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稅率服務
㈠ 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范圍是怎樣的
1、國際運輸服務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
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運輸」;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
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從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其他地區以及在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載運旅客或貨物,不屬於國際運輸服務。
2、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
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 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創意策劃等。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㈡ 什麼是零稅率應稅服務
零稅率應稅服務是指適用於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包含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研發與設計服務。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從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其他地區或者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以及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內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設計服務,不屬於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范圍。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辦法包括免抵退稅辦法和免退稅辦法,具體辦法及計算公式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有關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的規定執行。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如果同時出口貨物勞務且未分別核算的,應一並計算免抵退稅。稅務機關在審批時,應按照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額的比例劃分其退稅額和免抵稅額。
㈢ 哪些應稅服務適用零稅率
《辦法》明確了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范圍,其中包括:國際運輸服務、港澳台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港澳台運輸服務首次被納入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范圍。港澳台運輸服務包括:提供的往返內地與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此外,補充了外貿企業外購研發、自己研發從或設計服務出口,辦理免退稅或免抵退稅申報時需要提供的資料,並增加了對於外貿企業從事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退(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應重點審核的內容及處理辦法。
該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以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並在財務作銷售收入的日期為准。
㈣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退稅率如何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內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容公告2014年第11號)第五條規定:「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退稅率為對應服務提供給境內單位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㈤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適用零稅率的服務有哪些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一)國際運輸服務。
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二)航天運輸服務。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1.研發服務。
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3.設計服務。
4.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和發行服務。
5.軟體服務。
6.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
7.信息系統服務。
8.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9.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相對應的業務活動執行。
10.轉讓技術。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由承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境內單位和個人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由境內實際承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㈥ 零稅率項目有哪些
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是零稅率項目。
零稅率業務包括以下幾類:
1、出口貨物(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2、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3、航天運輸服務;
4、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列舉服務,如:設計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和發行服務等;
5、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與香港、澳門、台灣有關的應稅行為,除另有規定外,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再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規定稅率為零的投資項目僅指免掉投資項目本身應納稅額,其外購各種商品和勞務,實際上都是含稅的,並不退還其已納增值稅稅額。
(6)零稅率服務擴展閱讀
零稅率是增值稅稅率的一種,主要適用於納稅人出口貨物和跨境應稅行為。
需要注意以下幾種特殊規定:
(一)可以放棄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二)選擇適用免稅或者零稅率。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免稅或者零稅率。
㈦ 哪些服務屬於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范圍
稅務總局制定了《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並予以發布(該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辦法》增加了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范圍,對零稅率應稅服務的政策進行了調整和補充。
《辦法》明確了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范圍,其中包括:國際運輸服務、港澳台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港澳台運輸服務首次被納入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范圍。港澳台運輸服務包括:提供的往返內地與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此外,補充了外貿企業外購研發、自己研發從或設計服務出口,辦理免退稅或免抵退稅申報時需要提供的資料,並增加了對於外貿企業從事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退(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應重點審核的內容及處理辦法。
該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以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並在財務作銷售收入的日期為准。
㈧ 試點范圍中零稅率應稅服務具體包括哪些
1、國際運輸服務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 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運輸」;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 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從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其他地區以及在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載運旅客或貨物,不屬於國際運輸服務。 2、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 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 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創意策劃等。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㈨ 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有哪些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附件4、《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一)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運輸」;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或者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公務飛行」。
(三)航天運輸服務參照國際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四)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以下稱港澳台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具有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並具有持《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的船舶;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具有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的船舶;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上述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或者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公務飛行」。
三、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由承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㈩ 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以下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1、國際運輸服務(包括往來或在港澳台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2、航天運輸服務;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
4、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5、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由出租房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6、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由承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7、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和發行服務;
8、技術轉讓服務、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以及合同標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9、離岸服務外包業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