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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1-22 21:49:27

① 美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什麼樣的

經過幾代人的努力,目前美國在食品安全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極大地提高了美國人民的健康水平。「9·11」事件後,美國更是加強了在食品安全方向的投資力度,制定了《動物健康保護法》、《公共衛生安全與生物恐怖應對法》,在法律中規定了一系列食品防恐的措施,如對國內外食品廠商實施更加嚴格的注冊登記和通報制度等。

1.美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美國是分散管理模式的典型,涉及食品監督管理的機構非常復雜,主要的機構達20個之多。細分起來,衛生部有5個,農業部有9個,環境保護局有3個,商務部、國防部和海軍各1個。而其中最主要的有美國衛生部(DHHS)所屬的食品和葯物管理局(FDA)、美國農業部(USDA)所屬的食品安全檢驗局(FSIS)、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APHIS)以及美國國家環境保護署(EPA)。在美國,一級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主要有3個。

①美國食品和葯物管理局(FDA)。歸屬於衛生和人類服務部(HHS),其職責范圍包括所有國產和進口食品(但不包括肉類和禽類)、瓶裝水、酒精含量小於7%的葡萄酒。

食品安全職責:執行食品安全法律,管理除肉和禽以外的國內和進口食品;通過檢驗食品加工廠、食品倉庫、收集和分析樣品,檢驗其物理、化學、微生物污染;產品上市銷售前,負責綜述和驗證食品添加劑和色素添加劑的安全性;綜述和驗證獸葯對所用動物的安全性及對食用該動物食品的人的安全性;監測作為食品生產動物的飼料的安全性;制定美國食品法典、條令、指南和說明,並與各州合作應用這些法典、條令、指南和說明,管理牛奶、貝類和零售食品工廠,如餐館和雜貨商店;現代食品法典可以作為零售商和護理院及其他機構如何准備食品和預防食源性疾病的參考;建立良好的食品加工操作規程和其他的生產標准,如工廠衛生、包裝要求、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計劃;與外國政府合作確保進口食品的安全;要求加工廠商召回不安全的食品、監測這些召回行動並採取相應的執法行動;對食品安全開展研究;對行業和消費食品安全處理規程的培訓。

②美國農業部(USDA)。美國農業部的食品安全監管活動由負責食品安全的副部長負責領導。其下屬的食品安全檢驗局(FSIS)主要負責保證美國國內生產和進口消費的肉類、禽肉及蛋類產品供給的安全、有益,標簽、標示(識)真實,包裝適當。

食品安全職責:執行食品安全法律,管理國內和進口肉、禽產品;對用作食品的動物屠宰前和屠宰後進行檢驗;檢驗肉、禽屠宰廠和肉、禽加工廠;與美國農業部市場銷售局(AMS)合作監測和檢驗加工的蛋製品;收集和分析食品樣品,進行微生物和化學污染物、感染物和毒素監測和檢驗;在准備、包裝肉禽產品,熱加工和其他處理時,建立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其他配料使用的生產標准;建立工廠衛生,確保所有進口到美國的外國肉、禽加工符合美國標准;肉、禽加工者對其加工的不安全產品自願召回;資助肉、禽加工食品安全的研究;教育行業和消費者安全的食品處理規程。

③美國國家環境保護署(EPA)。職能范圍包括飲用水,由植物、海產品、肉和禽製造的食品。

食品安全職責:建立安全飲用水的標准;管理有毒物質和廢物,預防其進入環境和食物鏈;幫助各州監測飲用水的質量,探求預防飲用水污染的途徑;測定新的殺蟲劑的安全性,建立殺蟲劑在食品中的限量水平,發布殺蟲劑安全使用指南。

總體來看,美國上述不同部門之間的分工是根據其相關法律確定的。各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中,基本上能夠按照職能分工執行自己的任務。聯邦、州和地方當局在食品安全方面,包括規定食品及其加工設施方面,發揮著相互補充、相互依靠的作用。正是由於監管體系比較健全,美國極少發生特別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2.美國的食品安全法規

1906年出台的《食品與葯品法》和《聯邦肉類檢驗法》標志著美國聯邦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開始。100多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新問題的不斷產生,新的法律法規及其修正案也不斷面世。美國關於食品的法律法規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議會通過的法案,稱為法令(ACT)。管理食品安全的法令主要有《聯邦食品、葯品和化妝品法(FDCA)》、《公共衛生服務(P

