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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實施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1-22 22:26:34

『壹』 無錫市勞動合同法監察條例

勞動合同法務監察條例,但是有實施條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全稱 《中華人民專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屬條例》,發布單位:國#務#院發布文號 國#務#院令第535號,發布日期 2008-09-18。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主要是為了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主要從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勞務派遣特別規定和法律責任對《勞動合同法》的內容進行解釋。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的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
(2004年9月6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9月17日國務院令第419號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適用行政監察法和本條例。

行政監察法第二條所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員。

第三條 監察機關建立舉報保密制度,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身份或者將舉報材料、舉報人情況透露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

監察機關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可以給予獎勵。獎勵的條件、標准,由監察機關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條 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聘請特邀監察員。聘請特邀監察員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監察機關規定。

第五條 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

第六條 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派出它的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並由派出它的監察機關實行統一管理。

在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中,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向駐在部門的下屬行政機構再派出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

第七條 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被監察的部門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被監察人員不服行政處分決定或者行政處分復核決定的申訴;

(五)受理被監察人員不服監察決定的申訴;

(六)督促被監察的部門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規章制度;

(七)辦理派出它的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行使與派出它的監察機關相同的許可權。但是,地方各級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以及在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中派出的監察機構向駐在部門的下屬行政機構再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行使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許可權,需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或者派出它的監察機構批准。

第九條 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履行職責,適用與監察機關履行職責相同的程序。

第三章 監察機關的許可權

第十條 監察機關為履行職責,有權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全面、如實地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以及其他有關的材料。

第十一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暫予扣留、封存能夠證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以及其他有關的材料。暫予扣留、封存時應當向文件、資料、財務賬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監察通知書,對暫予扣留、封存的材料開列清單,並由各方當事人當場核對、簽字。

對暫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以及其他有關的材料,監察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毀損或者用於其他目的。

第十二條 對下列與案件有關的財物,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妥善保管,不得毀損、變賣、轉移:

(一)可以證明案件情況的財物;

(二)涉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

(三)變賣、轉移給他人有可能影響案件調查處理的財物。

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准,可以暫予扣留與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有關的財物。

監察機關採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出具監察通知書,對有關財物開列清單,並由各方當事人當場核對、簽字。

第十三條 監察機關採取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措施,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准。

經調查證明違反行政紀律的被監察人員涉嫌犯罪的,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稱"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是指有關機關根據監察機關的建議,暫時停止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被監察人員的職務活動。

監察機關建議暫停執行職務的情形包括:

(一)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被監察人員繼續執行職務將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被監察人員利用職權阻撓、干擾、破壞案件調查,或者威脅、利誘、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證人、辦案人員的。

監察機關建議暫停執行職務,應當製作監察通知書,並送達有關機關。有關機關應當在3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執行職務的決定。

對經調查核實不存在違反行政紀律事實或者不需要給予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人員,監察機關應當在撤銷案件或者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後3日內書面通知有關機關解除暫停執行職務的措施,並在有關范圍內宣布。

第十五條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稱"有關機關",是指依法有權決定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被監察人員執行職務的機關。其中,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人員暫停執行職務,由國務院決定;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員暫停執行職務,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人員,除對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暫停執行職務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外,對其他人員暫停執行職務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對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暫停執行職務,由其任免機關決定。

第十六條 監察機關採取行政監察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措施,採取措施的條件消失後,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措施。

第十七條 監察機關辦理違法違紀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予以協助:

(一)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執行刑罰的罪犯調查取證的;

(二)需要阻止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出境的;

(三)需要協助收集、審查、判斷或者認定證據的。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辦理違法違紀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予以協助:

(一)需要對有關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查證的;

(二)需要協助調查取證的。

第十九條 監察機關辦理違法違紀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機關予以協助:

(一)需要協助調查取證的;

(二)需要協助收集、審查、判斷或者認定證據的。

第二十條
監察機關提請公安、司法行政、審計、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機關予以協助,應當出具提請協助書,寫明需要協助辦理的事項和要求。

被提請協助的機關應當根據監察機關提請協助辦理的事項和要求,在職權范圍內予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情形,是指:

(一)決定、命令、指示的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

(二)決定、命令、指示的發布,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的。

第二十二條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稱"補救措施",是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給予賠償等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稱"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情形,是指:

