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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一切

發布時間: 2021-03-15 10:57:08

㈠ 公民的監督權包括哪些

監督權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

【法律依據】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1)監督一切擴展閱讀: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離開了憲法和法律的監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據。人大監督的對象、內容、范圍和方式都要嚴格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的程序,對法定的對象進行監督。

是否需要行使監督權,如何行使監督權都要以法律為准繩。只有堅持依法監督,監督才能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

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的工作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委員長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解釋法律。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

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委員長召集並主持。委員長可以委託副委員長主持會議。委員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先由提案人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然後由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委員長會議可以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法律案一般要經過初次審議和再次審議,才能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表決議案採取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辦公廳設秘書局、聯絡局、外事局、新聞局、信訪局、人事局、機關事務管理局、人民大會堂管理局等。主要職責是:承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委員長會議的籌備和會務工作;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擬訂有關議案草案;負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文電、檔案、保密、文印工作;組織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和接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承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同各國議會、國際議會組織的聯系和交往工作、負責外國議會代表團來訪的禮賓接待,承擔在中國召開的有關國際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新聞發布和宣傳工作;承擔機關的人事管理和行政事務工作等。辦公廳還設有研究室,下設辦公室、政治研究室、經濟研究室、文化研究室、國際研究室。主要職責是:圍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題開展調查研究,提供研究咨詢報告;承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記錄和簡報工作;開展對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及外國議會的研究和有關法學理論的研究;指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圖書館、幹部培訓中心、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的工作。

法制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刑法室、民法室、國家法行政法室、經濟法室、研究室。主要職責是: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擬訂有關議案草案,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草案,進行調查研究,提供有關資料,提出修改建議;負責法律用語的規范和文字方面的工作;對各部門提出的有關法律方面的詢問,擬訂答復意見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秘書處,在委員長領導下,負責協調各專門委員會、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等部門的工作。

㈢ (多選)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監督權包括(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監督權的內容主要包括:
(1)批評、建議權。
批評權是指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建議權則指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我國公民可以通過新聞報刊、來信來訪、座談討論會等多種形式和途徑來行使批評、建議權。批評、建議權的行使對於防止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有著重要意義。
(2)控告、檢舉權。
控告是指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揭發和指控的權利。檢舉權是指公民對於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向有關機關揭發事實,請求依法處理的權利。兩者的共通之處在於:都是同違法失職行為作斗爭。區別有二:一是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而檢舉人則不一定與事件有直接關系;二是控告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要求對違法失職行為進行處理,檢舉則多為出於正義感和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公民行使控告權和檢舉權可通過如下途徑:①對違法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提出;②對違反政紀的行為,向主管單位、上級單位或監察機關提出;③對國家機關的違法決定,向同級國家權力機關或者上級國家權力機關提出;④對國家機關中黨的組織或黨員的違法犯罪行為,向同級或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
(3)申訴權。
申訴權是指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的、違法的決定或裁判,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而受到侵害時,有向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我國公民的申訴權主要在下面兩種情況下行使:一是公民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要求改正或者撤銷原決定;二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至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申訴,要求前兩個單位改正或者撤銷原判決或裁定。我國於1999年4月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行政復議法,以利於公民行政申訴權的保護。其他訴訟法也都規定廠對公民申訴權的相應保護,主要是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等。為了保障公民監督權的有效行使,憲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同時,我國刑法和其他法律也都規定了對公民監督權行使的保護。

㈣ 管理的精髓:凡事有人負責,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據可查,凡事有人監督。 如何翻譯

管理的精髓:凡事有人負責,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據可查,凡事有人監督。
翻譯成英文是:The essence of management: Everything is assigned to the specially-assigned person, Everything have rules to follow, Everything is well documented, Everything is supervised.

解釋:
1、essence
英 ['es(ə)ns] 美 ['ɛsns]

n. 本質,實質;精華,精髓;香精
雙語例句:
Others claim that Ireland's very essence is expressed through the language.
其他人聲稱愛爾蘭最精髓的東西是通過語言表現出來的。
[其他] 復數:essences
2、management
英 ['mænɪdʒm(ə)nt] 美 ['mænɪdʒmənt]

n. 管理;管理人員;管理部門;操縱;經營手段
雙語例句:
We need to get more women into top management
我們需要讓更多的女性進入高層管理。
[其他] 復數:managements
3、everything
英 ['evrɪθɪŋ] 美 ['ɛvrɪ'θɪŋ]

