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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活動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1-23 03:59:44

『壹』 如何強化偵查活動監督

在檢察機關的機構改革中,把審查批捕部門更名為偵查監督部門。這既是對檢察機關內設機構職能作用的一次准確定位,又是確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地位,優化檢察運行機制的一次有力措施,也是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本質體現。偵查活動監督是高檢院給偵查監督部門確定三項職責之一。為了積極有效地履行這一重要職責,更有力地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合法權益,有必要強化對偵查活動的有效監督。 一、偵查活動監督的意義 1、偵查活動監督是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體現。 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偵查機關、偵查部門對刑事犯罪的偵查,必須依法進行。如果偵查活動沒有法律監督,往往就會造成冤假錯案。加強偵查活動監督工作,從而保證偵查活動的正確、合法進行,保證刑事訴訟任務的順利完成。 2、偵查活動監督有利於及時糾正偵查活動中違法現象。 偵查活動監督目的歸根到底就是發現、糾正、預防偵查活動的違法行為。正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那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在司法實踐中認真地履行偵查活動監督權,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就將不斷減少。 3、偵查活動監督是遏制司法腐敗的有力措施。 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情形,輕則及時口頭提出糾正意見,較重則經檢察長批准後,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若不被採納,報告上級檢察機關,依法督促落實。如果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就要移送給本院偵查部門審查。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偵查活動越來越規范,對犯罪的打擊更加有力,偵查活動中的腐敗現象愈來愈少,與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大力開展是分不開的。 二、當前偵查活動監督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我國憲法、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偵查活動監督權是法律監督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和制約的一項重要職能。現階段我國的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由於監督機制缺陷、立法不完善以及司法體制的原因而存在諸多問題,需要進行改革,以不斷強化檢察機關偵查監督職權的效力。 1、監督主體地位弱化。 我國立法在賦予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監督權的同時,又確立了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監督是單向的,而制約是雙向的。根據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之間相互制約的運作關系,檢察機關可以制約公安機關,同樣公安機關也可以制約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反向制約,肯定了偵查的獨立性,抑制了檢察職能的發揮,對偵查活動監督權的行使形成一定阻礙作用,使得法律監督的權威性難以充分體現,這也是有些地方和有些事件中偵查權失控的重要原因。 2、監督內容形式化。 雖然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一切偵查活動都有權監督,但在我國現行的監督機制下,除了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經檢察機關批准外,偵查活動中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處分,包括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搜查、扣押、查封、凍結等,都可以由公安機關自行決定,自行執行。大部分偵查行為和偵查手段的運用由偵查機關自行掌握,偵查機關享有廣泛的偵查權,在程序上缺少外部制約機制,使得偵查活動具有「任意主義」傾向。 3、監督方式置後、被動。 現行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實施偵查活動監督的主要途徑是通過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發現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而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大量工作是書面審查偵查機關報送的材料,偵查活動違法的情況很難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反映偵查中有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因難以收集充分的證據多數難以查實。有些雖然能夠查實並對違法行為人給予了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權利已經成為事實,無法挽回。這種監督的置後性、參與程度的有限性以及權力行使的被動性,使檢察機關難以有效預防和及時糾正偵查違法,不利於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4、監督手段不力,沒有明確的法律後果。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檢察機關提出的糾正意見不被接受的,由上級檢察機關通知同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糾正。但對公安機關拒不糾正的,卻沒有明確的法律後果和制裁規范,使得監督效果大打折扣。 