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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監察

發布時間: 2020-11-23 16:21:46

1. 中級法院有監察

有監察

  • 協助黨組抓好全市法院黨風、黨紀和廉政建設;

  • 監督、檢查監察對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

  • 負責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

  • 受理控告、檢舉全市人民法院系統幹警違法違紀問題;

  • 查處和督促查處全市人民法院系統幹警的違法違紀案件;

  • 受理紀檢、監察對象的申訴;

  • 開展明查暗訪和執法大檢查工作;

  • 對基層法院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 監察室負責查處法院中非黨籍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問題。

2. 法院內設監察員的要求對監察員的要求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判執行部門設立廉政監察員。廉政監察員一般應當由具有同級正職或者副職非領導職務的資深法官擔任,也可以由部門副職領導兼任
廉政監察員在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本院監察部門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以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領導為主
廉政監察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分析本部門反腐倡廉工作形勢,組織落實反腐倡廉工作任務;
(二)協助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人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紀律以及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協助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了解掌握本部門人員思想動態,對本部門人員進行職業道德、紀律作風和廉潔司法教育;
(四)協助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健全完善本部門的廉政制度;
(五)協助本院監察部門受理人民群眾對所在部門及其人員紀律作風問題的舉報
(六)向所在部門人員提供廉政指導和廉政咨詢,對所在部門人員在紀律作風方面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提醒;
(七)完成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本院監察部門交辦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務
廉政監察員除可以履行下列規定的職責外,還可以兼任所在部門黨支部書記、政治協理員等職務,兼管本部門的思想政治工作,並享受與所在部門副職同等的工作待遇:
(一)出席所在部門召開的庭(局)務會議等部門會議;
(二)經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本院監察部門同意,查閱有關案卷、文件、資料;
(三)協助本院有關部門或者根據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安排組織開展案件評查等工作;
(四)根據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本院監察部門的安排,聽取案件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和反映,向案件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了解情況;
(五)經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本院監察部門的同意,要求本部門工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六)法律、法規和人民法院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組織人事部門在審判執行部門考察幹部時,應當聽取其所在部門廉政監察員的意見
廉政監察員應當結合所在部門的實際情況,向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本院監察部門提出加強廉政建設、改進工作作風的建議
廉政監察員發現所在部門存在紀律作風問題時,應當向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並提出糾正建議,建議未被採納時,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監察部門報告。廉政監察員認為發現的問題已經涉嫌違紀、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時,應當在向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的同時,及時報告本院監察部門
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集廉政監察員協助或者參與對違紀案件的初核、調查、審理工作

3. 法院的監察機構是哪

法院內部有紀檢監察部門
《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暫行規定》明確規定法院的監察部門是人民法院行使監察職能、管理監察工作的專門機構,負責對擔負著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法院極其工作人員進行監察,保證公正、高效、廉潔、文明司法。

