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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法

發布時間: 2020-11-22 23:29:32

㈠ 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的意義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與金融管理的復合稱謂。金融監督是指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全面的、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使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安全可靠和健康的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監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行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系列的活動。進—步而言,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管機構依據金融法律、法規,運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金融市場的活動進行規范、限制、管理與監督的總稱。其主要觀點有:一種觀點認為,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管當局基於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等因素,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進行審慎監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總和。(周恆山,2004)①另一種觀點認為,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授權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以及其在市場上的所有業務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史福厚,2004)②第三種觀點認為,金融監管是國家通過金融主管機關依據法規對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實施監督與管理,以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確保金融業穩健發展,金融業務的公平競爭,最終形成良好的金融秩序,推動經濟發展的一種管理手段。(席雅峰,2005)③第四種觀點認為,金融監管是指一國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機構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各種監督和管理。(羅晶、顏克高,2006)④金融監管目標是實現金融有效監管的前提和監管當局採取監管行動的依據。金融監管的目標可分為一般目標和具體目標:一般目標應該是促成建立和維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從而保護金融活動各方特別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動經濟和金融發展;具體監管目標各國有所差異,不盡相同。一種觀點認為,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促成建立—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從而保護金融活動各方特別是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推動經濟和金融發展。(史福厚,2004)⑧另一種觀點認為,金融監管的目的有二:一是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二是保護存款人及投資者的利益。(馬德功,2006)⑨第三種觀點認為,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力求收益最大化,而金融監管的目標是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為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臧慧萍,2006)⑩

㈡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㈢ 金融基礎法律與金融監管法律的關系是什麼

金融監管法律主要指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中涉及的法律法規。金融基礎法律涉及的范圍比較廣,它包括金融法律法規,還包括民法、商法、刑法之類的法律,

㈣ 請問誰有《美國新金融監管法案》的文本容或者請問誰知道美國《新金融監管法案》的核心思想是什麼

核心思想就是加大了政府的權力,新的法案忒厚了,估計美國人自己看著都頭疼。
奧巴馬帶領著美國走向大政府的這條不歸路。

㈤ 中央銀行法與銀監會在金融監管區別論述題,怎麼答呀給個方向!

簡單來講:中央銀行是管貨幣政策的,銀監會是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圍繞這個開答就行了。

㈥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6)金融監管法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㈦ 分析金融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的區別

概要:按法理學有關法律部門調整對象單一性的理論,金融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由金融調控法、金融監管法以及金融交易法等三部分建構。但長期以來的經濟法學研究忽略了這一點,尤其是表現在宏觀調控法研究上,輕易把性質迥異的金融監管法或金融交易法劃入調控法范疇。鑒於此,本文從調整對象、法律行為以及法律淵源三方面對金融監管法與金融調控法的差異作出區分,以求對金融法與宏觀調控法的理論研究之發展和完善有所稗益。

關鍵詞: 法律關系法律行為法律淵源SupervisionLaw

Liu yun

(Xiamen UniversityFujian Xiamen361005 )

Abstract : Both financial regulationlaw andfinancial supervision law are
the parts of financiallaw system.They are important for the study of the
economic w .But becauseofthe their engenderingbackground and functional property
are different , they have differences in many aspects . In the paper , we have
studiedand clarified the obscure demarc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law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law .

Keywords: financialsupervision

一、晚近宏觀調控法體系研究中產生的問題

法理學研究表明:一個國家的現行法律規范,不是雜亂無章的堆砌,而是由多層次的若干法律部門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金融法也概莫能外。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金融關系復雜多樣,根據其不同性質大致可列為三類:(1)金融交易關系,即社會經濟成分之間因存款、貸款、同業拆借、票據貼現、銀行結算、金融信託、金融租賃、外匯買賣、保險等而發生的關系。(2)金融監管關系,即國家對金融市場、金融市場主體以及金融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活動實施監管而發生的關系。(3)金融調控關系,即為穩定金融市場,以引導資金流向、控制信用規模為目的,國家對有關的金融變數實行調節和控制而產生的社會關系。

