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監督
① 如何加強對基層消防大隊的監督
一、消防監督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執法思想觀念有待改觀。當前,一些消防執法部門對於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理念理解不深、不透,在執法過程中不善於將消防工作融入到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之中,重法律效應輕社會效應、重處罰輕教育的現象仍然存在。一些消防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導致特權思想滋生,缺乏服務意識,常常以「管人者」自居,對待群眾不禮貌、不尊重、不耐煩、不細心,生冷硬推、甚至耍特權。
(二)執法主體素質有待提升。一是在學習上不夠積極。防火業務需要長期的積累,當前,很多防火參謀任職前對防火監督業務沒有系統學習過,也沒有細心鑽研專業知識,任職後難以迅速開展工作,在工作中又不注重積累,甚至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業務水平都不高。二是在管理上不夠嚴格。基層大隊對防火參謀的管理比較寬松,造成防火隊伍給人的整體感覺作風鬆散。三是在使用上不夠重視。一些地方把防火參謀當成單位的外勤人員,防火參謀體現個人價值主要不在於業務精通,這嚴重挫傷了防火監督人員學習業務的積極性。
(三)執法行為標准有待規范。一是剛性失度。公安消防機構作為督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執法主體,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程序嚴謹,在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固然是根本,但在具體確定和查處方面不能過於剛性。二是柔性失衡。當前,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追求利益空間的最大化,降低投資成本已成為眾多開發商或私營業主趨之若騖的思維定律。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權內,一些執法幹部脫不了人情關,從而降低了執法門檻。
(四)執法監督效能有待強化。當前對消防執法的監督工作主要以事後監督為主,對事前、事中的監督措施不力,雖然反復強調監督工作要提前介入、全程參與,但由於缺乏行之有效的具體措施,造成了監督工作滯後,在容易導致隱患產生的事前、事中環節監督失查,使發現和改正隱患的難度加大,嚴重影響了執法監督效能的正常發揮。此外,很多執法幹部缺乏主動性,缺少服務意識和為民思想,基層單位也缺少對執法規范化和效能化建設的思考和創新。
二、提升消防執法規范化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機制、構建執法規范化的制度體系。要把建立健全消防執法制度體系建設,作為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基礎,從源頭上壓縮濫用執法權力的空間,鏟除執法不規范的生存土壤。一是要完善消防監督執法的基本制度。對涉及消防監督檢查、建設工程消防審核與驗收、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評估評價、重大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論證、火災事故調查、消防行政處罰等事項,要制定嚴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具體執法行為中的各項基本制度,並持之以恆地抓好落實,用制度明確執法責任,用制度規范執法行為,用制度減少失誤和錯誤。二是要全面推行執法公開制度。執法公開是加強外部監督、規范執法程序的重要保障,也是強化執法效果、取信於民、普法於民的重要手段。要將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准以及各類辦事程序,毫不保留地公之於眾,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讓權力始終在陽光下運行,促使我們規范執法、嚴格執法、公正執法、陽光執法、微笑執法。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將法規、規章、制度落實到每一個執法行為和執法環節上,促使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正確、規范、高效運行。
(二)忠誠為民、打牢執法規范化的思想根基。要在執法理念上,追求與時俱進、忠誠可靠、竭誠奉獻,要牢固樹立人民群眾主體地位的意識,在執法辦案中做到相信人民、依靠人民、為了人民,使消防工作充分體現人民的願望,適應人民的需求,維護人民的利益。我們消防監督人員在執法中要始終飽含著對人民群眾的深情厚意,高效快捷執法,求真務實執法,嚴肅認真執法。要從自己做起,從小事做起,從現在做起,傾力打造具有鐵的意志、鐵的作風、鐵的紀律、鐵的本領的消防執法隊伍,使之成為一支黨委政府放心、人民群眾滿意的鋼鐵之師。我們應該把消防安全水平穩步提高、火災形勢穩中有降、社會秩序平安和諧作為消防執法的終極目標,通過行之有效地檢查排查,通過深入人心地宣傳教育,通過適度持續的技術推廣,進一步提高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技防水平、人防能力,從而真正達到全民關心消防、人人重視消防、共同做好消防的良好局面。在社會評價上,始終把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作為衡量和檢驗消防執法工作的根本標准,真正把人民群眾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人民群眾的需要作為第一選擇,把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第一考慮,把人民群眾的滿意作為第一標准。要自覺把執法為民思想貫穿於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全過程,貫穿於消防執法工作的各個環節,堅持不懈地樹立風清氣正、熱心服務、排憂解難的良好形象。
