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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官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22 23:28:12

① 整理中國古代的選官用官制度和監察制度

關於選官
選官用人乃國之大事,為了保證人才選拔,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國家一方面大力發展教育;另一方面不斷探索和完善選官制度,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科舉制度的創立與完善。「中興以人才為本」,自古有「得人者昌」,「失賢者亡」之說。因此認真總結中國古代選官用人的成功經驗與失敗教訓,至今仍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過「世卿世祿」制度產生。戰國時,「世卿世祿」制逐漸廢除,官吏的選舉發生了根本變化。秦在統一之前,「仕進之途,唯闢田與勝敵而已」,而勝敵是其主要途徑。秦統一後的官吏,也就多出於軍功。到了漢代,朝廷為了適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國家統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了一整套選舉統治人才的選官制度。這套制度包括察舉、皇帝徵召、公府與州郡辟除、大臣舉薦、考試、任子、納資及其他多種方式,不限於一途,而且還可以交互使用。以後,我國古代官吏選用又分別出現了魏晉時期的「九品中正制」及隋唐濫觴的科舉制。這些選官用人制度對當時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時也表現出各種弊端。

察 舉 制

察舉也就是選舉,是一種由下向上推選人才為官的制度。漢代察舉的標准,大致不出四條,史稱「四科取士」,《後漢書·百官志》注引應劭《漢官儀》說:
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約起於西漢,下迄東漢未改。不過有時單舉其中的一二科,或全舉四科,均有詔令臨時規定。察舉的標准雖僅有四科,但察舉的具體科目卻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賢良方正、文學(通常指經學)以及明經、明法、尤異、治劇、兵法、陰陽災異等臨時規定的特殊科目。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實授官職。上述察舉諸科,實際上分為歲舉和特舉,歲舉是常制,特舉由詔令臨時規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選人才的制度。漢代選官以「鄉舉里選」為依據,體現的是尊重鄉里輿論對士人德才評判的權威性。但是,輿論評價一旦與仕途沉浮相聯系,就容易被某些有權勢、有影響的人物或社會集團所控制、所利用。曹操審時度勢,提出了「惟才是舉」的用人原則,這既是對處於亂世求賢的需要,也是對漢代「選舉失實」的刻意糾正。

征 辟

徵辟是一種自上而下選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徵聘與公府、州郡辟除兩種方式。皇帝徵聘是採取特徵與聘召的方式,選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學兼優的人士,或備顧問,或委任政事。徵聘之方,由來已久,如秦孝公公開下令求賢即屬徵聘性質。秦始皇時叔孫通以文學征,王次仲以變倉頡舊文為隸書征,亦皆屬徵召性質。到了漢代,漢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賢詔,也是繼承了這一方式。以後自西漢武帝以至東漢,相沿成例。對於德高望重的老年學者,且特予優待。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車以蒲裹輪,駕駟迎申公」,可謂開了漢代安車蒲輪以迎賢士的先例。皇帝徵聘,為漢代最尊榮的仕途,被征者來去自由,朝廷雖可督促,如堅不應命,亦不能強制;且於既征之後,地位也不同於一般臣僚,大都待以賓禮。
辟除是高級官員任用屬吏的一種制度。漢代辟除官吏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三公府辟除,試用之後,由公府高第或由公卿薦舉與察舉,可出補朝廷官或外長州郡,故公府掾屬官位雖低,卻易於顯達。一種是州郡辟除,由州郡佐吏,因資歷、功勞,或試用之後,以有才能被薦舉或被察舉,亦可升任朝廷官吏或任地方長吏。
公府與州郡既有自行選官之權,而被辟除的屬吏又不為朝廷命官,故去留亦可以自便。如不應辟,也不能加以強迫;否則,要受到輿論的非議。尤其是州郡辟召是當時比較自由的仕宦途徑,而且既辟除之後,主官即當加以重用;否則,氣節志行之士就要辭去。另一方面,公卿牧守既可自行辟除,他們為了發展個人勢力,皆爭相以此籠絡士人;而士人為了做官,也不得不依託權門。這樣便發展成為一種私恩的結合。西漢時被辟除者猶為國家官吏,到東漢則實際上成了主官的私屬。於是朝廷集權力量遭到分割,地方割據勢力得到發展,東漢末年四分五裂的局面,與用人之權轉移到私人手中有很大關系。