可見,金融法是以金融關系,即金融交易關系、金融監管關系和金融調控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集合。而根據法理學有關同一法律部門必須符合其調整對象即社會關系單一性之理論,可推知金融法並不是獨立的法律分支,而是一個由民商法規范、經濟法規范、甚至還有一些行政法規范、刑法規范等構成的復雜組合。比如金融交易關系,其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也是對等,主體之間的金融交易活動必須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等民商法之基本原則。因此,調整金融交易關系的金融交易法應屬民商法范疇。而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調控關系跟金融交易關系不同,兩者皆因國家動用公權力對金融主體、金融業務、金融市場的管理或干預而產生,目的在於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之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業直至整個國民經濟的良性循環和協調發展。因而,調整這兩種關系的金融監管法和金融調控法顯屬經濟法范疇。(1)

但遺憾的是許多經濟法學者忽略這一點,如晚近對宏觀調控法的研究開展的如火如荼,眾多宏觀調控法體系紛紛提出,其中不乏有見仁見智的觀點,但混淆金融交易法、金融調控法以及金融監管法性質的現象卻司空見慣。以下試舉例說明。

「廣義的金融調控法」說。其認為金融法「作為經濟法體系中的一個法律部門,兼有宏觀調控法規范和市場規製法規范,就其主要內容和基本職能而言,應當是宏觀調控法,而不屬於市場規製法」,「所以,在金融體制的國家干預職能中,宏觀調控的職能是直接實現國家貨幣政策目標的職能,市場規制職能服務於宏觀調控職能。與此相應,宏觀調控法是金融法的基本屬性。」而這個宏觀調法屬性的金融法體系可以龐大到包括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貨幣法、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信託法等。當然對於這個龐大的金融法群,不同學者所持觀點仍存有細微差異,如有學者並未將信託法包括進去
,有學者強調銀行法(包括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等)為「廣義金融調控法」之核心。

「狹義金融調控法」說。其主要是將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顯屬民商法性質的金融交易法剔除出調控法體系。與「廣義金融調控法」說相比,「狹義金融調控法」說較好地劃清民商法性質的金融法與經濟法性質的金融法之界限。但遺憾的是有的學者仍把「狹義金融調控法」體系定之過寬,把少數金融交易法納入其范圍,表現在將商業銀行法、非銀行金融機構法等以金融調控法定性。(3)而有的學者卻又把其體系「狹」之過窄,往往把一些主要調整金融調控關系的政策性銀行法、貨幣法等排斥在金融調控法體系之外。(4)

還有一種新近出現的觀點介於前兩者之間,其認為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信託法不屬金融調控法體系,而只包括中央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貨幣法等。此說較好彌補前兩說的缺漏,體系范圍的界定準確。但不足之處是依然混淆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調控關系這兩種性質迥異的金融關系,如其宣稱:「金融調控法是調整金融調控關系和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金融調控法律關系包括金融調控法律關系和金融監管法律關系」等。

不言而喻,上述學說皆違背法律部門傳統劃分方法——調整對象單一性原則,忽視金融調控法自成體系之立足點,不僅未能使其同金融交易法、金融監管法劃清界限,而且跟宏觀經濟調控法的基本理論也自相矛盾。所以,區分三者性質是至關重要的。因為金融交易法與其他兩者性質差別明顯,學界多為後兩者混淆視聽,故此本文側重從法律關系、法律行為以及法律淵源三方面對後兩者差異進行分析,以求澄清訛識,稗益金融法與宏觀調控法的理論更新。

二、從法律關系層面分析金融調控法與金融監管法

學界把金融調控法與金融監管法的性質混淆的重大因素是兩者在調整方法上有相似一面,如有學者將金融調控主體的諸如直接下達指令的直接調控行為視為與金融監管相似;也有學者將貨幣控制視為金融監管等。法理學把調整方法視為劃分法律部門的獨立調整對象標準的重要補充本無可厚非,但調整對象有虛擬和空泛特性,而調整方法卻是清晰和實在的,一旦把這兩個標准結合之後,第一個標准不知不覺被第二個標准吸收和異化,從而讓調整對象標准反而依附於調整方法標准,甚至得出「要形成一個法律部門,此種社會關系必須達到需要特種法律調整方法的程度」的結論。事實上這種邏輯難以獲取支持,因為從法律層面上講,調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種,當代法律實踐尚未催生出不同於這三類方法外的其他調整方法。而正因為調整對象標準的抽象性與層次性,我們可以按「平等性」與「國家干預」劃分出民商法與經濟法部門,並又可按「宏觀調控關系」、「市場規制關系」、「社會保障關系」將經濟法進一步細分為宏觀調控法、市場規製法與社會保障法等。所以,從調整方法上分析金融調控法與金融監管法的屬性註定徒勞無功,我們必須立足於兩者的獨立調整對象,即金融調控關系與金融監管關系。