5、監督程序缺少具體的法律規范。 關於公安機關逮捕後變更強制措施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但是,並未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在變更強制措施時,具體以什麼形式、在什麼時間內通知人民檢察院。因此,實踐中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存在隨意性,檢察機關難以及時掌握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不利於對公安機關實施監督。 三、強化偵查活動監督的途徑 1、強化檢察機關作為監督主體的法律地位。 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控制向來是檢察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且檢察官的客觀、公正義務是當今世界檢察機關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檢察機關是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的最重要的屏障。因此,我國偵查活動監督體制改革的關鍵就是重塑公檢之間「互相制約」的格局,即在「互相制約」中充分體現檢察機關的監督權,構建起層次遞進的工作關系,賦予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更為全面、強大的控制權力,強化檢察機關的監督主體地位。 2、轉變觀念,加強對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領導。 長期以來,審查批捕部門把主要精力放在審批案件上,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活動監督任務,沒有完全擔負起來。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對偵查活動監督的職能認識得不夠,對法律賦予的偵查活動監督職責落實得不夠;二是「重配合,輕監督」,「重打擊,輕保護」思想在不少幹警頭腦中根深蒂固。 3、從辦案入手,認真審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監督。 為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加大對偵查活動監督的工作力度,應從偵查工作易出問題的地方入手,針對偵查活動易出問題的環節認真審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監督,並根據所發現的不同情況採取追訴、口頭糾正、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等形式進行監督,以保證監督的有效性、針對性,從而把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工作落到實處。 (1)、查程序,看程序是否違法 根據偵查人員仍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情況,該院針對偵查工作程序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在辦案中著重審查以下幾個環節:一是採取強制措施是否適當;二是對訴訟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是否按規定告知;三是刑事拘留是否超過法定期限;四是取證、扣押物品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在審查中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跟蹤監督,督促糾正和改進。 (2)、查實體,看有無漏訴 主要是審查公安機關在實體處理方面是否合法。一是事實認定是否准確,有無錯訴,有無遺漏罪行;二是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都追訴到位;三是法定情節(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等)的認定是否准確。 (3)、查文書案卷,看是否規范、准確 由於個別偵查人員責任心不強,製作文書不嚴謹,裝訂案卷不規范,使得實際工作中出現問題。鑒於此,應把對公安機關案卷文書的審查納入了監督的范疇。主要審查:文書製作是否嚴謹;文書內容是否准確無誤;案卷裝訂是否規范;案卷中有無遺漏材料等。 4、規范適時介入偵查、引導偵查取證等活動,將偵查活動監督由事後監督轉為同步監督。 目前檢察機關的偵查活動監督主要是事後監督,即通過對公安偵查案件的審查,發現其在適用法律、定性等執行實體法方面和收集證據、執行逮捕等執行程序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並加以監督糾正。這樣的規定在新形勢下顯得有些滯後,不但監督的面不夠廣,時間上的延伸也有欠缺。因此,筆者感到,要進一步擴大監督的范圍,應當大力推行同步監督的機制,即將偵查監督貫穿於從立案到偵查終結的全過程。通過立法規范適時介入偵查、引導偵查取證等活動,將偵查監督由事後監督轉為同步監督。偵查監督部門應更新觀念,改變過去「坐堂辦案」的傳統作法,以提前介入為切入點,強化監督力度,促進偵查機關辦案質量的提高。建立與偵查機關的聯系會議制度,規范介入偵查工作的范圍和程序。適時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注意審查案件事實與證據,涉及到有關證據方面的缺陷時,及時與公安機關溝通、協調,指明取證重點,糾正偵查方向上的偏差,完善、固定證據,從而達到印證和鎖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目的。 在提前介入活動中,不僅要注重與公安機關的配合,而且通過參與討論、訊問、勘查等活動,現場監督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提高偵查監督的及時性和效果,促進公安機關偵查水平的規范和提高;現場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權利,維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5、明確監督的法律後果和制裁手段。 法律必須明確檢察機關向偵查人員提出建議或發出糾正違法通知後偵查人員拒絕接受的法律後果,否則,監督就形同虛設。對於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監督建議或者繼續違法偵查的偵查人員,可以考慮由檢察官要求公安機關予以更換,並追究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作者單位:河北省廣平縣人民檢察院)