九 品 中 正 制

在漢末軍閥混戰的沖擊之下,鄉里組織遭到破壞,「鄉舉里選」的傳統做法難以為繼。在此情況下,三國時的曹魏制定和推行了「九品中正制」。在朝官中推選有聲望的人擔任各州、郡的「中正官」,負責察訪本地士人,按其才德聲望評定九個等級,然後根據士人的品級,向吏部舉薦。吏部依據中正的報告,按品級授官。起初,這一制度是致力於解決朝廷選官和鄉里清議的統一問題,是對漢代選官傳統的延續,也是對曹操用人政策的繼承。但到魏晉之交,因大小中正官均被各個州郡的「著姓士族」所壟斷,他們在評定品級時,偏袒士族人物,九品的劃分,已經背離了「不計門第」的原則。此後的三百年間,出現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的門閥士族壟斷政權的局面,而九品中正制一直是保護士族世襲政治特權的官僚選拔制度。

科 舉 制

南北朝時期的士族制度,只是按照門第高低分配權力,不能滿足數量眾多的出身低微的地主的要求,而門第高的士族腐敗,因而加劇了當時的政治腐敗和地方割據分裂的傾向,說明士族制度已經腐朽。同時封建經濟有所發展,尤其是均田制實行後,中小地主勢力增長,非常渴望進入統治階層。隋唐時期實現了國家的統一,為革新政治、鞏固統治、加強中央集權,在選官上實行了科舉制。
隋文帝廢除維護門閥貴族地位的九品中正制,於開皇七年(587年)設「志行修謹」、「清平干濟」兩科。隋煬帝時始置進士科,因為是分科取士,所以名為「科舉」。王朝開始用公開考試的方法來甄別人才高下,從而量才錄用,這是中國古代選官制度上的重大改革,為以後歷代所沿用。
唐代科舉有常舉和制舉兩類。常舉每年舉行,於進士科外,復置秀才、明經、明法、明字、明算等多種。學館的生徒可以直接報考,不在學的自行向州、縣報考,合格後再由州縣送中央參加考試,應試者以進士、明經兩科為最多。考試的內容,進士著重於詩賦和時務策,明經則著重於儒家經典的記誦。主持考試的,開元二十四年(736)以前一直是吏部考工員外郎;以後歸禮部掌管,也有臨時由皇帝委派中書舍人等清要官主持的。武則天當政時,還親自主持考試。考試及格者稱為「及第」。錄取數進士科約為應試者的1-2%,明經科為1-2/10。因為考生投送履歷表,叫做「投狀」,所以進士第一名稱「狀頭」或「狀元」。武則天還增設武舉,由兵部主持。
制舉由皇帝臨時立定名目,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文辭清麗科、博學通藝科、武足安邊科、軍謀越眾科、才高未達沉跡下僚科等百十餘種。士人和官吏都可以參加考試。考中以後,原是官吏的立即升遷;原來不是官吏的,也立即由吏部給予官職。但制舉出身當時並不被視為正途,而看成是「雜色」。
隋唐時期創立的科舉制度有積極意義:剝奪了士族地主的政治特權,削弱了地方豪強士族的勢力,使封建官吏的選拔和任用權收歸中央,有利於消除地方和中央在選官方面的腐敗,改變了自秦漢以來以薦舉為主的官吏選拔制度,是歷史的一大進步。通過科舉考試,向整個地主階級開放仕途,有利於籠絡人才,緩和了矛盾,擴大了統治階級的基礎。科舉制度把讀書、考試和做官緊密聯系起來,從而提高了官員的文化素質,大大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局的穩定,推動了教育和科技文化的發展。
科舉制度為以後歷代王朝所沿用,但到了明清時期,專重「四書」「五經」,以八股文取士,禁錮了士人的思想,極大地束縛了知識分子的創造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科技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是中國近代落後於西方的文化因素。
關於監察
戰國時期
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編輯本段]魏晉南北朝時期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編輯本段]隋唐時期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編輯本段]清代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編輯本段]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主要特點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①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後,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證。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於考核、獎懲制度之中,並實行重獎重罰。③以輕制重,對監官採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元世祖時明確規定:「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以論誅之,且沒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紀》),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

