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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監管細則

發布時間: 2020-11-23 14:57:03

① 中國證監會對p2p網貸行業監管細則有明確規定的條例嗎

8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在官網公布了《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說明。該條例的出台進一步明確了互聯網金融行業行為標准,也進一步升級了監管政策。
該條例對目前的P2P網貸行業總體來說有如下三點影響:
第一,該條例與最近公布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以及《高法》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是一脈相承的,為P2P網貸的細則制定確定 了法律基礎。該條例特別說明了網路小額借貸管理需遵照此辦法執行,因此對P2P網貸來講也具有牌照監管含義,可以想像P2P網貸的細則將是非常嚴格的。
第二,該辦法規定所有非存款的放貸組織可以將資產對機構做債權轉讓和資產證券化,但並沒有允許對個人轉讓,或者有類似吸收存款的行為,這會對現在很多線下吸收資金的P2P網貸機構產生影響,迫使其把線下資金端向線上轉型。
第三,該辦法強調組織信息的共享和報備,有利於建立統一的徵信體系,有望結束目前放貸機 構重復授信和混亂經營的局面,對p2p機構的長期穩健發展是一大利好。
資料參考:迪蒙網貸系統網路。

② 網貸監管細則是否意味著房地產股權融資不能做了

其實,根據我國相關金融法律規定及實踐操作,房地產企業融資的基本模式主要有三大類:債權融資、股權融資以及混合型融資(即融合債權融資與股權融資)。而其間,又可以根據適用范圍及風險點控制等因素的不同具體細分出十數種操作方式來滿足房地產企業或項目的不同融資要求。筆者認為,開發商融資難點並不在於缺乏融資渠道,而在於不了解融資渠道或是缺乏必要的融資基本條件,以及未對企業未來的融資需求作必要的規劃和安排,導致一種渠道受阻時無法及時啟動其他融資渠道。
下面筆者分別介紹一下除銀行貸款、民間借貸以及公司間拆借之外的幾種典型融資模式。
(一)債權融資
1、典當
典當是指當戶(需要融資的房地產企業)將其動產、財產權利或其他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資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後取回典當物的行為。
典當作為一種特殊的融資渠道和方式,相對於銀行貸款,優點在於門檻低、手續靈活簡單,融資簡便、快捷、省時省力。對於資金需求不大,又有適當的典當抵押物的情形下,是房地產企業解決燃眉之急的一種有效方法。
2、信託貸款
信託貸款是指信託公司通過眾多創造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募集資金後,以信託貸款的形式貸款給企業,操作程序上和銀行貸款並無本質空間不同。但在當前宏觀迅速騰達調控銀行銀根緊縮的大背景下,信託貸款相比銀行貸款容易獲得。
3、公司債券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規定,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的本質其實是公司向廣大投資者借款,之後按照事先約定的利息歸還本息的一種借款方式。
根據中國目前的法律框架,公司債券的發行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主要針對上市公司。
4、企業債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公開發行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和其他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企業債券的性質和公司債券並無不同,依據目前中國的法律框架,企業債券的發行歸國家發展改革委管理,主要針對非上市公司。

③ p2p投資不需要很專業的金融知識是么

p2p投資不需要很專業的金融知識,但需謹慎選擇中介機構。P2P投資以公司為中介機構,把借貸雙方對接起來實現各自的借貸需求。借款方可以是無抵押貸款或是有抵押貸款,而中介一般是收取雙方或單方的手續費為盈利目的或者是賺取一定息差為盈利目的的新型理財模式。

市場P2P理財公司眾多,產品各有差異,收益率也不一樣,建議投資者在選擇產品時能理性的、謹慎的選擇一款適合自己產品。

在選擇P2P公司時一定要多走動,多調查,選擇有正規資質,規模較大,信譽好的公司進行辦理業務,這樣可以保障投資者資金的安全。同時,一些有品牌背景支持的平台是不錯的選擇,最後選擇不動產抵押類的P2P理財產品風險相對來說要小一些。

