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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法

發布時間: 2020-11-23 12:42:41

行政監督和行政監察的區別

行政監察是行政法制監督的一種,屬於專門行政監督。它是指專門的內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是否正確執行國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所進行的監督和檢查。

行政監察作為專門職能的行政監督,在行政法制監督體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於,是任何行政法制監督所代替不了的。因為,新的行政管理要求行政監督更全面、更及時,而隨著社會的迅速發展,行政管理日趨復雜化、專業化,這就使得一般職能監督難以符合有效監督的要求,專門監督具有分工精細,技術和知識的專業性強的特點,比較適合於行政管理專業化的需要。因此,各國政府都十分重視專門監督機構的設置,我國的專門監督機關是各級監察機關。

Ⅱ 什麼是行政監督,什麼又是行政法制監督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對象是什麼?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對象一般包括一切適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民事行政案件。目前,我國主要有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訴訟。民事行政檢察監督主要有三類案件:

1、因民法、知識產權法、婚姻法、繼承法調整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發生的案件。

2、由組織法、勞動法調整的組織關系、勞動關系所發生的並且由這些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3、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

首先應當指出,行政法制監督並不是行政監督的一個部分,行政法制監督與行政監督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類行為,前者以行政主體及其行政行為為監督對象,其行為本身並不具有行政行為的特點;後者則屬於行政行為。行政監督的對象在行政法制監督中上升為監督主體,相反,行政監督主體則在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角色變換為行政法制監督的對象。行政法制監督具有以下特徵:

(1)行政法制監督,是以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對象的監督;
(2)行政法制監督的主體具有多樣性;
(3)行政法制監督的范圍具有廣泛性;
(4)行政法制監督的監督方式具有多樣性及非行政性。

二、行政法制監督主要類型及其特點

(一)執政黨的監督

黨對行政的監督是廣泛而全面的。監督的內容包括對行政活動合法性、合理性的監督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的監督。監督的方式也比較全面,既可採用召開座談會、民意測驗等不帶強制性的監督方式,也可採用責令有關部門和人員匯報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文件等具有明顯強制性的監督方式。

應當指出的是,執政黨的組織在行政法制監督中不應直接代替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

(二)權力機關的監督

權力機關的監督,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三)司法機關的監督

司法機關對行政的監督包括人民檢察院對行政的監督,以及人民法院對行政的監督。

(四)公民與社會組織的監督

公民個人的監督是指公民有權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活動提出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揭發。

社會組織的監督中,有兩種監督形式特別引人注目:一是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等通過人民政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其監督方式主要有政協委員到基層視察工作,列席各級人大或其常委會的會議,向政府提出批評、建議等;二是新聞單位對行政建造的輿論監督,其監督方式主要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工作,揭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活動,維護人民發行人的合法權益。促使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改正錯誤。

Ⅲ 《行政監察法》規定的行政監察的五項工作內容是什麼

《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內容。
《行政監察法》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Ⅳ 檢察院對行政機關法律監督具體范圍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的范圍是否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對行政訴訟活動實施全面監督。對行政訴訟實施全面的法律監督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權力。作為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0條對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范圍未作任何限制,這體現了行政訴訟法與我國憲法的一致性。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施監督,表現在審判過程的各個環節中。人民法院在訴訟的每一個階段和環節中的行為,都有損害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違背法律規定的可能性。例如,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而不予受理;應進行證據保全而不採取保全措施,致使訴訟無法繼續下去;應當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沒有參加訴訟;應該不準許撤訴而裁定準許撤訴;在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下作出判決、裁定等等。凡此種種,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結果。這表明,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並不只表現在審判的最終結果上,而是貫穿在行政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因此,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也必須是針對行政審判的全過程進行。
2、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還可以針對審判人員是否違反法紀和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在對行政訴訟的全過程實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審判過程中有枉法行為,一方面對由此產生的錯誤裁判提出抗訴;另一方面,當這種枉法行為已構成犯罪時,檢察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另行辦理。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中的犯罪行為進行查處,從形式上看,雖超出行政法律監督的范圍,而實質上,這又是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權行使的必然結果。
3、對於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人民檢察院應主動介入案件審理,參加到訴訟中,加強法律監督。英國行政法對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在英國,一般的公眾要想阻止公共機構的越權行為,可以請求利用檢察總長的名義向法院申請阻止令,檢察總長代表國王,有權阻止一切違法行為。這時,訴訟在形式上以檢察總長為原告,同時指出告發人的姓名。這個訴訟,名義上由檢察總長提起,實際上全由告發人負責進行。當然,檢察總長有權決定是否同意提起這種訴訟。此外,檢察總長為了公共利益起見,可以主動向法院申請阻止令。