② 美國有哪些監管機構

LZ~~你問的是什麼?
據說監管機構有外匯監管機構 金融監管機構 銀行監管機構 還有電力監管機構等等等等~~~

③ 誰知道美國如何監管非營利機構

盧詠美國現有超過190萬家非營利機構,這些機構是美國人參與公益慈善的渠道。
在美國,慈善行為的自由是個人自由的表現方式之一,私人開展公益活動的權利受到法律保障。任何人只要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和程序,都可以注冊一家新的非營利機構,國稅局的批准率一般在95%以上。非營利機構的活動空間也很大,只要是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都可以放手去做。
自我治理
從機構內部來講,非營利機構是私營機構,跟商業公司一樣按市場競爭原則和法律規定運作,自負「盈虧」。但是非營利機構存在的目的不是為了獲取個人經濟利益,它們所競爭的並非利潤,而是實現公益宗旨的有效程度。它們的資金主要來自於公眾的自願捐贈,公眾就是它們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需要爭取的「投資者」,社會信譽是它們的安生立命之本。
首先,董事會是機構治理的主體,它具有法律義務來保證機構為宗旨和公益目的服務,保護機構的資產,是防止權利濫用和違法行為的第一道防線。董事會成員的公信力和人格魅力是一種核心能力,他們必須廉潔,必須有效,更不得利用職權牟取個人利益。
其次,捐贈者也是重要的監督方。在業內,我們經常將捐贈者對非營利機構的資助稱為「投資」(「investment」),將非營利機構對贈款的使用稱為「管理職責」(「stewardship」)。捐贈者希望自己的公益投資能產生預期的效果,倘若對項目的成果不滿意,完全可以收回或停止資助。
第三,外部審計制度的導入至關重要。董事會設有審計委員會,負責僱用和管理外部的會計公司開展審計工作。有的非營利機構還規定這一委員會必須全部由獨立的董事組成。許多非營利機構的首席財務官是由董事會直接任命的,而不是由執行總監委任的,這樣有助於保證其獨立的財務監督地位,防止管理層的徇私舞弊。
政府監管
政府對非營利部門的監管一般通過兩大層面:聯邦政府,主要由國稅局來執行;州政府,主要依靠司法和行政系統來履行監管目的。
聯邦政府對非營利部門的優稅制度不僅鼓勵人們捐款,同時也建立了政府監管非營利部門和捐贈者的機制,要享受免稅待遇,雙方都得在慈善資金上接受國稅局的監督。
在州政府層面上,首席檢察官或其他職能部門負責監管和調查轄區內非營利機構的欺詐行為和董事會或負責人濫用權力的現象。所有非營利機構都必須向州政府注冊。州政府執行監管的法律工具主要有兩種:基於傳統和判例的普通法系統和基於國會立法的成文法系統。
社會監督
除了政府之外,獨立的新聞媒體對非營利機構提供了來自外部的輿論監督。不過,最具有美國特色的是,對社會管理和公益領域的開放促成行業內部建立起了良性的競爭監督機制,民間行業組織對非營利部門也起到了重要的第三方監督作用。
有些非營利機構專門對非營利部門進行監督,如美國公益事業所(American Institute of Philanthropy)和有效公益事業全國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 for Responsive Philanthropy)等。這些機構研究和評價非營利機構的效能和問責性,進行建設性的批評,並為捐贈者和公眾提供相關信息,幫助他們選擇對哪家非營利機構給予資金支持。
這些為非營利部門提供評估、信息、咨詢和培訓服務的機構通常被稱為是非營利機構的支持性組織,它們為非營利機構的成長提供服務,同時也對這些機構的健康發展起到良好的監護作用。這些支持性組織雖然都是民間機構,卻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或協助政府,對非營利部門進行組織、溝通和監督,同時還提高了公眾意識,增進人們對這一部門的了解。因此可以認為,支持性組織的完善程度是衡量第三力量成熟的重要標志。