(三)公平正義、確保執法規范化的真正實效。要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做法律的忠誠實踐者和維護者。要把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執法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把「權為民用,情為民系,利為民謀」的要求貫穿到整個執法過程中。落實到具體消防執法工作中,就是做到四個確保:一是確保制度落實。要堅決落實審批、審核、評議制度和雙人執法、定期檢查制度,確保執法主體合法規范,執法程序合法規范。二是確保認定準確。在消防行政許可環節,要准確把握消防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對火災隱患的認定,特別是重大火災隱患的認定上,一定要准確嚴密,同時要提出解決問題的科學方法,幫助和指導單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三是確保程序嚴密。在消防執法中要始終做到檢查到位、審批到位、文書到位、告知到位、措施到位,取證到位,處罰到位,一個環節跟一個環節,環環相扣,密不漏水。四是確保獎懲到位。對消防執法工作,要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做到每案必評、定期考核、獎罰分明。基層執法單位,對每名監督人員做出的每起執法案卷,都要及時評價,總結好的做法,指出存在的不足。
三、對進一步強化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幾點建議
(一)突出執法理念的引領力。
基層消防監督執法人員面向的是廣大群眾,這就要求所有消防監督員都要進一步增強法制意識和群眾意識,要把「人民消防為人民」作為消防執法工作的指導思想擺在核心地位,不斷提高執法水平、規范執法行為,來保證執法過程的合法性。其次是執法的目的要端正,排除各種干擾,消除各種雜念,自覺為目標而努力。要堅持公正無私的原則,說話公道,辦事公正,處理問題公平,特別是在公與私的抉擇上,要把公放在第一位,不因區區私利而喪失原則。防止私心私慾膨脹,自覺加強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改造,能抵擋住誘惑,節制住慾望。要形成一種執法氛圍,使執法為民成為每一位消防監督人員的自覺行動。基層消防科大隊的領導要帶頭做到執法為民,在布置任務時既要把人民群眾的需要和感受擺在首位,又要堅決避免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時,要及時發現執法為民的先進典型,充分發揮模範的帶動、激勵作用,使文明執法成為一貫作風,確保公正、高效執法。
(二)突出執法實踐的服務力。要不斷提高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素質。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執法水平的高低,取決於其對法律規范的認知程度和實際運用的能力。作為消防監督執法人員,首先要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激發自我更新知識結構和業務能力的積極性,力爭形成執法者先學法、更知法、更懂法、更守法的濃厚風尚。其次要提高消防執法的實踐能力,在干中學,學中干,在日常性執法實踐中,注重總結吸取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注重研究解決最容易滋生問題的薄弱環節,實現執法水平質的飛躍。第三要提高做群眾工作的能力,善於與百姓打交道、交朋友,能知群眾情、會說群眾話、善辦群眾事、多解群眾憂,以優質高效的服務讓人民群眾滿意。第四要提高創新工作措施的能力,把創新精神貫穿於消防執法工作乃至整個消防工作的始終,善於在創新中解決新情況,總結新經驗,開創新局面。
(三)突出執法為民的公信力。基層消防監督執法人員要以服務人民為宗旨,自覺站在保護人民群眾利益的角度去執法,傾注滿腔熱情,積極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其次要確立人性化執法的觀念,防止偏執性執法,要隨時換位思考,設身處地、積極主動地維護人民群眾的正當合法權益,真正善待百姓,做到思想上愛民,感情上親民,行動上利民,牢固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觀念。基層消防監督人員要依據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執法程序,規范執法標准。應用法律依據要准,規范辦案流程,把好程序關,針對日常執法過程中容易發生偏差的具體執法行為,研究制定操作性強的執法程序規范,使各項執法工作做到有章可循。通過規范執法程序,可以有效地促進工作人員依法監督,文明、規范執法,更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從而更加有效地在實際工作中體現執法為民。
② 談如何提高當前消防監督執法水平
一、正確的思想認識,是我們消防執法人的根本要求。 堅持「立警為公、執法為民」,全力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黨和人民對消防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新時期履行三大歷史使命的客觀需要,是推進依法治國戰略實施和政治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堅持「立警為公、執法為民」要從提高思想認識入手,加強思想教育,澄清官兵特別是監督幹部在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各種錯誤認識和模糊觀念,教育和引導官兵認清手中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切實擺正位置,用好手中權力,為人民群眾謀利益,當好人民的公僕。端正執法思想要努力增強「三種意識」:一是增強責任意識。要深刻領會上級的指示精神,充分認識堅持執法為民既是公安消防部門承擔的職責任務所決定的,又是時代發展的大勢所趨,既是消防工作跨越發展的內在要求,又是人民群眾意願的重要體現。二是增強執法意識。消防部門作為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人員要轉變思想觀念,克服特權思想,增強執法意識和法制觀念,嚴格依法行政,依法監督,依法履行消防職權,為企業單位服務,為群眾服務。三是增強服務意識。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歷史進程中,消防部門既是直接參與的建設者,更是支持建設的服務者。這是由消防部門的性質、任務和職能決定的。在執法過程中,要突出強化服務意識,主動、耐心、熱情服務,寓服務於執法之中,以自願服務的思想認識來指導執法,用嚴格的執法、科學的執法來實現服務,在執法實踐中忠實實踐胡錦濤總書記「三句話」總要求。
