監督檢查財政廳及所屬系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國務院決定、命令的情況;貫徹自治區黨委、政府的決定和命令的情況;貫徹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關於加強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指示、決定及重要部署情況。
具體職責如下:
1、監督檢查財政廳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和廉政勤政情況。
2、受理對財政廳管轄范圍內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控告、檢舉;受理財政廳及其所屬單位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
3、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察廳批准,初步核實財政廳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廳級領導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財政廳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廳級領導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處理財政廳及所屬單位處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4、協助財政廳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財政廳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5、協助財政廳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開展由財政廳牽頭的源頭治理腐敗的各項工作。
6、有計劃、有重點地會同財政廳職能處室開展執法監察工作及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督促檢查財政內部審計和離任審計工作。
7、指導全區財政系統紀檢監察工作。
8、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察廳、財政廳交辦的有關事宜。

紀檢組監察室工作程序

一、貫徹執行上級機關工作指示、決定及重要部署的程序:
(一)辦理批辦單。接到的上級相關指示、決定及重要部署進行簽收登記、辦理批辦單。
(二)制定落實方案。紀檢組監察室研究拿出落實方案,與財政廳黨組、行政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人溝通。
(三)組織實施。對組織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
(四)結果報告。將落實結果寫出書面報告報送上級機關。
(五)資料歸檔。
二、實施監督檢查的程序:
(一)制定監督檢查實施方案。紀檢組監察室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臨時專項檢查需要實施監督檢查。採取的方式有:獨立監督檢查、聯合監督檢查、參與監督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是:財政廳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任務的分解落實情況、源頭治理腐敗工作情況、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情況、行風建設情況。檢查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檢查目的、依據,檢查原則、工作程序和要求,檢查內容、時間,檢查組領導及人員情況等。
(二)實施檢查。檢查組按檢查實施方案的要求開展檢查工作。
(三)撰寫檢查報告。檢查結束後按有關要求撰寫檢查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檢查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改進工作的建議。
(四)及時報告。按照《駐財政廳紀檢組監察室向自治區紀委監察廳請示報告制度》的要求,紀檢組監督室將檢查報告及時報送自治區紀委監察廳。
(五)資料歸檔。
三、實施會議監督的程序:
(一) 按職責參加有關會議。
(二) 認真聽取會議的主要內容、有關人員的發言,收集資料,做好紀錄。
(三) 將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有關資料歸檔,備查。
四、實施談話監督的程序:
(一) 制定談話方案,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談話的原因、談話的目的、談話的內容、參加談話的人員。
(二) 按方案要求實施談話,對談話記錄並簽證。
(三)撰寫談話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談話的基本情況、談話效果分析,存在的問題、有關建議。
(四) 談話方案、談話記錄、談話報告及有關資料歸檔,備查。
五、辦理信訪案件的程序:
(一)登記。對反映紀檢和行政監察對象的來信、電話、電子郵件和來訪進行登記。
(二)分類處理。根據舉報、控告、申訴、批評建議等內容進行分類後,按照職責送交責任處室具體辦理。涉及處級以上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由紀檢組監察室辦理;涉及一般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送交機關黨委、人事教育處辦理;涉及業務工作的送交有關業務處室辦理。有關處室將辦理情況報紀檢組監察室備案。
(三)實施信訪監督。信訪監督的原則:實名舉報優先辦理;教育為主、積極審慎、嚴格保密;思想教育、幹部管理工作、健全規章制度、健全黨內民主生活相結合。信訪監督的任務:對信訪內容的真實性、反映問題的嚴重性進行甄別梳理,調查核實。對核實出的違紀情節較輕的問題,根據情況採取「信訪談話」「發信訪通知書」「建議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與組織部門聯系溝通」「定期通報、集體警示」等方式實施信訪監督。對核查發現的重大違紀違規線索,特別是嚴重的經濟問題線索轉入查處違紀案件程序辦理。
(四)回復處理結果。對實名信訪,實施信訪監督後將結果以書面形式回復信訪人。
(五)資料歸檔。將有關資料歸檔,備查。
六、查處違紀案件的程序:
(一)受理。對受理材料進行登記,對需要查清的主要問題提出初步核實的意見,報分管領導或上級部門審批。受理材料的主要來源:通過信訪發現的重大違紀違規線索,特別是嚴重的經濟問題線索;通過紀檢組監察室實施監督檢查發現的重大違紀違規線索,特別是嚴重的經濟問題線索;上級部門交辦的或轉辦的核實、查處案件;其他部門移交的案件。
(二)初步核實。查清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為立案與否提供依據。對經初步核實結論的處理:1、對反映問題不實的,向被反映人所在黨組織和單位說明,並按有關規定消除影響。2、對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要求被反映人糾正違紀行為、退還違紀所得,並通過談話誡勉警示、書面檢查、召開民主生活會、調整其工作或職務、一定范圍內通報等方式進行批評教育。3、對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報批立案。4、對認為有犯罪嫌疑的,將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移送司法機關。
(三)立案調查。立案調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和《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對經初步核實,認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問題,按許可權報批立案。經批准後擬定調查方案,組織調查小組,按有關規定開展調查工作。調查終結後,調查組寫出調查報告,提出定性處理意見。
(四)移送審理。對調查終結,被調查人的錯誤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移送審理小組按有關規定進行審理,對調查案件的活動及其結論進行再審查。審理小組由非審案人員組成,必要時可請紀委監察廳有關人員參與審理。
(五)下達處理決定。紀檢組監察室對查處許可權內的案件下達處理決定;對查處許可權以外的案件,將核實資料和處理意見報送紀委監察廳或有關部門。
(六)復議復查。受處分人對紀檢組監察室做出的黨紀政紀處分不服的,可提出申訴,要求復議、復查。對紀檢組監察室復議、復查決定不服的,可向紀委監察廳提出申訴,要求復議、復查,紀檢組監察室將復議、復查決定及有關資料一並上報紀委監察廳審查復核。紀委監察廳的復核決定是最終決定。
(七)資料歸檔。對有關資料歸檔,備查。

