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督的要求
① 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基本要求有哪些。急用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② 「會計監督必須滿足會計核算的要求!」這句話是否正確
1,正確。會計監督必須滿足會計核算的要求。 2,會計核算是進行會計監督的基礎,沒有會計核算所提供的會計資料、信息,會計監督就沒有依據;同時,如果只不會計核算而沒有會計監督,會計就不能發揮在經劉管理活動中的應有的作用。 會計監督職能依附於會計核算職能而存在,會計核算職能作用則以會計監督職能存在並作用且成為會計之靈魂為前提。
③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四項基本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四項基本要求,就是這項制度的四項基本內容,或者說是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四項重要的法律規范。
第一項要求是指,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應當實行職務分離,各有明確的職責,不能交叉任職,混淆不清;這些職務只有分離,才能形成相互制約,分離是制約的前提條件,職務分離和制約是實行內部控制的有效措施,可以防止因職務重疊、權力集中、職責不清而造成的種種弊端,實行有效的內部控制。
第二項要求是指,對於重要經濟業務事項應當有明確的決策和執行程序,在這種程序方面應當遵循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法律原則,實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減少盲目決策,防止程序混亂,內部失控,造成損失。
第三項要求是指,財產清查作為加強會計管理、保證會計核算準確性的一項重要措施,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規范財產清查工作,通過財產清查改善經營管理,保證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四項要求是指,對會計資料進行內部審計,應當使之制度化,有規范地進行,遵守訂立的程序,無論是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還是由其他監督機構和人員進行的審計,都應當是對單位會計工作的控制和實行再監督。
④ 會計監督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會計監督的主要依據有以下四點:
(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2)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
(3)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4)單位內部預算、財務計劃、業務計劃
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有利於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採取補救措施,防患於未然;事後監督便於全面、真實、准確地檢查經濟活動的全過程,提高會計監督的准確性.因此,應結合具體情況,靈活選擇監督的方法。
(4)會計監督的要求擴展閱讀
財務會計監督的主要特點
其主要特點在於:
一是以提供正確、相關、可靠和可比的財務報告為目的;
二是以公認會計准則為標准;
三是以復式簿記系統為基礎;四是堅持以實際交易價格為計量屬性。因此,財務會計監督寓於財務會計核算中,核算的過程就是監督的過程,核算的內容就是監督的內容。
⑤ 會計監督的要素
會計監來督主體是指會計監督行為源的具體實施者,任何有權對會計活動施加影響的機構和人員都屬於會計監督主體的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五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這一規定明確了會計人員是會計監督的主體。在中國,會計人員作為會計監督的認本,有其特殊性。一方面,會計人員是國家財經法規的維護者;另一方面,會計人員又是本單位的經濟管理人員,要維護本單位的經濟利益。會計人員的這種雙重身份決定了會計監督的復雜性和艱巨性。這主要表現在,當國家利益與單位利益不一致時,會計人員堅持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往往會遇到來自各方面的阻力。這就要求會計人員有很強的政策性和原則性。 會計監督的依據實際上就是會計監督的標准,主要是以各類會計規范,作為約束、評價和指導會計工作的標准和依據。
⑥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的基本的要求是什麼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務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執行和決策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6)會計監督的要求擴展閱讀:
根據《會計法》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
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第三十一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⑦ 請問會計內部監督要求的問題謝謝
B 這個問題我們在考會計證的時候總是遇到,不是立即報告,而是能夠自行處理的自行處理,不能自行處理的才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⑧ 會計監督有哪些內容
1、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的進行監督,以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合法;
2、對各種財產和資金進行監督,以保證財產、資金的安全完整與合理使用;
3、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以保證財務收支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
4、對經濟合同、經濟計劃及其他重要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以保證經濟管理活動的科學、合理;
5、對成本費用進行監督,以保證用盡可能少的投入,獲得盡可能多的產出;
6、對利潤的實現與分配進行監督,以保證按時上交稅金和進行利潤分配,等等。
(8)會計監督的要求擴展閱讀
作用
1、有利於維護國家財經法規
財經法規是一切經濟單位從事經濟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准繩和依據。會計監督正是依據國家財經法規,對各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等進行檢查,從而促進各單位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會計工作是財政經濟工作的基礎,一切財務收支都要通過會計這個「關口」。
因此,有效地發揮會計監督職能,對於防範和制止違犯財經法規的行為,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的安全完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有利於強化單位內部的經營管理
會計監督是經濟管理的一種手段,其最終目的是促進各單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通過對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的監督,保證各單位的經濟活動在遵守國家財經法紀的同時,
符合本單位的計劃、定期、預算和經營管理要求,以便提高經濟效益,或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會計監督的基本特徵:
1、會計監督職能依附於會計核算職能而存在,會計核算職能作用則以會計監督職能存在並作用且成為會計之靈魂為前提。
2、會計監督職能的主要含義是會計在工作中所具有的對經濟行為的引導力、制約力和對經濟管理的保證力、促進力。
3、現代會計主要藉助於提供以下信息實現監督職能:
(1)反映資產購存、流轉、流量的實況;
(2) 反映資產利用效率、效益的差異;
(3)反映、制止和糾正本單位收支偏離規定、標準的內容及規模。
⑨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有: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四項基本要求,就是這項制度的四項基本內容,或者說是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四項重要的法律規范。
第一項要求是指,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應當實行職務分離,各有明確的職責,不能交叉任職,混淆不清;這些職務只有分離,才能形成相互制約,分離是制約的前提條件,職務分離和制約是實行內部控制的有效措施,可以防止因職務重疊、權力集中、職責不清而造成的種種弊端,實行有效的內部控制。
第二項要求是指,對於重要經濟業務事項應當有明確的決策和執行程序,在這種程序方面應當遵循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法律原則,實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減少盲目決策,防止程序混亂,內部失控,造成損失。
第三項要求是指,財產清查作為加強會計管理、保證會計核算準確性的一項重要措施,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規范財產清查工作,通過財產清查改善經營管理,保證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四項要求是指,對會計資料進行內部審計,應當使之制度化,有規范地進行,遵守訂立的程序,無論是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還是由其他監督機構和人員進行的審計,都應當是對單位會計工作的控制和實行再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