4. 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後檢察法院監察部門怎麼改

一、關於實行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問題
紀檢監察機關實行垂直管理領導體制在我國有其深厚的歷史淵源。我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監察制度的國家之一,古代監察機構獨立自成系統,自上而下垂直管理,中央的監察官員由中央任命,有事直接向皇帝奏報,地方的監察官員由皇帝指派或者由中央監察首長任命,有事可向監察首長匯報也可直接向皇帝奏報,基本上是與各級行政機構相分離的。如唐代的御史由御史台長官或皇帝直接任免,不歸吏部管理。宋代的通判與知州平坐,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③]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監察院地位獨立,同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和考試院等四院,地位同等,相互制約。列寧針對十月革命後出現的官僚主義傾向,為防止腐敗,在黨中央建立了中央監察委員會,在國家機關建立了人民監察委員會,在基層建立了工人監察組織。並強調監察機關的地位要相對獨立和具有高度權威性[④]。中國共產黨成立早期,曾成立中央監察委員會,與黨委平行設置。
現行體制下,紀檢監察機關實行合署辦公(深圳市除外)。《黨章》和《監察法》均規定,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既要接受服從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還要接受和服從上一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紀檢機關作為同級黨委政府的監督機構,它的一切工作都要在被監督的同級黨委政府領導下開展,並對同級黨委政府負責。與此同時,紀檢監察幹部的配備、考核、任免、調動及經費開支等自身利益也掌握在被監督對象即同級黨委政府手中,明顯造成了監督制約機制應具備的相對獨立性和實際隸屬關繫上非獨立性的矛盾,導致紀檢監察機關缺乏執紀的自主性、獨立性,容易受到權力的干擾和關系網的阻撓。從現實來看,紀檢監察機關對黨政「一把手」和同級黨委的監督往往處於「虛監」、「弱監」甚至「禁監」的境地。特別是在一些黨風不正的地方,紀檢工作往往得不到黨委的支持,少數領導幹部對堅持原則的紀檢幹部故意刁難、設置障礙,或直接插手干預,嚴重影響了紀檢監察工作的正常開展。近年來查處的大量各級黨政「一把手」腐敗大要案件證明,紀檢監察機關的「任重權輕」必然造成監督的薄弱環節甚至留下監督的「真空」。
從世界各國的經驗看,一個完善的、成熟的監督體制應具有以下三個最基本的客觀條件:一是必須對其監督對象進行全面的監督;二是監督制約的力度必須與監督對象的職位和權力相適應;三是監督制約過程必須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⑤]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辦公經費完全由上級部門統一撥付,領導班子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選派,工資,福利等與地方脫鉤,幹部的人事編制、考核管理均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紀檢監察機關不再承擔與反腐倡廉無關的其他工作任務。同時,實行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統一管理改革,各級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的人員編制、幹部管理與經費保障等由原派出紀檢監察機關統一管理。由於中央紀委、監察部仍受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向黨中央、國務院負責,同時還接受黨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和制約,以及政協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與系統內部監督等方面的監督制約,避免了反腐敗機構自身腐敗以及「誰來監督制約紀委」的問題。在積極穩妥推進垂直管理體制改革的同時,可以先對現行雙重領導體制予以進一步完善,如將紀檢監察機關的組織機構設置、幹部管理和經費管理等重大權力上收到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加大紀檢監察機關自行處理同級黨委管理的幹部的許可權,將同級黨委管理幹部的立案決定權和重處分決定權賦予紀檢監察機關等,實行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管理為主、同級黨委政府管理為輔」的新雙重管理模式,增強紀檢監察機關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如美國的特別檢察官制度、新加坡的貪污賄賂調查局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廉政公署等。因此,打破雙重領導體制的框架,革除制約反腐敗深入進行的體制弊端,全面實施某種程度的垂直領導,是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必然路徑選擇。對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實行垂直管理模式,