『貳』 怎樣正確行使偵查活動監督權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日前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將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我國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將步入規范化和程序化軌道。 明確堅持四項原則 如何正確行使憲法賦予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職權,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經總結多年的實踐經驗,監督法明確規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是應當圍繞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 二是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監督職權; 三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四是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是憲法賦予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監督職權,對於維護法制統一,至關重要。依據憲法有關規定,立法法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備案、審查和撤銷已經做了規定。監督法對此作了銜接性的規定。 根據現實情況,監督法進一步重點解決了以下兩個主要問題: 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政府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決議、決定或者發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職權、明顯違法的,如擅自設立審批、收費、罰款、強制措施等。監督法為此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參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 按照司法體制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釋應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已經通過了《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序》。監督法參照立法法有關備案審查程序的規定,對司法解釋的備案審查程序作了具體規定。 監督法還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予以修改、廢止的議案,或者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 發揮監督「兩院」的工作職能 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權又有明確劃分。它們分工不同,目標是完全一致的。 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不是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因此,監督法規定人大常委會對「兩院」工作的監督,主要是通過聽取和審議「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機關完善內部監督制度,重點解決審判工作、檢察工作中群眾反映強烈、帶有共性的問題,如告狀難、執行難、賠償難、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錯案不糾、司法不公等,促進公正司法。這樣既能發揮人大常委會依法監督「兩院」工作的職能,增強監督實效,又能保障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明確監督政府工作的主要形式 這些年,各地為加強人大常委會對政府工作的監督進行了積極探索和實踐,但做法不同,認識也不一致。但從監督實效看,經驗比較成熟、認識比較一致的做法是對政府專項工作進行評議。 實踐證明,人大常委會緊緊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如「三農」、義務教育、環保、安全生產、拆遷補償等,開展對政府專項工作的評議,社會各界普遍關注,常委會組成人員也都比較熟悉,能提出不少中肯的意見和建議,評議有深度,可以增強人大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同時,人大常委會評議專項工作,把對有關主管領導幹部的工作業績和存在問題寓於其中,實際上也體現了對他們的監督,並有助於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對幹部的考察。 有鑒於此,監督法對人大常委會監督政府專項工作作了規范化、程序化的規定,體現了以下幾個特點:突出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這種主要監督形式;突出人大常委會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應當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普遍要求解決的問題;突出監督實效。 明確審議和決定撤職案具體程序 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有審議和決定罷免案的職權,人大常委會有審議和決定撤職案的職權。 關於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撤職案的問題,監督法參照了地方組織法關於人大代表聯名提出罷免案的處理程序,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對法律規定的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此外,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監督法還對「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作了規范化、程序化的規定。 明確監督計劃和 預算執行情況 監督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是人大常委會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的重要內容。監督法根據近年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探索和積累的經驗,在同有關法律和決定相銜接的基礎上,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將重點審查預算收支平衡情況、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人大常委會每年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委會書面報告。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實施的中期階段,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規劃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企法網 www.enterlaw.net/index.htm

