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㈠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如何簽訂,包含哪些主要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服務。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雙方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是物業服務企業被授權開展物業管理服務的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不僅涉及到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也涉及到業主。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合同的當事人
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就是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其中建設單位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一般都是法人組織。
(二)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基本情況包括物業名稱、物業類型、坐落位置、建築面積等方面的內容。
(三)服務內容與質量
服務內容主要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環境管理;車輛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的協助管理;物業裝飾裝修管理服務;物業檔案管理及雙方約定的其他管理服務內容等。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應達到約定的質量標准。
(四)服務費用
服務費用包括:物業服務費用的收取標准、收費約定的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物業服務費用開支項目;物業服務費用的繳納;酬金制條件下,酬金計提方式、服務資金收支情況的公布及其爭議的處理等。
(五)物業的經營與管理
物業的經營與管理包括:停車場和會所的收費標准、管理方式、收入分配辦法;物業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管理經營與管理。
(六)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續籌和管理。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條件、合同爭議處理、物業管理用房、承接查驗和使用維護、物業管理相關資料歸屬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㈡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三者有什麼區別,分別由那方簽訂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同屬一種契約文件。
所謂協議是指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開發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時,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前置文件。由開發建設單位通過招標或議標和委託方式,由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小區物業服務合同,即:《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此合同要到當地房管局物業科蓋章備案。
《物業管理合同》的內容相對比較寬泛,如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要廢除原有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就要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此時「前期」的概念已經結束。另外,非普通住宅中如:商業經營中的商場、寫字樓、醫院、行政機關、金融保險等公共辦公或經營場所,委託進行公共秩序維護(保安)、保潔、工程設備設施運行等,就要由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者,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㈢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什麼
現實問題
鄭先生購買了某商品房後,得知該商品房所在的小區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他不明白,到底什麼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呢?
律師解答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並與之簽訂的關於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過渡性。即:一旦業主大會成立或者全體業主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發生效力,就意味著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結束。
第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
第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要式合同,即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㈣ 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範本
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郵編:
乙方:沈陽綠建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剛
住所地:沈陽市和平區和平北大街55號
郵編:110002
資質等級:一級
資質編號:(建)111045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物業名稱)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物業類型:
座落位臵:
建築面積: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規劃平面圖見附件一,物業構成明細見附件二)
第二章
服務內容與質量
第二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明細見附件三);
2、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見附件四);
3、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5、車輛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事項的協助管理;
7、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第三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務包括以下事項:
1、組織開展社區主題文化活動;
2、日常業主會所文化娛樂活動。
第四條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應達到約定的質量標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標准見附件五)。
第五條單個業主可委託乙方對其物業的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等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務費用
第六條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為包干制。
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具體標准如下:
別墅:元/月〃平方米;
多層住宅:元/月〃平方米;
商業網點:元/月〃平方米;
地上車庫:元/月〃平方米;
半地下車庫:物業服務費用主要用於以下開支: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法定稅費;
(10)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㈤ 什麼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和地產開發商簽訂的合同
㈥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法律效力延續到何時
現實問題
某新小區在成立業主委員會後,即與A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在A物業管理公司欲搬入小區原物業管理B公司辦公處時,遭到了B公司的阻撓。B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稱,該公司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還有半年才到期,業主委員會與該A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立即生效的合同對B公司沒有約束力,B公司負責人稱該公司在半年內絕對不會搬走。那麼,法律對此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也就是說,一旦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就立即終止。這是由前期物業管理本身的過渡性決定的。一旦業主組成了代表和維護自己利益的業主大會,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進入了正常的物業管理階段,則前期物業管理就不再有存在的必要了,應自動終止,終止的時間以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間為准。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㈦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如何簽訂,包含哪些主要內容
答案: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包含主要內容為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服務費用、服務內容和質量要求、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㈧ 業主臨時公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什麼區別
業主臨時規約是針對業主的行為規范准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規范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的物業管理服務規范。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業主大會沒有成立之前,由開發商臨時代表業主大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開發商制定業主臨時規約,來規范三者之間的關系,合理合法的行使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一旦業主大會成立,重新制定通過了業主規約,經過業主大會通過選聘物業公司的決定,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那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業主臨時規約就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