Ⅳ 行政監督的法律關系包括哪些

行政監督來法律關系自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監督行政行為的過程中,與行政主體之間形成的受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各種關系。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是基於對行政權力控制的需要依法產生的,包括以下含義:第一, 它是國家有權機關或其他依法享有監督行政權的主體與行政主體之間依法形成的關系;第 二,它是在監督行政行為過程中形成的;第三,它是一種被行政法調整後具有行政法上的權 利義務內容的法律關系;第四,其客體主要是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是法律還是法規

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是國務院令形式發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0年6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6月25日

Ⅶ 《行政監督法規定》: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教育與()結合

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督察法》第五條規定,「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其後經過13年的實踐,於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修正,新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將於2010年10月1日施行。將第五條修改為:「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制度建設相結合。」即將原「改進工作」的表述修改為「制度建設」。

Ⅷ 為什麼說行政監督在本質上是法治監督

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的內涵
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是指有權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國家公務員所行使的行政職權行為和遵紀守法狀況進行監督的組織和個人。對這一概念我們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行政法制監督主體范圍極其廣泛,它包括有權對行政主體及國家公務員進行監督的一切組織和個人,具體包括政黨、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社會團體、人民群眾和大眾媒體等。相對於其他行政法主體來說,它的范圍要寬得多。
第二,不同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其對行政主體所實施的監督效力不一樣。一般來說在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中,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和專門行政監督機關對行政主體及其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可以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如改變具體行政行為、追究違法、違紀公務員的相關責任等。而國家機關系統以外的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如公民和大眾傳媒對監督對象的監督,往往不產生直接法律效力。
第三,行政法制監督主體與行政監督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以及國家機關系統外部的個人和組織,它所監督的對象是行政主體和國家公務員,監督的內容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和國家公務員遵紀守法的狀況。而行政監督主體則正是行政法制監督的對象——行政主體,它所監督的對象
則是行政相對人,監督的內容主要是行政相對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具體情況等。

國家工作人員是被監督的對象

Ⅸ 簡述中國行政監督的方式

行政監督的種類P8。常見的分類有:

(一)、以監督主體作為標准進行分類:

1、 黨的監督——中國共產黨依法作為監督主體對政府及工作人員實施的行政監督。這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共產黨對國家生活進行領導的一種重要形式。

2、 國家監督——是指依法作為監督主體的各類國家機關,運用自己享有的國家權力,對政府及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如人大對政府的監督等。

3、 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是指來自國家機關以外的各種社會力量對政府及工作人員的監督。如:政協對政府的監督、社會團體對政府的監督等。

(二)、按監督主體不同分為:

1、 內部行政監督——是指在國家行政機關即政府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相互實施的行政監督。這是行政監督體系中最直接、最經常採用的一種監督形式。

2、 外部監督——是指來自政府機構以外的行政監督。如中國共產黨、政協、社會團體對政府的監督。

(三)、以行政監督的層次作為標准分為:宏觀、中觀和微觀監督又叫高層、中層和基層監督。

(四)、以行政監督的方式分為:放任型、適中型和瑣細型監督。

(五)、以監督主體同監督對象的關系為標准分:直接監督,如上級對下級的監督;間接監督,如法院通過審理行政案件對政府的監督。

(六)、以實施行政監督的時間為標准分:

1、 事前監督——是指制定行政決策之前由監督主體對制定行政決策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監督。目的是保證決策的正確性。

2、 事中監督——是在監督對象執行行政決策的過程中,由監督主體對它實施的監督。目的是保證決策的順利實施。

3、 事後監督——是指在監督對象執行決策的過程基本結束以後由監督主體對它實施的監督。目的是在於全面檢查決策的預期目標是否達到,是否有違和不當之處,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

(七)、以監督的專業性作為標准分:

1、 一般監督——指的是監督主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全部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2、 專業監督——指的是對某一類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主管的某種專業工作的監督。如財務監督、人事監督、衛生監督、海關監督等。

六、 行政監督的范圍P10。

行政監督的范圍涉及面廣,不斷不變化的。目前有兩種闡述:

(一)、按照行政管理運行的不同階段,行政監督也相應地包含如下一些相互聯系的環節,即從行政管理運行的不同階段來闡明的行政范圍:

1、 對行政組織體制及行政機構設置實行的行政監督;

2、 對行政決策實行的行政監督;

3、 對行政執行實行的監督;

4、 對行政領導人實行的行政監督。

5、 對一般行政工作人員實行的行政監督。

(二)、從國家行政管理所包含的業務部門來闡述:

1、 對經濟方面國家行政管理活動實行的行政監督;

2、 對人事、軍事、外事等方面國家行政管理活動實行的行政監督;

3、 對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方面國家行政管理活動實行的行政監督;

4、 對其它方面國家行政管理活動實行的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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