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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22 22:17:34

『壹』 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第109號總局令,對《產品免於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是的,本條列只針對食品類生產的企業.
自國家質檢總局2008年第99號公告發布之日起,所有食品企業不再享有免檢資格

『貳』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有哪些

一、監督人員工作紀律
1. 監督人員經市質監部門授權由業主單位委派行使監督,受質監部門與業主雙重領導,直接對業主負責。
2. 監督人員必須堅持"公正、誠信、科學、求實"的宗旨。主動積極、勤奮刻苦、虛心謹慎地全心全意為工程建設服務
3. 監督人員應加強自身思想建設,廉潔奉公,不謀私利。嚴禁以任何方式收受第三方任何形式的饋贈,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確保自身公正地位。
4. 監督人員不得向第三方推薦分包隊伍和推銷設備材料,更不準兼任第三方的實職或虛職(顧問)。
5. 監督人員應明確職責,擺正位置,顧全大局,實事求是。正確處理好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等各方的關系。
6. 監督人員應加強業務學習,熟讀圖紙規范及合同。常駐現場,堅守崗位,認真做好施工過程中的各項監督工作,確保監督工程優質、高效、安全及造價合理。凡因監督人員失職、失誤造成損失的均須承擔責任。
7. 監督人員必須堅持科學的工作態度,嚴格按國家規范、標准實施監督,以檢查、試驗、測量的數據為監督的主要依據。
8. 監督人員應加強組織紀律性,認真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內外有別,保守公司及建設單位的秘密。
9. 監督人員應接受質監部門的指導,按照業主單位的要求,虛心聽取受監督單位的意見,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監督水平。
10. 監督人員有責任將本守則以文字方式傳達各受監方,並請業主和各受監方配合監督。
二、監督人員工作細則
1. 監督進場各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施工機械、試驗和檢測儀器設備是否與標書承諾一致。
2. 審核各施工單位編織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合理性。
3. 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按規范要求控制施工,對施工過程中施行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現場監控,對不合格工程要堅決做返工處理。
4. 底基層施工
4.1 底基層施工前對路基進行處理並壓實,要求表面平整、堅實、無彈簧,無大的坑槽、高的土坎,底基層是一個結構層也是一個整平層,保證此層灰土最小厚度不小於15CM,整平後路拱基本達到路面設計要求,底基層石灰穩定土壓實度要符合規范要求不小於93%。
4.2 底基層施工控制有高程、寬度、松鋪厚度、含灰量、含水量、平整度、壓實度,每一控制都需要測量或試驗。
4.2.1高程由松鋪厚度來推算,寬度要用尺丈量,不小於設計寬度底基層寬8米,基層寬7.5米,下封層寬7米。
4.2.2含灰量要依試驗室檢測數據為准,石灰劑量不足要及時加灰;含水量要求在碾壓時不能太大或太小,試驗室要經常檢測含水量,碾壓時的含水量應為最佳含水量略大於1%左右。
4.2.3底基層的平整度要符合規范要求,對平整度達不到要求的不準終壓,要在初壓時觀測平整度;壓實度必須達到規范要求,碾壓要一次碾壓到位,不能壓壓停停,對壓實度不符合要求的,要一直碾壓到合格為止,對實在達不到規范要求的要查明原因,採取措施,使壓實度滿足規范要求。
4.2.4土塊要經粉碎,石灰要經過充分消解才能使用,未消解石灰必須剔除,配和比要按設計要求控制准確,路拌深度要達到底層,不準有夾層現象。
5. 基層施工
5.1基層施工與底基層施工相同,要特別注意平整度、路拱和基層的養生工作,養生期一般為七天,養生期間表面要保持濕潤,水量又不能太大,盡量禁止車輛通行。
5.2其餘各項要求與底基層相同。
6. 下封層施工
6. 1基層養生期滿後,應盡快鋪灑下封層,施工時先對基層表面進行清掃,灑少量水,避免表面起揚塵。
6. 2下封層施工必須在氣溫不低於15℃,且穩定上升,風速不大時進行噴灑,有霧或下雨不能施工,施工過程中注意油溫,控制在130-1700C灑布在均勻,用油量相對較准確,灑布過程中發現有空白、缺邊時,應立即補灑,有積聚時應予刮除,灑布後及時用碎石覆蓋,碾壓。
7.施工時的進度控制
7.1根據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每月(旬)計劃完成量與實際完成量與以比較,對計劃沒有完成的,要找明原因,寫出處理意見,如何在以後的時間內給補上來。
7.2對施工不利的環節,要想辦法解決,解決不了的要及時上報組長。
8.資金控制
8.1施工過程當中,如有變更發生,現場監督人員要平等、公正的配合進行變更設計,即不讓施工單位吃虧,又不讓公路建設的資金用在不該用的地方。
8.2認真進行對待計量工作,要真實反映工程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及工程的進展情況。不準以任何不正當理由給施工單位少計量,計量要真實准確,如發現工程中有少計量要說明理由,如發現多計量或重復計量立即做嚴肅處理。
9.合同管理
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按合同辦事,對不按合同要求辦事的,一律不與計量支付。
10.安全生產
10.1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把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體系和安全保障的責任制落到實處,避免只有文字沒有行動的形式主義。
10.2監督人員要定期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進行抽查,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11.實驗檢測
11.1加強試驗工作,認真填寫實驗數據,要求施工單位的試驗要真實、准確,滿足規范要求的頻率;
11.2作為監督人員要以實驗數據為依據,不能只憑直觀、直覺,要親自動手去做,檢查頻率要符合監督檢查的要求。
11.3對完成的結構層要認真檢測,檢查是否滿足設計標准要求,如不合格,責令返工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
12.內業
12.1現場監督人員,要經常檢查施工單位的內業資料,雙方的內業資料要同步、齊全、准確、規范。
12.2不合格工程的返工,內業上也要反映出來。合格的內業資料才是計量的依據。
12.3現場監督人員要隨時接受建設單位或市質監部門檢查或抽查。
13.環境保護
要加強境保護,做到文明施工,廢棄的材料不準亂丟亂放,施工過程中注意灑水,避免出現揚塵。