二、關於組建專門反腐敗機構問題
當前我國具有反腐敗職能的機構眾多,在懲治腐敗上主要為由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三駕馬車」形成的三元反腐模式,其中,紀檢監察機關主要履行黨員幹部、政府官員違紀違法腐敗行為前期調查職能,檢察機關的反貪局專門從事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打擊工作,公安部門經濟偵查部門負責管轄經濟方面犯罪案件。在預防腐敗方面則主要由2007年成立的預防腐敗局以及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預防部門承擔。另外,審計、海關等單位和部門也具有一定的打擊腐敗的職能。反腐敗機構眾多、職能分散,各反腐組織之間協調性不足,是腐敗現象得不到有效打擊的重要原因之一。應當說,當前反腐敗協調小組在協調查辦案件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從實際操作來看,由於各自地位、性質不同,辦案對象、辦案手段也大相徑庭,反腐敗協調小組應有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的發揮,難以形成查辦案件的合力。而且反腐敗協調小組主要是一種鬆散型協調議事機構,不具有最終決定權,其決議不具有強制約束力,法律地位也未予明確,因此其作用有限。
根據美國學者約翰·海爾布魯恩的歸納,當今世界各國的反貪機構可以劃分為4種模式:第一種是全能模式,反貪機構具有偵查、預防和教育功能,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第二種是偵查模式,反貪機構規模小但偵查權高度集中,如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第三種是議會模式,反貪機構獨立於行政和司法機構,只向議會報告工作,如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廉政公署;第四種是多部門模式,一些部門相互獨立,共同承擔反腐敗職責,如美國聯邦政府道德規范局的腐敗預防功能與司法部偵查、起訴職能相互補充,共同減少腐敗[⑥]。從透明國際公布的全球廉潔指數較高的國家和地區來看,大多數採用第一種或第二種模式,即成立高度獨立、高度綜合、充分授權的專門反腐敗機構,如香港1973年成立的廉政公署,僅用了4年時間,清除了香港歷史上積累下來的絕大多數腐敗,不到十年時間就實現反腐敗成功;新加坡成立貪污調查局專門從事反腐敗工作,僅用了五六年時間便實現了社會腐敗現象的根本好轉。
鑒於當前我國反腐敗機構眾多、法律規定零散、職能重合甚至沖突的現狀,建議對當前各個反腐敗機構進行重新整合,最終的目標是整合為只有一個反腐敗機構,即把目前分布於黨、政、司法系統的紀檢監察機關、預防腐敗局,檢察院的反貪局、職務犯罪預防機構等都逐步納入整合改革范圍,以紀檢監察機關為主體,在此基礎上整合成立高度獨立、許可權高度集中的專門反腐敗機構,即預防和懲治腐敗局,與紀檢監察三塊牌子,合署辦公。預防和懲治腐敗局內按預防教育、調查偵查、查辦懲處等職能設置內設機構。並制定《反腐敗法》,參照新加坡反貪污調查局的設置,賦予專門反腐敗機構有權在沒有逮捕證的情況下,逮捕嫌疑人;沒收貪污罪犯的全部賄賂;檢查和凍結嫌疑人的銀行賬戶,甚至可以查其家人賬目;入屋搜查、檢查和扣押認為可以作為證據的任何物品;進入各部門、機構,要求其官員提供調查人員認為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內部資料。甚至有權對所有公職人員的行為進行跟蹤等特殊偵查活動等。專門反腐敗機構同時擁有黨政紀律調查權與腐敗犯罪調查權,二者徹底整合而無需加以區分。專門反腐敗機構既可調查腐敗犯罪案件,也可調查黨員違紀案件,而無需在機構和執法過程中進行區分。[⑦]專門反腐敗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實行機構獨立、成員獨立、經濟獨立,不受地方各級政府機關領導、制約,直接向黨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負責,保證其應有的獨立性。其理由在於:第一,目前紀檢監察機關和反貪瀆偵部門受各自辦案手段、查處范圍及對象的限制,且獨立性與權威性不強,難以形成反腐敗合力,不利於從根本上鏟除腐敗。成立專門機構有利於提高反腐敗工作權威性,有利於有效整合現有資源,不但可以繼續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的優勢,而且有利於打擊與預防、教育相結合,從源頭上打擊腐敗行為。第二,由於紀檢部門不是執法主體,無法律賦予的偵查權與司法強制權,辦案手段受到限制。成立專門反腐機構並立法後可以較好解決目前紀檢監察機關辦案手段法律依據不足的缺陷,實現反腐敗主體、工作程序的法定化。第三,職務犯罪偵查權歸屬更加合理。按照刑事案件偵查權、公訴權、審判權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原則,職務犯罪偵查權歸屬檢察機關並不合適,由於其作為偵查主體行使特定偵查權,同時其又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這必然形成自我監督的情況,與現代法治精神與原則相違背。第四,從世界反腐敗趨勢來看,成立高度獨立的專門反腐敗機構已成為各國治理腐敗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成立專門的反腐敗機構正是適應這一發展趨勢的重要舉措。
三、關於提升紀檢監察機關地位問題
