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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制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1-22 22:11:13

A. 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的監督包括哪些內容

首先,要弄清楚什麼是 行政法制監督的主體行政法制監督的主體是指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是否遵紀守法進行監督的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以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 其次,弄清行政法制監督的內容。行政法制監督包括對各級政府制定各種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督,對各級政府及公務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督,對國家公務員是否守法、廉潔奉公進行監督。 第三,就可以分析行政法制監督的方式了。(一)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主體的監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權威性的。其監督方式主要有: 1.法律監督; 2.工作監督; 3.人事監督。 (二)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審判機關的監督和檢察機關的監督。 審判機關的監督主要是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 檢察機關的監督主要是通過查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的方式進行。 (三)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是指行政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屬於內部監督,有較大的監督范圍。 行政監察機關主要是對國家公務員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 國家審計機關主要是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財政收支行為進行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領導和監督職責,主要是通過檢查工作、受理復議申請等方式進行監督。 (四)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的監督 公民、組織的監督主要是通過批評、建議、檢舉、揭發或申訴、申請等方式進行。

B. 為什麼說行政監督在本質上是法治監督

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的內涵
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是指有權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國家公務員所行使的行政職權行為和遵紀守法狀況進行監督的組織和個人。對這一概念我們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行政法制監督主體范圍極其廣泛,它包括有權對行政主體及國家公務員進行監督的一切組織和個人,具體包括政黨、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社會團體、人民群眾和大眾媒體等。相對於其他行政法主體來說,它的范圍要寬得多。
第二,不同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其對行政主體所實施的監督效力不一樣。一般來說在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中,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和專門行政監督機關對行政主體及其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可以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如改變具體行政行為、追究違法、違紀公務員的相關責任等。而國家機關系統以外的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如公民和大眾傳媒對監督對象的監督,往往不產生直接法律效力。
第三,行政法制監督主體與行政監督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以及國家機關系統外部的個人和組織,它所監督的對象是行政主體和國家公務員,監督的內容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和國家公務員遵紀守法的狀況。而行政監督主體則正是行政法制監督的對象——行政主體,它所監督的對象
則是行政相對人,監督的內容主要是行政相對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具體情況等。

國家工作人員是被監督的對象

C. 自考問答: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的監督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復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制接受行政制監督程與行政相、行政制監督主體間發各種關系及行政主體內部發各種關系律規范總稱
行政源主要文包括憲、律、行政規、性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政府規章、律解釋、際條約與協定
憲:憲家根本僅具高律效力且家機關根據與基礎憲作行政根本文源
律:文家憲家高權力機關制定律行政基本文源《公司》、《企業所稅》等
規:行政規務院根據憲律制定關行政面具家強制力規范性律文件行政規更集規定表現行政規范內容《增值稅暫行條例》
規自治、單行條例:性規指享性規制定權家權力機關依照定許可權同憲、律行政規相抵觸前提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實施規范性文件限於民族自治適用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行政重要文源
解釋:律解釋指律規范含義及所使用概念、術語、定義所作闡釋廣義律解釋制度立解釋具體應用解釋兩種《立》律解釋實際僅僅指立解釋律解釋凡涉及行政管理領域都屬於行政規范屬行政源
規章:行政規章包括部門規章政府規章《計業資格證管理辦》

D. 簡述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制監督的區別是什麼

(一)行政救濟的含義: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行為實施糾正,並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行政救濟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互動的一個過程,更側重於行政主體提供救濟的過程,其途徑主要是行政復議,當前中國行政復議存在著復議機構缺乏獨立性,復議程序不嚴謹等缺陷,針對這些不足,應該賦予復議機構獨立地位,實行行政復議程序司法化。

(二)行政法制監督的含義
行政法制監督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是否遵紀守法所進行的監督。
行政法制監督的構成
行政法制監督由主體、對象和內容三部分構成。
行政法制監督的主體是指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是否遵紀守法進行監督的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以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
行政法制監督的對象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
行政法制監督的內容是監督行政主體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以及國家公務員和被授權組織中的工作人員是否遵紀守法。