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消防部隊必須永遠遵循的宗旨。 公安消防部隊是人民群眾利益的忠實維護者,必須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嚴格按照胡錦濤總書記「做到心裡裝著群眾,凡事想著群眾,工作依靠群眾,一切為了群眾,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為人民群眾誠心誠意辦實事,盡心竭力解難事,堅持不懈做好事」的指示精神狠抓落實,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和誠心誠意對人民負責的精神。一要做到權為民所用。通過開展教育,使廣大官兵充分認識到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群眾賦予的,是為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絕不能用來魚肉人民群眾,更不能拿來以權謀私。要端正執法理念,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用好黨和人民群眾賦予消防的權力,嚴格辦事程序,為人民群眾執法、用權、辦實事、做好事,樹立公正文明執法的良好形象。二要做到情為民所系。要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去開展工作,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擺在首位,以人民群眾滿意作為消防工作和部隊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解決責任意識不強,公僕意識不牢,群眾觀念淡薄,服務態度差,工作質量低,辦事效率不高的新問題,打牢執法為民的思想基礎,實現人民消防為人民。執法人員只有「深懷愛民之心、恪守為民之責、善謀為民之策、多辦利民之事」,真正把人民群眾的安危冷暖掛在心上,才能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才能把服務這件實事做深做細。三要做到利為民所謀。消防部隊作為武裝部隊性質的行政執法力量,作為公安機關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更要充分認識到,權力是人民通過法律賦予的,權力只能用在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上。要堅持真心實意對人民負責的精神,真正使各項工作在執法為民這個層面上紮根進去、體現出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廣大人民群眾謀利益。
三、規范執法行為,是當前消防監督的工作重點。當前,公安消防部隊在執法中存在一些問題,突出體現在:執法思想不端正、執法行為不規范、執法形象不文明、執法監督不得力等方面,導致消防監督人員攬權諉責、以罰代管、以情代法、以權謀私、徇私枉法,執法過程中冷硬橫推、吃拿卡要、等靠閑散行為和做法時有發生。要緊緊抓住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中存在的這些突出問題,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著力解決實際問題。一要在思想觀念上挖根源。消防執法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主要是由於個別執法人員執法意識淡薄、執法觀念不強造成。要在思想觀念上對照「三句話」總要求和「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要求認真查找有哪些思想觀念不正確、認識不到位的問題,從源頭上消除執法工作的錯誤認識。二要在實際工作上擺問題。要在工作方法、工作作風、服務態度、工作程序等方面認真查找存在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查擺執法過程中是否存在執法思想不端正、執法行為不規范、執法形象不文明等問題。同時要深入人民群眾,傾聽群眾呼聲、了解群眾疾苦,廣泛徵求群眾對消防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三要在規范執法上見實效。要從人民群眾不滿意的問題改起,對查擺出的問題認真進行剖析,抓緊整改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消防熱點、難點問題。要進一步規范執法工作,研究制定改進消防執法、監督服務有針對性的措施,推出服務經濟發展及便民、利民、親民的工作舉措,力爭達到手續簡便化、規則公開化、程序規范化、操作科學化,以實際行動塑造消防部隊良好形象,贏得人民群眾的真正擁護和大力支持。
四、創新執法機制,是新形勢對消防監督工作的必然要求。執法觀念的創新,必須以機制創新為前提,以制度創新為保障,以工作方法創新為表現形式,三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一是機制創新。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傳統的一些執法機制存在的弊端和缺陷暴露無疑,阻礙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己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要求。要以改革發展的理念,勇於改革不合時宜的機制體制,創新優化執法機制,提高執法效率,增強執法效果。如通過開展開門評警、開門納諫、聘請廉政監督員和行評代表等活動,增強執法活動的透明度,確保執法工作的嚴格公正。二是制度創新。要本著執法為民,群眾至上的指導思想,從合法性、適用性、有效性等角度對現行規范性文件進行分析,及時提出廢改立的建議。針對執法中存在違反程序的問題,制定保障程序法執行的各種規章制度和處罰辦法,加強執法制度建設,完善執法程序,從源頭上保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三是方法創新。公安消防部隊的各項工作,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新形勢,要根據全黨工作大局的需要,根據市場經濟建設和人民群眾的需要,改進工作方法,轉變落後觀念,建立新型體制,履行消防職能。當前,消防執法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很多,傳統的管理方法和執法方式己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要堅持改革創新,積極探索解決新問題的新辦法、新路子。