④ 受美國監管的外匯平台有哪些

美國NFA監管的零售外匯交易商只有兩家,分別是嘉盛美國和Oanda美國,而且由於美國NFA監管限制太多,這兩家也是用NFA之外的其他牌照開發中國客戶。如果有其他平台宣稱是受NFA監管零售外匯交易商,你可以麻溜地閃了。在選平台時,一定要多平台查詢,FX110監管查,一查便知真假。

⑤ 美國保險公司誰監管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因為美國的人均壽命比中國高,所以在保險精算時,客戶利益會稍稍高一點。
但中國人在美國買保險,客戶承擔的風險會比國內大很多,失去了保險的意義,建議不要到美國買保險。
美國保險的五大風險:
法律方面:首先,國內居民投保美國保險,需親赴美國投保並簽署相關保險合同。如在境內投保美國保單,則屬於非法的「地下保單」,既不受內地法律保護,也不受美國法律保護。其次,內地居民投保美國保險適用美國地區法律。如果發生糾紛,投保人需按照美國地區的法律進行維權訴訟。與內地相比,美國法律訴訟費用較高,可能面臨較高的時間和費用成本。
外匯方面:內地居民在美國購買的保單,賠款、保險金給付以美元等幣種結算,消費者需自行承擔貨幣匯兌風險。
收益方面:內地居民個人到境外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返還分紅類保險,屬於金融和資本項下的交易,是現行的外匯管理政策尚未開放的項目,存在一定的政策風險。
退保方面:美國保險是完全市場化的,沒有「保底」設置,保險公司一旦破產,投保人很可能「血本無歸」。如果想要中途退保,投保人只能獲得保單的現金價值。美國監管部門對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無具體要求,大多數長期期交保單在保單前期現金價值很低,前2年甚至為零。
具體條款方面:美國保險產品條款使用英文,表述方式與國內不盡相同。投保人需認真閱讀保險條款,避免因對條款理解不準確而引發合同糾紛。
給大家的忠告:
買保險就是把保費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把風險拿走。我們購買保險的初衷是規避風險,希望風險出現時能有人替自己頂著。保險,讓不幸的人幸福起來,讓幸福的人一直幸福下去。
如果我們去購買美國保險,保險的這些意義還在嗎?

⑥ 中國公民在美國個人賬戶如何被監管

被誰監管?
美國還是中國?
你的賬戶上有一萬塊錢以上的流動,美國的國稅局就監管了
如果美國和中國有協議的話,那麼中國也就間接地「監管」了

⑦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法律

美國證監會所依據的最著名的證券監管法是《1933證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它以保護投資者、尤其是廣大中小證券投資者為基本出發點。常被稱作「證券中的真相」法(truth in securitieslaw)。基本內容有兩點:
1.證券投資者有權力獲得在市場公開發售證券的公司的所有財務信息和其它重要信息。
2.禁止證券掮客、證券交易者、證券交易機構等在證券銷售中對投資者進行欺詐、提供虛假信息等任何欺騙行為。
其他監管法規還有《1934證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1939信託契約法案(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1940投資公司法案(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1940投資顧問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⑧ 美國監管機構如何查違規