紀檢組監察室崗位職責

紀檢組長(監察專員):主持財政廳紀檢組的全面工作。具體職責是:貫徹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關於加強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指示、決定及重要部署。參加財政廳黨組會議和有關行政領導會議,通過參與財政廳重大決策、重點政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監督檢查廳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成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國務院決定、命令,貫徹執行自治區黨委、政府、紀委監察廳的決定和命令的情況;監督檢查財政廳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和廉政勤政情況。按廉政談話制度的規定進行廉政談話、誡勉談話;組織受理對財政廳管轄范圍內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控告、檢舉;受理財政廳及其所屬單位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組織初步核實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察廳批準的財政廳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廳級領導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調查財政廳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廳級領導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財政廳及所屬單位處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協助財政廳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財政廳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協助財政廳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開展由財政廳牽頭的源頭治理腐敗的各項工作。做好財政廳黨組分工內的各項工作,辦理自治區紀委監察廳和財政廳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協助紀檢組長(監察專員)工作。具體職責是:列席財政廳有關行政會議、黨組民主生活會;負責組織召開全區財政系統紀檢監察工作會議、組織座談會及草擬領導講話;負責組織制定和修改紀檢監察工作制度;負責組織對財政廳重大事項的分析報告,對財政政策、財政改革、財政管理情況的分析報告;負責組織協調案件檢查、執法監察、行政效能監察、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源頭治理腐敗等工作;負責組織財政紀檢工作的調查研究;完成領導交辦的綜合性文稿的草擬和其它工作任務。
處級檢查員:負責紀檢組綜合性工作。具體職責是負責公文運行,信訪舉報材料的登記受理,檔案和印鑒的管理;負責草擬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工作安排、工作總結;紀檢組會議和有關會議的紀錄、整理,以及會議材料的印刷和發放;《內蒙古財政年鑒》的聯絡工作;紀檢組的環境衛生、用電安全和防火防盜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綜合性文稿的草擬工作和其它工作任務。
主任科員:具體職責是:負責財政廳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情況的年度考評指標、方案的設計和考評結果的統計;負責辦理財政執法監察、行政效能監察、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源頭治理腐敗等項工作的具體事宜;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督辦;紀檢組內的黨務工作和信息工作;紀檢組財物的領用購置和使用保管;完成領導交辦的綜合性文稿的草擬工作和其它工作任務。

C. 監察法草案規定的監察程序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章監察程序

第三十五條監察機關對於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於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需要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九條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准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第四十一條調查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第四十二條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後按程序請示報告。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四條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3)監察程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七條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採取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第四十八條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應當繼續調查並作出結論。

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第四十九條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

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D.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的程序