五、構建合理的保障體系,是實現消防監督執法的健康發展。 首先要加強主體建設。防火監督幹部是執法工作的主體,提高防火幹部自身素質對進一步加強消防執法工作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一要充實力量。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要本著加強執法、充實一線的指導思想,把一些德才表現好的幹部調整、充實到消防行政執法崗位上。同時要有計劃地每年從地方院校招收一些消防執法崗位亟需的專業人才,如建築、自動化控制、化工、電氣、法律等大學畢業生充實到消防執法崗位。二要加強培訓。要建立長期的培訓機制,做到崗前、晉職等方面的培訓,同時做好執法人員「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思想教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法制教育,努力提高職業道德素質,增強依法辦事觀念。三要健全制度。建立健全獎懲激勵制度,對執法工作作出貢獻的或執法水平高的應大力提倡,實施獎勵;對平時不注重學習,出現執法錯誤,執法不嚴的要堅決懲處,做到賞罰分明。其次要落實執法責任。進一步完善執法責任體系建設,明確各部門在執法職責許可權的同時,嚴格按照「誰承辦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確定其執法責任,切實做到職、權、責的互相銜接和協調一致。第三要強化執法監督。要深入群眾,廣泛聽取人民群眾對消防工作提出的合理性意見和建議,幫助群眾解難題、辦實事。同時聘請消防執法監督員參與消防監督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和幫助,充分發揮對消防工作的監督職能作用,使他們了解消防,宣傳消防,監督消防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規范消防執法工作,群策群力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切實做到「執法為民」,為進一步加強消防監督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群眾基礎。
③ 如何成為一名消防監督員
我國在不同的地抄區有不襲同的體制。
一是武警現役體制。一般來說要招收地方大學生,通過類似公務員考試的方式,大多數學習理工科的學生會從事消防監督崗位工作,也就是你說的消防監督員。
二是公安體制。比如深圳等地,通過招收公務員警察,分配到消防監督崗位,從事監督員工作。
三是從當兵入手,考入消防軍校,畢業後分配成為消防監督員。
另外,你是不是說要作消防的社會監督員?呵呵,如果是這樣的話,可以向當地消防部門申請,義務監督消防工作。
④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哪些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佔有一定比例。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建築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二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築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並完好有效;
(六)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七)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對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三)是否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並配備水帶水槍,消防器材是否配備並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並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員工集體宿舍是否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⑤ 消防舉報電話
舉報電話是:96119,這個電話是由消防部門安排專人值守的,消防部門接到市民的投訴舉報後會針對其內容進行認真細致查證,嚴格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及時反饋給舉報人。
除此以外,常用的幾種舉報消防隱患的方式有:
1、向所在地公安局的政治部門可以舉報。
2、通過寫信、來訪、網路等形式向消防部門進行舉報、投訴。
3、向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消防總隊的互聯網上的辦事直通車欄目的舉報投訴欄進行網路舉報
最後,舉報投訴人最好能留下自己的聯系方式,以便消防部門及時反饋隱患查處結果(一般不超過3個工作日,涉及「消防安全通道暢通」問題的舉報投訴將在24小時內給予回復解決)
(5)防火監督擴展閱讀:
哪些情況可以撥打96119進行舉報:
1、建設工程未依法經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驗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的;
2、公眾聚集場所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4、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情形的;
5、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6、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7、人員密集場所在外牆、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
8、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
9、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參考資料:網路-96119
公安部消防局-哪些情況可以撥打「96119」?
