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監督
⑴ 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實施辦法總共有幾條
監事會監督的主要形式:
為了完成監督職能,監事會的不僅要進行會計監督,而且要進行業務監督。不僅要有事後監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監督(即計劃、決策時的監督)。監事會對經營管理的業務監督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通知經營管理機構停止其違法行為。當董事或經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違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從事登記營業范圍之外的業務時,監事有權通知他們停止其行為。
二是隨時調查公司的財務狀況,審查帳冊文件,並有權要求董事會向其提供情況。
三是審核董事會編制的提供給股東大會的各種報表,並把審核意見向股東大會報告。
四是當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一般是在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可以提議召開股東大會。
此外,在以下特殊情況下,監事會有代表公司之權: 一是當公司與董事間發生訴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督機構代表公司作為訴訟一方處理有關法律事宜。 二是當董事自己或他人與本公司有交涉時,由監事會代表公司與董事進行交涉。 三是當監事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審核帳冊報表時,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監督法人。
⑵ 監事會是做什麼的
監事會
為了保證公司正常有序有規則地進行經營,保證公司決策正確和領導層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及公司、股東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國都規定在公司中設立監察人或監事會。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並立,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 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面的監督,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業務狀況,檢查各種財務情況,並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供報告,對公司各級幹部的行為實行監督,並對領導幹部的任免提出建議,對公司的計劃、決策及其實施進行監督等。
監事會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1)監事會的設立目的。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2)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的資格基本上與董事資格相同,並必須經股東大會選出。監事可以是股東、公司職工,也可以是非公司專業人員。其專業組成類別應由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具體規定。但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經理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設主任、副主任、委員等職。
(3)監事會的職權范圍如下:第一,可隨時調查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審閱帳簿、報表和文件,並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第二,必要時,可根據法規和公司章程,召集股東大會;第三,列席董事會會議,能對董事會的決議提出異議,可要求復議;第四,對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和處分的建議。
一、監事會作用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二、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1. 查公司財務,可在必要時以公司名義另行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公司財務;
2. 對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
4. 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託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幫助復審;
5. 可對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發表建議;
6.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也可以在股東年會上提出臨時提案;
7.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8. 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⑶ 監事會的職責
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監事會監督擴展閱讀:
作用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
參考資料:網路---監事會
⑷ 如何發揮監事會的監督作用
中圖分類號:F276.1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674-1145(2016)11-000-02
摘 要 監事會是國有企業的法定常設機構,在國有企業監管中起著重要作用。在國有企業改革背景下,如何發揮監事會在企業資產與資源監管中的作用,也成為國有企業關注的重點。文章首先簡述了國有企業監事會的作用,然後結合國企改革背景下監事會存在的問題,就如何發揮監事會的監督作用提出了幾點建設性的建議。
關鍵詞 監事會 國有企業 發展
國有企業監事會是現代企業制度下維護出資人權益的重要機關,也是企業內部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國有企業監事會則是國有企業戰略性調整的產物。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進一步完善和發揮監事會在國有企業中的監督管理作用,對於國有企業來說,有著重要意義。
一、國有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和作用
(一)維護企業資產安全
現代企業管理提倡將企業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開,以保障企業投資人、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在國有企業中,企業經營權歸經營者所有,但是這些權力卻是企業財產所有者經營委託的,不過是由經營者代理行使的。雖說從法律的角度,企業投資者、出資人和委託經營者具有相同的利益,但是在現實中,他們的利益並不是完全一致的,各方都希望能實
⑸ 監事會的主要形式
監事會監督的主要形式。為了完成監督職能,監事會的不僅要進行會計監督,而且要進行業務監督。不僅要有事後監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監督(即計劃、決策時的監督)。監事會對經營管理的業務監督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通知經營管理機構停止其違法行為。當董事或經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違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從事登記營業范圍之外的業務時,監事有權通知他們停止其行為。
二是隨時調查公司的財務狀況,審查帳冊文件,並有權要求董事會向其提供情況。
三是審核董事會編制的提供給股東大會的各種報表,並把審核意見向股東大會報告。
四是當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一般是在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可以提議召開股東大會。
此外,在以下特殊情況下,監事會有代表公司之權:
一是當公司與董事間發生訴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督機構代表公司作為訴訟一方處理有關法律事宜。
二是當董事自己或他人與本公司有交涉時,由監事會代表公司與董事進行交涉。