(一)被錄用、任命人員明顯不符合所任職務的條件,或者不符合任職迴避規定的;

(二)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程序作出錄用、任免、獎懲決定的;(三)獎勵明顯不適當,或者處分畸輕畸重的。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對被監察人員作出給予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領導人員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擬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監察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分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監察機關下達監察決定;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先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罷免職務,或者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免去職務或者撤銷職務後,由監察機關下達監察決定;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員,擬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由監察機關直接作出監察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監察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分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監察機關下達監察決定;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任命的人員,擬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監察機關直接作出監察決定。其中,縣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給予被監察人員開除處分的,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作出給予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後,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執行,並辦理有關行政處分手續。

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將監察機關作出的監察決定及其執行、辦理的有關材料歸入受處分人員的檔案,並在適當范圍內宣布。

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對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可以作出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監察決定,但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應當採納,但認為監察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異議:

(一)依據的事實不存在,或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三)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

(四)涉及事項超出被建議單位或者人員法定職責范圍的。對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提出的異議,監察機關應當予以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監察機關應當收回監察建議;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書面通知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執行原監察建議。

第四章 監察程序

第二十八條 行政監察的檢查事項,由監察機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確定。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稱「重要檢查事項」,是指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確定的檢查事項,或者監察機關認為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而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行政紀律行為進行初步審查,應當經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准。初步審查後,應當向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提出報告,對存在違反行政紀律事實並且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經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准,予以立案。

第三十條 行政監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重要、復雜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違法違紀的;

(二)需要給予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領導人員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以上處分的;

(三)社會影響較大的;

(四)涉及境外的。

第三十一條 監察機關決定立案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調查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被調查人員所在單位,但通知後可能影響調查的,可以暫不通知。

監察機關已通知立案的,未經監察機關同意,被調查人員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不得批准被調查人員出境、辭職、辦理退休手續或者對其調動、提拔、獎勵、處分。

第三十二條 監察機關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員出示證件。

第三十三條
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被監察人員以及與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被監察人員的近親屬的;

(二)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

監察機關領導人員的迴避由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或者上一級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決定,其他監察人員的迴避由本級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決定。

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監察機關發現監察人員有應當迴避的情形,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迴避。

第三十四條 因主要涉案人員出境、失蹤,或者遇到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調查工作無法進行的,監察機關的調查可以中止。

中止調查應當經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准,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立案案件中止調查的,應當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中止調查的情形消失後,監察機關應當恢復調查。自恢復調查之日起,辦案期限連續計算。

第三十五條 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辦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之日終止。

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被調查人員有新的違反行政紀律事實的,辦案期限應當自發現新的違反行政紀律事實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十六條 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特殊原因」,是指下列情形:

(一)案件發生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

(二)案件涉案人員多、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

(三)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需要報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第三十七條
行政監察法第三十四條所稱「重要監察決定」和「重要監察建議」,是指監察機關辦理重要檢查事項和重要、復雜案件所作出的監察決定和提出的監察建議。

重要監察決定和重要監察建議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意見不一致的,由上一級監察機關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八條 監察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需批準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可以由監察機關直接送達有關單位和人員,也可以委託其他監察機關送達。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送達人應當邀請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人員到場,見證現場情況,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單位,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九條 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或者行政處分的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該主管行政機關同級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第四十條 監察機關復查申訴案件,認為原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定性准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的,予以維持。

第四十一條
監察機關復查申訴案件,認為原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直接變更或者建議原決定機關變更;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下一級監察機關作出的監察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變更或者責令下一級監察機關變更: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二)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理不適當的。

第四十二條
監察機關復查申訴案件,認為原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直接撤銷或者建議原決定機關撤銷,決定撤銷後,發回原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下一級監察機關作出的監察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撤銷或者責令下一級監察機關撤銷,決定撤銷後,責令下一級監察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違法違紀事實不存在,或者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移送案件,應當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接受移送的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按照監察機關移送案件通知書的要求,告知移送案件的監察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是否有效

監察法在10年修訂後,沒有說明實施條例是否廢止,因此是有效的,但與新監察法沖突的條款無效。

『肆』 特種設備安全法實施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失效了嗎

你好,肯來定的說條自例是沒有失效的,特種設備安全法與條例並行,特種設備安全法高於條例而已。
只是因為上下位法和生效時間原因,特種設備安全法有明確規定的按特種設備安全法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法未規定的仍按條例執行。