② 中國古代是如何約束監察官的

監察官制度在中國源遠流長。考察我國歷史上對監察官員的選拔任用、考核獎懲等制度規定和運行模式,可以給人以深刻啟迪,有利於運用歷史智慧推進當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打造一支稱職的監察力量。

元代著名監察官張養浩,其代表作《風憲忠告》集中闡述了我國古代監察官如何知責、擔責、問責
我國《監察法》第14條規定:「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建立監察官制度,是黨中央在改革大局中明確的一項政治任務,是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監察體系的重要舉措。監察官制度在我國源遠流長,是我國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監察官的選任標准與條件
在中國古代,作為獨立於行政管理系統之外的監察制度,實現監察機構獨立,監察組織系統化,監察職責明確化,經歷了一個緩慢的歷史發展過程。早在先秦時代的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因素和監察活動的萌芽。監察制度作為封建社會的產物正式形成於秦漢時期。其標志是中央監察機構——御史台(府)的建立和定型,長官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名稱的確立以及監察法規的制定與頒行。它們在後代的歷史演進中,不斷發展完善。
御史與諫官是中國古代監察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主體,監察官員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監察效能的發揮,所以,歷代統治者都十分重視監察官員的選拔,強化任用標准。
耿直敢言,公正無私。中國古代監察官的主要職責是監督百官、舉發姦邪、彈劾不法,故而把耿直敢言、公正無私作為選任監察官必備的品格和首要條件。御史彈劾的對象是權貴大臣,諫官諫諍的對象是皇帝,這就決定了監察官必須「特稟剛毅之性,內懷骨鯁之操」,同時必須具有嫉惡如仇,公正無私的思想品格。只有嫉惡如仇、才能大膽行使彈劾權;只有公正無私,才能保證監督客觀、執法公平。
器識遠大,博學多才。監察官必須器識遠大,博學多才,熟悉並忠於法律。《冊府元龜·憲官部》載:「夫憲官之職,大則佐三公統理之業以宣導風化,小則正百官紀綱之事以糾察是非,故漢魏以還,事任尤重,至於選用,必舉賢才。」只有「賢才」,才能掌握國家的大政方針,熟悉國家的政策法令,精通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業務工作程序,嚴格履職盡責。
出身基層,明辨是非。中國古代重視從地方縣級的丞、尉、主簿等基層官吏中選拔監察官,他們不僅熟悉地方的風土人情,了解民間疾苦,積累了豐富的為政經驗,而且地方基層給他們提供了展示才乾的平台,能使他們為長官熟知乃至欣賞,進而得以推薦。唐玄宗時曾規定:「凡官,不歷州縣不擬台省。」宋孝宗規定擔任監察御史的必須曾兩任縣令。監察官從地方基層選拔,反映了務實的用人原則。
監察官的主要職權
中國古代監察官的任用主要有三種方式:皇帝直接任命;宰相等大臣舉薦,皇帝敕授;御史台長官自辟,皇帝敕授。御史監察的對象上至中央三公、宰相、將軍,下至地方州縣有品級的官吏。監察內容和范圍覆蓋了國家政權的所有部門和領域。其核心職權有三項。
彈劾權。彈劾權是封建法律賦予監察官的一項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權力,類似於現代社會的提起公訴。御史對違法犯罪的官吏提起彈劾,罪名主要有:謀反、謀大逆;違反封建禮教禮制;巫蠱左道;銓選不實;疏於朝政和不稱職;侵害國家和百姓財產利益;索賄受賄;朋黨與交通內臣;用兵失誤;貪占軍餉等。皇帝根據彈劾的事實和案由輕重,作出最後裁決。