監督是對掌握和應用權力者實施的行為,因此,對監督者來說,需要有比被監督者更高的權威,才能有效對其實施檢查督促甚至剝奪權力。當前紀檢監察機關權威性不夠強,特別是在監督同級黨委方面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其一,從紀檢監察機關的職級地位來看,紀檢監察機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相對較低,紀檢監察機關職級地位低於同級黨委政府,也不及人大機關和政協機關。正是由於紀檢監察機關與被監督對象在地位上的不對等性,導致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功能受到掣肘,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其二從紀委書記的地位來看,目前紀委書記僅作為地方同級黨委的常委,其地位有限。在2006年初開始的地方黨委換屆中,黨委副書記這一層級被大量削減,新任命的紀委書記不再像過去通常所安排的那樣由黨委副書記兼任,而是僅作為同級黨委的一名常委。雖然2009年中央紀委、中組部等聯合發文明確規定縣級紀委書記的常委職務排序按任同級領導職務的時間,排在資歷相同的常委前面。但這一規定僅適用於縣一級,其他層級並未明確。導致地方各級紀委書記在同級黨委中的地位被削弱,對於履行《黨章》所賦予的協助同級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在現行格局下既不便於協調,也無法協調。
監督的本質是一種權力對另一種權力的監察、督促和處置。如果監督一方的權力過小,不能對被監督一方行使權力形成有效的制約與抑制,這種監督必然是無力的,其效果將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提高紀檢監察機關的政治地位,提升紀委書記與監察局長的職級地位與在領導班子中的話語權,並授予紀檢監察機關與其所承擔的職責任務相適應的權力,以實現監督這一權力博弈天平上的平衡。一是紀委升格。將地方紀委級別升格為與同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相同,這樣,就能夠使監督方的權威性更高,監督威懾力更強,從而對被監督方形成有效監督和制約。從理論上講,實行紀檢監察機關與同級黨委政府級別地位相同並非沒有法理依據。《黨章》第二十五條規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因此,紀檢監察機關與同級黨委都是由同級黨代會選舉產生,向黨代會報告工作,從某種意義上講,紀委已不再是黨委的一個工作部門,而是一個與其平行的機構。[⑧]因此,提升紀委的政治地位與機構級別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礙。二是提升紀委書記和監察局長的職級地位與話語權。建議對地方紀委書記仍按照2006年換屆之前的格局,由同級黨委副書記兼任,同時,對監察局長實行高配一級,並賦予紀委書記、監察局長在領導班子中更多的話語權,如對「三重一大」事項安排的監督權,對違法決策或違反法定程序決策的否決權等。
四、關於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問題
紀檢監察機關是專門履行黨內監督和行政機關內部監督職能的機關,其工作性質與工作任務決定了這是一項「得罪人」的工作。紀檢監察機關受同級黨委政府領導管理,幹部考核管理機制與晉升激勵機制與其他公務員並無不同。由於工作任務的特殊性,紀檢監察幹部往往被孤立、排擠,甚至遭到打擊報復。在幹部選拔推薦投票中,秉公執紀的紀檢監察幹部往往因為得票率較低而難以得到提拔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紀檢監察幹部幹事的積極性。因此,要進一步完善紀檢監察幹部選拔任用機制。香港《廉政公署條例》規定,「廉政專員及其管轄職員不受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之職權管轄,故不是公務員」。廉署成員體系與政府公務員體系相互分離,自成一體,廉政公署在任用人員時會在一定程度上依循香港政府法例和香港公務員任用制度,但又不同於其他政府部門的管理。借鑒香港關於廉政公署的管理體制,建議對紀檢監察幹部任用選拔與其他黨政幹部選拔任用相互分離,出台單獨的紀檢監察幹部選拔任用規定,明確規定紀檢監察幹部提拔任用的標准、條件、程序,從而進一步暢通紀檢監察幹部晉升渠道。
紀檢監察工作是一項紀律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規律和特點,特別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與科技的進步,腐敗犯罪現象不斷趨於「高智能化」,高科技、高智商腐敗手段層出不窮,紀檢監察工作的專業性與技術性越來越強,對紀檢監察幹部辦案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建立一支專業化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是適應當前反腐倡廉形勢任務、提高反腐敗斗爭有效性的迫切需要。當前,在幹部隊伍專業化建設上,主要存在著專職不專、准入機制不完善、專業化水平不高等問題。加強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專業化建設,要著重完善四項機制。一是職責界定機制。進一步明確職責定位,既要履行好本職工作,又要從與性質、職權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脫出來,不搞越俎代皰,大包統攬。二是幹部准入機制。參照法官、檢察官的管理模式,對紀檢監察幹部實行資格准入制。三是幹部職業化機制。著重建立一支以紀檢監察為專門職業和終身職業、並具備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職業地位和職業保障的幹部隊伍。四是教育培訓機制。