E. 談談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體制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體制
摘要: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行政法制監督體系,但仍存在著一系列問題和不足:監督機構之間尚未形成有序的關聯結構,監督主體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在監督范圍上過窄、監督對象上缺乏制衡性,在監督手段和監督方式上效果差,在監督程序上,缺乏應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會的知情權。針對這些問題,作者探索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建設我國行政法制監督機制的若干對策。
關鍵詞:行政法制 監督 健全 完善

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已經寫入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成為全國人民為之奮斗和追求的目標。要實現以法治國這一宏偉目標,關鍵在依法行政,重點在依法行政,難點也在依法行政。這是因為:一方面,行政機關擔負著依法管理國家事物、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物的繁重任務,是國家權利中最活躍、最普遍的權利。另一方面,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擁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難以控制的權利。因此,要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就必須加強對行政機關的法制監督,建立一整套科學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監督制度。
一、我國行政法制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主要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第一、監督機構之間尚未形成有序的關聯結構。行政法制監督制度的權力配置整體安排不合理,相互之間缺乏應有的配合溝通和有機協調,或推諉謙讓或重復監督,使監督工作難以真正落實,影響了行政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權利機關監督、內部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力量對比不合理,不協調一致,未能真正形成監督合力,在體制設計上有所欠缺。無論是人大監督、政黨監督,還是監察、審計監督等,由於分散的監督,主體在隸屬關繫上自然是受多重領導的制約。權力機關監督停留在形式上,沒有切實可行的配套監督制,難以發揮相應的監督作用。
第二,監督主體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權力機關的監督表面看獨立性
雖然很強,但實際上還是被一些因素所左右,未能真正的獨立行使監督權力,僅能靠人大會議及人大常委會的事後監督。對行政機關的真正的彈劾,罷免、質詢等權力行使不夠,由於實行的集體領導制,因而監督工作不能落實到人而切實可行。司法監督還需完善,雖然憲法和訴訟法都規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機,不受任何干涉。但實際上司法獨立未真正實現,司法機關的人、財、物沒有獨立於政府,造成了司法的附性,作為社會最後的救濟權力和公平正義象徵的司法權也未得到人們的充分信任。

第三、在監督程序上,缺乏應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會的知情權。監督部門對行政的監督在立法上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具體化。一是一些重要的規范如《國家公務員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監督法》、《人民監督法》等未能推出,使一些重大的監督活動缺乏法律依據,無所適從;二是既有的一些監督規則措辭籠統,缺乏清晰明確的標准和可供操作的細則,使監督主體難以准確裁量和及時查糾被監督對象的越軌、違法行為。而且公開的程度也不夠,往往採用「暗箱操作」。
二、健全和完善我國現代的行政法制監督機制
(一)構建和完善行政法制監督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
法制化原則。它是指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權力的確立及行使,都應有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這也是行政法制監督走向法制化程序化的一個重要前提。
第二,
公開性原則。沒有公開性而談民主監督是可笑的。歷史經驗昭示我們,沒有公開性或者公開性不強,只能給專制政治和干擾監督活動者有隙可乘。盡快完善國家公務員財產申報和稽核制度,強制規定公職人員定期將財產向指定的國家機關申報,如有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給予相應的制裁;強化對政府重點部門、重點行業的監督,實行招標公開、項目公開、決策公開、審批公開、程序公開;採取切實措施,大力推進社會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公開化進程等等。
第三,
科學高效原則。行政法制監督的機制設施應體現科學原則,具體表現在機制合理,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統一協調,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動態連貫,機制精簡節約。同時,行政法制監督也應體現高效原則,既是說監督主體要根據得到的有關信息,及時組織調查研究,發現並查明可能導致或已經導致違法失職行為產生的原因和條件,不失時機地實施監督,迅速消除其原因和條件,避免和糾正因此而產生的違法失職行為。
(二)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國現代的行政法制監督機制
首先,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需要從體制上重新進行調整設計,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要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在監督體制中的領頭羊作用,根據我國憲法,權力機關對行政的監督是根本的監督,應該在人大內部設立一個專門行使監督職能的監督委員會,統一領導和協調社會各監督主體的工作。鑒於我國目前權力機關的監督缺乏具體操作手段,而且權力機關監督的力量不是十分明顯,借鑒國外成功的監察專員模式,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建議設立人大監察專員制度。
第二,實行司法獨立。司法獨立的基本含義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司法機關獨立於行政機關(在美國還獨立於立法機關)而存在,並自主地開展工作;二是司法機關極其司法官員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活動中所發表的言論及其所作出的行為不受追究,以便有效地保障司法權的行使。司法獨立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確立的基本法侓准則。可以說,沒有司法獨立,就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司法機關在行使監督制約行政機關的權力時,更需要司法的獨立。當然,這有待於我國的司法制度改革。使司法監督主體在人、財、物等方面相對獨立於行政系統。