司法審判權。在唐代之前,御史的主要職權是糾察百官、彈劾非法。到了唐代,御史的職權由相對單一的監察權逐漸發展為監察權與司法審判權並重的格局。御史作為司法審判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獨立或參與審判多是皇帝交辦的案件。中央或地方遇有重大疑難案件或冤獄復審案件,由皇帝特詔御史台、刑部和大理寺三大司法機關組成臨時法庭,共同審理,稱為「三司推事」。
檢查權。檢查權是監察機關的又一項重要權力。中國古代已建立較為完備的公文檔案制度,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在各項規章制度、法律條文、公文批示的框架內運作。御史有檢查清核朝廷各類文書檔案的職責,在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糾錯,以保證中央政令的落實。除上述幾項主要權力外,監察官還有處置權、薦舉權、監軍權、監決權等。
監察官的考核與獎懲
加強對監察官員的考核是監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環節,也是督促監察官忠於職守的有效手段。在中國古代,考核又稱考績、考課。早在西周時期就建立起來了三年一考、三考黜陟的官吏考核制度。後代大多採取一年一考,三年或者四年考滿,根據考核結果給以官吏升降遷轉的制度。
一般而言,中國古代對監察官的考核一是適用於所有官吏的普遍標准,主要表現為對官吏「德」的要求即德義有聞、清慎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二是對監察官「才」與「績」的標准,「訪察精審,彈舉必當」是對御史的要求;「獻可替否,拾遺補闕」是對諫官的要求,強調將監察官的個人品德與才能、績效結合起來。同時,對考核不合格不稱職的監察官,或降級或調換崗位。對不履行職責、貪贓枉法者,則給予法律懲罰。
對失職瀆職監察官的懲罰。監察官未能很好地履行監察職責,該彈劾時不彈劾,該諫諍時不諫諍,玩忽職守,則構成失職瀆職罪。《唐律疏議·斗訟律》規定:「諸監臨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糾彈之官,減二等。」「糾彈之官」即主掌監察彈劾職能的御史。隋代殿內侍御史韓微之等犯失職瀆職罪被彈劾,御史監師在朝會上對衣冠佩劍不整的武官不予制止被斬首,是典型的案例。
對公報私仇監察官的懲罰。誣告即捏造事實向官府控告,意圖使被誣陷者承擔罪責,誣陷他人者構成誣告罪。自秦漢以後歷代對誣告罪均予法律懲處。《唐律疏議·斗訟律》規定:「諸誣告人者,各反坐。即糾彈之官,挾私彈事不實者,亦如之。」這是用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監察官利用公權力以報私仇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索賄受賄監察官的懲罰。監察官如貪贓枉法、索賄受賄,對其懲罰要比其他官員更加嚴厲。《唐律疏議·職制律》第141條規定:「諸官人因使,於使所受送遺及乞取者,與監臨同;經過處取者,減一等。糾彈之官不減。」由於最高統治者重視對治官之官的法律監督,一旦監察官觸犯法律,從嚴懲處,不予減免刑罰。
對出使輒干他事監察官的懲罰。監察官奉命出使,要求嚴格按照監察法的規定進行監察,不準越權干預行政事務,否則,構成出使輒干他事罪,要受到懲處。《唐律疏議·職制律》規定:「諸受制出使,不返制命,輒干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所廢闕者,徒三年。」監察官出使不得干預行政事務,因擅自干預致公事受阻或不能正常開展工作,要判處三年徒刑。這一法律規定對限制和預防監察官濫用職權具有重大的意義。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對懲治腐敗和改善吏治發揮了重要作用,監察官以大無畏的精神,捍衛著對國家和法律的忠誠,其中的重要原因在於他們的角色意識即對儒家價值信念和人文理想的信奉和堅守。這值得我們今天深思。