案件審理程序主要包括違紀案件的審理程序、申訴案件的審理程序、備案案件的審理程序和徵求意見案件的審理程序。
違紀案件的審理程序是指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部門,對本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結束的案件和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呈報審批的案件,按照審理工作的原則和要求,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以及辦案手續方面進行審核,提出審理部門的意見,提請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審查批准和執行監督的程序。
案件審理的主要程序有: 案件的審議,又稱集體審議。廣義的集體審議包括違紀黨員所在支部的審議、案件審理部門的審議、審批機關的審議。狹義的集體審議是指承辦人在對案件進行審核後,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承辦人的匯報,集體討論,審核案件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並提出審理部門意見的工作程序。案件審理部門集體審議的主要程序是:
1、由案件審理部門的負責同志確定召開審理會議進行集體審議的時間;
2、審理會議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同志主持,並安排專人作好集體審議記錄;
3、案件承辦人根據匯報提綱如實、清楚地匯報案情和審理意見;
4、參加審議的同志開展討論,各自發表對錯誤事實、定性和處理意見的看法和意見;
5、會議主持人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綜合集體審議的意見,提出案件審理部門結論性的意見。 違紀案件的批准程序是指案件審理部門對案件審理結束以後,本級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性質,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條規,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的工作程序。審理部門報送紀委常委會議或者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的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作為處分依據的錯誤事實已經審查清楚;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審理部門已提出結論性的處理意見。
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案件進行充分的討論,對審理部門的意見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繼續調查補證的決定。審理部門按照會議的決定或要求辦理必要的手續。對需要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盡快按照會議提出的問題和要求,由審理部門或檢查部門、報案單位調查取證,待問題查清後,再重新提交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崐議審查決定。 案件審理中的執行程序是指黨的組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對違犯黨紀政紀的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將批准生效的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付諸實施的過程。
案件經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作出決定後,案件審理部門按照黨紀處分的批准許可權和行政處分許可權,應分別辦理如下手續:
1、違犯黨紀案件
⑴對由本級紀檢機關批準的違紀案件,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批復,經本級紀檢機關的領導簽發後,下發給呈報案件的單位宣布執行。
⑵由本級紀檢機關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分決定及通知,一並報本級紀檢機關領導簽發後,印發給下級黨委、紀委。
⑶上級紀委直接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可以由該級紀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託有關黨組織宣布執行。
有關黨組織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呈報上級黨委或紀委審批的,上級黨委或紀委批准後,由呈報單位黨組織宣布執行。
⑷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組織,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該黨員處分的批復或通知後,應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本人宣布,將處分決定送給本人一份,並在適當范圍內宣布。
⑸對需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案件呈報審批的請示,經本級紀檢機關領導簽發後,連同有關材料一並上報審批。
⑹對給予黨紀處分或免予黨紀處分的案件,結案後,應將處分決定、錯誤事實調查報告、上級批復、本人檢討及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抄送有關組織部門。
⑺對由本級紀委批復或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其中需要向上級黨委、紀委或同級黨委備案的,由案件審理部門將有關材料報上級黨委、紀委或同級黨委備案。
2、違反政紀案件
⑴對需經本級監察機關同意的案件,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批復,經監察機關的領導簽發後,印發給呈報案件的單位宣布執行。
⑵由本級監察機關直接作出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理決定書或監察建議書,印發給受處分人所在的(或歸屬的)有關部門宣布執行。
⑶對需報經本級政府、上級監察機關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案件呈報的請示,經本級監察機關領導簽發後,連同有關材料一並上報。
⑷送達。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可以由監察機關直接送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也可以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委託其他監察機關、主管部門代為送達。送達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⑸有關部門和人員在收到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次日起30日內應當將執行、採納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

