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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風險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1-22 23:24:10

A. 期貨經紀公司的風險控制、結算、客服崗位分別的職責和主要工作內容都是什麼

風控,主要職責控制客戶資金的風險,需要非常熟悉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回及期貨公司答的風控管理辦法。
結算,對接交易所、保證金監控中心、期貨公司、客戶之間的來往賬目結算,每日收盤後都要理清各方面的賬目關系。
客服,為客戶解答各方面的問題,期貨基礎知識,交易規則,行情分析等等等等,需要的能力是幾個崗位中最高的。
經紀人,開發客戶的,聯系客戶,讓客戶對期貨投資產生興趣,從而來公司開戶,並為客戶進行各方面的服務,是聯系期貨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橋梁。

B.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具有從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的詳細計劃。
(五)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且運行狀況良好。
(六)高級管理人員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行政、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九)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比例超過50%,對出現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不在公司任職,且已整改完成並經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東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十一)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十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C. 朋友在期貨公司上班,但是受到監管想要叫我開個期貨賬戶借給他用,請問我有沒有什麼風險

期貨公司工作人員,他是不能創造機會了,所以說他介入了別人的名義開戶炒期貨,你又說他完全沒有風險,但也有那麼一點點,那你像你說的那個丟失的事不可能

D. 風險監管指標管理是什麼意思

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
關於發布《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證監發[2007]55號 各期貨公司: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會制定了《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標准。
第四條
期貨公司擴大業務規模或者做出向股東分配利潤等可能對凈資本產生重大影響的決定前,應當對相應的風險監管指標進行敏感性測試。
第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聘請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公司年度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出具報告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編輯本段第二章 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
第六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凈資本、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等衡量期貨公司財務安全的監管指標。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在期貨公司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 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客戶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其他調整項。
第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比例對資產進行風險調整。
第九條
期貨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按照分類和流動性情況採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採取不同比例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對相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准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期貨風險准備金」等有助於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 除「期貨風險准備金」外,期貨公司認為某項負債需要在計算凈資本時予以調整的,應當增加附註,詳細說明該項負債反映的具體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決定是否同意對該項負債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預計負債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准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四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應當相應調減凈資本。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 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准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充分披露期末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等或有負債的性質、涉及金額、形成原因、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並在計算凈資本時按照一定比例扣減。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調整扣減比例。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期貨公司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第十七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在計算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時,應當相應扣除。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 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准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編輯本段第三章 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一)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500萬元; (二)凈資本不得低於客戶權益總額的6%; (三)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凈資本/營業部家 數)不得低於人民幣300 萬元; (四)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 (五)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六)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150%; (七) 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委託其他機構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第二十條
從事交易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45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從事全面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以下標准: (一)人民幣9000萬元; (二)客戶權益總額與其代理結算的非結算會員權益或者非結算會員客戶權益之和的6%。
第二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期貨公司的風險狀況及風險管理能力,提高其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准。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編輯本段第四章 編制和披露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於月度終了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按周或者按日編制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製表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並應當保證其真實、准確、完整。上述人員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方式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期貨公司應當保留書面風險監管報表,相應責任人員應當在書面報表上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該報表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5年。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 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全體董事簽字確認,並應當取得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
第二十九條
風險監管指標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和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於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還應當於當日向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編輯本段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未按期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或者報送的風險監管報表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限期報送或者補充更正。 期貨公司未在限期內報送或者補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期貨公司違反企業會計准則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認定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准。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進入風險預警期。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觸及預警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對公司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並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並抄送其全體股東; (二)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優化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水平; (三)要求公司進行重大業務決策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風險監管指標的影響; (四)責令公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頻率,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優於預警標准並連續保持3個月的,風險預警期結束。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並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進行驗收。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期貨公司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採取監管措施。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風險監管報表,包括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匯總表、凈資本計算表、資產調整值計算表、客戶分離資產報表、客戶權益變動表、經營業務報表和客戶管理報表等。 (二)資產、流動資產,是指期貨公司的自身資產,不含客戶保證金。 (三)負債、流動負債,是指期貨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含客戶權益。 (四)重大業務,是指可能導致期貨公司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發生10%以上變化的業務。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依法設立的期貨公司,不完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07年8月1日之前達到本辦法的要求。