金融關系屬社會關系的一種,而不同的社會關系實際是指社會的不同領域,涉及到經濟、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的各個領域。事實上即使在某一領域,其范圍也是極其廣泛,就如經濟領域,一樣存多種不同性質的社會關系。經濟領域的社會關系按不同標准有多種分類法,但比較科學的劃分應是「民間社會經濟關系」和「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兩種。所謂民間社會經濟關系,是指民間社會的自然人和法人從事經濟活動,相互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亦稱「平等主體間經濟關系」;而國家經濟管理關系,是國家在對社會經濟進行干預、管理或組織過程中,以國家(或其代表者)為一方主體,同有關各方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金融調控法、金融監管法之所以能與金融交易法相區別,根本在於前兩者屬國家經濟管理關系,而後者為民間社會經濟關系。

而國家干預經濟過程中一般會產生兩種內涵迥異的經濟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金融調控關系是金融主管機關運用各種金融杠桿調節貨幣供給總量和結構,在全社會配置貨幣資金,進而影響非貨幣形態的經濟資源之配置和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等金融調控行為而產生,顯然屬宏觀調控關系性質;而金融監管關系是金融主管機關通過監管金融機構等市場主體的金融業務,規制金融業務過程中產生,顯然屬於市場規制關系性質。可見,金融調控關系不僅具備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一般特徵,還應包括宏觀經濟調控關系的特殊表象,即「其一是它的宏觀性和總體性。它著眼點和目的是社會經濟的宏觀結構和總體運行,所實行的措施影響到社會經濟的全局,而不僅僅觸及某些局部和個體。國家需要在充分把握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狀況的基礎上,根據需要和可能,遵循客觀經濟規律,確定國家調節的目標,通過實施某些重大和廣泛適用的措施,使社會經濟和運行發生某種變化,產生宏觀和總體性的效應。……其二是宏觀調控措施的促導性。…它所採用的方式重在對社會經濟活動予以引導和促進。…當前,各國的國家計劃是或基本上是指導性的,經濟政策都重在對經濟活動主體的引導和促進,各種經濟杠桿和政策工具的運用,其導向性和間接性也十分明顯。」

同樣,金融監管關系屬於市場規制關系,必然具備有異於金融調控關系的性質。市場規制關系是國家在規制市場主體進入、運行、變更、退出以及市場秩序的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可分市場主體規制關系和市場秩序規制關系。前者是國家通過規范市場主體的組織和與組織有關的行為而滲透進國家干預意圖,以使市場主體意志符合國家和社會利益,特點是尊重市場主體意思自治,但反對絕對意思自治。後者是國家在特定的市場環境中貫徹某種特定經濟政策,對原有各種交易關系與競爭關系進行特殊安排,使國民經濟和諧、平衡發展,以求實現實質公平和社會效率。起不具備平等特徵,卻是對「平等關系或建立這種關系進行修改甚至破壞」。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監管關系之差異表現在主體、客體及內容方面。

1、 金融調控關系與金融監管關系主體方面的差異

金融調控關系主體一方具有恆定性,另一方具有廣泛性。前者作為調控主體,專指國家或代表國家行使金融調控權的職能部門;而後者作為受控主體,在范圍上明顯廣於金融監管關系主體,任何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公民個人都可能成為金融調控關系的受控主體。調控機關是最重要的主體,它們是金融調控關系的必要方並占據主導地位,具有不可替代和不可選擇性,享有單方面設立、變更和廢除金融調控關系之特權。其可憑借國家強制力使受控主體接受和服從自己的意志;也可採取多種形式激勵、誘導、刺激、抑制受控主體的金融活動,以求調控目標之實現。

