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古代監察制度的評價
A. 簡要評價中國古代王朝的監察制度
歷代監察制度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一定程度上調整了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有利於政治的穩定、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由於封建統治的本質決定了,這種監察制度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其統治危機。
B. 對宋代監察制度的綜合評價
宋代監察體制的指向開始多向化和網狀化,也就是說監察的對象是全覆蓋的。當然,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從秦朝設立御史大夫開始,實際上已經有自覺意識在裡面,但直到唐代的御史台制度,主要還是直接對皇帝負責,監察百官。到宋代這種單一的指向就開始改變了,可以看到,宋代包括台諫系統在內,它的監察對象是可以指向君主所代表的君權,也可以指向以宰相為代表的相權,當然更多是指向一般的行政官員,也就是所謂的百官。
另外,雖然以中央監察職能為主,但對地方也同時具有監察職能。像剛才說的地方的監司、帥司、州府,乃至縣級長官都在監察范圍之內。反過來,監察機構和監察成員本身也要受到監督,一方面皇帝可以通過有關詔令對所有監察官員實施監控,另一方面,中書行政機構在元豐改制後,也明確申明尚書省有權向皇帝奏報御史失職,實際上御史也受中書行政權的監督。
這里稍微介紹一下作為第二監察系統的封駁制度。封駁官就是中書省有中書舍人,門下省有給事中,合起來簡稱「給舍」,「給」即是給事中,「舍」即是中書舍人,兩者對皇帝詔令以及其他經過其手的公文與任命進行審查和監督,中書舍人有封繳詔命拒絕起草的權力,給事中有駁還詔命不予通過的權力。在宋代,封駁官對台諫章奏里錯誤的東西也有封駁權。有這么一段話,「祖宗時,有繳駁台諫章疏不以為嫌者,恐其得於風聞,致朝廷之有過舉。」也就是說,第二監察系統對第一監察系統也有糾督和監察的功能。另外,在台諫系統內部,它本身就構成一個互相監督的網狀化系統,比如說,御史台的長官和普通御史之間可以互相監督和彈劾,而御史和諫官之間也可以互相監督和彈劾,台官和台官之間,諫官和諫官之間也可以互相監督。可以說,在宋代監察制度中,實際上完成了多向化和網狀化的狀態,而且有明確的制度保證。
第三,宋代的監察制度,可以說在中國古代君主官僚政體下,制度的完善和程序的健全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成熟階段,這從選任制度、言事制度以及職事迴避諸層面都可以看得很清楚。以台諫選任為例,對入選台諫官的官階限制、出身流品、職事資歷與德行才學都有明確的標准;對於推薦台諫官人選的舉主,則有君主指定與宰相不預的程序設定;而在台諫官的最終任命上,也有皇帝親擢的制度規定,包括皇帝召對或召試備選官員,然後擇取確定合適人選。總體說來,宋代台諫選任,不但制定了有章可循的完備規則,整個選任過程也構成一個系統程序:侍從薦舉——宰執進擬——君主親擢——中書除授——給舍封駁,以君主為決策中心,環環相扣,互相制維,在當時歷史條件下,體現出相當完善的「公其選而重其任」的制度合理性。
C. 古代監察制度的主要特點談談對古代監察制度的看法。求解。
D. 對宋代監察制度進行綜合評價
1、監察機關的相對獨立,是宋代御史在監察運作機制上的一個重要特點;
2、以監察權制衡相權,以相權制約監察權,兩者之間的權力最終在皇權手中得到平衡,這樣皇權專製得以延續,從而實現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E. 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
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
1、監察機關與監察權逐步獨立,成為掌握在封建皇帝手中的制約行政、司法、軍事等部門及其官吏的獨立力量。
2、監察許可權愈益向皇帝集中。
3、監察組織體制不斷完善和系統化。
4、監察許可權和范圍不斷擴大。
F. 對監察制度和諫議制度的評價
監察制度:中國古代的封建國家為監督政府官員,為國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版務,維護既有的權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一項專門的「准司法」性質的國家監督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當然,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從屬於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義詞)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
諫議制度:對皇帝的決定可以提出批評,這一條在某種程度上孕含著言論自由的原則,每每令研究中國政治制度史的人倍感興趣。這條原則在各個朝代都得到了貫徹執行,盡管有時難免流於形式。各個時代向皇帝進諫的奏摺和奏摺摘要,大量地以奏議形式保存在官修的史書和國家檔案中,流傳至今。這些奏摺都是實行諫議制度的明證。諫又稱諫諍、諫議、直諫、規諫。漢語中諫字的獨特含義是對皇帝的絕對權威提出異議。就此而言,諫有別於監察,監察是對官員的權威提出異議。
G. 據此簡要評價我國古代的監察制度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國古代的封建國家為監督政府官員內,為國家利益和皇容帝利益而服務,維護既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一項專門的「准司法」性質的國家監督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當然,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從屬於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義詞)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
H. 評價中國古代監察諫議制度
先撿好聽的說,監察機構位低而權重,受皇帝掌控。監察制度的設立使回得官員在工作積極答性和財政方面都大有裨益。諫議制度,也就是歷史上的「言官」,他們可以隨意對皇帝的舉措提出質疑,而且可以彈劾官員。勇於「唱反調」,而且最重要的是言官是不能因為亂說話而被責罰,所以,言官對朝政的清明還是頗有功勞的。但是!無論是前者或是後者,它們產生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封建王朝的統治,這只不過是他們的工具而已!而且有利必有弊,監察機構過多使得冗官冗員,加重國家負擔使得辦事效率低下。而言官制度則使得官員不敢標新立異,也為朋黨之爭創造了條件
I. 評價秦朝以來的古代監察制度
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特點
(一)皇帝握有最高監察權。在專制制度下,最高監察權歸於皇帝,整個監察過程,從糾參到議復,從核實到復劾都必須請旨進行,最後由皇帝裁決。監察效果有賴於皇帝的賢明,監察官有賴於皇帝的保護。
(二)監察機構獨立,自上而下垂直監察。自魏晉御史台脫離少府後,中央監察主體機構與行政機關分離,組成獨立的監察機關。地方監察機構和監察機關一般也不隸屬於地方衙門。這種監察體制有利於監察機構獨立行使監察權,排除同級或上級行政長官的干擾。
(三)重視監察官的選任。歷代統治者都非常注重監察官的遴選。即要求監察官有剛正不阿的品質,又要求監察官有豐富的為官經驗和優異的治績,還要求監官有較高的文化素質。
(四)憑實績黜陟,嚴格考