E.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的出台對期貨經濟公司的影響

02-5-17出台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期貨經紀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駐各地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加入中國期貨業協會。
中國期貨業協會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 設立期貨經紀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有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期貨業務:
(一)期貨經紀業務;
(二)期貨咨詢、培訓業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申請設立營業部、分公司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分支機構。
期貨經紀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前一年度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擬設營業部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具備任職資格;
(三)期貨經紀公司對擬設營業部有完備的管理制度;
(四)擬設營業部有符合經紀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期貨經紀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名義變相設立營業部;不得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設立營業部;不得承包、出租營業部。
第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的設立、合並與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設立,由營業部擬設立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變更事項,以及變更持有期貨經紀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的,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但變更持有期貨經紀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該股東資格應當事先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在變更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一)修改章程;
(二)變更10%以下股權;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對於上述變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情形,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要求期貨經紀公司糾正。
第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債權債務,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剩餘財產。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監督清算組處理投資者持倉和保證金。
第三章 期貨經紀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投資者的委託,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自覺避免與投資者的利益沖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第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期貨交易的風險,並在營業場所備置期貨交易相關法規、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經紀業務規則及其細則供投資者查閱。
第十六條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投資者開立賬戶,必須持有中國公民身份證明或者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資格的合法證件。
第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為投資者開立賬戶前,應當向投資者出示《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已了解《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內容,並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期貨經紀公司不得為未簽訂書面《期貨經紀合同》的投資者開立賬戶。
《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格式和內容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中明確為其辦理下達指令、調撥資金等有關事項的受託人,約定聯絡方式、指令下達方式並預留受託人簽字。
第十九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期貨經紀公司可以解除與投資者的期貨經紀合同,對投資者賬戶進行清算並予以銷戶:
(一)自然人投資者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法人投資者終止的;
(二)投資者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的;
(三)期貨經紀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並且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情形;
(四)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撤銷賬戶的方式,終止與期貨經紀公司的委託關系。投資者銷戶應當辦理相關的銷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第二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開展期貨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期貨經紀公司對外發布的廣告宣傳材料,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編碼規則為投資者分配交易編碼,並向期貨交易所備案;期貨經紀公司注銷交易編碼,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開戶資料檔案,除依法接受檢查外,應當保密;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錯單記錄,用以記錄處理錯單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投訴處理制度,並將投資者的投訴及處理結果存檔。
第二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交易風險控制條件及處置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期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立投資者保證金賬戶專門存放投資者保證金,與自有資金分戶存放。
期貨經紀公司劃轉投資者保證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照投資者的指示支付保證金余額;
(二)為投資者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或者結算差額;
(三)投資者應當向期貨經紀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續費、稅款及其他費用;
(四)雙方約定的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五)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網上委託等方式下達交易指令。
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投資者應當填寫書面交易指令單;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同步錄音;以計算機、網上委託以及其他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保存能夠證明交易指令內容的記錄。
網上委託指期貨經紀公司通過互聯網,向在本公司開戶的投資者提供的用於下達期貨交易指令的委託方式。
第二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為投資者提供網上委託服務的,應當建立網上交易風險管理制度,並對投資者進行網上交易風險的特別提示。
第三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傳遞投資者指令。
第三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每日交易閉市後應當為投資者准備交易結算報告。投資者有權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知悉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投資者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期貨經紀公司提出書面異議;投資者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的,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確認。投資者既未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易結算報告內容的確認。
投資者有異議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予以核實。
投資者未在約定的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不得再提出異議。
第三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之間或者期貨經紀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發生期貨業務糾紛的,可以提請中國期貨業協會調解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交易結果不符合投資者交易指令,或者強行平倉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條件,期貨經紀公司有過錯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重新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或者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並賠償由此產生的直接損失。
第三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將投資者的指令記錄和交易結算記錄按月匯編成月報。
第三十六條 開戶資料、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以及其他業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四章 日常監管
第三十七條 《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營業部經營許可證》由中國證監會統一設計和印製。
禁止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營業部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許可證正本或者副本遺失或者嚴重破損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發現之日起3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報刊上聲明作廢,並持登載聲明向中國證監會重新申領。
第三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營業執照與許可證的相關內容必須一致。
第四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中國證監會的營業許可,作為其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的宣傳或者保證。
第四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在公眾媒體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設立風險管理部門或者風險管理崗位,建立並嚴格執行風險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設立合規審查部門或者合規審查崗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審核公司的財務、業務狀況以及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公司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製作合規審查報告書。
第四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安全評估和管理體系,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期貨經紀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和結算工作必須分設部門進行。
第四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每年度聘請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經營財務情況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將所聘請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期貨經紀公司更換聘請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更換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說明原因。
第四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者成為承擔 無限責任的投資人。
第四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監管報表體系,對期貨經紀公司的財務安全性進行監管。
第四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隨時可以對期貨經紀公司及其營業部進行檢查。
第五十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經紀公司或直接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審計或稽核的有關費用由期貨經紀公司支付,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聘請所發生的費用由中國證監會支付。
第五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部署負責本轄區內期貨經紀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年檢。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規定每年度年檢的條件、形式、范圍和重點,並對年檢進行檢查。
年檢報告書格式、年檢標識樣式和年檢戳記樣式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年檢合格,由中國證監會在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或者《營業部經營許可證》上加貼年檢標識或者加蓋年檢戳記。
對不符合年檢條件的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由中國證監會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注銷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營業部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涉嫌嚴重違法違規,在被調查期間,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其部分期貨業務,並根據調查結論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項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用於在期貨經紀公司出現保證金退付危機時補償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來源、管理和使用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證金退付危機的特別處理程序
第五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已經或者可能出現投資者保證金退付危機,嚴重影響投資者利益時,中國證監會有權決定對該公司進行特別處理。
中國證監會的特別處理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特別處理的期貨經紀公司名稱;
(二)特別處理理由;
(三)特別處理期限。
第五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進入特別處理程序,應當由期貨經紀公司股東單位組織特別處理工作組。必要時,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派代表或者委託中介機構參加特別處理工作組。特別處理工作應當接受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特別處理工作組可以根據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清查投資者持倉、投資者保證金余額以及出現保證金退付危機的原因;
(二)處置期貨經紀公司的資產、回收到期債權;
(三)追回被挪用的投資者保證金;
(四)決定投資者持倉和保證金處理方案;
(五)制定並實施期貨經紀公司的清理整頓方案;
(六)其他特別處理工作組認為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八條 特別處理期間,特別處理工作組認為需要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清算的,經股東會同意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別處理終止:
(一)特別處理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延期屆滿;
(二)特別處理決定期限屆滿前,期貨經紀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特別處理期限屆滿前,期貨經紀公司被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第六章 罰 則
第六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九條處罰:
(一)接受未辦理開戶手續的投資者委託進行期貨交易的;
(二)通過虛假宣傳誘使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或者備案義務的;
(四)違反中國證監會財務管理規定,經限期改正,仍未達到標準的;
(五)申報材料有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的;
(六)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
(七)將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承包、出租給他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發布的《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辦法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642011/3648202.html

F. 該期貨公司的哪些人員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

涉及到風險監管的主要是風控部門,至於誰簽字要看具體是什麼材料,期貨公司有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到每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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