金融監管關系主體具備交叉和重疊特性,國家機關作為監管主體無疑是最強大有力,但行業自律、金融機構內部監管也舉足輕重,缺乏它們國家機關的監管將無效率運轉。所以金融監管主體不具備調控主體的恆定性特徵並有交叉和重疊現象,如對於商業銀行,其不僅是國家機關監管與行業監管的被監管者,也是內部監管的實施者。另外,與金融受控主體不同的是,非金融領域的任何機關、團體、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即使並不是絕對不可能成為受監管主體,但可能性也是渺小或偶然的,這正是與金融受控主體的區別所在。

2、金融調控關系與金融監管關系客體上的差異

由於金融調控法主要調整具備國家宏觀調控性質的金融關系,並主要通過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實現,這就決定金融調控行為是金融調控關系中最重要和最經常的客體,包括調控主體的行為和受控主體的行為。既可表現為具有權力因素的宏觀調控行為,如中央銀行升降存款准備金比例,實施再貼現政策;也可表現為具有財產因素的行為,如中央銀行為參與市場公開業務。另外,作為金融調控關系客體的經濟資源具備強烈的整體性特徵。與具有強烈物質利益性的金融交易關系之物或財產不同,各經濟要素或資源的整體效益應放在第一位,即金融調控法不能也不應該以具體的物為客體,而應著眼於對經濟資源優化配置、經濟結構調整和改善等目標。

金融監管行為是金融監管關系的唯一客體,財物一般來講沒有成為金融監管客體的可能,這是由監管的目標和特殊性質所決定。因為金融監管是為保證金融市場的競爭、有效率、一體化和穩定,而實施的包括檢查全國銀行體系各成員銀行業務的安全與穩健以及法律、規章的遵守和執行的行為總和,這必然需要依憑審批、命令、禁止、准許、倡導、協調、獎勵和制裁等手段。雖然進行這種微觀經濟管理過程中也會涉及到貨幣、帳本、數據、憑證以及一些具體財物等,但它們只是作為實施行為的憑托或幫助,並不在於其本身存在的意義


3、金融調控關系與金融監管關系在內容的差異

兩者關系內容的基本特徵非常相似,如主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之內涵不一致。調控主體與監管主體之權利亦可稱為權力,是法律賦予的,

㈧ 銀監會對違反金融監管法規的業內機構的行政處罰措施不包括() 罰款 警告 沒收非法所得 責令改正 求解答

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行為。具體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37.39.40.43——48條

㈨ 金融監管有哪些主要方法的最新相關信息

金融監管的方式
1.公告監管
公告監管是指政府對金融業的經營不作直接監督,只規定各金融企業必須依照政府規定的格式及內容定期將營業結果呈報政府的主管機關並予以公告,至於金融業的組織形式、金融企業的規范、金融資金的運用,都由金融企業自我管理,政府不對其多加干預。 公告監管的內容包括:公告財務報表、最低資本金與保證金規定、償付能力標准規定。在公告監管下金融企業經營的好壞由其自身及一般大眾自行判斷,這種將政府和大眾結合起來的監管方式,有利於金融機構在較為寬松的市場環境中自由發展。但是由於信息不對稱,作為金融企業和公眾很難評判金融企業經營的優劣,對金融企業的不正當經營也無能為力。因此公告監管是金融監管中最寬松的監管方式。
2.規范監管
規范監管又稱准則監管,是指國家對金融業的經營制定一定的准則,要求其遵守的一種監管方式。在規范監管下,政府對金融企業經營的若乾重大事項,如金融企業最低資本金、資產負債表的審核、資本金的運用,違反法律的處罰等,都有明確的規范,但對金融企業的業務經營、財務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預。這種監管方式強調金融企業經營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監管方式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於未觸及金融企業經營的實體,僅一些基本准則,故難以起到嚴格有效的監管作用。
3.實體監管
實體監管是指國家訂立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規則,金融監管機構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對金融市場,尤其是金融企業進行全方位、全過程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證券市場監管手段:
1、法律手段。這是監管部門的主要手段。
2、經濟手段。
3、行政手段。 我國逐步形成了五位一體的監管體系,即證監會及派出機構、交易所、行業協會和投資者保 護基金公司的監管和自律體系。中國證監會成立於 1992 年並在全國設 9 個稽查局和 36 個地 方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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