第三,擴大監督范圍。有必要將所有的抽象行政行為處於全方位的監督之下,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范圍擴及全部抽象行政行為。在加強對羈束裁量行政行為的監督時,還要多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的監督,這也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理論在行政法制監督中的具體體現。同時,要著重創制對行政工作機關、中高級領導幹部特別是「第一把手」、對失職行政、下級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對上級行政機關及領導幹部監督制度,同級不相隸屬行政機關公務員互相監督制度,對監督機制進行調整,盡可能達到監督均衡。當然這只是個相對的概念,不可能有絕對的均衡,在不同的時期也應突出監督重點,不能平均用力,但與此同時也不能忽視非重點對象的日常監督。

第四、建立廣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監督。為了加強上級政府的監督,應加強一般行政監督,即上下級政府的法制監督。政府的法制監督是一種對全部行政行為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而且有行政強制性的監督,可以通過首長監督、上下級政府監督、政府各部門監督而實現。事中、事後監督而且有行政強制性和權威性,通過首長監督、上下級政府監督、政府各部門監督而實現。為增強監督責任心,可設立行政失察責任制,在監督中有過錯的,應予行政處理。

第五、完善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我國的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發展,但其監督地位還有待於提高。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在實踐中需要相對獨立地位,只有這樣,才能實施真正意義上的監督。把這兩個部門置於政府內部,其人、財、物、權歸同級政府控制,故很難有效的對本地區和本部門的案件作出強有力的監督,對於所屬地區的首長更是無法實施監督,無法真正處於監督的地位。鑒於我國的情況,可以將審計機關移交人大設立,只對人大負責,才能真正做到審計獨立,充分發揮審計在防止官員為腐敗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同時,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部門應明確監督權責,建立監督責任制。這是監督主體內部自我良性發展的必然選擇,對監督主體,我們在賦予其權力時,應明確其應有的職責,使權責統一。而且也應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部門監督的程序。監督工作的實施應依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不得越權監督,越出職權范圍監督。監督的程序化要求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部門在監督過程中依法進行,但並非一味要求一定要找到一套步驟相連的做法。

第六,新聞監督的立法應提上議程,社會對新聞立法早有提議,新聞監督作為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種權力,具有廣泛性、公開性、權威性、及時性、後果嚴厲性、渠道暢通等優點,是一種有極大影響力而靈活的監督力量。當然,對新聞的真實性和客觀公正性應作監控,以保證新聞的有法可依,大膽的客觀公正的監督。

第七,建立渠道暢通的公民監督方式,在行政公開、行政聽證的條件下,公民的信訪、舉報、檢舉等制度應及時完善,使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監督權、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檢舉權難以切實行使。與以上監督機制相配套,在具體運作上,我們針對監督機制,還應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督人員遴選機制和激勵機制。監督人員應具備嚴格的條件,具有專門的知識、經驗和品德,並經選舉推薦產生,專職地實施監督,不得實行其它職務。同時,在監督人員的工資、獎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應予以切實保障。

總之,健全行政法制監督制度,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們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還要通過長期不懈的努力,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對監督工作極為重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已出台了《黨內監督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正在制定實行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的監督法以及行政監督法規。相信不久的將來,我國行政法制監督制度必將進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潔的政府也一定會實現。

參考文獻:
(1) 孔祥林著《對完善行政法制監督機制的思考》,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0年版。
(2) 應松年著《行政法學教程》,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1年版。
(3) 石東坡著《論行政法制監督機制的完善》、《行政與法》,2001年版。

F. 什麼"法制監督"

法制監督的主體及其形式有:

1、立法監督。一般來說,西方國家的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監督權、彈劾權和條約權,這些權力構成對政府的直接的立法監督。