今年以來,美國的監管機構開始調查我的一個中國客戶期貨交易違規。
我的客戶在美國的商品交易中,因先後有幾次違反規則的行為,在被警告無效之後,監管機構告知我的客戶,說正考慮起訴他,如果他願意,可向監管機構提交一份解釋,並附上任何證詞、交易記錄、分析圖表等所有一切支持他的觀點的證據。
五年前香港東亞銀行董事長李國寶因涉嫌內幕交易被美國證監會罰款800萬美元。李身為道瓊斯的董事,提前獲知道瓊斯即將被收購。巧的是,在消息公布之前,李國寶的好友買入了道瓊斯的股票,並在消息公布後獲利賣出。就此事,美國證監會獲知,李國寶在時間敏感期間與這一朋友乘同一班飛機(當然不僅於此),因此向李國寶發送了與發給我的客戶的一樣的通知。
大部分國人碰到這樣的事,一般會以為坦白從寬、認錯態度是救命稻草。可在美國,這是錯的。依美國法律,倘如此,我們會死得更難看。
研究李國寶案等案件,就會發現原本振振有詞的當事人,最後都與監管機構和解認罰了事。這不是因為花不起律師費,而是他很可能解釋不過。李國寶案和我客戶的案件,都面臨與美國法律里威爾斯通知相似的程序。在該程序中,如果讓你解釋,意味著美國監管機構已調取了涉案的所有證據,進行了所有必要的調查,如果起訴,監管機構勝率很高。這些監管機構並非高高在上的統治者,在訴訟中,他們和被訴一方完全平等,想贏官司都要講法律靠證據。
所以可想而知,此解釋得有多麼困難,你需要把握這個最後的機會提交你的觀點和完整的證據,以讓監管機構明白:雖然它有了證據,但它想和你打的官司一定會輸!在我的客戶的案子中,他被告知,直接承認錯誤和接受罰款了事,只能給監管機構以更充分的信心打贏這場官司。而當客戶轉向正確的解釋方向的時候,卻發現真的困難重重。為了證明交易雖然違規但沒有獲利,客戶不單要翻遍歷年在中美兩個市場的交易記錄,更要再聘請一家知名的審計機構出具分析報告。
在這一過程中,中國法庭上慣常重視的所謂原件或復印件規則(?)變得無足輕重。首先在於,當對方尊重法律的時候,你也變得謹慎和誠實起來;即便你拿出一份原本可能不存在的證據,但是,面對監管機構里比你認真和專業更多的律師,你將無法承受後續的任何問題。
李國寶案和我的客戶的案件,最終的解決都包括高額的和解性罰款。這種罰款數額在國內幾乎不會見到,因而在談判之初也很容易讓人覺得美國政府在針對某國投資者。
但你只有經歷了才知道,在威爾斯通知的規則之下,你恨不得提出和解。若真的打起官司,美國法律規定的懲罰一定是你無法承受的。李國寶案,如果他打不贏這場官司,不但可能需要支付三倍於獲利數額的罰款,更可能無法再進入美國市場。因此,在規則面前,武斷地說美國針對哪國或哪個企業,沒有意義,即便有所針對,他們一定也經過了一定的、我們可以知道的程序。
而除了對規則的刻板遵守,我們還得看到美國法律的靈活一面。相比近期同樣身陷丑聞當中的香港匯豐銀行、英國渣打銀行,我的客戶其實默默無聞,所以美國的監管機構並沒有上來就威脅要處罰,要起訴,而是在此之前已警告過兩次。但對於那兩家大銀行,監管機構相信其諳熟美國法律,因此看起來是一犯即罰。在懲罰之後,監管機構方才看你的態度。
從法律意義上說,除非你不和美國有任何關系,否則美國是遵守規則者的天堂,是違反規則者的地獄。我們在媒體上看慣了美國法庭上控辯雙方的精彩表現,但若真的身處其境,那種感受一定極其痛苦。
(作者系經濟法律師)錄入編輯:張珺

⑨ 美國怎麼監管外國的上市公司。

有法律的
美國證監會所依據的最著名的證券監管法是《1933證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它以保護投資者、尤其是廣大中小證券投資者為基本出發點。常被稱作「證券中的真相」法("truth in securities"law)。基本內容有兩點:

