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辦監督函
Ⅰ 食品添加劑在2010年時有次氯酸鈉,但除了2010年的質量標准有以外,2012年的查不到
衛生部關於《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GB2760-2011)有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1〕919號)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於請明確〈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有關問題的函》(質檢辦食監函〔2011〕765號)收悉。經研究,《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GB2760-2011)調整了原標准允許使用的39個食品添加劑品種,現函復如下:
一、刪除過氧化苯甲醯、過氧化鈣。理由是:國家已規定禁止其作為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
二、對羥基苯甲酸丙酯、對羥基苯甲酸丙酯鈉鹽、噻苯咪唑等3種物質,經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符合食品添加劑安全性要求,不得作為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
三、天然維生素E與維生素E合並,可以繼續生產經營使用;酪蛋白磷酸肽、酪蛋白磷酸鈣肽、乳鐵蛋白等3種物質已調整到新修訂的《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准》(GB14880)中,可以作為營養強化劑繼續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次氯酸鈉、二氧化氯、過氧化氫、過氧乙酸、氯化磷酸三鈉、十二烷基苯磺酸鈉、十二烷基磺酸鈉等7種物質已列入《食品用消毒劑原料(成份)名單(2009年版)》(衛辦監督發〔2010〕17號),可以作為食品用消毒劑及其原料繼續生產經營和使用,不再作為食品用加工助劑管理。
五、1-丙醇、4-氯苯氧乙酸鈉、6-苄基腺嘌呤、單乙醇胺、二氯異腈氰尿酸鈉、凡士林、硅酸鈣鋁、琥珀酸酐、己二酸、己二酸酐、甲醛、焦磷酸四鉀、尿素、三乙醇胺、十二烷基二甲基溴化胺(新潔爾滅)、鐵粉、五碳雙縮醛、亞硫酸銨、氧化鐵、銀、油酸、脂肪醇醯胺、脂肪醚硫酸鈉等23種物質,缺乏食品添加劑工藝必要性,不得作為食品用加工助劑生產經營和使用。如擬將以上物質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用加工助劑的,應當依法提出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行政許可申請。
專此函復。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也就是說次氯酸鈉可以作為消毒劑用於食品生產加工過程的消毒,但不可作為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加工助劑在食品生產中使用。
Ⅱ 國家食品監對雙氧水使用的最新規定
1、雙氧水具有強氧化性,常作為消毒劑使用。
過氧化氫俗稱雙氧水,為無色透明液體,具有強氧化性,其水溶液可用於醫療、環境和食品表面消毒。醫用雙氧水的使用濃度通常為3%,用於傷口表面消毒。雙氧水作為消毒劑列在食品用消毒劑原料(成份)名單(2009版)(衛辦監督發〔2010〕17號)中。
2、雙氧水不再作為食品用加工助劑。
2011年9月30日,原衛生部在針對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的「關於《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GB2760-2011)有關問題」復函(衛辦監督函〔2011〕919號)中明確規定,次氯酸鈉、二氧化氯、過氧化氫等7種物質已列入《食品用消毒劑原料(成份)名單(2009年版)》(衛辦監督發〔2010〕17號),可以作為食品用消毒劑及其原料繼續生產經營和使用,不再作為食品用加工助劑管理。2011年11月4日,國家質檢總局《關於食品添加劑對羥基苯甲酸丙酯等33種產品監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號公告)規定,雙氧水禁止作為食品添加劑出廠銷售,食品生產企業禁止作為加工助劑使用。GB/T 23499-2009《食品中殘留過氧化氫的測定方法》明確了過氧化氫的檢測方法。
3、高濃度雙氧水具有腐蝕性。
據香港食物安全中心2003年3月12日關於食物中使用雙氧水的風險簡訊報道,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的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曾於1965年、1973年和1980年分別評估了雙氧水的安全性問題。委員會認為,人體內的腸道細胞過氧化氫酶可以分解雙氧水,攝入少量的雙氧水不會出現中毒危險。攝入濃度3%的雙氧水一般不會導致嚴重中毒,但可引起嘔吐、黏膜輕度不適以及口腔、咽喉、食道和胃部的不適,攝入較高濃度時(如超過10%)的雙氧水,會灼傷黏膜和腸道黏膜。
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內容和寫法要求如下:
(一)首部
主要包括標題、主送機關兩個項目內容。
①標題。公函的標題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構成。另一種是由事由和文種構成。
②主送機關。即受文並辦理來函事項的機關單位,於文首頂格寫明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其後用冒號。
(二)正文
其結構一般由開頭、主體、結尾、結語等部分組成。
①開頭。主要說明發函的緣由。一般要求概括交代發函的目的、根據、原因等內容,然後用「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或「現將有關事項函復如下:」等過渡語轉入下文。復函的緣由部分,一般首先引敘來文的標題、發文字型大小,然後再交代根據,以說明發文的緣由。
②主體。這是函的核心內容部分,主要說明致函事項。函的事項部分內容單一,一函一事,行文要直陳其事。無論是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還是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事項等,都要用簡潔得體的語言把需要告訴對方的問題、意見敘寫清楚。如果屬於復函,還要注意答復事項的針對性和明確性。
(三)結尾
一般用禮貌性語言向對方提出希望。或請對方協助解決某一問題,或請對方及時復函,或請對方提出意見或請主管部門批准等。
(四)結語
通常應根據函詢、函告、函商或函復的事項,選擇運用不同的結束語。如「特此函詢(商)」、「請即復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復」等。有的函也可以不用結束語,如屬便函,可以像普通信件一樣,使用「此致」、「敬禮」。
(五)結尾落款
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時間兩項內容。
