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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將出台

發布時間: 2021-03-14 19:13:50

1. 監察法草案出台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已於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並開始實施。

審議歷程:

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該法律草案進行了審議;

2017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公開徵求各界意見;

2018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發布;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拓展資料

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制定監察法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是總結反腐敗斗爭經驗、鞏固反腐敗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務是:

一、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要舉措。監察法為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敗工作領域體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二、實現監察全覆蓋。在我國,「政府」歷來是廣義的,而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察范圍過窄。監察委員會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實現由監督「狹義政府」公職人員到監督「廣義政府」公職人員的轉變,使監督不再有空白地帶。

三、整合分散的反腐敗力量。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解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有利於形成反腐敗合力。

四、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寫入法律,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

拓展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制定依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制定依據是憲法。

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等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在「國家機構」一章中專門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並在其他部分相應調整充實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內容,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為設立國家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提供了根本法保障,為制定監察法提供了憲法依據。

(2)監察法將出台擴展閱讀:

監察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個方面:

1、一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涉及政治權力、政治體制、政治關系的重大調整,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

黨的十九大對此作出戰略部署,要求將改革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出台監察法就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以立法形式將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法律,將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

2、二是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

在我國,黨是領導一切的,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都屬於「廣義政府」范疇。在人民群眾眼裡,無論人大、政協,還是「一府兩院」,都代表黨和政府,都要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監督得到有效加強,強化了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監督對象覆蓋了所有黨員,這也為國家監察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作了示範、打了基礎。

制定監察法,就是要貫徹落實上述改革精神,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補國家監督空白,實現國家監察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將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統一納入監察范圍,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監察。

原來檢察機關只偵查職務犯罪行為,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既調查公職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

3、三是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

各級監察委員會與同級紀委合署辦公,根據監察法的規定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利於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統一領導,形成工作合力,推進標本兼治,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必將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黨的信心和信任,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

4、四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不斷提升治國理政水平是我們黨全面領導、長期執政的題中之義。黨和國家治理體系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依規治黨,依據黨章黨規黨紀管黨治黨建設黨;二是依法治國,依據憲法法律法規治國理政。目前黨內監督已經實現全覆蓋,而行政監察主要限於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覆蓋面窄,二者不相匹配。

實行國家監察是對公權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督,監察全覆蓋和監督的嚴肅性實效性直接關乎黨的執政能力和治國理政科學化水平。

制定監察法,就是落實黨中央關於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通過制度設計補上行政監察范圍過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體現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探索出一條黨長期執政條件下實現自我凈化的有效路徑,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人類社會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3. 監察法規定

一、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下列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二、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三、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4. 《監察法》是哪一年頒布的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該法律草案進行了審議。

2017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公開徵求各界意見。

2018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發布。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4)監察法將出台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第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第四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5. 監察法實施後,監察留置是不是和刑事拘留一個意思

國家監察委員會不是司法機關,它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反腐敗所涉及的重大職務犯罪也不同於一般的刑事犯罪,國家監察法因此就不能等同於刑事訴訟法,調查也就不能等同於偵查,所以不能將一般的對刑事犯罪的偵查等同於對腐敗、貪污賄賂這種違法犯罪的調查。所以將要制定的國家監察法,將對留置的審批程序、使用條件、措施採取的時限都會作出嚴格的法律規定,乃至於對調查過程的安全、醫療保障等等都會作出相應的規定。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監察法》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 國家最近頒布了哪些紀檢監察法律

您好。請看以下解答:
1、什麼是黨的紀律?
答: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的紀律包括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宣傳紀律、經濟紀律、保密紀律、群眾紀律、外事紀律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2、什麼是紀檢監察法規?

答:紀檢監察法規,是紀檢法規和行政監察法律規范的總稱。紀檢法規,是黨組織通過一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規范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黨組織、黨員行為的規章制度的總稱。行政監察法律規范,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定和調整行政監察關系的行為規則。

3、紀檢監察法規有哪些表現形式?

答:紀檢法規的表現形式主要有:黨章、准則、條例、規定、規則、守則、辦法、實施細則、解釋、答復等。行政監察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及立法、司法、行政解釋等。各級黨政機關為貫徹執行紀檢監察法規,結合當地實際作出的具體規定,也具有紀檢監察法規性質。

4、黨紀、政紀處分的種類有哪些?

答:黨紀處分包括: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有改組、解散兩種。政紀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5、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是什麼?

答:實施黨紀處分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從嚴治黨的原則、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6、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如何產生的?

答: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7、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答:各級紀委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8、紀律檢查機關的職能是什麼?

答:紀律檢查機關具有「保護、懲處、監督、教育」四項職能。即:保護黨員的民主權利,使之不受侵犯;懲處違反黨紀的黨員,清除黨內的腐敗分子;監督黨的各級組織特別是領導機關、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貫徹民主集中制的情況;教育黨員遵紀守法,履行義務,發揚黨的優良作風,增強反腐蝕的能力。

9、監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能是什麼?

答: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其職能是: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10、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是什麼?

答: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11、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何法律保障?

答:《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監察人員。

12、合署辦公後,紀委和監察機關的職能有什麼變化?