③ 羅馬官職中的監察官為什麼任期18個月,但是5年才進行一次選舉,那麼在離任時所負責的職責如何處理呢

雅典民主制度與古羅馬民主制度,如兩條平行線,同步發展,而不是像很多人誤解的那樣,是一先一後。
雅典,人類民主思想搖籃
公元前8世紀,雅典城邦形成後,政治權力為氏族貴族所控制。貴族寡頭專政,使平民與貴族長期處於對抗狀態。直到後來共同選擇梭倫為調停人和執政官,把政府委託給他,雅典政治才進入了民主時期。這是公元前594年前後的事。
梭倫的改革,取中庸之道,抑富扶貧,以仲裁者身份登上政治舞台。他說,在貧富之間,自己拿著一隻大盾,「保護兩方,不讓任何一方不公正地佔據優勢。」又說,「我制定法律,無貴無賤,一視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他恢復了公民大會和四百人會議。公民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各級公民有權參加,它有權選舉重要官員,決定戰爭與媾和等國家大事。四百人會議相當於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如今日之人大常委會),由4個部落各選100人組成。此外,還設立了每個公民都有權參加的民眾法庭,並可推舉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他規定,每個公民都有權向公民大會和民眾法庭就自己的切身利害問題提出申訴,而且任何人都有自願替被害人要求賠償的自由。(在中國,今天,如果一個律師為受損害的消費者群體代理訴訟,也是不被允許的!而在美國就有這種公益訴訟。)
他普及選舉權,使平民享有公民的基本民主權利。亞里斯多德評價說,「人民有了投票權利,就成為政府的主宰了。」因此,梭倫擴大了拯參與的社會基礎,為雅典民主政制奠定了基礎。
但他兩邊都不討好,自動辭職,但卸任條件是必須實行他頒布的憲法。此時,正是中國的東周時期(周定王。楚莊王伐陸渾的敵人,第二年經過洛邑,讓人問周朝索要九鼎。定王讓王孫滿出使拒絕,楚兵退去。十年,楚莊王圍困鄭國,鄭伯投降,被放。十六年,楚莊王死。)
後來經過庇西特拉圖、克利斯提尼統治,民主制度又向前發展,雅典城邦民主製得以最後確定下來。
公元前492年(相當於中國春秋末期,前770年-前476年,周幽王烽火戲諸侯亡國後,周室逐漸衰弱,各地諸侯則勢力越來越大,其中以春秋五霸為最。),波斯軍隊入侵希臘,希波戰爭爆發。戰爭持續了約半個世紀。前449年簽訂和約。波斯帝國元氣大傷,而雅典的軍事和政治威信卻大為提高,取得了希臘盟主的地位。為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傳播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在這期間,最有影響的是伯里克利於前443至429年期間連任雅典的首席將軍,為雅典最高統治者,開創了希臘文明的新時代。
伯里克利使執政官的職位向第三等級開放,對第四等級的當選者也予以默認,以促使更多貧窮公民有可能擔任公職。公元前451年,公布公民法。
他強化了公民大會的作用,使執政官的權力進一步受到約束,而且不得連任。任何公民皆可向法庭提出「不法申訴」,即使是五百人會議或公民大會的決議,如有違反現行憲法或不合立法程序者,普通公民亦可申訴,陪審法庭有審理之權。亞里斯多德贊揚說,這樣做得對。「因為少數人總比多數人更容易受金錢或權勢的影響而腐敗。」
伯里克利時期,雅典經濟繁榮,文化昌盛,民主政治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雅典成了完善城邦民主制的典型。
雅典民主制可歸結為以下幾個觀念:
一、主權在民思想。伯里克利在一個演講中說,「我們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制,是因為政權是在全國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亞里斯多德也說,雅典平民政治的本質特徵是「平民群眾必須具有最高權力;政事裁決於大多數人的意志;大多數人的意志就是正義。」(當然,這也埋下了「多數人暴政」的隱患。哲學家蘇格拉底就因宣傳不合時宜的思想,在公元前399年被公民投票,判處死刑。)雅典公民對官員和法律具有實際控制權,他們通過法院實現這一權力。法院是屬於全體公民的。法院的任何成員,都向年滿30歲以上的公民開放,總共有6千名陪審員,每年選舉產生,然後抽簽分派到各個法院行使職權。歷任執政官要像諂媚僭主那樣,諂媚平民。主權在民還表現為「輪番執政」。雅典政治向全體公民開放,官職不再受財富和門第限制。雅典人有這樣一種觀念:既然每個公民都是自由的,那麼任何人就不應受他人統治。這實際是做不到的,於是只好「人人輪番當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這才合乎正義。」