1.證券投資者有權力獲得在市場公開發售證券的公司的所有財務信息和其它重要信息。

2.禁止證券掮客、證券交易者、證券交易機構等在證券銷售中對投資者進行欺詐、提供虛假信息等任何欺騙行為。

⑩ 美國和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有哪些異同點

要想分析出美國和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的異同,首先得了解美國和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的特點,才能進行詳細合理的解釋。
2009年6月17日中午,美國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蕭條"以來最徹底的全面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稱之為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白皮書"。下面將對改革藍圖和最新的白皮書進行分析。
(一)改革藍圖的主要內容
《現代化藍圖》分別從短、中、長期提出建議,其中長期建議中提出了目標監管的新理念,以建立市場穩定監管、審慎監管和金融市場商業行為監管的三支柱監管體系,確保美國在全球金融市場的核心地位。
1. 以授權和加強協調為目的的短期建議。短期建議主要是針對目前的信貸和房屋抵押市場動盪, 建議採取措施來加強監管當局的合作, 強化市場的監管, 以推動金融市場穩定, 加強消費保護。具體內容包括:第一,提升總統金融市場工作小組(PWG)作為金融監管政策協調者的效率。將貨幣監理署(OC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儲蓄監管辦公室(OTS)納入到PWG,作為其新成員來擴充其陣容,並且將PWG關注的領域從金融市場擴展到整個金融系統。第二,創設聯邦抵押貸款創始委員會, 加強對房屋抵押貸款發起的監管,監督各州對按揭貸款的管理, 以改變目前許多此類經紀人脫離聯邦監管的現狀。第三,授予美聯儲更多知情權、審查權。授予美聯儲可以向所有借入應急流動資金的金融體系參與者(包括商業銀行和非商業銀行)索取更多信息或進行實地審查的權利,評估金融機構的流動性以及有關活動對整體金融穩定的影響。
2. 以監管機構的部分整合為目的的中期建議。在短期建議的基礎上, 藍圖提出部分中期建議,以減少美國監管重疊, 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其中部分建議可以在現有監管框架下盡快推行。具體包括五個方面:第一,建議取消聯邦儲蓄機構牌照, 將其納入國民銀行牌照體系, 這個過程應該在兩年內完成;撤消儲蓄管理局, 其原有職責由擁有全國銀行監管權的貨幣審計局履行。第二,針對目前州注冊的聯邦存款保險銀行受到州和聯邦的雙重監管的情況,提出將州注冊銀行交給美聯儲或聯邦儲蓄保險公司監管。第三,在支付清算系統的監管上,應當確立重要支付清算系統的聯邦特許權和聯邦優先權,美聯儲負有監管此類系統的主要職責,享有重要的自由決定權和制定相關強制性標準的權力。第四,在保險業方面,一直以來都是由州監管當局負責監管,聯邦政府對保險業務只是進行調節而很少監管, 因而才導致了美國保險巨頭--美國國際集團(AIG) 因大量創設和持有CDS 而瀕臨破產。第五,合並商品期貨貿易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由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證券期貨業進行統一監管,來改善之前對證券、期貨分業監管的低效。
3.以建立目標性監管模式為目的的長期建議。藍圖建議:第一,由美聯儲履行市場穩定監管者職責, 其目標為保證金融市場穩定, 側重控制系統性風險。第二,設立謹慎金融監管機構(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整合銀行監管權,把目前由5個聯邦機構負責的日常銀行監管事務收歸金融審慎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其監管重點側重於有政府擔保的金融機構的日常業務運作, 監控其資金充足性和投資限制、活動限制等事宜,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第三,設立新的商業營運監管機構(Business Conct Regulator),負責商業行為監管,保障投資者和消費者權益(主要是現有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以及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及銀行監管機構的一部分職能)。此外, 設立聯邦保險保證人和公司融資監管者。
由此看來, 藍圖對現行的多頭的功能性監管體系進行了重新梳理和歸類, 實現了三個監管目標與三個層次的監管機構的緊密結合,目的在於提高監管效率、維護金融穩定,以及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權益,提高美國在全球資本市場的競爭力。而且,通過對藍圖的介紹,我們也可以看出藍圖的改革是改善監管而非單純地增加監管和增加干預,並沒有放棄充分依賴市場紀律的理念,而是在新的金融市場發展背景下,對於監管和市場關系的再平衡。
(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最新成果:"白皮書"
2009年6月17日中午,美國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蕭條"以來最徹底的全面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稱之為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白皮書"。這份長達88頁的改革方案幾乎涉及美國金融領域的各個方面,從更嚴格的消費者保護政策到出台對金融產品更為嚴格的監管規則,這一計劃把目前游離在監管之外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都要置於聯邦政府的控制之下。改革目的旨在全面修復美國現有金融監管體系,防止類似當前危機的再度發生。
首先,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白皮書指出,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為此,政府將推行以下六方面改革:成立由美國財政部領導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以監視系統性風險;強化美聯儲權力,授權美聯儲解決威脅整個系統的風險累積問題,監管范圍擴大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司外,對沖基金、保險公司等也將被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對金融企業設立更嚴格的資本金和其他標准,大型、關聯性強的企業將被設置更高標准,美聯儲擁有銀行資本金要求方面的最終決定權,並對這些公司的高管薪酬以及金融市場交易系統的監控權力納入美聯儲的范圍;成立全國銀行監管機構,以監管所有擁有聯邦執照的銀行;撤銷儲蓄管理局及其他可能導致監管漏洞的機構,避免部分吸儲機構藉此規避監管;對沖基金和其他私募資本機構需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