5. 如何做好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工作

法律作為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社會和諧與秩序的重要規則,法官是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守護者。古語道:「法平如水,見是非曲直」 ,在這樣的歷史底蘊中,在國家審判機關中擔負監察職能的紀檢監察機關,更是要樹立與時俱進的思想,做到主題鮮明、思路明確,重點突出,使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潔能夠相得益彰,真正把法院的紀檢監察工作抓實抓好。同時,從懲治司法腐敗,樹立司法權威的角度上講,加強法院的紀檢監察工作,也是當前司法機關提高司法公信力、捍衛司法權威的重要保障。 近幾年,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工作在領導重視程度、組織建設、制度建立等方面有了很大的發展,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是,由於傳統思想和習慣做法的影響,紀檢監察工作的改革進展不快,與當前的形勢不相適應。這表現在思維方式不夠新,工作力度不夠大,改革招數不夠多,源頭防腐工作不夠深,監督范圍不夠寬。筆者結合紀檢監察工作實踐,對當前基層人民法院紀檢監察工作談一些粗淺的認識。 一、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工作現狀 (一)對紀檢監察工作認識不清,定位不準,觀念滯後。 許多制度出台都是以裁判結果是否公正,不重視監督訴訟程序的活動是否公正,也沒有看到訴訟程序置於實際權利義務可能產生的巨大影響。在某些人眼裡、在部分同志的頭腦中,對紀檢、監察工作有「偏見」 ,認為紀檢監察水平越高,抓的越緊,查的越多,就會誤解越深,政績越小,不良影響越大;有人認為,審判是法院主體工作,是主要的,其餘都是次要的。只要搞好審判,紀檢監察工作就不要過於認真、仔細,否則會增加辦案人員思想負擔,影響辦案;有的認為,紀檢監察查的嚴,就是讓我們別干、少干,甚至不幹,因為不幹就不會出問題;還有的認為,過多地監督往往導致審判人員為了迎合監督者的意志而使裁判結果有失公正。種種現象反映部分幹警對紀檢、監察工作意義認識不清,歪曲了紀檢、監察工作指導思想。 (二)紀檢監察部門與其他監督機構分工不清。 基層法院監督職能機構多,有監察室、立案庭、審監庭等。有的法院還設案件質量考評組。立、審、執、監分離後各部門之間還存在著監督效應的問題。有的發揮審判工作自身的監督制約功能,有的則是用行政手段監督審判活動,對人對事監督脫節,相互缺乏協調配合。監督職能的混淆導致監督功能弱化,使內部監督機制的運轉和監督權力的行使缺乏合理的配套規范。從目前基層法院紀檢監察現狀來看,不少法院只有紀檢、監察領導(主任、副主任),沒有監察員,沒有兵。有不少還和政工部門合署辦公。督查組有的單位沒成立,有的雖成立了,而把案件質量考評交給督查組,如同虛設。實際工作與理論要求有相當大的差距。監督中存在著抓審判質量、評判裁判結果多,圍繞法官的監督少;監察審執人員相對較多,監察財務、後勤人員相對放鬆,或者乾脆不聞不問;對工作時間內檢查多,工作時間之外少管甚至不管;對在院內管的多,對外出公務監督少。有的法院對群眾來信來訪管的多,而主動進行紀檢監督少。有的鬧上門來,也沒認真查,一遮二擋,能拖則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上述情況反映了紀檢、監察的監督范圍不清,職責不明,工作還缺乏規范性,從而使工作的公平性受到影響。 (三)紀檢、監察作用發揮不夠充分。 就實際情況而言,違法違紀案件查處工作缺乏力度。有顧及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老同志情面的現象。對過去遺留下來的問題,怕得罪前任領導,影響法院聲譽。總之紀檢監察的工作力度還不夠,查處執行得還不嚴,查出來的問題在處理上也避重就輕,特別對審判程序上問題處理就更少。綜上所述,紀檢、監察工作大多還停留在對幹警廉政問題監督制約上。 (四)紀檢、監察業務能力、組織建設還有待加強。 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室大多隻有2個人,這與工作任務還不相適應,加之業務上不熟練,只能按過去審理案件程序參照進行,工作開展困難很大。特別是審判方式改革在審判工作管理及控制向對法官管理和控制轉軌時期,人員太少,任務太重。 上述四方面的問題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1、領導重視不夠,管理鬆懈,制度不健全,教育乏力。 有的基層法院不重視制度建設,管理跟不上去,使違法違紀者有隙可乘。有的對於法院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缺乏研究,對一些容易產生問題的環節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監督防範,制度有「空檔」 。有的對已有的制度,抓落實不得力,檢查不到位。有的對出現的苗頭傾向,教育不及時,失之於軟,失之於寬,以致發生較嚴重問題,影響法院形象。2、紀檢監察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 具體工作中私心雜念做崇,怕得罪人,怕出問題,怕給領導臉上抹黑,怕影響單位政績和榮譽。這幾年各級法院採取了廉政「一票否決制」 ,有的法院為了榮譽、聲譽,生怕查出問題砸了牌子、掉了帽子,不願查、不深查,有的為了眼前利益、本位利益、經濟利益,而不顧長遠利益、全局利益、政治利益。只求過的去,不求過的硬。對上級規定尋找借口,不執行或執行不到位,做表面文章,實際上沒有落實。 二、對紀檢監察工作的幾點建議 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工作位置究竟放在哪個位置才為恰當?加強紀檢監察是否與法官獨立審判相對立?關系如何認識,位置如何擺,工作如何做?筆者認為審判工作的主體已經逐步轉移到法官身上,法院的管理工作也應當轉移到對法官管理上來。那麼紀檢、監察則是一條主線,通過對法官行為監督,從而實現對審判全過程監督。不要只是停留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意識上,而要把紀檢監察工作建立在以監督法官行為為核心,對全院整體工作監察的地位上來。具體應當從下幾個方面加強紀檢、監察工作: (一)端正思想,更新觀念 思想是行動的指南。面對新形勢下紀檢、監察工作的新挑戰、新要求,我們首先要從思想觀念上更新。