2、司法監督。司法機關所具有的監督權:行使違憲審查權;審理和判決行政訴訟案件。是一種外部的、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監督形式,是行政監督體系中強制性程度最高的一種監督機制,也是國家運用監督手段維護社會政治、經濟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由專門的憲法法院或普通法院系統對政府頒布的行政法規或行政措施進行審查,以判斷其是否違反憲法;由司法機關對於政府行政管理有關的行政糾紛進行審理和裁判,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我國,司法機關對行政的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公務員實施的監督。

3、檢察監督。在許多國家裡,檢察機關是代表政府追究責任和提起公訴的機關,是一種行使司法行政權的國家機關,其所進行的監督可稱為檢察監督。

4、黨的監督。黨對政府及其官員的監督主要指執政黨的監督。

G. 什麼是行政監督,什麼又是行政法制監督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對象是什麼?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對象一般包括一切適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民事行政案件。目前,我國主要有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訴訟。民事行政檢察監督主要有三類案件:

1、因民法、知識產權法、婚姻法、繼承法調整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發生的案件。

2、由組織法、勞動法調整的組織關系、勞動關系所發生的並且由這些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3、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

首先應當指出,行政法制監督並不是行政監督的一個部分,行政法制監督與行政監督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類行為,前者以行政主體及其行政行為為監督對象,其行為本身並不具有行政行為的特點;後者則屬於行政行為。行政監督的對象在行政法制監督中上升為監督主體,相反,行政監督主體則在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角色變換為行政法制監督的對象。行政法制監督具有以下特徵:

(1)行政法制監督,是以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對象的監督;
(2)行政法制監督的主體具有多樣性;
(3)行政法制監督的范圍具有廣泛性;
(4)行政法制監督的監督方式具有多樣性及非行政性。

二、行政法制監督主要類型及其特點

(一)執政黨的監督

黨對行政的監督是廣泛而全面的。監督的內容包括對行政活動合法性、合理性的監督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的監督。監督的方式也比較全面,既可採用召開座談會、民意測驗等不帶強制性的監督方式,也可採用責令有關部門和人員匯報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文件等具有明顯強制性的監督方式。

應當指出的是,執政黨的組織在行政法制監督中不應直接代替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

(二)權力機關的監督

權力機關的監督,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三)司法機關的監督

司法機關對行政的監督包括人民檢察院對行政的監督,以及人民法院對行政的監督。

(四)公民與社會組織的監督

公民個人的監督是指公民有權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活動提出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揭發。

社會組織的監督中,有兩種監督形式特別引人注目:一是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等通過人民政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其監督方式主要有政協委員到基層視察工作,列席各級人大或其常委會的會議,向政府提出批評、建議等;二是新聞單位對行政建造的輿論監督,其監督方式主要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工作,揭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活動,維護人民發行人的合法權益。促使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改正錯誤。

H. 輿論監督在行政法制監督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輿論監督在行政法制監督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輿論監督與國家的立法、執法和司法處於同等重要的地位,新聞記者被喻為「無冕之王」。人民通過輿論工具監督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我國憲法賦予的權利。

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具有廣泛性、及時性等特點,是現代社會進行法制監督的強有力手段。通過新聞輿論的監督,可以使許多違法行為暴露於廣大人民群眾的視野之中,不僅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對違法行為的揭露和追究,而且可以教育廣大人民群眾,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因此,在改革開放,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同時,應當加快民主政治的步伐,讓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和自由,使他們敢於通過輿論工具檢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

另外,新聞機構的改革也需要與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使新聞輿論敢於揭露違法的行政行為,震懾違法行政者,真正發揮輿論監督的重要作用。

(我的搜索和綜合歸納,不一定完全符合....)

1.行政法制監督的概念 •行政法制監督是指享有監督權的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專門行政機關以及一般公民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行使職權和與行使職權有關的行為實施的監督。由於監督的主體對行政的監督是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程序和方式等一系列制度實施的,所以稱為行政法制監督。

•2.行政法制監督體系 •我國行政法制監督體系由以下七類主體構成,它們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行政機關中的專門機構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社會力量為主體的群眾或社會組織,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

I. 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的監督包括哪些內容

(1)行政監察機關:行政監察機關主要是對國家公務員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
(2)、國家審計機關:國家審計機關主要是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財政收支行為進行監督。
(3)、上級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活動負有領導和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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