三是當監事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審核帳冊報表時,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監督法人。
⑹ 監事會能對自己提出監督意見嗎
認為建設會能對自己提出建議意見的,但是如果自己想要更好,當然也可以對自己提出監督意見的,畢竟是也有這個方面的權利,也當然能夠做到的,提出自己的監督意見都有
⑺ 怎樣發揮公司監事會監督職能
監事會發揮監督職能作用的方法和途徑
從《公司法》賦予監事會的職能來看,監事會所具備的有兩大職能。一是企業經營合法性的監督,二是企業決策及權力行為妥當性的監督。具體地講,就是監督企業是否依法經營,經營成果是否真實,即合法性;監督企業的決策和權力行為是否損害了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即妥當性。這兩大職能囊括了監事會監督的基本內容,為監事會實施監督的主要方面。
監事會應從宏觀的角度,抓住事關企業利益和股東利益的重大事件,通過公司章程明確的規定來監督領導人員的權力行為。
一是列席參加董事會會議,監督公司的重大決策。按照《公司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監事會有權列席參加董事會會議。通過參加會議,監事會可以對企業大額資金運作、重要項目決策等涉及企業和股東利益的重大問題進行面對面的監督,並通過法定程序提出意見。
二是對領導人員的權力作為實施監督。一方面,通過列席經理辦公會議對經理層對公司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權力的「不作為」現象。另一方面,監督董事和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是否存在損害企業和股東利益的問題,是否存在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問題即權力濫用的問題。《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董事和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其中就包含了對權力不作為和權力濫用問題的監督。
三是就某一問題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責成有關人員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這是《公司法》賦予監事會的權力,也是監事會對領導人員權力行為實施監督的一種有效方法。
四是對公司的財物管理進行監督。按照《公司法》賦予監事會的職權對公司財務進行檢查,審查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以及認為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審核等,對企業的經營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檢查,把監事會的監督作用於領導人員的權力行為,促使其正確行使權力。
監事會對領導人員權力的監督,至少應體現以下三條基本原則:職務行為約束原則。僅僅是對企業領導人員在損害企業及股東利益的情況下,或利用職權非法謀取個人私利行為進行監督,而不應當由於監督所帶來的約束力影響其權力的正確使用。事前防範原則。監事會的監督,特別是對領導人員權力行為的監督,應更多地側重於事前防範。法制原則。監事會在監督工作中,要克服工作的隨意性,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開展監督工作。
⑻ 監事會如何監督
上市公司監事會監督公司規范運作,應該做到以下三點:一要了解制度;二要掌握監督方式;三要熟悉監督重點。
一、制度概述
到目前為止,中國證券市場初步建立了以《證券法》為主體、相關法律制度為補充的
上市公司規范制度框架。據不完全統計,這些制度超過241個。包括五個層次,即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自治文件。
二、監督主要方式
根據《公司法》、證監會《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等規定,監事會在行使監督權時,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召開監事會;列席董事會;出席股東大會;列席經理會議;提議召開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大會;檢查公司財務資料;行使股東大會提案權;行使報告權;提議罷免權;代表公司權。
三、監督重點
重點一:公司獨立運作能力。上市公司必須獨立運作,與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人員、資產、財務、業務、機構上實現「五分開」。
重點二:公司治理結構。包括:控股股東對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程序;總經理的任免程序;兼任經理層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人數的1/2;公正透明的績效評價標准和程序;健全內控機制;檢查公司財務等。
重點三:信息披露。包括:五個標准———真實,准確,完整,有效,及時;四個重點,即不得偽造利潤,對外擔保訴訟金額占凈資產10%以上及時公告,關聯交易不得遺漏,資產重組不得隱瞞,持股超過50%的子公司行為視同上市公司行為予以披露,公開承諾未實現時要及時披露,不得以新聞報道代替公開披露,不得以定期報告代替臨時信息披露等。
重點四:募集資金使用。
1.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承諾投入使用,改變投向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因特殊原因需用募集資金收購控股股東資產的,應履行法定程序。
2.募集資金不得借於大股東挪用,不得用於委託理財和炒作股票。
重點五: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
1.不得為控股股東墊支工資、福利等,嚴格限制控股股東佔用上市公司的經營性資金。
2.不得拆借資金給控股股東使用;不得向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不得委託控股股東進行投資;不得代控股股東償還債務。
3.董事會應制定措施解決歷史形成的資金佔用,保證違規資金佔用量在每個會計年度至少下降30%。
4.關聯方原則上應當以現金償還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擬用非現金資產償還的,用於抵償的資產必須屬於上市公司同一業務體系,並有利於增強上市公司獨立性和核心競爭力。
重點六:上市公司對外擔保。
1.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持股50%以下的子公司、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不得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單位提供擔保;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
2.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准;對外擔保情況應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制定措施解決歷史形成的違規擔保及對外擔保形成的或有債務,在每個會計年度至少下降30%。
重點七: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
重點八:上市公司收購。
⑼ 完善監事會監督職能的幾點見解
國外發達國家有比較成熟的公司監事會制度,對比美國、德國、日本公司監事會特點,提出了完善我國公司監事會監督職能的幾點建議。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法人治理結構;確立監事會工作原則,從程序上保證監事會監督職能有效實施;完善監事會工作方法,在實體上保證監事會監督職能的實現。
⑽ 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監督職能上的區別
1、首先,在身份上就不同。獨立董事是董事,與監事不同。獨立董事從本質上講是董事,獨立董事是針對於上市公司產生的,在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是不存在獨立董事的。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意思是,獨立董事必須要保持獨立性,要發表獨立意見,與一般董事是不同的。
2、獨立董事最根本的特徵是獨立性和專業性。獨立董事最主要的特點是不擔任公司其他職務,和公司股東也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判斷的關系,所以始終能保持客觀中立,對一般董事、高管等人員進行監督。
3、獨立董事的監督是董事會內部的監督,監事會的監督是董事會外部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
兩種模式的目的均在於降低公司治理成本,解決公司治理問題,以保證投資人和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