其次,建立對金融市場的全方位監管。白皮書建議:強化對證券化市場的監管,包括增加市場透明度,強化對信用評級機構管理,創設和發行方需在相關信貸證券化產品中承擔一定風險責任。全面監管金融衍生品的場外交易,將聯邦監管范圍擴大到金融市場監管的灰色地帶,復雜衍生品交易以及抵押貸款擔保證券的交易都將置於監管之內,其中加強對對沖基金和場外交易市場(OTC)最為典型。賦予美聯儲監督金融市場支付、結算和清算系統的權力。
第三,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不受不當金融行為損害。白皮書指出,為了重建對金融市場的信心,需對消費者金融服務和投資市場進行嚴格、協調地監管。政府必須促進這一市場透明、簡便、公平、負責、開放。為此,白皮書建議: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保護消費者不受金融系統中不公平、欺詐行為損害,對消費者和投資者金融產品及服務強化監管,促進這些產品透明、公平、合理。提高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商的行業標准,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抵押貸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產品消費者的利益。
第四,賦予政府應對金融危機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為是否應救助困難企業或讓其破產而左右為難。建立新機制,使政府可以自主決定如何處理發生危機、並可能帶來系統風險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政府有權接管、拆分那些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公司,避免個體垮台將危及整體經濟,而這一點正是去年在金融危機最嚴重時期政府所欠缺的。而且美聯儲在向企業提供緊急金融救援前需獲得財政部許可。
第五,建立國際監管標准,促進國際合作。為此,白皮書建議,改革企業資本框架,強化對國際金融市場監管,對跨國企業加強合作監管,使各國的政策相協調,以創立一個相容的監管架構並且強化國際危機應對能力。具體舉措包括制定相似的信用衍生產品監管規定,在對大型跨國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方面簽署跨境協議,以及與海外監管機構進行更好合作等。
該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首次將金融業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是自上世紀30年代以來美國最大規模的一次金融監管改革。但值得指出的是,該改革方案與美國財政部部長保爾森在2008年3月31日宣布的《現代金融監管架構改革藍圖》相比,"白皮書"延續了《現代金融監管架構改革藍圖》的精神,大大擴張了美聯儲的權力,將銀行和對沖基金等都納入了美聯儲的監管范圍,撤銷了用於監管儲蓄和貸款的聯邦機構--儲蓄管理局,但也有相當程度的縮水,如政府最初打算整合監管機構,成立單一機構監管銀行業,但最終選擇了在現有結構內加強聯儲權力的做法。
總之,通過以上對美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內容及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國由現行的多頭功能性監管模式已經開始准備向監管機構更集中的目標性監管模式邁進。這種改革的路徑與思路可以說完全契合了國際上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即集中監管的趨勢。
(三)改革藍圖中目標性監管模式的評析--與功能性監管模式相對比
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通過,徹底結束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的狀態,標志著美國混業經營的開始。與此相應的是,美國的金融監管理念也由之前的機構性監管轉為功能性監管。盡管功能性監管的理念跳出了分業經營情況下機構性監管的以金融機構身份分割的不足,但美國功能性監管體制是在不觸動現有監管體制的前提下,促進各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能協調、信息溝通以及執法合作,本質上仍然是分業監管的模式,並沒有提供明確的制度構建和授權支撐。所以,該套金融監管系統在運行的十年過程中,也逐漸暴露出其存在的弊端,並且在此次危機中集中爆發。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缺乏一個能夠擁有全部監管信息和能夠預防監管系統性風險的機構。第二,不同的監管機構所適用的監管法律規則不同,運用的監管理念也有所差別。這就為一些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空間, 導致部分機構主動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監管機構。第三,多層次的監管機構和多標准監管操作必然產生監管工作中的重疊。這種監管的重疊增加了監管的成本。
與功能性監管的缺陷相對比,目標性監管模式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通過對監管機構以及監管力量的整合可以提高監管的效率。改革藍圖針對次貸危機中暴露出來的監管缺位和監管重疊導致的效率低下的問題,提出目標監管導向才能更好的應對金融監管實踐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發揮各監管機構的合力。目標性監管模式打破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四大行業分業監管的模式,按照不同的監管目標和風險的類型,將監管機構劃分為市場穩定監管者、謹慎金融監管者、商業行為監管者三大體系。三個體系的緊密結合,既避免了監管漏洞和監管重疊的出現,又可以使監管機構對相同的金融產品和風險採取統一的監管標准,這將大大提高監管的效率。這種監管機構的整合反映了一種從權力分散到權力集中的趨勢,而權力的集中必然會提高監管的效率。
第二,目標性監管模式可以更好的應對由於金融創新而產生的監管空白。金融監管的滯後性決定了單純的通過制定監管規則來進行金融領域的監管是無法應對金融市場日新月異的變化的。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化,僅僅通過具體規則的制定一是無法趕上創新的速度,二是金融創新又不斷的突破規則的限制,從而導致了監管的空白。此次次貸危機便是最好的說明,面對次級抵押貸款不斷被打包重組創造出新的衍生產品,監管機構根據固有的規則無法由一個機構統一對其進行監管,從而導致風險在不同的金融系統越積越大,最終引爆了次貸危機。而目標性監管不拘泥於具體的監管規則的制定,它從整個金融系統著手,將金融體系穩定、金融機構審慎經營和消費者保護作為三大目標加以整合,構建出高效統一的監管部門。這樣在整個金融創新的鏈條上產生的風險都會被覆蓋到,不會產生監管的空白。