二、權力制約思想。亞里斯多德已經提到一切政體都有三個要素:議事機能、行政機能、審判機能。貝殼放逐法,是全體雅典公民對高級行政官吏進行控制的重要手段。在雅典人看來,在平等人民組成的城邦中,以一人高高凌駕於全邦人民之上,是不合乎自然的。如果某行政官權勢太大,就可能危害國家,公民就以在每年舉行一次的秘密投票中把他驅逐出境。貝殼放逐法就是現代對高級行政官的彈劾法。(為什麼叫貝殼驅逐法呢?因為很多平民不識字,就用貝殼作為表明自己態度的工具。可見,民主制度,不一定非要在掃除文盲以後才能實行。)
三、法律至上思想。雅典政制嚴格實行法治,絕禁人治。伯里克利說,「在私人生活中,我們是自由和寬恕的。但在公家事務中,我們遵守法律。這是因為這種精神深使我們信服。」每個官員任職以前,要宣誓:他們將公正地和依法地從政,絕不以他們的職務接受禮物,如果接受任何東西,他們就要立一尊金像,遺臭萬年。包括十大將軍這樣的高級官員,因為謀私觸犯法律被流放、處死的也有,包括伯里克利的一個兒子也被無辜處死。亞里斯多德說,「誰說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雅典人認為,無視法律的專制政體是最壞的政體。雅典還樹立了刻有反僭主法的大理石石碑,規定企圖在雅典建立獨裁統治的人,任何人殺死他都無罪。公元前514年,兩位青年因刺殺僭主失敗被害,雅典人尊他們為一代英雄,並塑像以資紀念。
四、公民意識。民主制,使雅典獲得了空前繁榮。每個雅典人皆以生活在團結和諧的雅典而自豪。伯里克利在一篇葬禮演說中,洋溢著雅典人莊重榮耀感——
「我但願你們天天注視著宏偉的雅典,這會使你們心中逐漸充滿對她的熱愛。當你們為她那壯麗的景象傾倒時,就會想起那些締造這個帝國的人們。他們明白自己的職責並有履行職責的勇敢精神……為她慷慨地獻出生命,就像為她的節日所能奉獻的最美好的禮物。」
人人皆可從政,統一的公民集體形成了。關心雅典,參與政治,輪流執政,是雅典人心中神聖的事。正是觀察到這一現象,亞里斯多德說,「人是一個政治動物。」
雅典,作為希臘諸城邦民主政體的典範,成為人類民主的發祥之地和人類民主思想的搖籃,對世界各國影響深遠。
為防止多數人暴政,17世紀起,西方幾代啟蒙思想家,大力鼓吹公民享有言論、出版、結社、信仰自由,認為這是公民神聖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這是防止蘇格拉底悲劇重演的法寶。
羅馬共和國民主制
公元前6世紀末,羅馬建立了貴族專政的共和國。以後,平民與貴族經過長達近兩個世紀的斗爭,推動了羅馬民主制的發展。成為古代民主制的又一典範。不過,羅馬民主化發展程度是不及雅典的,貴族一直是政治權力運轉中的主導力量。
公元前510年左右,羅馬共和國成立,百人團會議從貴族中選出了軍政長官即執政官。
早期羅馬共和國的政治制度是貴族政治,最有權力的是元老院。由氏族長老和退任的執政官組成(相當於政協吧?)享有決定內外政策以及及審查和批准法案的權力。百人團選出的執政官也須經元老院批准。廣大平民與貴族的政治、社會、經濟地位極為懸殊,不能當選高級長官,不能充任元老院議員,不能和貴族通婚。致使貧富懸殊長期不能解決,反而惡化。公元前494年(相當於東周的周敬王。子朝殺猛後自立,但是晉國擁立丐為敬王.四年後,晉國率諸侯擁敬王回朝.三十九年,齊田常殺其君簡公這就是有名的"田姓代齊",也就是從這起,齊國的國君不是姜子牙的後裔了,而是田姓,四十一年,楚滅陳。孔子卒。 柏舉之戰(孫子滅楚),卧薪嘗膽,田氏代齊,孔子去世。)羅馬被外族入侵,為使民奮戰,承諾對平民減免債務,然敵退而食言。平民乃持武器離開羅馬,在聖山安營紮寨。貴族作了讓步。後來又有第二次撤離運動。羅馬貴族許諾可以有民選的保民官。保民官成為對貴族權力的重要制約力量,對政府法令有否決權。