答:紀委和監察機關合署辦公後,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同時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地方各級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委合署後,仍屬於政府的序列,實行由所在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雙重領導的體制,按照《行政監察法》規定的職責、權力和工作程序開展工作。

13、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關系是怎樣規定的?

答:《黨章》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行政監察法》規定:國務院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負責本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領導為主。

14、反腐敗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是什麼?

答:黨的十五大提出了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即: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堅決遏制腐敗現象。

15、反腐敗三項工作格局是什麼?

答:在開展反腐敗斗爭中,黨中央確定了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三項工作格局。反腐敗三項工作相互聯系,相互促進,基本涵蓋了當前反腐敗的主要內容,體現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要求,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予反腐敗工作整體推進、協調發展。

16、為什麼說《行政監察法》是行政監察的基本法律?

答:《行政監察法》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以憲法為依據,以強化監察職能為出發點,科學總結了監察工作基本經驗,重新確定了監察機關的性質、工作原則、管轄、職責、許可權、程序以及法律責任,准確、有效地確認、調整了監察關系,是監察機關正確行使職權的有力武器,也是監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保障和行為准則。

17、如何認識《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在黨內法規中的地位?

答:《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總結了我黨在長期革命斗爭和建設中處理黨內矛盾、調整各種關系、解決存在實際問題的經驗,比較系統地反映了黨內政治生活的規律,明確了黨內政治生活中重要的是非界限,將處理黨內關系的重要原則系統化、規范化。因此,是僅次於《黨章》的黨內重要法規。

18、怎樣理解《廉政准則》是一道思想道德防線?

答:《廉政准則》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行為規范。《廉政准則》立足於教育,著眼於防範,以愛護幹部為出發點,從制度上保證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防止以權謀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廉政准則》作為一道思想道德防線,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了比國家法律法規更為嚴格的要求。

19、為什麼說建立和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納入法制軌道的重要保證?

答:建立和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從制度上規定了各級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責任,其中包括貫徹執行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的責任。因此,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新時期黨風廉政法規制度體系中的基礎性制度,對於其他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具有重要的保證作用。同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為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正常運行提供了制度保證。

20.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檢舉、控告、申訴的范圍是什麼?

答: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檢舉、控告、申訴的范圍是對黨員、黨組織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他敗壞黨風行為的檢舉、控告;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或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其他涉及黨紀黨風的問題。

7. 違法行為發生在新監察法頒布實施之前如何處罰

看是什麼問題,實體性問題按照原法律處理,程序性問題按照監察法處理

8. 2020年能否實施監察官法

監察官制度是在監察法中首次提出的,迄今尚未在部分地方或部門開展試點。

1月15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下簡稱《公報》)。《公報》明確,2020年要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並推動研究制定監察官法。

今年將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

全會提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做好紀檢監察工作意義重大。要持續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推動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其中還提到要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推動研究制定監察官法。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下簡稱監察法)。出台此法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監察法起草組成員馬森述曾指出,制定監察法,有利於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有利於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有利於探索中國特色監督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今年是《監察法》正式施行第三年,中央層面提出要在今年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

南都記者注意到,早在2018年4月,監察法通過施行不到一個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就印發《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創制政務處分。同月還制定出台《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進一步明確了六類監察對象的具體范圍,列明了監委管轄的88個罪名,明確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管轄分工和協調等事項,為監察機關履行好職責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9年7月,經黨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印發《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作為監察法的實施辦法,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銜接,與刑事訴訟法、刑法等國家法律有效對接,將發揮推進監察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的重要作用。

制定監察官法被納入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

監察官法則在監察法表決通過的當年就已被提上立法日程。

南都記者注意到,按照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部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將深刻把握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的基本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有條不紊推進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等法規項目的起草工作。2018年9月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公布,監察官法被納入。

2019年1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行第三次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新聞發言人岳仲明首次亮相,介紹立法工作相關情況。

據岳仲明介紹,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岳仲明表示,2020年要加強重要領域立法,將制定監察官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鄉村振興促進法、社會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近日撰文指出,改革領域的立法通常是對實踐經驗的總結固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至今已近三年,但監察官制度卻是在監察法中首次提出的,迄今尚未在部分地方或部門開展試點,在短期內恐怕也難以形成比較全面、穩妥、有效的經驗做法。倘若匆忙制定,可能導致法律內容脫離現實,從而難以為預期的監察官制度提供良善的規范和指引。

秦前紅建議,從立法思路層面考慮,制定監察官法宜遵循「宜粗不宜細」的思路,即只對相對宏觀和實踐中已經明確的內容作出規定;至於更為細致的內容,可以先不做規定,經過實踐探索後,今後可以通過修改法律的方式加以完善,以免規定過於細致限縮了實踐探索的空間,以及實踐突破規定的情形發生。

9. 監察法草案規定的監察程序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章監察程序

第三十五條監察機關對於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於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需要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九條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准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第四十一條調查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第四十二條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後按程序請示報告。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四條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9)監察法將出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七條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採取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第四十八條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應當繼續調查並作出結論。

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第四十九條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

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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