『叄』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質量必須實行什麼監督管理

根據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擔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分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肆』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商品指哪些

有六類商品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1、凡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商品;
2、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採用產品標準的商品,
3、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商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4、國家明令淘汰並禁止銷售的商品;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5、失效、變質的商品;
6、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伍』 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包含哪些規定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 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5號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三章基礎測繪

第四章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五章測繪資質資格

第六章測繪成果

第七章測量標志保護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採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第三條
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並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

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准。

第六條
國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測繪主管部門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進行,並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八條
國家設立和採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其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報批准。

第九條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范和要求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制定。

在不妨礙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確有必要採用國際坐標系統的,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測繪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國家對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本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報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軍事測繪規劃,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編制海洋基礎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對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

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進行更新,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據不同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

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線的測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鄰國家締結的邊界條約或者協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准樣圖,由外交部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批准後公布。

第十七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的標准畫法圖,由民政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批准後公布。

第十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地籍測繪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第十九條
測量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量,應當執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的測量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

第二十一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一)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具備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發放資質證書,具體辦法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或者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並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於測繪成本承包。

測繪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第二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具體辦法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測繪單位的資質證書、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證書和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的式樣,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二十八條 國家實行測繪成果匯交制度。

測繪項目完成後,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負責接收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並及時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移交給保管單位。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規定。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

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適用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對外提供的,按照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

第三十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三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前款規定之外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及其有關部門和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測繪成果使用的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報批准,由或者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具體辦法由規定。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第三十四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佔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本法所稱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各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和衛星定位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志,以及用於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的固定標志和海底大地點設施。

第三十六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設立明顯標記,並委託當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三十七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徵得測繪主管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持有測繪作業證件,並保證測量標志的完好。

保管測量標志的人員應當查驗測量標志使用後的完好狀況。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志。

鄉級人民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採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在測繪活動中擅自採用國際坐標系統的;

(二)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並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並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於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發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對測繪項目出資人處以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國家的測繪項目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發生錯繪、漏繪、泄密,危害國家主權或者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

(二)侵佔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

(四)在測量標志佔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築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

(六)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離境;所獲取的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准,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五十二條
本法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離境由公安機關決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核發測繪資質證書,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軍事測繪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陸』 《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未對哪個環節作出了規定

對醫療器械的使用環節做出了規定。醫療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間接用於人體的儀器、設回備、器具、體外答診斷試劑及校準物、材料以及其他類似或者相關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計算機軟體;其效用主要通過物理等方式獲得,不是通過葯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的方式獲得,或者雖然有這些方式參與但是只起輔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診斷、預防、監護、治療或者緩解;
(二)損傷的診斷、監護、治療、緩解或者功能補償;
(三)生理結構或者生理過程的檢驗、替代、調節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維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過對來自人體的樣本進行檢查,為醫療或者診斷目的提供信息。

『柒』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2號 這個法規過期了

按實際情況,《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沒有過期。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2號文件,於2002年7月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局長於二○○二年七月十二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捌』 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包括哪些方面

《產復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製法規規章對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做出規定的制度主要有:(1)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責任制度;(2)鼓勵和獎勵制度;(3)對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產品的強制管理制度;(4)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5)質量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6)產品質量的社會監督制度.

『玖』 質量監督部門到底有什麼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標准化、計量、質量工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執行執法工作;管理有關與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技術法規備案。

2、管理質量監督工作。組織質量監督檢查,依法管理質量檢驗機構,依法查處假冒偽劣商品。

3、宏觀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組織貫徹實施《質量振興綱要》;制訂提高質量水平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名牌戰略,規范社會質量評價活動;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負責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對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實行考核。

4、統一管理標准化工作。對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實施進行監督、執行;負責執行產品標准備案工作;綜合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5、統一管理計量工作。

6、統一管理和監督全省認證認可工作。

7、綜合管理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查監督工作,制訂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對鍋爐、壓力容器實施進出口監督檢查。

8、對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實行垂直管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領導幹部;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本系統的人事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

9、組織制定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行業和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

10、承辦質檢總局、當地政府、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質量監督

『拾』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對「三無」商品有哪些新規定

工商部門在市場檢查中經常會發現一些沒有廠名廠址的商品,俗稱「三無」商品,而且這些「三無」商品往往質量得不到保障,對消費安全影響較大。按照《產品質量法》對標識的有關規定,沒有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等的只能依法責令其改正,並沒有進一步的處罰。而「三無」商品的根本問題是來源不明,沒有承擔商品質量責任的主體,而且也無法責令改正,本質上與《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沒有正確標明標識的情形並不相同。

因此,《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來源不明的「三無」商品,對銷售來源不明「三無」商品的銷售者要依法處罰。而對商品名稱、廠名、廠址等標識不規范的行為則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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