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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1-20 19:25:23

1.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1)p2p網貸監管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2. p2p網貸監管趨勢是怎樣的

對於P2P網貸行業來說,在取得突出成績的同時,也暴露出不少問題。數據表明,截止到2015年10月底,全國累計問題平台數量已經增至1078家,不良平台率高達29.96%。
問題平台的存在,給投資人帶來了嚴重的財產損失。網貸平台無法保障投資人的資金安全,自然要失去信任和支持,並直接危及自身的生存。上升到整個行業來說,負面影響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整個P2P網貸行業的穩健發展。
目前,對P2P網貸行業混亂問題的整治,成了業內外人士乃至中央政府高度關注的熱門議題。投資人的資金安全保障和網貸行業的健康發展,都迫切需要政府相關監管部門出台詳細的監管細則或監管規范。
2014年9月,銀監會就提出了「P2P監管十大原則」,從大方向上提出了對P2P網貸行業的監管可能,並得到了很多業內人士的認可和支持,但鑒於當時各方條件還不成熟,並沒有得到實施。
今年兩會期間,人大代表們顯然對P2P網貸行業比較感興趣,並對互聯網金融進行了熱切的討論。從2015年7月開始,銀監會相繼出台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幾份相關的法律法規性的監管文件。
雖然從去年開始,我國負責管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銀監會曾提出監管原則,但至今具體的監管細則仍未出台。看來,政府監管還缺了把火。
對於P2P網貸行業來說,政府監管是十分必要的,但由於網貸的特殊性,使其同時具備互聯網和金融的雙重屬性,因而在監管起來存在一定的難度。就互聯網層面來說,我國本身就缺乏網路方面的法律法規。在金融層面看,涉及到經濟等領域,因而在監管方面也比較麻煩。

3. 監管政策對p2p網貸行業有什麼作用

納入監管後的P2P,業務要受到嚴格審查,去偽存真的時候到了,這也會幫投資人們篩選出一大批優質平台

4. P2P網貸監管到底面臨哪些問題

在2015年下半年,相關部門陸續出台了多項針對P2P的法規,但相應的監管細則還未出台。綜合起來,網貸監管面臨以下主要問題:
第一,准備金問題。作為金融服務企業,P2P網貸公司 前並沒有被要求提取准備金。
第二,虛假信息。P2P網貸公司的生存面臨重大壓力,為了吸引更多投資者,一些平台給投資者提供著虛假或者不實信息。
第三,非法行為。這里說的非法行為不是納儲、吸儲等央行明確表示反對的行為。
第四,自律問題。由少數P2P平台參與的組織又在為自身的利益設置不同的行業進入門檻,以期加強自身的競爭力。這與互聯網普惠平等的理論有著天壤之別。
第五,風控問題。風險控制是任何涉及金融業務公司的核心。
第六,徵信問題。目前央行徵信信息並不對P2P平台開放。不但如此,央行徵信信息內容有限,貸款者的非銀行貸款也沒有被完全納入央行的徵信體系。
第七,來自傳統金融的挑戰。P2P網貸無法滿足大中型企業的融資需求。過度局限於風險高的小微企業和個人貸款業務直接提升了其風險。

2015年下半年已出台相關針對網貸的政策法規:
7月18日《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7月22日《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7月31日《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規定》
8月12日《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5. P2P網貸監管有嗎

目前還沒有監管,所以良莠不齊,個人覺得這樣對P2P網貸平台的發展也是不利的,個別詐騙或想一夜暴富的平台,會對整個行業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繼而讓那些一心一意、腳踏實地的平台的形象受到牽連。