(3)網貸監管細則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風險控制

看所選擇P2P理財產品的產品的平台是否規范,是否有一套完善的風險管控技術,是否有抵押,是否有一套嚴格的信審流程,是否有一個成熟的風險控制團隊,是否有還款風險金,是否每一筆的債權都是非常透明化。

是否每個月都會在固定的時間給客戶郵寄賬單和債權列表等等,以上是非常重要的一些問題,所以客戶在進行選擇的時候一定要了解清楚。

平台實力

一般平台越大,其風險管控越嚴格,因為平台大,所以每一筆債權都是經過嚴格審核,才會轉讓給出借人。另外,公司的實力和規模也是衡量一個公司規范與否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還有公司的注冊資金,在全國的營業部的規模也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

④ 關於P2P網貸監管細則 哪些才是更需要關注的

P2P網貸監管細則中對平台資金管理要求銀行資金存管,對貸款額度要求,而此兩者是投資人需要注意的。因為是要求平台達到,因此後期可以作為平台是否合規的要求之一。

⑤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5)網貸監管細則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⑥ 新的監管細則出台後對網貸的影響有哪些

我覺得對網貸行業來說是個好消息,政策監管以後,對平台的運營都有一定的約束力,投資風險也會降低,更加能保障投資人的利益,而且因為有了監管,不會再像以前那樣一下子出來好多p2p企業,現在能留下的只有幾個頭部平台,像玖富人人貸這種

⑦ P2P最新的監管細則有哪些

一是界定了網貸內涵,明確了適用范圍及網貸活動基本原則,重申了從業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是確立了網貸監管體制,明確了網貸監管各相關主體的責任,促進各方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增強監管效力;
三是明確了網貸業務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管;
四是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余額上限;
五是注重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明確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揭示及糾紛解決途徑等要求,明確出借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六是強化信息披露監管,發揮市場自律作用,創造透明、公開、公平的網貸經營環境。網貸機構應履行的信息披露責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信息,定期披露網貸平台有關經營管理信息。
為避免《辦法》出台對行業造成較大沖擊,《辦法》作出了12個月過渡期的安排,在過渡期內通過採取自查自糾、清理整頓、分類處置等措施,進一步凈化市場環境,促進機構規范發展。
其中負面清單、第三方存管、限制借款集中度是主要管理措施。

⑧ 如何理解P2P網貸監管細則中的「關聯關系」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稿公布後,很多客戶向筆者咨詢,意見稿第十條關於禁止行為其第(一)項規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這里的「關聯關系」如何來理解?筆者現針對如何理解關聯關系,撰寫本文,供參考!
在實踐中,我國對關聯關系的認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為基本原則,認定是否構成關聯關系的具體標准一般是參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一一關聯方披露》(以下簡稱「《會計准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統稱「《上市規則》」)。前者主要規定了企業財務報表中應披露的關聯方,後者則主要針對上市公司的關聯人進行界定。

一、關聯關系的含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6條第(四)項的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所稱的關聯關系,是指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各種關系,主要包括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同時這條還明確規定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內涵和范圍,這些規定都為界定關聯關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標准。
其中,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根據上述定義可知,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關聯關系主要形式包括,公司控股股東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例如,合營或者聯營企業之間的關系,主要投資者個人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和企業之間的關系等等。

二、《上市規則》對關聯關系的界定
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關聯法人是指具有或者過去十二個月曾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①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②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③由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④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⑤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關聯自然人為具有或者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①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②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③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④前述第①、②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⑤根據實質重十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三、《會計准則》對關聯關系的界定
根據《會計准則》第三條的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規定,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①該企業的母公司;②該企業的子公司;③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④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⑤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⑥該企業的合營企業;⑦該企業的聯營企業;⑧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⑨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⑩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准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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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p2p網貸監管細則要求對企業放貸不能超過100萬

是的
2016年抄08月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其中明確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暫行辦法》規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貸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貸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貸平台借款總余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貸平台借款總余額不超過500萬元。
此舉也是為了防範集中性風險的爆發。

⑩ 網傳網貸監管細則即將出來,錢錢貸達到標准了嗎

監管細則好像已經出來了,以後會更透明了,可以來我們 玉器貸 公司看看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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