署名機關單位名稱,寫明成文時間年、月、日;並加蓋公章。
簡介
函是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事項時所使用的公文。 函是應用寫作實踐中的一種常用文體。
Ⅳ 食品中的塑化劑有沒有判定標准,如果有判定標準是什麼
http://www.scwst.gov.cn/index.php/gg/3080-2011-06-22-01-56-56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通報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的函
衛辦監督函〔2011〕551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辦公廳,食品葯品監管局辦公室,食品安全辦綜合司:
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是可用於食品包裝材料的增塑劑,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劑,嚴禁在食品、食品添加劑中人為添加。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材料中使用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應當嚴格執行《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GB9685-2008)規定的品種、范圍和特定遷移量或殘留量,不得接觸油脂類食品和嬰幼兒食品,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的鄰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已脂)(DEH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和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殘留量分別為1.5mg/kg、9.0mg/kg和0.3mg/kg。
衛生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Ⅳ 過氧化氫受國家限制嗎
雙氧水具有強氧化性,常作為消毒劑使用。
過氧化氫俗稱雙氧水,為無色透明液體,具有強氧化性,其水溶液可用於醫療、環境和食品表面消毒。醫用雙氧水的使用濃度通常為3%,用於傷口表面消毒。雙氧水作為消毒劑列在食品用消毒劑原料(成份)名單(2009版)(衛辦監督發〔2010〕17號)中。
2、雙氧水不再作為食品用加工助劑。
2011年9月30日,原衛生部在針對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的「關於《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GB2760-2011)有關問題」復函(衛辦監督函〔2011〕919號)中明確規定,次氯酸鈉、二氧化氯、過氧化氫等7種物質已列入《食品用消毒劑原料(成份)名單(2009年版)》(衛辦監督發〔2010〕17號),可以作為食品用消毒劑及其原料繼續生產經營和使用,不再作為食品用加工助劑管理。2011年11月4日,國家質檢總局《關於食品添加劑對羥基苯甲酸丙酯等33種產品監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號公告)規定,雙氧水禁止作為食品添加劑出廠銷售,食品生產企業禁止作為加工助劑使用。GB/T 23499-2009《食品中殘留過氧化氫的測定方法》明確了過氧化氫的檢測方法。
3、高濃度雙氧水具有腐蝕性。
據香港食物安全中心2003年3月12日關於食物中使用雙氧水的風險簡訊報道,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的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曾於1965年、1973年和1980年分別評估了雙氧水的安全性問題。委員會認為,人體內的腸道細胞過氧化氫酶可以分解雙氧水,攝入少量的雙氧水不會出現中毒危險。攝入濃度3%的雙氧水一般不會導致嚴重中毒,但可引起嘔吐、黏膜輕度不適以及口腔、咽喉、食道和胃部的不適,攝入較高濃度時(如超過10%)的雙氧水,會灼傷黏膜和腸道黏膜。
Ⅵ 如何正確標注食品標簽標識
正確標注食品標簽標識有以下規定:
乳製品的包裝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如實標明產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准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化學通用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准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使用奶粉、黃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態奶,應當在包裝上註明;使用復原乳作為原料生產液態奶的,應當標明「復原乳」字樣,並在產品配料中如實標明復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嬰幼兒奶粉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詳細說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Ⅶ 關於食品中塑化劑殘留的國家標准
《GB 31604.30-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 鄰苯二甲酸酯的測定和遷移量的測定》中18項塑化劑為:
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鄰苯二甲酸二烯丙酯(DAP)、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2-甲氧基)乙酯(DMEP)、鄰苯二甲酸二(4-甲基-2-戊基)酯(BMPP)、鄰苯二甲酸二(2-乙氧基)乙酯(DEEP)、鄰苯二甲酸二戊酯(DPP)、鄰苯二甲酸二己酯(DHXP)、鄰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BBP)、鄰苯二甲酸二(2-丁氧基)乙酯(DBEP)、鄰苯二甲酸二環己酯(DCH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苯酯(DP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壬酯(DNP)。
1.本方法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定量限為50.0mg/kg,其餘17種鄰苯二甲酸酯定量限為5.00mg/kg。
2.本方法對水基、酸性食物、酒精類食品模擬物中鄰苯二甲酸二烯丙酯(DAP)定量限為0.01mg/kg,其餘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的定量限為0.1mg/kg。
