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立法最新消息
Ⅰ 有沒有關於城管立法
對於城管,有人的解讀是:「因為國人不喜遵守規定,才有城管。」所謂的「不喜遵守規定」,我琢磨,一個「規定」,如果要想讓人遵守,首先需要合理,對不合理甚至於法無據的規定,大概誰都會「不喜」吧。所以我的看法:城管無奈,被他們治理的人無奈,旁觀的人也無奈,至於原因,很簡單———某些人覺得城市干凈整潔的外表太過重要了。
小販們的不屈不撓,也是中國城市社會的一道景觀。九十年代以來,大量國有企業員工下崗,他們不偷不搶,僅僅依靠自己的辛苦,換取一口飯吃。還有些農民進城之後,沒有穩定職業,也加入城鎮小販的行列。他們這種選擇簡直是為國分憂的高尚行為。試想,如果他們自己不找食,都會變成政府的社會負擔,政府承擔得起嗎?城管制度也因此而興起,可謂孽障。
進一步說,在經濟衰退期,解決失業問題、讓失業者有飯吃,乃是社會、政府所要面對的頭等重要的問題。如果失業者看到不希望,或者沒有飯吃,就會釀成嚴重的社會、政治問題。而以消滅無照商販為自己職能的城管,很可能澆滅那些自己找飯吃的失業者的希望。所以,在經濟衰退時期廢除城管,正當其時。 就性質而言,城管是一種警察,是一種非常可憐的警察,待遇低下,收入微薄,為了城市干凈整潔的外表和當政者的意願,與另一群可憐人針鋒相對。
歸根到底,城管的權力是城官權力的一種延伸。按照法治原則,城市政府包括警察,對民眾可以行使哪些方面的權力、如何行使這些權力,只能由這個城市的民眾自己或者其代表基於公眾利益、以嚴格立法的方式來決定。但是,城市黨政官員自相授受此種廣泛而巨大的警察權力,根本不需要經過嚴格而公開的立法程序。如此設立的城管,基本上是城市主政官員的工具,而不具有多少公共性質。對於城管的執法活動,公民有權提起訴訟,且此類案件應當異地審理。另一種形式的外部監督是獨立監督或公民參與式監督。比如,可以設立一個由社會各方面人士組成的「城管執法監督委員會」,定期對城管的執法活動進行評估,甚至可以接受民眾的投訴,進行調查。 總之,假如不能廢除城管,那就應當馴化城管,使之真正地服務於城市的公眾利益,而不是服從城市官員的私人意志,肆意侵害民眾權益。否則,城管與民眾的戰爭就永無終結之日,使政府權力的正當性流失殆盡。 對於城管不良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國家法律條例還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Ⅱ 城管立法2015年什麼時候開始
國家不會針對城管立法。城管屬於相對集中行使處罰權,他的執法權利來自於城建、規定、環保、交通、愛委會等多個部門的職權,由省級政府把這些單位的職權授權給城管行使。城管行使這些職權時一樣遵守有關行法律,比如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