第三,目標性監管的提出另一個最大的優越性在於它跳出了對於分業監管模式還是混業監管模式的爭論,可以兼容兩種監管模式。改革藍圖對於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目標重新進行了確認,提出了維護金融市場穩定與安全的三大目標:金融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審慎經營、金融消費者保護。而在實現這些監管目標時,可以由單一監管機構實施"混業"監管,但理論上也不排斥分別由不同行業的金融監管機構"分業"監管,這需要因時機和國情的不同加以具體設計。比如在這次改革藍圖中,對於金融市場穩定監管這一塊,強調要擴大美聯儲作為市場穩定監管者的權力,除監管商業銀行外,還將有權監管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險的金融機構。這便是由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現狀所決定的綜合統一監管的選擇。同樣,如果一個國家一直擁有分業監管的傳統,那麼在任何一個監管目標下,也可以考慮保持原有的分業監管的模式。
二、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通過以上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和國際金融監管集中監管趨勢的分析,可以看出各主要發達國家都逐步在整合金融監管機構的數量,逐步的向或單一或雙頭的監管模式靠攏。結合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的現狀,筆者認為我國應該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作為後發國家可以一步到位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縱觀西方主要發達國家金融業的發展史,金融經營經歷了混業--分業--混業的歷史反復。像美國19世紀末允許銀行混業經營,到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禁止商業銀行承銷公司證券或者從事經紀業務,同時禁止投資銀行從事商業銀行活動,從而確立了分業經營,到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出台最終恢復了金融混業經營,走過了近一個世紀的歷程。而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紛紛放棄了分業經營的模式確立了混業經營的模式。這種金融經營模式的變化直接導致了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各國都紛紛對原有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合並金融監管機構成立或單一或雙頭的監管機構,形成了集中的監管體制。美國本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也是對現有的多頭監管機構進行整合,使之更有效率的防範系統性風險的發生。發達國家金融經營的歷史變遷,使他們紛紛走上了尋求集中監管的道路。對於作為後發國家的我國來說,我國並沒有經歷像西方發達國家那樣過度繁榮的金融業的發展,我國的金融業還處於剛剛起步的階段,金融市場還很不健全,金融產品還很不發達。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可以一步到位的建立統一的監管體制。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金融監管落後於金融創新這種危機驅動型的特點,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更好的應對日新月異的金融市場的變化。
第二,我國當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現狀對統一監管體制提出了要求。其實自1994年取消國家銀行專業化分工後,金融業務綜合化進程就開始推進。實踐中,在國際金融業飛速發展,面臨國內外巨大競爭壓力的背景下,我國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聯系不斷加強,金融業務相互摻雜、相互滲透的局面逐步形成,金融機構相互持股現象逐漸增多,金融業呈現出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已經出現集團式的、銀行控股模式及實業企業控股式的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創新已經超越了相應的法規制度和監管范圍,對分業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實踐的發展呼籲統一監管體制。
第三,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符合我國建立大部委制以節省行政資源的政策取向。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小部門制。而大部制是一種政府政務綜合管理組織體制,特點是"大職能、寬領域、少機構",政府部門的管理范圍廣,職能綜合性比較強。按照黨的十七大精神推行的"大部制"改革,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深化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具有重要而現實的意義。然而大部制的改革不會一步到位,循序漸進的推進也已基本達成共識。目前大部制試點范圍或將從三個領域選擇:一是所謂的大農業,農林副牧漁業和水利部的部分職能組合;二是國防科工委系統的調整組合;三是大交通,主要涉及交通部、鐵道部、民航總局等。雖然金融監管領域的大部制改革還沒有提上日程,但在中國人民銀行之外,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整個金融業進行監管是符合大部制改革的價值取向的。所以,未來我們應該合並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成立一個獨立於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委員會,而人民銀行只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金融業的宏觀調控,不再具有金融監管的職能。這樣既避免了三部門在具體金融監管中的職能交叉,又可以防止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產品的出現而導致的監管空白,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第四,吸取東亞國家的經驗教訓,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1997年一場始於泰國又迅速擴散到整個東南亞並波及世界的金融危機,使許多東南亞國家和地區的匯、股兩市相繼暴跌,金融系統乃至整個社會經濟受到嚴重創傷。