我們生產的食品級硅膠密封圈通過《GB 31604.30-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 鄰苯二甲酸酯的測定和遷移量的測定》,標准規定: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定量限為50.0mg/kg,其餘17種鄰苯二甲酸酯定量限為5.00mg/kg。我們的檢測報告上方法檢出限/定量限為1mg/kg,遠遠高出國家標准。受委託檢測單位為:國家食品接觸材料檢測重點實驗室 常州進出口工業及消費品安全檢測中心
《衛生部關於通報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的函(衛辦監督函〔2011〕551號)》指出:食品、食品添加劑中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殘留量分為:1.5mg/kg、9.0mg/kg和0.3mg/kg。(註:殘留量=含量)
Ⅷ 衛生別門發函給安全監督,要求公司出具職業病史證明,做職業病鑒定程序怎麼走
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91號)第三十六條規定,先由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對診斷結論有異議的才能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鑒定。
第十九條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二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職業病診斷標准,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作出診斷結論。
第二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診,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勞動者應當填寫《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並提交其掌握的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
第二十三條 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提供其掌握的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的十日內如實提供。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要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依法提請用人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調查結論或者判定前應當中止職業病診斷。
第二十七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
第二十八條 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全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仍不能作出職業病診斷的,應當提出相關醫學意見或者建議。
第二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單數職業病診斷醫師進行集體診斷。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獨立分析、判斷、提出診斷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干預。
第三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診斷醫師對診斷結論有意見分歧的,應當根據半數以上診斷醫師的一致意見形成診斷結論,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參加診斷的職業病診斷醫師不得棄權。
第三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根據診斷需要,聘請其他單位職業病診斷醫師參加診斷。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專業專家提供咨詢意見。
第三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後,應當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基本信息;
(二)診斷結論。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載明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
(三)診斷時間。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並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三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並永久保存,檔案應當包括:
(一)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二)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包括參加診斷的人員、時間、地點、討論內容及診斷結論;
(三)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相關部門、機構提交的有關資料;
(四)臨床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確診為職業病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相關監管部門、用人單位提出專業建議。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懷疑勞動者健康損害可能與其所從事的職業有關時,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者到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製,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
Ⅸ 我已在廠工作了4個多月,現在才組織上崗前職業病查體,並且還要繳納180元的查體費,這個錢應不應該
根據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徵求《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修訂稿)意見的函
衛辦監督函〔2006〕301號的規定:「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