『伍』 《行政監察法》和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有什麼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是為了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而制定的法律。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1997年5月9日修訂通過,自1997年5月9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簡稱行政監察法)制定。經2004年9月6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04年10月1日頒布施行,共計五章四十四條。
區別:
1、制定的機關不同,前者由全國人大通過。否則是由國務院通過。
2、效力不同,否則是根據前者制定,屬於具體實施條例。

『陸』 《特種設備安全法》頒布實施以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否自行廢止

並沒有明確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失效,因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法》都有效,新法有明確規定的按法執行,法未規定的仍按條例執行。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3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根據2009年1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修訂。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本條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6)監察法實施條例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安全法》是為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3年6月29日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了《特種設備安全法》,我國接連發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這部旨在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法律的及時出台,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生動詮釋。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特種設備數量迅猛增長,數量猛增的同時,特種設備安全形勢更加復雜。以人為本、立法為民,是我國立法工作始終堅持的一項根本原則。立《特種設備安全法》就是要解決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

《特種設備安全法》是第一部對各類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做統一、全面規范的法律。它的出台標志著我國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向科學化、法制化方向邁進了一大步。

『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分析說明政府應該怎樣履行自己的職責

1、從國家層面分析: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回家重大建答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注意:各部門僅對相應的投標項目監督,而不是共同監督)
2、從地方政府層面分析: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最後一句說明立法時考慮到不同地方政府可以規定不同部門的監督職責)
3、特別規定。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財政部門僅對預算執行及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監督)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監察機關在《監察法》范圍內僅對監察對象即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
4、除外。除上述提到的部門外,別的如檢察院等部門沒有權利監督。

『捌』 國家事業單位人員是否可以到企業兼職,與現在工作無關,有法律依據嗎

國家事業單位人員一般不可以到企業兼職,除非是組織上研究決定委派、委任。

法律依據如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在企業中兼職,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屬於參公管理人員、行政機關任命人員等之外,還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對其在企業中兼職有相關規定,不能一概以編制、級別和是否為黨員來劃分。

比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規定,北京市的公辦學校教師在工作日期間不得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不得組織學生接受有償家教。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即使只是兼任職務而不領取報酬,或者在其單位投資或者出資的企業中兼職,也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取酬方面的其他具體問題,可以咨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他相關主管部門。

(8)監察法實施條例擴展閱讀

文件發布

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法規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令

第18號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務會、監察部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監察部部長 馬 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肅事業單位紀律,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程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許可權,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三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玖』 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有沒有廢止

沒有被廢止。
法律法規的廢止一般有這么幾類方式:
1、明示廢止。包括下面幾種情況:a.有權機關發布專門文件宣布廢止;b.法律法規本身規定了廢止時間。
2、默示廢止。包括:c.新法取代舊法;d.法所調整的對象已經消失了(比如《土地改革法》在土地改革結束後便實際上失效);e.同一機關指定的新法與舊法發生沖突,以新法為准,舊法失效。

『拾』 中紀委關於上繳禮品禮金如何處理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 》關於上繳禮品禮金的規定如下:

1、第二條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必須登記上交。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不含親友之間的交往)中收受的其它禮品,除價值不大的以外,均須登記。

2、第三條 按照第二條的規定須登記的禮品。自收受禮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禮品的,自回本單位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如實填寫禮品登記表,並將登記表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部門。受理登記的部門可將禮品的登記情況在本機關內公布。

登記的禮品按規定應上交的,與禮品登記表一並上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

3、第四條 對於收受後應登記、上交的禮品在規定期限內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上交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登記、上交,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記處分。

(10)監察法實施條例擴展閱讀

為了規范紀檢監察機關暫扣、保管和處置涉案款物工作,中央紀委出台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查辦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又針對中央紀委的自辦案件也出台了相關的涉案款物管理規定,另外還有其他的相關規章制度,都對涉案款物的暫扣、保管以及處置監管進行了規范。

根據規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案款物的工作,有多個部門參與,這些部門是各自分工、各負其責,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在每一個環節上都非常嚴密謹慎,由案件審理室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紀檢監察室協同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具體辦理,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科學院—《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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