pron. 每件事物;一切,一切事物
雙語例句:
She says everything is going smoothly
她說一切進展順利。
4、assigned to
被分配給;指派給;指定處理人
雙語例句:
I was assigned to take over your position.
我被指派接任你的位置。
5、specially-assigned person
專人
雙語例句:
There is the specially-assigned person's monitoring for dangerous or dealing with the mergency.
對危險性作業或搶險行動設專人監控;
6、have rules to follow
有章可循
雙語例句: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chool and the source of funding have rules to follow. A set of perfect ecation system graally establish and school run standardizing.
科舉廢除以後,新式教育在鄉村推廣,學校創辦和經費來源從雜亂無章到有章可循,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教育體制,學校運轉日益規范。
7、well documented
文檔很齊全;有據可查
雙語例句:
The suffering of our people ring the past forty years of occupation is well documented.
我國人民的痛苦,在過去四十年的佔領是有據可查的。
8、supervised
英 ['sju:pəvaiz] 美 ['sʊpɚvaɪz]

adj. 有監督的
v. 監督(supervise的過去式和過去分詞);指導
雙語例句:
Learner drivers must be supervised by alts who are at least 21 years old.
駕駛學員必須由21歲以上的成年人監督駕駛。

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權利嗎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㈥ 監督權指什麼

抄監督權

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的權利。它是公民參政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是國家權力監督體系中的一種最具活力的監督。

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和公民通過自己選舉的國家代表機關代錶行使的監督權,另外,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國家權力的性質。這里,作為參政權的一項內容的監督權,是一種直接的政治監督權。它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

監督權是指憲法賦予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是公民作為國家管理活動的相對方對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權利。

㈦ 簡答題: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我國公民的監督權包括下哪些權利

申訴權
批評、建議權
檢舉權
控告權

㈧ 監督是什麼

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這是政治學的經典論斷。所謂制約,實際就是監督。在現代社會,毫無監督的權力恐怕很難找到了,但監督的效果卻有大有小。有的監督有力、有效,保證了權力的健康運行;有的監督蒼白無力、形同虛設,掌權者幾乎可以為所欲為。由此,人們不禁要問:?到底應該怎樣看待監督? 所謂監督,最一般的解釋就是「監視督促」,通俗地講就是「找毛病」、「挑刺兒」,以促進被監督者改正缺點和錯誤,按照監督者的要求做得更好。這就會讓一些被監督者感到不舒服,因而總是自覺不自覺地抵制或逃避監督。其實,監督好比醫生看病,如果醫生不是認真地「挑毛病」,而是一味地恭維病人如何健康,這是對病人的愛護還是坑害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正是因為缺乏有效的監督,成克傑、胡長清、王懷忠之流才會走上不歸路。最近,中央領導同志強調,我們加強監督的目的,就是希望領導幹部不犯錯誤或少犯錯誤。可見,監督的實質是愛護。只有這樣來理解監督,才能大力倡導監督,把監督擺在一個適當的位置,進而積極地加強監督和主動地接受監督,真正把《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各項監督制度落到實處。 對於公民、黨員以及各級黨組織來說,監督是權利,也是義務。公民對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黨員對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的監督,黨組織之間的監督,是我國憲法和法律、黨章和黨內監督條例賦予的神聖權利,可以而且應該理直氣壯地行使,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和剝奪。同時,監督也是公民、黨員以及黨組織應盡的義務和責任,這一點尤其值得強調。當前,某些領導幹部存在違紀違法現象和嚴重的不正之風,迫切要求一切具有正義感的公民和具有黨性的黨員,勇敢地拿起監督的武器,予以揭露和批評,幫助領導幹部改正錯誤。如果對其不聞不問、聽之任之,那就沒有盡到公民、黨員和黨組織應盡的監督責任,最終不僅會毀了幹部,給黨和國家帶來危害,也會損害廣大公民和黨員的實際利益。顯然,這是不可取的態度,也是不明智的做法。 從系統觀點來看,監督是行為方式,也是制度規定。監督是一個有機的系統,有效的監督既來自公民、黨員等負責的監督行為,更來自科學的監督體制、機制和制度。與個人的監督行為相比,監督制度更帶有根本性、長期性、穩定性和全局性。制度好,公民、黨員等個體的監督就不再是一時一事的偶爾監督,而是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是有力有效、事半功倍的監督;制度不好,體制不順,機制不活,公民、黨員等個體的監督權利就無法正確而有效地行使。當前,少數地方和單位腐敗現象較為嚴重,主要的原因就是沒有建立科學的、管用的監督制度。因此,亟需以貫徹落實黨內監督條例為契機,緊密結合實際,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督體制、機制和制度。 從監督的價值取向分析,監督是有風險的,更是光榮的。當前,許多人奉行「多栽花、少挑刺」和「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處世哲學。從加強監督的角度說,這是一種落後甚至有害的意識。當然,這種意識也不是憑空產生的。長期以來,確實有不少人因為監督,因為給領導幹部「找毛病」、「挑刺兒」,吃了苦頭。然而實踐一再證明,敢於履行監督職責的人,敢於同錯誤作斗爭的人,最終是光榮的,會得到黨和人民的認可。可以相信,隨著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包括各項監督制度在內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必將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從根本上解決「監督難」和「難監督」的問題。(編輯:何靜文)