對全體幹警要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針對基層法院情況,貼近工作實際抓苗頭、抓源頭、抓重點、抓要害。從領導到紀檢、監察工作人員都必須正確認識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即加強紀檢監察工作是促進司法公正高效的需要,是加強隊伍建設的需要,是以制度管理法院的需要。同時要轉變幹警頭腦中紀檢、監察工作是整人的錯誤思想。紀檢、監察工作的目的是規范法官的行為,維護審判紀律的嚴肅性,防止法官不良行為的發生,是對幹警的關心愛護。其次要轉變對紀檢、監察工作與審判工作格格不入的思想。要認識到紀檢監察工作對法官行為的監督,並不涉及具體案件處理,也不會造成不良影響。相反由於加強對法官行為的監督,法官能夠注意自己行為,規范其舉止,是有利於司法公正和效率的。 (二)健全完善制度,改變工作方法1、完善和健全內部紀檢、監察機制。基層法院現有監督規范不完善,必須對現有紀檢、監察制度進行梳理、規范和完善,逐步使紀檢、監察進入制度管理、規范運行、適時調控、定期檢查的良性工作狀態。對紀檢、監察隊伍加強建設,科學地設置內部機構和配備、增加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業務素質。2、加強對審判行為的紀律監督。各審判業務部門和審判人員在審判活動中的行為受審判監督的多,而受到嚴格紀律制約的少,致使少數審判人員濫用職權,以案謀私,辦關系案、人情案和金錢案,徇私枉法,損害法院形象,走上違法違紀的道路。紀檢監察部門要重點監督審判人員在從事審判活動中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嚴格依法,秉公執法,是否廉潔執法守法,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以權謀私,徇私舞弊,貪贓賣法,是否有欺壓群眾、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嚴格以國家法律、法規、法院紀律為依據,震懾個別越軌者,促進辦案人員正確執行國家法律和法院紀律,模範遵守黨章,防止和減少違法違紀的發生,樹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廉潔的良好形象。3、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應對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毫不手軟、持之以恆地嚴肅查處,堅決徹底地清除法院隊伍中的害群之馬。有的案件,由於是同級紀檢、監察室查處,被查處人滿不在乎,設置關系網,阻力很大,顧慮和壓力迫使辦案人員失之於軟,失之於寬。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同在一單位,監督人員面對的是在同一院里工作的同志,低頭不見抬頭見,就存在著如何客觀、公正評價和追究的問題。更何況查出問題後,懲罰同志、殃及領導、累倒自己,倒不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來個內部消化。這種思想應及時杜絕,對於違紀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發現一人,處理一人,絕不姑息遷就。不能寄希望於問題不暴露,而是要做到防患於未然,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亡羊補牢,猶未為晚。同時,要堅決支持保護審判活動中的合法行為,對秉公執法、清正廉潔的法官要予以保護,對那些誣告法官、打擊報復辦案人員的要依法進行處理。4、加大對幹警的廉政教育力度和日常管理。要通過多種形式,充分發揮政治學習的有利時機,把運用先進典型進行示範引導與運用反面案例進行警示教育結合起來,把依靠各級組織進行灌輸教育與引導廣大黨員幹部進行自我教育結合起來,增強教育效果。還要加強對幹警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娛樂圈的管理,經常教育幹警珍惜工作崗位、珍惜手中權力、珍惜個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 (三)協調配合,處理好紀檢監察工作幾個方面的關系1、正確處理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與法院黨組、當地紀委的關系。法院紀檢組、監察室在法院黨組和當地紀委的雙重領導下工作,法院紀檢組、監察室應當經常地向院黨組和當地紀委積極反映情況,請示匯報工作,處理重要或者復雜案件時,在向院黨組報告的同時,應及時報告當地紀委,以取得院黨組和當地紀委的領導和支持。2、正確處理審判工作與紀檢監察工作的關系。審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工作,也是法院各項工作的重心。做好審判工作離不開紀律的保障。實踐證明,如果在抓審判工作的同時,忽視了紀律教育,審判工作就容易出問題。因此,我們在大力抓好審判業務工作的同時,一定要加強紀檢監察工作,花大力氣抓好隊伍的紀律作風建設,要用嚴明的紀律、良好的作風保障,促進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3、正確處理教育查處與愛護幹警的關系。紀檢監察工作的性質決定要對違法違紀幹警進行教育查處,教育查處工作是一項得罪人的工作,一些幹警對紀檢監察工作認識不到位,認為是「自己人在整自己人」 ,有意與自己過不去。法院幹警應當樹立正確的思想,認識到紀檢監察部門的教育處理是對幹警的關心愛護。紀檢監察幹部要切實履行職責,大膽管理,嚴格要求,經常對幹警思想上的偏差進行糾正,對行為上的失范進行批評,未雨綢繆,防範未然,確保單位不出問題,確保幹警不出問題。4、正確處理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與法院其他部門的關系。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與法院其他部門的教育工作廣泛交叉和重疊,有著十分密切的協作關系。法院監察部門要協助、會同法院黨組和政工部門經常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使黨員幹部在政治上、思想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紀檢監察部門要配合法院審判業務部門,結合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以黨的基本路線教育為主線,以各項主題教育活動為載體,緊緊圍繞司法為民,廉潔奉公,秉公執法等內容進行教育,促使法院黨員幹部在審判執行活動中遵紀守法、廉潔高效。第1頁共1頁