危機過後,1998年日本政府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兩項重大的改革:一是設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從大藏省中把銀行局與證券局的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檢查部、證券交易等監督委員會分離出來,組建了作為總理府外局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督廳(後更名為金融廳),成為專門負責金融監管事務的機構。另外一項改革為加強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東亞另一個遭受重創的國家--韓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金融援助和影響之下,於1998年4月成立了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即金融監督委員會。可見,亞洲金融危機後,以日本、韓國為代表的東亞國家紛紛建立了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實施綜合監管,這對於有效的防範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可以說,亞洲金融危機過後日本、韓國經濟的崛起與金融監管改革帶來的金融業的繁榮不無密切的聯系。雖然我國在亞洲金融危機中沒有受到重創,實現了經濟的軟著陸,但東亞國家的這些經驗教訓值得我們借鑒。結合我國的現實金融監管的國情,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是我們的必然選擇。
而現行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怎樣的呢?情況如下: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徵是分業監管。近年來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迅猛,金融機構開展混業經營已是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分業監管體制已顯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其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因此,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提高監管效率,勢在必行。
金融監管是一國金融監管當局為實現宏觀經濟和金融目標,依據法律法規對全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及其金融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總稱。它作為政府提供的一種糾正市場失靈現象的金融制度安排,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和穩定性。一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從根本上是由本國的政治經濟體制和金融發展狀況所決定的,判斷一國金融監管體制有效與否,關鍵在於它能否保證該國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和能否適應該國金融業的發展水平。
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大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第二階段是從1998年開始,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中分離出來,分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分業監管的格局。2003年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我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徵是分業監管。按照金融監管的分工,銀監會主要負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以大銀行業為口徑,銀監會成立了監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監管部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自上而下相應設立了省局,市分局、縣(市)辦事處體制。而證監會和保監會則分別負責證券、期貨、基金和保險業的監管;內部設立了相應的監管部室,自上而下則建立了相應會、局(省、市、計劃單列)的體制。銀監會成立後,中國人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這種金融監管組織結構表明,除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個監管機構都是集中於相對行業的微觀規制層面。選擇這種監管體制的最大好處是有利於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並及時達到監管目標,有利於提高「機構監管」的效率。
就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而言,從其實際運行以來所取得的成效來看,在總體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僅統一了監管框架,加強了監管專業化,提高了監管效率,而且還有利於中央銀行更加有效的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但是,近幾年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迅猛,金融業開放加快,金融監管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分業監管體制已顯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其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

從中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實行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在建立在我國目前的基本國情的基礎之上,從社會的大局出發,和諧構建良性的金融監管體制,以求我國經濟能順利的發展,為社會的各項事業服務。有別於美國的從政治角度出發,按照資本市場的運作來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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