⑥ 消防安全監督員的職責是什麼
消防安全監督員實施《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相關內容進行監督,對於相關的消防場所對於相關的消防設施進行相應的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1、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2、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3、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4、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5、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6)防火監督擴展閱讀:
消防安全監督員的其他職責:
1、是否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在建工程內是否設置人員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等場所;
3、是否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臨時消防應急照明,是否配備消防器材,並確保完好有效;
4、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並暢通;
5、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6、施工現場人員宿舍、辦公用房的建築構件燃燒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⑦ 什麼是消防監督檢查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1、所謂內部監督,是指由消防部門內部對監督檢查的一種監督形式,包括內部審批監督,法制審核監督,兩人共同執法監督,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部隊內部紀委調查回訪監督等。
2、所謂外部監督,主要是指社會人員通過舉報、投訴等方式進行監督,還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部隊聘請的消防社會監督員的監督。
⑧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工作,實行什麼監督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工作實行分級監督管理制度。
以深圳為例,根據《深圳市公安局關於實施消防監督分級管理的通告》第二條 深圳市公安消防監督管理部門的管轄分工和職責范圍進行重新劃分。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消防局)負責對全市公安消防工作的統籌、指導、監督、協調,並保留部分消防監督管理職能,其他消防監督工作職能分別下放到各行政區分局及光明、坪山分局,公交分局(以下簡稱分局),由分局消防監督管理大隊和轄區派出所共同承擔。
(8)防火監督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監督制度經歷了四個發展時期:
(1)監督制度的建立時期。這是指從建國初期到1957年新中國監督制度從無到有的重要階段。1954年憲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對政府和司法工作實行監督。
(2)監督制度的徘徊曲折時期。這是指從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爭的開展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的9年中,由於反右斗爭擴大化,加之大躍進和三年困難時期,國家民主政治進程遭到嚴重的挫折。
(3)監督制度的嚴重破壞時期。文化大革命期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僅僅保留一個名義,實際上已失去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各級革委會集黨、政、軍、司法權於一身,監督制度被掃盪無遺。
(4)監督制度的恢復和重建時期。1976年粉碎「四人幫」後,國家監督工作得以復甦。特別是中國共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史上產生了劃時代的意義。
⑨ 消防監督管理的手段有哪些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佔有一定比例。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中國疏散預案;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中國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中國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建築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中國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二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築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滅火和應中國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並完好有效; (六)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七)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中國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中國疏散預案; (二)對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三)是否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並配備水帶水槍,消防器材是否配備並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並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員工集體宿舍是否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⑩ 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有哪些
消防監督檢查有以下內容:
(1)被檢查單位的建築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是否依法辦理了有關審核、驗收或者檢查手續。
(2)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合格的下列項目使用、改變情況:
(A)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等;
(B)建築物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
(c)建築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築構造;
(D)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E)火災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
(F)防煙、排煙設施和通風、空調系統的防火設備;
(G)建築內部裝修防火材料;
(H)其他經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的內容。
(3)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內容:
(A)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B)防火安全責任制及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落實情況;
(C)職工及重點工種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
(D)防火檢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以及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
(E)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在崗情況和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F)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確定和管理情況;
(G)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H)防火檔案的建立健全情況;
(I)每日防火巡查的實施情況和巡查記錄情況;
(J)消防設施定期檢查測試維修保養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況;
(K)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滅火預案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定期組織演練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