6. 《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案件暫行辦法》的所有內容

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查處違紀案件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准確、及時地查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事實,正確適用紀律,保護法院工作人員的合法權利,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查處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紀律為准繩;對於違犯紀律的法院工作人員在適用紀律上一律平等。在紀律面前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人員。

第三條 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查處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分級調查,分級處理,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四條 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查處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五條 監察人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近親屬與該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查處的。

第六條 監察人員的迴避由監察室主任決定;監察室主任的迴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

第七條 被監察人有權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監察部門應當保證其辯解的權利。

第八條 被監察人對於監察人員侵犯其合法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第二章 管轄

第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監察室或監察員管轄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

第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監察室管轄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員,下級人民法院及其院長、副院長、監察室主任違法違紀案件。

第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監察室管轄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員,中級人民法院及其院長、副院長、監察室主任違法違紀案件。

第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管轄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員、高級人民法院及其院長、副院長、監察室主任以及在全國有影響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

第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轄下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管轄的案件。
第三章 受理、立案、調查、審理

第一節 受理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對群眾檢舉、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問題,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檢舉、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用書面或口頭均可。
口頭檢舉、控告的,由監察人員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檢舉、控告人簽名或蓋章。
以書面形式檢舉、控告的,初步調查時,首先應向檢舉、控告人了解情況,要求其提供證據,並告訴其誣告應負的責任。
檢舉、控告人不願公開自己姓名的,監察人員應為其保密。

第十六條 對檢舉、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問題,按管轄范圍進行審查。
經初步調查後,認為構成違法違紀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應立案調查;不構成違法違紀或反映失實的,不予立案,並視具體情況將不予立案的原因告訴檢舉、控告人。
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處理。
第二節 立案

第十七條 需要立案查處的案件,由承辦人寫出立案報告,並附檢舉、控告材料和初步調查的情況,報請審批

第十八條 立案按下列管轄范圍審批,經批准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有關部門備案:
(一)高級人民法院及其正、副院長、監察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門及其正、副庭長級幹部違法違紀需要立案調查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二)中級人民法院及其院長、副院長、監察室主任,高級人民法院的各部門正、副庭長級幹部違法違紀需要立案調查的,由高級人民法院監察室報請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三)基層人民法院及其院長、副院長、監察室主任或監察員、中級人民法院各部門及其正、副庭長級幹部違法違紀需要立案調查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監察室報請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四)基層人民法院各部門及其正、副庭長級幹部違法違紀需要立案調查的,由監察部門報請院長批准;
(五)各級人民法院正、副庭長級以下工作人員違法違紀需要立案調查的,由本院監察部門負責人批准。不設監察室的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批准。

第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有嚴重違法違紀的問題,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立案查處,並報告結果。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決定對下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的監察對象立案調查的案件,用立案通知書通知下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立案調查。

第二十一條 對檢舉、控告審判人員枉法裁判的,應先由審判庭申查原審案件的裁判是否有問題,再視其情況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節 調查

第二十二條 對決定立案的案件,監察部門要組織專人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地調查。

第二十三條 立案調查的案件,一般應在3個月內調查結束,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查時間的,應書面報告批准立案機關,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二十四條 監察人員要調查時,應嚴格依法調查取證,要收集能夠證實被監察人有錯或者無錯,錯誤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無法提取原來證據的,對復制的證據要註明原證的出處。

第二十五條 調查時應詢問被監察人,聽取其對錯誤情節的陳述或者無錯的辯解。

第二十六條 調查結束後,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材料與被監察人核對。

第二十七條 調查結束後,應寫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包括:案件來源,被監察人的基本情況,立案依據,檢舉、控告的問題,調查後認定或否定的情況,所認定問題的性質,是否構成違紀,有關人員的責任,被監察人的態度,調查組的意見等。

第二十八條 調查後發現反映、檢舉、控告失實的案件,應寫出銷案報告,連同調查報告一起報批准立案機關及領導批准銷案,並做好善後工作。對檢舉控告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應建議其所在單位處理,構成犯罪的,支持被誣告的法院工作人員依法起訴。

第二十九條 調查後發現被監察人的行為已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處理。
第四節 審理

第三十條 案件查清後需要做出審查結論和處理決定的,應提交案件審理小組或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

第三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監察室應設立案件審理小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設立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對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審理。

第三十二條 案件審理小組或案件審理委員會由監察室主任、副主任、監察員若幹人組成,但不能少於3人。

第三十三條 案件審理小組或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時,應仔細審閱所有案件材料,如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退回調查組補充調查後,再行審理評議。

第三十四條 案件審理小組或案件審理委員會在審理評議案件時,應認真做好筆錄。

第三十五條 案件審理小組或案件審理委員會,在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少數人的意見應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審理小組或審理委員會參加評議的人員簽名,評議結果由審理小組或審理委員會負責人簽名。
第四章 處理