『叄』 怎樣開展對派出所的偵查活動監督

一、偵查活動監督的意義
1、偵查活動監督是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體現。
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偵查機關、偵查部門對刑事犯罪的偵查,必須依法進行。如果偵查活動沒有法律監督,往往就會造成冤假錯案。加強偵查活動監督工作,從而保證偵查活動的正確、合法進行,保證刑事訴訟任務的順利完成。
2、偵查活動監督有利於及時糾正偵查活動中違法現象。
偵查活動監督目的歸根到底就是發現、糾正、預防偵查活動的違法行為。正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那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在司法實踐中認真地履行偵查活動監督權,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就將不斷減少。
3、偵查活動監督是遏制司法腐敗的有力措施。
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情形,輕則及時口頭提出糾正意見,較重則經檢察長批准後,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若不被採納,報告上級檢察機關,依法督促落實。如果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就要移送給本院偵查部門審查。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偵查活動越來越規范,對犯罪的打擊更加有力,偵查活動中的腐敗現象愈來愈少,與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大力開展是分不開的。
二、當前偵查活動監督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我國憲法、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偵查活動監督權是法律監督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和制約的一項重要職能。現階段我國的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由於監督機制缺陷、立法不完善以及司法體制的原因而存在諸多問題,需要進行改革,以不斷強化檢察機關偵查監督職權的效力。
1、監督主體地位弱化。
我國立法在賦予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監督權的同時,又確立了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監督是單向的,而制約是雙向的。根據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之間相互制約的運作關系,檢察機關可以制約公安機關,同樣公安機關也可以制約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反向制約,肯定了偵查的獨立性,抑制了檢察職能的發揮,對偵查活動監督權的行使形成一定阻礙作用,使得法律監督的權威性難以充分體現,這也是有些地方和有些事件中偵查權失控的重要原因。
2、監督內容形式化。
雖然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一切偵查活動都有權監督,但在我國現行的監督機制下,除了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經檢察機關批准外,偵查活動中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處分,包括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搜查、扣押、查封、凍結等,都可以由公安機關自行決定,自行執行。大部分偵查行為和偵查手段的運用由偵查機關自行掌握,偵查機關享有廣泛的偵查權,在程序上缺少外部制約機制,使得偵查活動具有「任意主義」傾向。
3、監督方式置後、被動。
現行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實施偵查活動監督的主要途徑是通過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發現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而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大量工作是書面審查偵查機關報送的材料,偵查活動違法的情況很難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反映偵查中有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因難以收集充分的證據多數難以查實。有些雖然能夠查實並對違法行為人給予了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權利已經成為事實,無法挽回。這種監督的置後性、參與程度的有限性以及權力行使的被動性,使檢察機關難以有效預防和及時糾正偵查違法,不利於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4、監督手段不力,沒有明確的法律後果。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檢察機關提出的糾正意見不被接受的,由上級檢察機關通知同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糾正。但對公安機關拒不糾正的,卻沒有明確的法律後果和制裁規范,使得監督效果大打折扣。
5、監督程序缺少具體的法律規范。
關於公安機關逮捕後變更強制措施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但是,並未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在變更強制措施時,具體以什麼形式、在什麼時間內通知人民檢察院。因此,實踐中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存在隨意性,檢察機關難以及時掌握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不利於對公安機關實施監督。
三、強化偵查活動監督的途徑
1、強化檢察機關作為監督主體的法律地位。
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控制向來是檢察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且檢察官的客觀、公正義務是當今世界檢察機關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檢察機關是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的最重要的屏障。因此,我國偵查活動監督體制改革的關鍵就是重塑公檢之間「互相制約」的格局,即在「互相制約」中充分體現檢察機關的監督權,構建起層次遞進的工作關系,賦予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更為全面、強大的控制權力,強化檢察機關的監督主體地位。
2、轉變觀念,加強對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領導。
長期以來,審查批捕部門把主要精力放在審批案件上,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活動監督任務,沒有完全擔負起來。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對偵查活動監督的職能認識得不夠,對法律賦予的偵查活動監督職責落實得不夠;二是「重配合,輕監督」,「重打擊,輕保護」思想在不少幹警頭腦中根深蒂固。
3、從辦案入手,認真審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監督。
為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加大對偵查活動監督的工作力度,應從偵查工作易出問題的地方入手,針對偵查活動易出問題的環節認真審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監督,並根據所發現的不同情況採取追訴、口頭糾正、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等形式進行監督,以保證監督的有效性、針對性,從而把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工作落到實處。
(1)、查程序,看程序是否違法
根據偵查人員仍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情況,該院針對偵查工作程序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在辦案中著重審查以下幾個環節:一是採取強制措施是否適當;二是對訴訟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是否按規定告知;三是刑事拘留是否超過法定期限;四是取證、扣押物品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在審查中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跟蹤監督,督促糾正和改進。
(2)、查實體,看有無漏訴
主要是審查公安機關在實體處理方面是否合法。一是事實認定是否准確,有無錯訴,有無遺漏罪行;二是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都追訴到位;三是法定情節(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等)的認定是否准確。
(3)、查文書案卷,看是否規范、准確
由於個別偵查人員責任心不強,製作文書不嚴謹,裝訂案卷不規范,使得實際工作中出現問題。鑒於此,應把對公安機關案卷文書的審查納入了監督的范疇。主要審查:文書製作是否嚴謹;文書內容是否准確無誤;案卷裝訂是否規范;案卷中有無遺漏材料等。
4、規范適時介入偵查、引導偵查取證等活動,將偵查活動監督由事後監督轉為同步監督。
目前檢察機關的偵查活動監督主要是事後監督,即通過對公安偵查案件的審查,發現其在適用法律、定性等執行實體法方面和收集證據、執行逮捕等執行程序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並加以監督糾正。這樣的規定在新形勢下顯得有些滯後,不但監督的面不夠廣,時間上的延伸也有欠缺。因此,筆者感到,要進一步擴大監督的范圍,應當大力推行同步監督的機制,即將偵查監督貫穿於從立案到偵查終結的全過程。通過立法規范適時介入偵查、引導偵查取證等活動,將偵查監督由事後監督轉為同步監督。偵查監督部門應更新觀念,改變過去「坐堂辦案」的傳統作法,以提前介入為切入點,強化監督力度,促進偵查機關辦案質量的提高。建立與偵查機關的聯系會議制度,規范介入偵查工作的范圍和程序。適時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注意審查案件事實與證據,涉及到有關證據方面的缺陷時,及時與公安機關溝通、協調,指明取證重點,糾正偵查方向上的偏差,完善、固定證據,從而達到印證和鎖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目的。
在提前介入活動中,不僅要注重與公安機關的配合,而且通過參與討論、訊問、勘查等活動,現場監督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提高偵查監督的及時性和效果,促進公安機關偵查水平的規范和提高;現場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權利,維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5、明確監督的法律後果和制裁手段。
法律必須明確檢察機關向偵查人員提出建議或發出糾正違法通知後偵查人員拒絕接受的法律後果,否則,監督就形同虛設。對於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監督建議或者繼續違法偵查的偵查人員,可以考慮由檢察官要求公安機關予以更換,並追究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肆』 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監督的方法有哪些

