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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法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3-16 15:44:04

⑴ 《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監察職能的( )機關.

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監察法第三條內容: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明確監察委員會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監察委員會的性質。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根據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將監察委員會定位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紀委的定位相匹配。

二是監察委員會的職能。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委員會具有三項職能:

(1)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2)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3)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監察法對監察委員會職能的規定,與黨章關於紀委主要任務的規定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行使的是調查權,不同於偵查權。監察法規定的執法主體是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的國家監察機關;監督調查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調查的內容是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為。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既要嚴格依法收集證據,也要用黨章黨規黨紀、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調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組織的關懷感化被調查人,讓他們真心認錯悔過,深挖思想根源,而不僅僅是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

⑵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極其工作人員對監察,調查過程中知悉的什麼應當保密

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監察法》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2)監督法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監察法》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⑶ 《行政監督法規定》: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教育與()結合

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督察法》第五條規定,「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其後經過13年的實踐,於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修正,新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將於2010年10月1日施行。將第五條修改為:「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制度建設相結合。」即將原「改進工作」的表述修改為「制度建設」。

⑷ 《監察法》規定的監察手段有哪些

監察處置方式: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政務處分;問責或者提出問責建議;移送審查起訴;提出監察建議;撤銷案件。 監察救濟方式: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原級復審,上級復核。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監察法》第四十九條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⑸ 監察法草案規定的監察范圍有哪些

監察法草案規定的監察程序是: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應當建立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 監察機關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

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

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

初核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領導人員審批。

(5)監督法規定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監察體系。

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強化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三條 監察機關依照本法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使公權力始終置於人民監督之下,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第四條 國家監察工作應當堅持依憲依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權責對等,從嚴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堅持標本兼治,保持高壓態勢,形成持續震懾,強化不敢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強化不能腐;加強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強化不想腐。

⑹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回密、商業答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這是第十八條規定的內容。完整條款如下: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⑺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應當保密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監察法》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7)監督法規定擴展閱讀:

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⑻ 監察法草案規定的監察程序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章監察程序

第三十五條監察機關對於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於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需要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九條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准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第四十一條調查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第四十二條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後按程序請示報告。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四條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8)監督法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七條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採取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第四十八條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應當繼續調查並作出結論。

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第四十九條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

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⑼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監督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狹義的法律監督主回要指人民檢察院答對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等實施某種訴訟行為或不實施某種訴訟行為是否合法的監督。
法律監督原則要求,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有權利也有義務對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等,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訴訟行為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同時要求人民檢察院在實行法律監督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必須嚴格依法實行監督。
法律監督原則與互相制約的差異,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互相制約只存在於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處理同一案件的過程中。而法律監督原則貫穿於一切刑事訴訟過程。
2.互相制約是雙向的,而法律監督原則是單向的。
3.制約和監督的結果也往往不同。互相制約的結果往往取決於有最終決定權的一方。監督的結果,一般是接受監督的一方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進行糾正,或者說明情況和理由。
法律監督原則的意義:促使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刑事訴訟,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維護法律的尊嚴。

⑽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

這些事情在農村是非常普遍的,好多事情我們都知道,第一是害怕報復,第二是他們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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