E. 行政執法監察的基本程序

執法監察程序是整個行政監察程序的組成部分,它包括檢查的准備、檢查的實施、終結處理等三個主要程序。 實施執法監察是一項政策性、原則性很強的工作。它不同於對某個案件和信訪問題的調查,內容單一和目標明確,而是對一個或幾個行政部門的執法情況進行監察,是一項復雜細致的工作,必須做好充分的准備。
①要做好檢查前的思想准備,進一步明確檢查的目的、意義和檢查的范圍、標准以及檢查的重點內容。同時,要依據檢查的內容,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政府的決議、決定等文件,熟悉有關規定和了解有關業務知識,為全面檢查打下思想和業務基礎。
②制訂實施方案。根據檢查的總任務制訂具體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⑴檢查的目的、意義;
⑵檢查的重點,包括重點地區或部門以及重點問題,明確檢查范圍;
⑶檢查的程序、方式、方法和步驟以及時間安排;
⑷檢查的標准和政策尺度;
⑸對被檢查機關的要求。
③組織落實。明確檢查活動的負責人和檢查組人員的責任與分工。組織形式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行政監察機關獨立檢查;二是行政監察機關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檢查活動;三是行政監察機關協同其他監督機關和部門聯合檢查。屬於第二種組織形式,由牽頭部門制定檢查工作方案;屬於第三種組織形式的,則由監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作方案。 檢查的實施是全部執法監察的實質性工作階段。主要經過以下五個工作環節:
①向檢查范圍內的部門和單位,說明檢查的內容、目的和工作步驟,提出檢查要求,使其做好准備工作,提供檢查工作所必需的條件,積極支持、配合監察機關的工作,提供有關的文件、資料或其他有關檢查事項的情況。
②通過多種形式向被檢查單位宣傳檢查的目的和意義,做好思想發動工作。如屬地區性檢查,可利用各種輿論工具,進行正面宣傳,鼓勵群眾監督。
③由被檢查單位先行自查。負責檢查的機關要加強對自查單位的指導,提出具體要求,使被檢查單位積極主動地、實事求是地檢查存在的問題,提供自查報告。
④採取多種方法和各種途徑調查了解情況,如召集各種會議,調閱有關文件、資料,聽取有關人員的工作匯報,與幹部群眾談話等,收集一切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情況、信息,特別是掌握各種偏離政策、違法違紀情況。同時,也要了解執法中好的經驗、好的做法和堅持依法行政的先進事跡,以便全面掌握該單位的情況。
⑤對獲取的情況和各種資料進行研究,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裡,認真分析,確定反映該單位執法情況的基本事實。 根據檢查過程中掌握的情況和材料,依法進行評價,作出處理。
①對掌握的材料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存在的主要問題,作出正確的結論,形成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經領導批准後,以書面形式送達被檢查單位和有關部門。問題特別重要的監察決定或建議,還應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後實行。
②對檢查中發現的認為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違法失職行為,按立案程序立案查處。這類案件的查處,有些則要在檢查過程中同時進行調查,有的則在檢查結束後,作為具體的政紀案件繼續查證落實。
③對執法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或建議表彰;幫助總結好的經驗,及時進行傳播和推廣。
④寫出檢查的總結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⑴執法檢查的基本情況;
⑵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⑶對問題產生的原因的分析;
⑷處理意見,即作出監察決定和監察建議;
⑸對被檢查單位工作及制度等方面的建設性意見。
⑤向被監督單位反饋監察報告情況,提出整改和處理的時限。
⑥行政監察機關當收到監察對象就監察建議所作的書面答復並經本級監察機關領導批准後,此項執法監察工作即可告一段落。

F.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的許可權、程序和方法是什麼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檢查實行分級辦理、各負其責的工作制度。案件檢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實、立案檢查、調查核實和移送審理四個階段。
紀檢機關的8種措施主要是:
①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②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③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簡稱「兩規」);
④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
⑤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
⑥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
⑦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並可以通知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暫停支付;
⑧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

其中第⑥、⑦種兩種「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並可以通知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暫停支付」,這兩種措施在初核階段不允許採取。也就是說在初核階段,只使用6種措施。

G. 監察的程序,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注意什麼

發生勞資糾紛,工傷糾紛等情況時,在個人協商不能滿足雙方需求,且一方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時,可向用工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反應情況。
首先是報案,在勞動監察大隊報案,口頭夜行,但要說明事由。如張三和李四為僱傭關系,張三是老闆,李四是顧工,李四按照張三要求按時完成工作,張三拒不支付李四工資,李四就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報案。
准備資料,積極配合調查。勞動監察作為執法部門,在收取你的報案材料後,會對其開展調查。舉報材料內容一定要詳實充分,首先列舉事由,之後證明兩者關系,然後是你的訴求,之後是舉證。如提供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明和證人。
由勞動監察作為執法部門,依法對此進行調查,確認立案後會通知你。

H.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的許可權、程序和方法是什麼

許可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九條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方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條 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檢查:

(一)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

(二)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

(四)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檢查事項的立項,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一條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予以立案;

(二)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三)有證據證明違反行政紀律,需要給予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進行審理;

(四)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復雜案件的立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8)監察程序擴展閱讀: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人員有以下行為可依法給予處分:

(一)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材料和其他必要情況的;

(三)在調查期間變賣、轉移涉嫌財物的;

(四)拒絕就監察機關所提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

(五)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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