6. P2P網貸行業的十大監管原則是哪些

目前詳細的監管細則還沒有出來,但是有四條紅線和十大監管原則
一、是P2P監管要遵循P2P業務本質,所謂業務的本質就是項目要一一對應,P2P機構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我們P2P不是經營資金的金融機構;
二、是要落實實名制原則,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各國都對開戶有非常高的原則要求,避免違反反洗錢法規。
三、是要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擔信用風險,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為雙方的小額借貸提供信息服務的機構,應當清晰其業務邊界,應與其他法定特許金融服務進行區別;
四、是P2P應該有一定的行業門檻,P2P信息平台作為分析、遴選新聞信息、提供參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強的專業性,應有一定的門檻,對從業機構應該有一定的注冊資本,高管人員的專業背景和從業年限、組織架構也應該有一定的要求,同時對他的風險控制、IT設備、資金託管等方面也應該有一定的資質要求。P2P機構應做好風險評估、風險提示和投融資限額的規定;
五、是投資人的資金應該進行第三方託管,不能以存款代替託管,託管是獨立的監管行為。同時盡可能引進正規的審計機制,P2P機構自己不能碰錢,這也是為大家避免非法集資的行為;
六、是P2P機構不得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諾,不承擔系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從事貸款和受託投資業務、不得自保自融,這也是避免非法集資、詐騙等行為。
七、是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資項目,我們很高興看到現在規范P2P機構融資的利率已經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業應該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風險,既要向市場披露自身的管理和運營信息,也要向投資者做好風險提示,開展必要的外部審計;
九、是P2P投資者平台應該推進行業規則的制定和落實,加強行業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須堅持小額化,支持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發展,項目一一對應的原則。

P2P網貸監管思路明確劃定四條紅線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日前也發表了對P2P平台的監管思路,明確了應該合理設定業務邊界的四條紅線:
一、是要明確平台的中介性;
二、是明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
三、是不得搞資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並且在實現行業規范之後,銀監會與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或將開展資金託管業務。

7. 政府為何要監管P2P網貸行業,以及如何監管

總體上應該是利好的消息。利1.政策監管之後,對於平台的運營會有一定的約束,行業負面信息減少,有助於整個市場規模的擴大。2.對於投資人來說,投資風險會降低,權益也更有保障。3.監管之後,投資人對網貸的認可度會上升,獲客成本下降。4.行業准入門檻提高,平台質量更高。弊1.會有一些不合規的平台,因政策問題關停。2.由於目前具體的監管措施不明,有可能監管過度影響行業發展。3.平台業務發展模式受限,影響平台盈利

8. P2P網貸平台規則如何被合理監管

在控制風險的思路下,中國未來構建的P2P網貸監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監管者應當對那些容易聚集非法風險的P2P網貸模式堅決打擊取締;引導P2P網貸在中國走向健康發展之路。
二是為了防止P2P網貸平台非法集資風險的聚集,監管者必須獲取相關信息,並且履行一定的監管職能。因此,P2P網貸平台應當備案,並定期向監管機構提供報告,以便監管者及時掌握情況。
三是建立客戶資金獨立存管制度,要求P2P網貸平台應當將客戶資金交予獨立第三方存管。至於是否要求P2P網貸平台具備最低資本金或者設置准備金要求,以及其他一些更多監管要求,則還可以再觀察一段時間再說。

9. 網貸監管到底都監管些什麼

說起監管,其實我覺得大方向更多可能是合規、合法兩個方面。對於監管我也有點自己的看法,首先,應該加強對P2P網貸機構性質的監管,即明確P2P網貸平台的中介性質,而不是經營資金,不得撮合多人之間的融資,使P2P平台事實上變成證券市場,否則必須登記成其他類型的金融企業。其次,應加強資金託管的監管,讓P2P平台不得直接或變相挪用他人資金。再者,必須加強對網貸平台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力度,防止網貸平台利用欺詐手段融資,保障社會整體金融安全。就目前來說,現在存活下來的平台在監管方面都還算可以的,像搜易貸、人人貸之類的平台,我記得監管這部分一直都是跟著政策走的,所以不管監管什麼,只要你借貸合規就不需要擔心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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