偵查活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專門的法律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對偵查機關專門的調查活動以及採取的強制性偵查措施包括強制措施是否合法所進行的監督。 1.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或者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進行審查,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延長羈押期限的訴訟活動。這是人民檢察院偵查活動監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2.對看守所監管未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動的監督。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是否合法。即對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羈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二是看守所監管人員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 3.對偵查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監督。重點是發現和糾正以下違法行為:(1)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2)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3)偽造、隱匿、銷毀、調換,或者私自塗改證據的;(4)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5)有意製造冤、假、錯案的;(6)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7)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8)貪污、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10)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11)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的。

『伍』 人民檢查院偵查活動監督的途徑包括哪些

你好。
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審判活動監督、刑事判決、裁定監督、羈押和辦案期限監督、看守所執法活動監督、刑事判決、裁定執行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十四章)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陸』 對檢察機關全面推行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有何建議

堅持以偵監科為主體、鄉鎮(社區)檢察服務站為依託、有關內設機構為支撐的刑事偵查活動監督體系,建立刑事偵查活動常態化監督、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和適時介入偵查三項長效監督機制,推進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改革試點工作。

『柒』 偵查活動監督的重點是發現和糾正哪些違法行為

一、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
二、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內收集證據的;
三、偽造、容隱匿、銷毀、調換或者私自塗改證據的;
四、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
五、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的;
六、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七、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
八、貪污、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其孽息的;
九、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
十、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
十一、在偵查中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行為的。

『捌』 簡述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的監督

偵查階段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尤為重要,而存在的問題也最為突出,根本原因是缺乏一個中立的、事中的監督者。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監督機關,但是由於人民檢察院內部機構與職能分工上往往集雙重身份為一身,導致了監督的無力。為此,應當從調整檢察機關內部機構和職能分工上改變警檢關系入手,建立一系列確保人民檢察院監督超然性的制度,確保監督的現實性和有效性,以實現監督的公正性。

『玖』 如何理解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監督

偵查監督是法律監督的一個重要方面。

即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依法實行監督,根據中國憲法,人民檢察院實行偵查監督權,目的在於發揮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相互制約的作用,保證正准確合法地追究犯罪,防止和減少冤、錯案件的發生。

偵查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1)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法律手續是否完備,有無非法拘捕、錯捕或漏捕人犯的情況。

(2)在立案、偵查、預審、勘驗、搜查、扣押、鑒定中,有無違法行為。

(3)在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中有無違法亂紀、刑訊逼供等情況。

人民檢察院實行偵查監督,主要是結合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工作進行,如發現有上述違反法律的情況,要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9)偵查活動監督擴展閱讀


偵查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刑事訴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偵查監督有利於保證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證辦案質量。

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可以使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得以及時發現和有效糾正,從而保證偵查活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

從訴訟程序上保障對犯罪分子的及時、准確、合法的追究,保證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防止和避免出現冤假錯案,保證案件的質量。

(二)偵查監督有利於維護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實踐證明,在偵查活動中,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證據、採取有關的強制性措施,而通過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等非法方法取證,或進行非法拘禁等,都將嚴重損害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因此,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就可以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上述違法行為,從而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偵查監督有利於提高偵查人員的執法水平,督促其嚴格依法辦事,更好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性

人民檢察院通過偵查監督,及時糾正偵查人員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從而促使偵查機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提高對嚴格依法辦案的認識和執法水平。

同時通過偵查監督,及時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亂紀行為,提高對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公正性、合法性的認識,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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