元老院—執政官—保民官,具有一定的平衡架構。
公元前450年,十二銅表法制定。保護私有財產,禁止一切特權,限制了貴族的專橫。它對近代歐洲的法權觀念的發展都產生過重大影響。公元前444年左右,在最高行政長官中,終於出現了平民。
經過平民的斗爭,規定平民的特裡布斯大會上通過的決定,對全體羅馬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平民會議就具有公民會議的性質了。公元前287年,(約為中國的戰國時代,正是秦朝陸續以武力消滅六國的進程中。)人民真正享有立法權。公民被行政長官判定死刑或體罰時,有權向人民大會提起控訴。人民保民官神聖不可侵犯。侮辱者要處以死刑,並沒收財產。
在羅馬共和國歷史中,貫穿了平民與貴族的斗爭、元老院與軍事獨裁者的斗爭。這兩條線索彼此纏繞,使羅馬共和史呈現復雜多變的面貌。
早期羅馬官職和早期的雅典官職一樣,都是無給職,沒有報酬,特別對於高級官吏,要求一定的資產作為「代表資格」。(這恐怕也可以給今天的民主制度建設提供借鑒。鑒於官場腐敗如此嚴重、如此普遍,寧願他們先掙錢再做官,不願他們先做官再掙錢。前者,做官是榮譽;後者,做官是發財。)而且當時還流行這樣的觀念:有官職的人們不但需要按照他們的身份生活,還必須把個人的財產投入到公共建設、娛樂組織中去。
羅馬實際上是一個貴族性質的共和國。比雅典民主略微遜色。羅馬共和國的經濟基礎是土地佔有制,不像雅典那樣是手工業和商品經濟。
羅馬共和國最高權力一直控制在元老院手裡(這比中國控制在皇帝一人手裡要好得多。中國的政體,實質上是皇帝的私有制,這是最大的私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可是,這種國家還特別喜歡提倡「公有制」。在雅典、古羅馬這樣的國家裡,才可能有「公民」。而中國幾千年封建歷史中,只有「私仆」。)
這個權力架構中的重要部件,還有人民大會、百人團民會、特裡布斯民會。在高級官吏中,有執政官(任期一年,是百人團民會上選舉產生的,他們是元老院和人民決議的主要執行者,負責國內的安全。)、獨裁官、行政長官、監察官(被稱為最神聖的高級官職,由過去曾任執政官的人中選出。公元前433年起,每5年選舉一次,但他們的任期只有18個月。其職責為:審查元老院名單、進行公民調查、監督公民道德、管理國有資產和公共工程。可揣根據情況把元老開除元老院。)保民官(只有平民才能擔任此職。一共10人,任期一年,在整個共和國時期是民主制的一個特殊監督機構。保民官神聖不可侵犯。可以否定元老院的決議。但也容易被收買。)
後來,羅馬共和國經過斯巴達起義(猶如中國之××),獨裁者取得地位,越來越依賴軍事統治。從公元前二世紀開始,走向專制、獨裁,蘇拉—克拉蘇—龐培「三雄政治」,公元前49年(相當於中國西漢末年),凱撒取得獨裁權力,成為終身獨裁官。其後,他的外甥渥大維登山羅馬政治舞台,集大權於一身,羅馬共和國終於被葬送,進入羅馬帝國時期。

④ 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晉升是對的嗎

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是正確的。

⑤ 會不會有監察官制度

是的,現在已經正式提上議程,等明年6月份國家監察法出台的時候就可以知道了。

⑥ 監察官工資到底漲不漲

屬於公務員的薪酬,依法按規定製度執行

⑦ 宋朝建立了一套監察官員的什麼制度

宋朝建立了一套監察官員的瀆職懲處制度、選拔的標准和職務迴避制度。宋朝對具有紀委職責的監察官員有著嚴格的規定,甚至監察官違反出巡制度都要受到處罰。還特別規定了監察官失察、自身貪暴受懲處的制度。對於失察的監察官,將給予嚴厲的處罰。

⑧ 漢朝在地方設置的監察官是什麼,據材料一,指出古代建立監察制度的根本目的

刺史。根本目的是加強中央集權與君主專制以維護統治。

⑨ 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對嗎

這樣肯定是對的而且也是必須的,有了制度才會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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