㈨ 監督什麼如何監督

監督可以這樣理解就好辦了,「監」的本意使用眼睛看;而「督」是做;合起來就是看著你做。在現場的監督就是這樣的工作。檢查完後,把看到的問題歸納一下,然將其轉交給現場人員,進行整改。監督工作是上級對下級的考核而採取的手段。就是看著你的舉動。我們也會常常聽到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和媒體的監督作用,也都是這個本意。一切監督都是離不開現場的,離開了現場就不可能做到監督了。所以要經常的深入現場,才能發揮出監督的實際作用。

㈩ 關於金融調控監督體系的一切

金融監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實性。如果金融監管機構不能夠保持其獨立性,那麼在各級政府機構的干預下就很難保證在監管過程中取得真實信息。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的25條「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第一條原則強調:「在一個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下,參與銀行組織監管的每個機構要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並且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資源」。這是國際上有關監管機構獨立性的權威表述。

依照現行法律,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央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職能,其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須「在國務院領導下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監督管理情況的工作報告」。第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為杜絕各級地方和部門政府對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的干涉,保證中國人民銀行在實施銀行監管時享有必要的獨立性或擺脫政治方面的壓力,中國人民銀行已改變分支機構按行政區劃設置的狀況,在全國設立了9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級分行,重點加強對轄區內金融業監管。

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多年來,中央銀行一直在強調真實性監管。但是,很少有人相信各級銀行的報表的真實性。其原因之一就是因為金融監管部門缺乏獨立性。因此,必須改進現有的法定監管主體的權責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獨立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預。

因為金融監管是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也是很復雜的工作,如果不是獨立性很強的專門機構,就很難有效地承擔和進行這種工作。

因為金融監管涉及社會各方面利益,如果監管機構沒有獨立性,其監管過程和目標易受各種利益集團的干擾,那就很難做到公正、公平。

因為金融監管機構是政府系列或政府授權的機構,如果它不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其監管行為及其目標就難以擺脫政治上的干預和壓力而單純化,其監管對象即金融機構也很難按商業化原則經營。

金融監管體系必須多元化。反腐倡廉的監察機制就是這樣,除了紀律檢查委員會之外,還要有反貪局、檢察院等多種監督管理機構。單一的監管機制既不可靠,又缺乏效率。如果只有一個監管體系很容易出現信息渠道堵塞的問題。當前,貪污腐敗風氣甚壞,一旦負責監管的官員無能或者受賄,就很難取得准確的信息。不法奸商、貪官污吏們塞幾個紅包就「搞定」了。只有金融監管多元化才能夠防範在金融監管領域出現行賄、受賄,從而保證金融信息的真實性。

同時,我們必須建立強制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應當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等級,哪些信息應當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哪些信息必須向公眾報告,從而保證金融監管當局和民眾的知情權。

從國際經驗來看,許多國家都竭力避免單一的金融監管渠道。美國金融監管系統內屬於聯邦政府一級的機構有四家: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銀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儲蓄機構監理室。柯林頓政府為了精簡機構,在1993年計劃成立一個新的「聯邦銀行委員會」以取代四家監管機構的功能。按照這個計劃,聯邦儲備銀行將只負責貨幣政策,不再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堅決反對這一合並,他的理由並不復雜,「單一機構的設立將使權力過分集中,容易出現官僚主義失誤。」直到今天,美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仍然是多頭分立,互相監督。由此可見,即使在美國這樣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金融監管也不能只依靠單一途徑。由此可見,多元化監管是取得准確信息、維護金融秩序的必要條件。

另外,還有篇論文
http://www.5ivb.net/LW/10/daima8437/論wto與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建設和改革

可以參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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