第三十六條 案件審理評議後,如需給被監察人記大過以下處分的,由監察部門直接給予處分。
如需給被監察人降級以上處分的,由監察部門提出處分意見,報院長批准。

第三十七條 如需給基層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開除處分的,需報中級人民法院監察室提請本院院務會批准;如需給高、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開除處分的,由監察室提請本院院務會批准;開除工作人員應報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備案。

第三十八條 給予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紀律處分,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後執行。其中給予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公職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職後執行。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的紀律處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後,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其中給予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公職處分的,應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履行法律手續後執行。

第四十條 如需建議給予被監察人黨紀處分的,應將建議書連同案件材料移送監察人所在的黨組織。

第四十一條 給予被監察人紀律處分,應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紀律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處分決定應和受處分人見面,受處分人應在處分決定上簽字、受處分人是否同意處分決定,不影響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四十三條 案件查處結束後,應將整個查處過程中形成的材料整理立卷,及時歸檔。
立卷必須做到:材料齊全,編目清楚。
第五章 申訴、復查

第四十四條 受處分的法院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做出處分決定的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分決定的執行。
對受處分人的申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四十五條 監察部門受理受處分人的申訴後,一般應由作出處分決定的人民法院的監察部門另行組成調查組,對原處分決定認定的錯誤事實和適用紀律進行全面復查。

第四十六條 對於受處分人的申訴,上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如認為案情重大、事實與處分明顯不符,或處分畸重的,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復查,也可以直接復查。

第四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處理的案件確有錯誤時,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復查,也可以直接復查。

第四十八條 監察部門對違紀案件的復查,應在3個月內結束。復查後,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原處分決定所認定的錯誤事實清楚、定性正確、處分恰當的,應駁回申訴,維持原決定;
(二)原處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清楚,定性正確,但處分不當的,應當改變原決定;
(三)原處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應撤銷原決定,重新做出決定。

第四十九條 違法違紀案件的復查材料,應當立卷歸檔。
第六章 重要案件的報告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應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重要案件登記立卡。

第五十一條 下列違法違紀案件屬於重要案件:
(一)貪污、索賄受賄、非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
(二)挪用公款1000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或其他違法違紀活動的;
(三)枉法裁判的;
(四)違法違紀性質嚴重、情節惡劣,被依法收容審查或拘留、逮捕的;
(五)因失職給工作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
(六)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室主任、副主任、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庭長、副庭長(包括各室主任、副主任)違法違紀的。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發現上述重要違法違紀案件後,必須立即用電話或電傳逐級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並及時報送重要案件登記表和調查處理情況。

第五十三條 重要案件處理完後,應及時報告結案情況。結案情況包括:調查報告、處分決定、受處分人的檢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報送紀律處分的有關材料外,應報送人民檢察院的免予起訴決定書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以及案件審結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在查處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時,要與有關部門互相配合,密切協作。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所說的以上、以下處分,均包括本處分。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7. 國家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監察室地址和郵編

【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
郵編:100745;

【監察局】
對下級法院監察部門進行工作領導和業務指導;對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和高級人民法院院級領導幹部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決議和法院工作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監察許可權范圍受理對法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查辦法院工作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8. 法院的法官是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嗎

《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如下: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回人員進行監察:答
(一)……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9. 請問,您知道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監察室電話么

接到簡訊說是中獎等,說你不兌獎,承擔違約金之類的,那都是騙子,他們冒充司法部門騙人,打電話的那就是騙子的伎倆,不領獎起訴你,這不是逼著你中獎、領獎么,不覺的可笑么?有這等好事?中獎不領他們巴不得,就成他們的啦,還用起訴你?法院不用手機通知當事人人,是直接送達文書。當事人簽字。記住,不回復、不聯系、不轉帳。至於什麼信息沒關系,沒有身份證原件什麼都幹不了.不理他就行啦。

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10. 中國的司法部和法院,檢察院是什麼樣的關系還有監察部又是做什麼的謝謝

中國的司法部是國家行政機關,主要管監獄,司法考試,律師管理內等行政事務。

法院是審判機關容,主要負責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主要負責監督法律的實施,同時還負責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批准逮捕等。

三者各有職能分工,一般是沒有什麼關系,但是法院與檢察院之間是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關系。另外,法院的地位應該是最高的,司法部是三者中最低的。

監察部是中國行政紀律監督機關,負責各級政府的行政官員的違紀違法行為的監督工作。較前三者來說,其地位更低。

美國的司法部管的事和中國差不多,他也是行政機關,其部長由總統任命,和中國的總理任命一樣。但美國的法院有很高的地位,是與總統並列的三權分一之一極。美國的檢察院只有公訴功能,沒有中國的法律監督職能。其主要是獨立檢察官負責案子的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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